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70號併購正當程序與權利救濟解釋的檢討/#劉連煜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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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台灣固網案,大法官釋字第770號解釋於2018年11月出爐。本號解釋是有權解釋機關大法官針對企業併購法下「現金逐出合併」的相關規定是否違憲首次表示見解,可謂是少見的企業併購法有關受任人義務(fiduciary duty;或譯為信賴義務或受託義務)違憲審查案件,而且大法官解釋還在一定程度內宣告上開台灣固網案相關法律有違憲的疑慮,引起臺灣財經法學界的關注。
劉連煜教授在本文,將先簡介大法官釋字第770號解釋之釋憲結果,再仔細分別評論分析下列問題:及時資訊的揭露問題、迴避表決的問題、異議股東收買請求權適用的爭議、違反揭露義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效果未被認知及有無其他更佳的規範方法?是否應提高併購下市門檻及現金逐出門檻?
◎本文出處:大法官釋字第770號併購正當程序與權利救濟解釋的檢討──以資訊揭露、利害迴避、現金逐出門檻與股份收買請求權為中心,劉連煜(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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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股東收買請求權 在 資誠(PwC Taiwan)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1954年開始,我國正式開放外資來臺投資,迄今已逾60年。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今天特別舉辦《外資企業座談會》,與會的企業遍及德國、新加坡、香港、日、韓等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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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會第一階段,由中華經濟研究院區域發研究中心的羅鈺珊博士代表,向現場介紹了這六十年來,開放外資來台對台灣人才及技術層面的影響與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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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早期IBM、Panasonic、輝瑞、citibank,到3M、康寧、麥當勞、TOYOTA,直至1980時期的保險業風起雲湧...除了歷史回顧外,羅鈺珊也介紹了外商在台的營運變化,並從法制面/產業面/投資環境三方面說明了吸引外人投資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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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接著的第二階段,由普華合夥律師楊敬先,從「企業併購法修法的應用與衍生議題」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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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敬先一開始特別介紹到新設的多種併購態樣,但他花了較大篇幅介紹三角合併樣態/此樣態有助於跨國併購的推行; 此外,他也以實務經驗分享較近於程序面的「異議股東收買請求權的變革」與「強化股東權益保障程序」及其餘重要議題(例:利害關係說明及迴避豁免/陸資議題/可投資的營業項目因而不同)。他最後並強調,企業應要建構具行政效率並符合公司治理的併購策略及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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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股東收買請求權 在 異議股份收買請求之公平價格如何決定才是公平? - Deloitte 的相關結果
104年企業併購法修正反轉異議股東之股份收買請求程序,改由公司於股東會決議日起90日內,以全體未達成協議之股東為相對人,聲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以期降低異議股東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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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股東應依該期限提出異議方能成立股份收買請求. 權。且此時控制公司之股東無股份收買請求權。 (三)於上述D 類型之公司因併購而限制股東股份之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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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業併購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現行第7款)規定,股東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係以股東對於該議案表示「異議」為要件,而同一股東對於同一議案,應為同一意見之表示。是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