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MW740i大戰TOYOTA(豐田)ALTIS!台中市龍井區東海夜市內前晚發生行車糾紛,暱稱「大七」的BMW740i被豐田ALTIS擋路,大七駕駛按了一聲喇叭,引來ALTIS車主不爽,駕駛及乘客共四人持棍棒怒砸大七,大七轎車駕駛為保護車內妻小,倒車衝撞ALTIS四次,原先惡狠狠的ALTIS轎車駕駛及三名乘客嚇得躲進附近店家。結果ALTIS車頭嚴重受損,大七只有後保險桿有點脫落破損,現場監視器畫面被po網後,引發熱議。
警方調查,室內裝修工程公司負責人郭姓男子(四十歲)昨晚七時許,駕駛車齡十八年的BMW740i載妻子及五歲兒子,返家途經東海夜市內的新興路時,見前方彭姓男子(二十二歲)駕駛一年多車齡的豐田ALTIS,在一家披薩店前違規併排停在快車道上,影響他的車子前進,於是按了一聲喇叭,在披薩店內的彭男及車上的王姓(二十三歲)、游姓(十八歲)、羅姓(十七歲)男子衝出來,拿棍棒衝向大七猛砸,將前後擋風玻璃砸碎。
目擊者說,郭男被砸車後像是發狂似的來回倒車,以車尾猛撞豐田車頭,再掉頭撞,造成豐田車頭嚴重受損,引擎蓋整個掀開,大七則除擋風玻璃被砸碎外,只有後車保險桿有點脫落破損。彭男等四人嚇得將棍棒丟在地上躲進附近店家,郭男下車怒罵:「XX娘,林北不能B(按喇叭)喔!」並拾起棍棒敲打豐田車窗大罵:「XX娘咧,不肖子,這林北的地盤啦,安那!(台語:想怎麼樣)」
烏日分局員警到場將雙方五人帶回偵辦,郭男、羅男被碎玻璃割傷但無大礙,彭男等供稱,郭男除按喇叭還試圖撞他的車才動手;郭男則稱當時車上有妻兒,為脫困並保護妻兒才衝撞。雙方堅持互控毀損、傷害。 (105年11月2日蘋果電子報)
案例中的BMW車主,除了引發社會大眾對於BMW與TOYOTA到底誰頭好壯壯外,念過刑法的同學可能會好奇,到底他能否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阻卻違法呢?
依照新聞的論述,剛開始遭遇攻擊,為了保全法益侵害而倒車去撞有可能可以主張正當防衛(但要看倒車是否是要排除侵害)。但有問題的是,在倒車衝撞後,若攻擊者還持續攻擊,後面接連的衝撞,還是有機會主張正當防衛;若攻擊者在衝撞一、二次後已達效果,攻擊已紛紛躲進旁邊店家,仍繼續倒車衝撞(昨天看影片好像是這樣),則後續的衝撞因為已無面臨「侵害」,或侵害已非「現在」,已無法主張正當防衛。附帶一提,此等情形也不符合延展型過當防衛。
至於緊急避難,其避難手段要求「不得已」,也就是已經無法以迴避方式保全法益始可以攻擊方式轉嫁危難,且要考慮衡平性。跟上述情形相同,要看事實為何,如果前半段的衝撞還是未能脫困,攻擊者依然虎視眈眈追擊,則應該可以主張緊急避難(正當防衛也可以);若前半段衝撞已使攻擊者鳥獸散或躲進店家,則因已無危難,後半段還繼續衝撞就無法主張緊急避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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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長的意思是,劇情消防員當時的判斷是存在火災(失火或放火),所以他認定有刑法正當防衛之客觀要件即現在不法侵害(不正), 所以採取防衛行為➕主觀上有防衛意思。那麼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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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時老師教的「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難」
我判斷兩者主要區別方式是:
正當防衛->人的現在不法侵害
緊急避難->非"人的""現在""不法""侵害"(只要其中一雙引號不符合就可以判斷)
ex:
非人的:單純動物攻擊。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非現在:侵害已屬過去。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非不法
非侵害
的確在書上和考題見到的例子,大致上都容易區分。
但後來又講到防衛性緊急避難,
而老師和書上看到的例子,危難來源都是動物,所以很容易區分。
不過緊急避難定義的危難來源,也包括人,
那麼究竟對某人(危險來源)的侵害行為採取干預反擊的措施,
是屬於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該如何區分呢?
ex:當甲對乙有不法侵害之行為或緊急危難,第三人丙為解救乙,
出面採取干預和實施反擊甲的行為,避免乙遭受侵害。
丙可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
請各位前輩幫我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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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6.23.115
好像會並存?我看見甲在毆打乙,我連忙以路邊木棍攻擊甲,希望藉此
防衛乙不再被侵害,同時也是想幫乙避難。此時我應主張?
所以你意思是說:如果是防衛性緊急避難,危難來自"人"之行為的時候,限於
"非"屬不法行為所帶來的危難,否則應以正當防衛論。是這樣嗎?@@
對"危險來源"(也就是加害者)所實施之反擊行為。@@
後面說的"正對正"或"正對不正"老師有提到,所以是用客觀事實來
這樣區分嗎?但是我看到乙正被甲毆打的緊急情況,我如何知道他
們之間誰正誰不正,我只能選擇趕快幫乙;所以我事後才會知道我
因幫乙(防衛或避難)的反擊甲之行為是該不該被罰嗎??
※ 編輯: Apatetic 來自: 114.26.23.115 (07/15 22:06)
急避難的主題討論時,都是針對客觀事實(事後)才討論。
那麼我在決定的是否要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的當下,情況其實大多時候都
是很危急的,那我怎麼有機會再去確認而決定行使防衛或避難呢?
就像這篇我舉的例子,丙看到甲在攻擊乙,當下就要馬上決定出手防衛
或避難了,那如果事後才知甲是因為正當防衛乙之侵害才攻擊他,丙的
道義出手相救豈不是變成冤大頭,而變成甲不能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
難?所以這種情況下都算是丙要摸摸鼻子認賠嗎?
像類似例子:半夜某甲為躲避某乙追殺,或為躲避天然災害,而未經許
可躲進我家。正常來說看到陌生人進入家中,只會覺得法益被侵害了,
馬上防衛或避難而選擇拿棍棒趕他吧。根本不可能去瞭解他為何要進來...
不過這個例子也許還顯得不夠急迫,應當先問過他。
但很多時候不是很緊急嗎?我怎麼知道對方是不是也正在正當防衛還是
緊急避難而有什麼正當理由,難道還要先問他嗎....... = =
※ 編輯: Apatetic 來自: 114.26.23.115 (07/16 03:49)
但你知道"防衛性緊急避難"嗎?如果不太確定你可以再找書看看。
轎車快撞到A,你開卡車把轎車撞開。這個簡單的例子也有可能是出於緊
急避難,而且避難是可以替他人避難的。
※ 編輯: Apatetic 來自: 114.26.23.115 (07/16 15:49)
因為你最後說Roxin的說明,跟你舉的例子好像不太相合?
你可否重新以實例說明兩者區別。
簡單說我原本的疑惑就是:
轎車快撞到A,你無論是 "開卡車把轎車撞開" 或 "把A用力推開",
都是為了防衛A受侵害(或是避免危難侵害A)。
我的疑惑就是這兩者似乎這樣主張都說得通。
而原本我以為區別就在於"防衛性緊急避難"的危難來源,不能是人,
所以課本都舉狗咬人為例。而正當防衛都舉人的侵害為例。
但後來看到每本書都寫:"緊急避難"的危難原因不限於人為、自然災害、
動物之動作。
而既然"防衛性緊急避難"屬於"緊急避難"的再區分,
那麼"防衛性緊急避難"理應其危難來源也包括人。
這樣一來我上面的推測(防衛性緊急避難的危難來源不能是人)就不對了。
所以除非這是特別不同於緊急避難之規定,不然我肯定有哪裡搞錯了。
你如果知道我疑惑的地方,也知道相關內容就再回應吧。謝謝。
※ 編輯: Apatetic 來自: 114.26.23.115 (07/16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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