長輩貼文真的各種奇葩
上次在群組裡面看到有長輩說掃實聯制的簡訊費全部進唐鳳口袋我已經覺得很奇葩了
沒想到一山還有一山高 一葩還有一葩奇
實在是爛到笑 爛到有點不想解釋
先說刑法的確有緊急避難的規定啦
刑法§24: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從法條其實就可看得出來前提是要有 #緊急的危難。
也就是處在緊急迫切的危險狀態中才能主張緊急避難。
譬如說看到有人在車子裡面燒炭 緊急敲破他的車窗救人
因為是為了救人而且是十分緊急的狀態 符合緊急避難要件
所以即使故意打破車窗也不會有刑法毀損的問題
暫時肚子餓沒飯吃或沒錢花一點都不緊急
你去叫人打開收銀機拿錢給你這種行為不叫緊急避難那叫強盜好嗎
到底哪個天兵想出這種東西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林鈺雄:當獨裁即將到來 抵抗才是正義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被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林鈺雄認為,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
緊急避難要件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林鈺雄:當獨裁即將到來 抵抗才是正義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被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林鈺雄認為,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受偵查中、就是遭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還受到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分析法律面對公民不服從可能有的辯論,首先,阻卻違法事由很難被信服。林鈺雄說,法律中傳統的阻卻違法事由難以適用,例外情況多是以「入罪」為下場;而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之中,常要求必須獲得被害人之承諾,但在實務上相當困難,像是關廠工人臥軌,還需獲得「被耽誤時間乘客」的允許,林鈺雄認為不太可能。
也有人主張將「民主體制被破壞」視為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中的類似緊急避難,但現有緊急避難多保障個人名譽、並強調危難即將發生的「現在性」。但像是反國光石化、反美麗灣等預防未來、整體性的危難,就很難適用。林鈺雄認為,避難的危難情況認定,應該要以急迫性取代現在性,也要考量超越個人的整體法益。
至於刑法該如何評價公民不服從,林鈺雄認為,以刑法犯罪三步驟來看:第一,構成要件該當性是否具備,林鈺雄認為現在被提出的許多罪行,像是侮辱公署、妨害公務等,其實很難成立。再者,違法性應考量侵害法益極輕微、類似緊急避難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在有責性部分,林鈺雄也認為可以過當行為受到緊急避難之保障。總而言之,林鈺雄認為公民不服從跟緊急避難有交集之處,因此未來若要審理相關案件,應該可從緊急避難的審查架構去思考。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5/01/%E5%85%AC%E6%B0%91%E6%8A%97%E7%88%AD%E8%88%87%E4%B8%8D%E6%9C%8D%E5%BE%9E%E9%81%8B%E5%8B%95%E7%9A%84%E6%B3%95%E5%BE%8B%E8%A9%95%E5%8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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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難要件 在 調皮豹-楊過的刑法小天地- #緊急避難的要件分析及 ... - Facebook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關於緊急避難之論斷: 1.現代刑法以罪責為基礎,無罪責即無刑罰,行為人除了具備構成要件該當之違法行為之外(構成要件該當性及違法性),並須具有 ... ... <看更多>
緊急避難要件 在 從實務見解點來探討考試內容|正當防衛之要件與誤想防衛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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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難要件 在 Re: [課業] 關於刑法-緊急避難-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 引述《TryKoan ((別真的出來阿))》之銘言:
: Q: 甲持獵槍到山上準備打山豬,不料遇到台灣黑熊攻擊,於是開始奔波逃亡
: 直到被逼無路可走,命在旦夕,甲決定開槍射擊黑熊以求保命
: 然而射擊後,子彈命中剛好路過的乙
: 試問,在下列各情況下,甲可否主張緊急避難
: 情況1:黑熊被槍聲嚇到當場離去,乙當場死亡
: 情況2:黑熊被槍聲嚇到當場離去,乙僅受輕傷
: 情況3:黑熊繼續攻擊,乙當場死亡
: 情況4:黑熊繼續攻擊,乙僅受輕傷
: ---------------------------
: 甲子彈打中乙,具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但無故意
: 避難情事:甲遭受黑熊攻擊,生命法益有立即受侵害的危險
: 避難行為:不得已之行為:甲被黑熊逼到無路可走,開槍射黑熊顯然保全生命法益最後方法
: 依一般社會通念,任何人都會認為開槍是可有效避難的手段
: 故無論有無使黑熊停止侵害,甲之行為都是避難行為
: 利益衡量:惟甲開槍結果,造成乙之生命法益或身體法益受到侵害,尚待討論
: 條件1,3:甲保全自己生命法益,卻侵害到乙之生命法益,因為生命無價
: 任何人皆不得為保拳自己生命法益,侵害他人生命法益
: 甲之避難行為過當,不得主張緊急避難。但可認同是過當避難行為
: 條件2,4:甲保全生命法益,卻侵害到乙身體法益,生命法益顯然優於身體法益
: 甲又是為保全自己生命法意開槍,主觀上有防衛意思
: 甲可主張緊急避難
: 條件1,3可能還可以進一步討論期待可能性
: 任何人遭受黑熊攻擊,命在旦夕,要求其不開槍自保,顯期待不可能,甲可阻卻罪責!
: 想請問板上的前輩和朋友,以上小弟的見解適當嘛?
呃,那個啊,打到乙應該還是可以主張緊急避難的
(前提是預見可能性要過)
有效性看的是當下的行為是否可能有效
而不是結果
甲是瞄準黑熊開槍的話,當然是有效行為,事後打偏那是結果偏離的問題
仍然可以討論緊急避難
除非他明擺著就是瞄準乙,那才是無效的行為
原PO一開始的見解沒甚麼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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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230.238
※ 編輯: ArrancarnNo4 來自: 114.45.230.238 (12/05 01:56)
我看了滿多刑法書,真的從來沒看過這種講法@@
打擊錯誤是用來處理構成要件是否具備"故意"的部分
對於阻卻違法事由的有效與否應該是無影響的
如果今天是乙被黑熊攻擊,甲為了救乙開槍結果誤中乙,乙身亡
甲還是可以依照可能救助與必然失去的原理,主張緊急避難
如果依照你的看法,打中乙不具有效性,那就無法主張緊急避難
但我看的每本書幾乎都有舉類似的例子來說明可能救助與必然失去
我個人是認為你的觀念好像有點誤解,希望可以提供這個說法的出處
接下來才是緊急避難的問題
也就是說 先用打擊錯誤把殺乙的故意否定,討論過失
然後再用緊急避難去阻卻過失的違法
打擊錯誤與緊急避難這兩個是完全不同層次的問題
※ 編輯: ArrancarnNo4 來自: 114.45.230.238 (12/05 09:37)
瞄準人打當然不具備有效性
是要避免來自熊的侵害,對熊開槍才是有效的行為
如果今天熊在左邊,卻瞄準右邊的乙開槍
怎麼看都不是能有效避免黑熊侵害的手段
我覺得你的基本觀念有點混淆了,可能要再複習一下阻卻違法的章節@@
三階論是先構成要件再違法性再罪責
打擊錯誤在構成要件就完全處理掉了
它只涉及故意、過失的問題
阻卻違法事由的適當性只考慮當下這個行為是否有效而不是結果
如果你要把結果偏離考慮進去的話
那不管用甚麼手法,只要最後沒有產生避難結果,都不會是有效的方法
第二、你是考生還是學者?
你的見解會誤導觀念不夠穩的考生
畢竟來這邊的人大家都是要考試,當然是要先以弄懂出題者主張的東西為主
當然你考試要這樣寫我是沒意見,但對其他考生來說這樣太危險了
一個行為本來就有可能造成多個結果
本題是一個開槍行為造成對熊的未遂(當然沒有殺熊未遂)以及對乙的過失
當然要討論兩次
丟一顆手榴彈炸死10個人,對那10個人都要分別討論殺人罪
至於重複評價與否,是競合論在處理的,你的觀念有點怪
一、甲開槍的行為,不構成殺熊未遂
(略)
二、甲開槍打中乙,不構成過失致死
(略)
或
一、甲對熊開槍卻打中乙,不構成殺熊未遂,亦不構成過失致死
看你怎麼討論啊
答題時重複討論某些部分也無不可,沒有老師、學者說不可以吧
比如說共同正犯好了,討論的時候難免會有重複
看要寫在同一個標題還是分別開標都可以
這根本不是問題吧
因為緊急避難是討論危難,熊是危難來源,所以一定會提到熊
有效避免危難的方法但波及他人,就是攻擊型緊急避難要討論的重點
我要去念書了,只能希望你參加的考試不會考出這種題型囉
※ 編輯: ArrancarnNo4 來自: 114.45.230.238 (12/05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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