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1、
票據權利之發生、移轉及行使,與票據之作成、占有及提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有效之票據為有價證券,並具有(財)物之性質,簽發票據之人於合法轉讓交付前,為該票據之原始所有人,該有效之票據自得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然包括本票在內之票據為要式證券,提供市售空白本票由相對人簽發後加以強取,其本票之作成,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記載該條項各款所列事項,倘有缺漏,除同條第2項至第5項另有關於未記載同條第1項第3款(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第5款(發票地)、第7款(付款地)及第8款(到期日)之擬制規定外,其中關於「(第1款)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第2款)一定之金額」、「(第4款)無條件擔任支付」及「(第6款)發票年、月、日」之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須填載完備,並由發票人簽名,始克成為有效之票據,否則除有授權執票人填載相關應記載事項之情形外,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之規定,乃 #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而不具有(#財)#物之屬性,#自無從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行為人縱予非法取得,#亦難謂其犯罪已屬既遂。
2、
查本件原判決依憑被告莊士國供承:伊夥人強押剝奪少年黃○皓之行動自由並予施暴成傷,且強令黃○皓簽立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6,000元之「本票」1張(下稱系爭「本票」)交由謝金吉取得保管等情……上述黃○皓所簽發系爭「本票」之狀態,乃被告與謝金吉共同被訴本件犯行具有相同訴訟利益之待證事項,究竟系爭「本票」上經黃○皓填載之事項為何?其中諸如發票日期等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已否記載完備?是否係有效之票據而為有價證券?以上疑點攸關系爭「本票」是否具有(財)物之屬性,而得為被告本件被訴犯行之行為客體,影響其犯罪既遂或未遂之認定,客觀上允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否則不足以為判決之基礎。乃原判決法院未予詳查釐清究明,遽行判決,而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結夥強盜(既遂)罪,揆諸上揭說明,洵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且上揭違法情形,足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依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自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即關於被告之確定部分)撤銷,惟因其前揭違法致事實未臻明瞭,為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並求事實之真切,由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糾正及救濟。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_____________________
看到這則判決,讓我想到一個爭點:強盜他人「價值輕微之物」,是否構成強盜罪「既遂犯」?102年司法官考題也有測驗類似考點,如題所示(題目節錄),甲拿到一疊「玩具鈔票」,財產價值較輕微,甲之行為能否評價為強盜既遂,即值得討論。
甲向曾在○○農會信用部服務過的乙詢問搶劫此農會信用部的可能性,乙告訴甲有關農會信用部的作業情形。甲說服丙共謀搶劫計畫,由丙事先偷走他人停放路邊的機車,得手後置放在甲住處。行搶前一天,丙的父親住進加護病房,丙告訴甲無法參加搶劫。甲缺錢孔急,獨自騎乘丙偷來的機車前往○○農會信用部,入內以幾可亂真的金屬製玩具槍抵住櫃檯前的客戶A,對行員B大喊「給錢馬上走」,B立刻將平時防搶的玩具鈔丟給甲,甲拿到一疊上面有農會信用部封籤的玩具鈔,轉身朝門口跑,卻遭到趕來現場的警察逮捕。原來乙得知甲決定行搶後,心生不安,透過他人向警察通報。試問:
(一)甲之刑責如何?(10分)
回到本判決,涉及的爭點亦是:被害人被迫簽發的「本票」內容欠缺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乃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到這裡的論證都沒問題,但是否即認為「不具有(財)物之屬性」,進而無法構成「強盜罪既遂犯」,筆者覺得有商榷餘地。學說一般認為,竊盜、搶奪、強盜這類所有權犯罪,客體解釋的重心應置於「所有權(權能)的歸屬」,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也因此,這類犯罪既遂與否的認定,在於行為人是否「取得財物的持有」,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基此,當行為人透過強盜手段取得玩具鈔票,或如本判決所示取得(無效的)本票,由於該物已置於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下,即應構成強盜既遂,而非僅論以未遂犯。(註) 筆者亦較為贊同此見解,此觀點較符合這類財產犯罪的解釋脈絡。
註:整理並改寫自謝開平,強盜價值輕微之物,《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區辨》,2019年8月初版,頁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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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一則即時新聞吸引我的關注,全球首例因為新冠疫情而亡國的國家,在此之前大家都不知道有這個國家的存在,竟然被正式記載在維基百科條目裡,我當時震驚了……
名為「赫特河公國」Principality of Hutt River 的私人國家,據報導在龐大的稅金壓力之下,因為新冠疫情的關係,賺不到觀光客帶來的收益,決定宣告破產,販售所持有的土地來清償積欠的債務,從此結束了獨立50年以來的光輝歲月,果真是計畫趕不上變化,終於不敵亡國的命運,澳洲政府倒是鬆了一口氣,這個微型國家願意面對現實,相信對彼此都是一件好事。
把時間拉回到 1969 年,「赫特河公國」的誕生起因於一時衝動之下做出的決定,建國之前,該國的李歐納德親王原本只是西澳大利亞的一名平民農夫,因為小麥生產的問題,血氣方剛的他直接跟澳洲政府摃上,他對於政府的處理態度極度不滿,數度溝通卻宣告失敗,於是憤而成立「赫特河公國」,他的農莊範圍所及之處即是國土,一個微型國家就此誕生,感覺超酷的,這名農夫好有 Guts ,沒有揭竿起義,也敢自立為王。
有趣的是,澳洲政府並沒有以「一個澳洲」的原則來要脅赫特河公國,只是不斷透過行政與法律訴訟,希望他們能夠履行納稅的義務,一邊努力催收稅金,而另一邊則是堅持不繳稅來抵制政府,不覺得很和平美好嗎?雖然雙方的對峙局面在今年劃下句點,留給世人很大的啟示,全國百姓只有26人的小國家也積極的對外建立邦交,人口二千三百萬人的台灣還怕什麼?
有沒有一種誤闖平行時空的感覺?
這篇報導讓我聯想到一則著名的都市傳說「來自陶樂德的男人」。幾年前在網路瘋傳的時空旅人經典案例,來跟大家科普一下,首先「陶樂德」不是一個曾經存在於我們這個地球上的國家,你在維基百科上是找不到關於陶樂德的描述,它和「赫特河公國」的命運簡直天壤之別,有人說「陶樂德」位於平行時空的另一個世界。
資料參考出處https://ameblo.jp/siyohtomiyama/entry-12400542756.html
話說 1954 年的夏天,大概是七月的時候,日本東京的羽田機場(一說是成田機場)發現一名男子持假護照試圖入境,於是被海關人員攔截下來,當時這名白人男子蓄著鬍鬚,穿著體面的西裝,提著行李與其他人一同走下飛機,老老實實地排隊等待通關,一切都看起來很正常。
這名男子所說的母語似乎是法語,日語也說得很流利,看上去就是一個經常出差的商務人士,沒毛病嘛。那麼依照程序,海關人員詢問他幾個問題,像是你從哪裡來?來日本從事什麼活動?這次打算待多久?男子表明自己是第三次造訪日本,來的目的是打算和一家往來的日本商社談生意。
當問及他從哪裡來的,此時氣氛變得詭異而緊張起來,因為他說了一個十分陌生的地名,他表示自己是從「陶樂德」來的,海關人員當場懵了,一時之間反應不過來,還以為他在開玩笑,不要說海關沒聽過這個國家,世界上根本不存在叫做「陶樂德」的這個地方啊,你可以再誇張一點沒關係。
海關人員要他出示護照,上頭簽發護照的國家確實寫著「陶樂德」國,海關人員感到十分訝異,再仔細翻開護照本的內容,確實有入境日本的鋼印,也記載著其他歐洲國家的出入境章,後來警方檢查他的皮夾,發現塞滿了各國貨幣,與其他的商務人士並無二致,但就是無法理解「陶樂德」怎麼會印在護照上,而且還有模有樣的印有國徽和英文。
要說是假護照也未免太扯了吧,當作是怪獸與牠們的產地膩?又不是在拍電影,弄本假護照沒有很難,但是瞎掰一個不存在的國家,是想要惡作劇嗎?把海關人員當白癡是嗎?海關當然二話不說,把這名男子攔下並且拒絕讓他入境。
謎樣的時空旅行者也不知道發生了什麼事?海關人員的大動作激怒了他的情緒,白人男子堅稱他每次都是拿這本護照順利通關,上頭還詳細記載了入境的日期,不可能出錯呀,應該是你們的問題吧,我還要趕時間,何苦這樣為難我呢?隨即遞上他要前往造訪的商社名片,如果你們不相信我,可以現在打電話去問對方啊!
男子愈說愈氣,一旁的海關人員和民眾也為他緩頰,有話好好說,別這麼激動,如果中間有什麼誤會,一定會查個水落石出的。真的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說不清。海關方面也陷入苦惱,從沒發生過類似的情況,於是只好致電給名片上載明的商社,問他們是否認識這名男子,並詢問相關細節,包括業務上的商談等等。
說也奇妙,這家商社是真實存在的公司,但他們並不認識這名男子,既沒聽過他的名字,也不知道他代表的公司,更不知道「陶樂德」的存在,而男子聲稱的商業辦事處,依照他記憶的電話打過去,只聽見話筒傳來,您撥的電話號碼是空號,這條線索看來行不通。
一切都像在雲霧中,教人摸不著頭緒,到底這名男子是精神有問題呢?還是純粹的偷渡客?說謊的技巧並不高明呀,到底打算來日本做什麼?難道是間諜打算來日本蒐集情報?哪有這麼瞎的間諜,用來歷不明的護照妄想通關,是不是太低估日本海關人員的智商?男子再三表明陶樂德國是歐洲的國家怎會沒聽過,你們不要欺人太甚喔,我告訴你,別以為陶樂德人很好惹的,叫你們長官出來!身為歐洲公民竟然被如此對待,我要提出控訴,告你們妨害人權。他覺得自己好像被羞辱了,實在氣不過,音量也愈來愈大聲,附近的民眾都圍了過來,不曉得發生什麼事,湊在一旁看熱鬧。
海關也覺得這名男子很盧,無奈之下只好找人從辦公室拿出一張世界地圖,要男子指出陶樂德的所在位置,男子看了看地圖,不假思索地用手指著一處位於法國和西班牙邊界的地方,一般人可能不曉得那裡確實有個國家,但海關人員也是有做過功課的,那裡有個微型國家從 1278 年正式成立至今,叫做安道爾親王國(加泰隆尼亞語 Principat d'Andorra),一般稱作安道爾。
(以下是維基百科時間)安道爾位於庇里牛斯山脈東南部,旁邊的鄰居分別是法國和西班牙,官方語言為加泰隆尼亞語,通用語言為西班牙語和法語。該國的軍隊是由法國和西班牙共同保護,境內只有管理治安的警隊,既沒有自己的軍隊也沒有自衛隊。
根據維基百科記載,國內居民多信奉天主教。安道爾高山峽谷遍布全境,全國平均海拔高達1,100公尺(3,600英尺)是歐洲地勢最高的國家。它是君主立憲國家,據說是法蘭克王國查理大帝為回報安道爾人與摩爾人作戰,頒布特許狀,允許在其境內設立教區,並任命主教,後來該地區自成一國。二戰期間,安道爾維持中立,長時間以來,安道爾幾乎與世隔絕,只保持與法國和西班牙之間的友好關係,1993年安道爾舉行公投,通過安道爾憲法,並成為聯合國的一員。
讓我們回到事件現場,男子堅稱從未聽說過安道爾這個國家,明明這裡就是陶樂德,跟我瞎說什麼安道爾,陶樂德是至少存在千年以上的先進國家,跟歐洲各國都有良好的互動關係,在各國也設立了商務辦事處和外交領事館,別瞧不起人了,我是歐洲公民,擁有合法的護照入境,有什麼不對?
他強調前二次來日本都有順利通關,為什麼這次不行,好歹說個理由呀,男子爆氣了,他愈說愈不爽,懷疑自己被設局,怕是給人捉弄了,憤怒的他拿著護照指著海關人員聲張自己的權益。
眼看雙方僵持不下,海關人員決定扣留他的假護照,暫時將他拘禁在警衛室,大約待了八個小時,後來基於同情的理由,在相關人員的護送下,請他暫住入境旅館,房間外還派了兩名警衛看守,往上級單位通報後,警方也積極介入調查這名神秘男子的真實身分,對於海關來說,他是一名無國籍的偷渡客,這點是不會錯的,至於真相如何,只能靜待調查。
這名男子待在過境旅館的期間,海關允許他可以在旅館的餐廳用餐,此外限制他的行動自由,只能待在旅館房間,其他哪兒都不能去,有道是「人在屋簷下,不得不低頭。」縱使無奈,男子也勉為其難地接受這樣的安排。
男子用完餐回到房間,要在這兒睡上一晚,隔天可能要被遺返出境(能遺返到哪兒呢,一個不存在的陶樂德國?),或是被送去警局繼續接受盤查,還是像《航站情緣》那樣從此住在羽田機場?
無論是哪種情況,總之今天什麼事都不能做了,只能待在房裡看看報紙雜誌和電視新聞,一切只能等待黎明,他內心有說不出的苦悶,他也想知道到底發生了什麼事,身為陶樂德人有必要受這樣的折磨和委屈嗎?以前來到日本,海關不會這樣對待他的啊,他內心滿滿的疑問得不到解答,坐在房間的床沿,他把頭埋進雙手裡,就這樣一直煩惱著沒有結果的問題,一直累到睡著為止。
到了隔天早上,海關人員偕同警方進入旅館敲他的門,發現毫無回應,覺得有些蹊蹺,該不會是畏罪逃逸或是在房間裡自殺吧,於是找來房務人員開鎖,一行人衝進去,只見房間空無一人,旅行箱、衣物,任何與白人男子相關的跡證全消失了,就連扣留在機場裡的假護照也不翼而飛,男人在旅館房間內從此人間蒸發。
更詭異的是,門外看守的警察也沒有看見男子走出房間,更何況房間位於高樓層,對外僅有一個小窗,按理來說是不可能從這裡逃脫的,又不是推理小說的密室,空間環境沒那麼複雜,也沒有空調管道被破壞的痕跡,房間一切物品都在原來的位置上,浴室裡也沒有使用過的跡象,這名男子真的就這樣消失了,再也沒有出現過。
這名男子到底是誰?是偽裝成商務人士的恐怖分子嗎?還是一個行跡詭異的偷渡客,是精神上出了問題呢,還是謎樣的時空旅人,終於又回到他所在的平行時空?答案至今無人知曉,網上各種討論串眾說紛云,來自陶樂德的男子行蹤成謎。
關於真實的情報,這起事件被記錄在日本昭和29年(西元1954年)的英語雜誌日本時報『週刊ジャパン・タイムズ』的犯罪欄位,當時的記載很簡短,就是有一名外國人攜帶假護照企圖入境被海關攔下,後來被移民官員拘留,這樣簡短的內容。為什麼後來會發展成都市傳說?這就是銀快最感興趣的部分。
來自陶樂德的男人(The Man from Taured)
網路上隨便一查就有各國語言版本的時空旅人故事,在日本鄉民論壇也產生激烈的討論,很有意思,有興趣可以自己找找看。有更多的小說以此故事為創作靈感,像是以下列舉的幾部作品:
保羅貝格 Paul Begg 的《Into thin air: People who disappear》1979年
科林·威爾遜與約翰格蘭特的《The Directory of Possibilities》1981年
托馬斯萊斯曼的《Strange but True: Mysterious and Bizarre People》
布萊恩艾拉斯帕Bryan W. Alaspa《The Man from Taured》2015年
伊恩麥克勞德Ian R. MacLeod的《A tourist from Taured》2016年
(收錄在艾西莫夫科幻短篇精選)
聽說 Amanzon 還投資了拍片計畫,原本預定今年上映,至今還沒有確切的消息。
The Man from Taured Trailer
(先說,這支預告片可能不是真的)
(我已經不知道這個世界什麼是真的)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5wWHSQ6-LpY
2015 年出品的短片
The Man from Taured(片長只有不到 15 分鐘)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QxmkdRWucU
都市傳說 The Man from Taured 搜查短片
(片長 15 分 40 秒,內容包含事件相關偽資料照片)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al5VbLXfIU
言歸正傳,讓我們來看看這起事件的真偽,如果以上陳述屬實的話,真的會有時空旅人從另一個平行世界來到我們這個世界進行商務旅遊嗎?一個聲稱自己國家已存在一千年以上,卻是地球上連聽都沒聽說過不存在的國家,那麼這事情也真是夠離奇了。
網路上有許多津津樂道認為這起事件證實了世界上有平行世界的存在,對於男子為何神秘出現又神秘消失,並沒有給出任何答案,如果另一個平行世界的安道爾,就是男子聲稱的陶樂德國,有沒有這種可能呢,基於某種無法確知的因素,將兩個平行世界忽然間連結到一起,男子從時空的縫隙中穿越來到日本的羽田機場,多麼適合寫成科幻小說呀!
就像伊森霍克主演的《超時空攔截》Predestination(原著小說 All You Zombies 由科幻小說之父羅伯特海萊因 Robert Heinlein 所著)閱讀這則故事的時候,我腦海裡一直想著伊森霍克的容貌,想著也許男子並沒有消失,而是類似《神鬼認證》超展開的劇情,男子其實是失憶的間諜,正在執行一場測試日本海關審查程序的超級任務(純然腦洞大開)。
詳查日本網站關於這則傳說的報導,能回溯到當時那個年代的資料極為有限,日本網友對於事件的來龍去脈也大多都是從歐美散播的資料得知,所以這起「謎樣的時空旅人」很可能原始出處並非在日本,只是剛好在1954年發生過真實的持假護照入境新聞,而有人把不同的故事串連在一起,網路上許多神人努力搜尋資料查找故事的起源,其中有人就翻出了這麼一本奇書。
這個故事最早出現是在1981年《奇聞異事錄詞典》The Directory of Possibilities 作者是科林威爾遜 Colin Wilson 和約翰格蘭特John Grant書中蒐集各種希奇古怪事件,出版年代距離 1954 年已經有點遙遠,一般咸稱其內容可信度不高,而當中的第86頁也只用一段文字簡短帶過「有個手持陶樂德護照的男子來過日本」此外沒有任何詳細的描述。
而這個故事其他版本的細節,很有可能是後來的人加油添醋共同創作的內容,因為這樣的時空穿越故事很吸引人,尤其在冷戰的年代,人們對於目的不明的旅客身上可能潛藏的秘密任務深感興趣,在早期的版本之中,神秘男人的身分並非以法語為母語的陶樂德人,而是出身於寒冷地帶的高加索人,這個身分更符合了冷戰時代的陰謀論想像空間,
接著1998年,在Tomas Simon的「Strange But True: Mysterious and Bizarre People」書中,有提及「有個從來沒聽說的陶樂德國的人來到日本,海關對此作了徹底的調查,卻發現地球上沒有這個國家,這個男子對這個陌生的國家沒有做詳細的說明,一會兒就離開了日本。」
關於平行時空的理論,另外有一本書值得注意,法國作家雅克·伯吉爾(Jacques Bergier)曾於1974年創作一部小說《另一個地球的簽證》(Visa pour une autre terre),有人依據此書內容判定這則都市傳說的虛構性質,用以反駁一些主張平行時空/外星生命/時空旅人的理論,實屬荒誕的無稽之談,因為這部小說就是一本徹徹底底的科幻小說,很有可能「陶樂德國」的故事創作靈感就是汲取自這部小說再加以杜撰而成。
歐美的網友努力追查故事源頭,發現當時的寫手很可能把改寫過的故事(另一個地球的簽證)發表在以獵奇為主題的一些八卦雜誌和小道消息的報刊上,獲得了不錯的迴響,由於通過了不同的報刊轉載,為了加強可信度與可讀性,又增添了不少細節,才變成我們今天所看到的「來自陶樂德國的神秘旅人」情節大致上統一的都市傳說,而昭和 29 年刊載在日本時報的那則假護照消息也只是湊巧而已。
多麼希望來自另一個世界的神秘旅人,在不久的將來能夠帶給我們更多新的科幻故事題材,讓豐富的想像空間得以延續下去。
綜合整理 / 銀色快手 對於平行時空充滿好奇的人
20200814 PM 11:34 桃園 寫作的房間
另外《來自地球的男人》The Man from Earth 2007年上映
由Richard Schenkman執導,Jerome Bixby編劇的獨立電影
非常好看的一部電影,推薦給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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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支付命令的協商,由於大家與司法院就民訴施行法第4條可再審事由尚有不同意見,明日(6/5)上午11點再協商,希望本會期能三讀。
今日上午,我與林國正委員、民間司改會及支付命令被害人共同召開記者會,以實際案例說明說明修法的必要性。
此次修法除了規範支付命令應附相關證明,同時要讓修正支付命令僅有執行力(得強制執行),但不再具有「既判力」(與三審確定的案件具有同樣效力),才能讓沒有欠債的無辜民眾,日後有機會經由訴訟程序救濟未被實質審理的案件。同時,施行法規範過渡條款,讓過去兩年內,因現行制度無法再審的案件,得以救濟。
委員會初審及昨日協商時,司法院對於拿掉既判力十分抗拒,對施行法的可再審的事由及年限也還有不同意見,但我們認為,不能讓民眾沒有後續救濟途徑。因此明日再協商,希望能達到共識,力拼本會期三讀通過。
支付命令制度本是讓沒有爭議的債務迅速清償,也避免雙方訟累。因此核發流程寬鬆,且效力強大。只要書面文件就能主張債權,不需陳述原因、事實,對方沒有在20天內及時表示異議,就與法院的終局裁判效果相同。導致有心人濫用,甚至收購過期債權發出支付命令,受害人數眾多。而司法院認為光是利用再審即可救濟,成效非常有限。因為再審機制本是針對「已經法院實質審理」的案件重新審理,通常需要某些法定門檻才能開啟。實務運作一定是嚴格的。彌補現行制度的問題,還是得從既判力下手,才是正辦。
今天公布的案例,是民間團體持續接獲好幾件支付命令的申訴陳情案件,發現類似的操作手法,民眾先是收到一張法院公文,內容稀奇古怪,不少人都會以為是詐騙,而不予理會。沒想到超過20天的異議期,就是噩夢的開始。只要沒有在期限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是一紙確定判決,不能再重行起訴。加上接觸到的兩個案例中,債權人都是同一對夫妻,丈夫李國祥被通緝,還能聲請支付命令,這對夫妻聲請的支付命令就有261件,詐遍全台法院,無一倖免,受害者更是難以翻身。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604/622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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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本萬年魯在讀民事訴訟法文章時,發現沈師有一個地方怪怪的, ... 這條相信大家都知道這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無一同起訴被訴之要求而其既判力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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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構成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情境1-a.若A自己起訴,法院依民訴67-1條規定通知共有人B、C、D,無論勝訴敗訴,既判力效力一律依民訴401條第2項擴張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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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讀民訴讀到一半 突然把自己搞的有點亂QQ
所以想請問板上高手 希望有人能幫小弟看看
想知道我的理解有沒有錯誤
題目:
A、B、C、D分別共有甲地,今K無權占有甲地。
在民法821條「共有人本於所有權提起代位訴訟之情形」
學說實務上有分兩說
1.(法定)訴訟擔當說-
A、B、C、D任一人或任數人對第三人K提起代位訴訟,基於民法767條請求返還甲地。
構成法定訴訟擔當。
我的理解:
因標的對共有人需對標的合一確定,但起訴得由各共有人個別為之,不需要全體共有人一
同應訴、被訴始具當事人適格(若有同時起訴、被訴之情形,應構成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情境
1-a.若A自己起訴,法院依民訴67-1條規定通知共有人B、C、D,無論勝訴敗訴,既判力效力
一律依民訴401條第2項擴張至其餘未起訴之人B、C、D。
1-b.若A、B分別起訴,法院依民訴第205條之規定合併辯論、裁判,效力等同於A、B為共同
訴訟人,法院同樣依民訴67-1條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C、D,無論勝訴敗訴,既判力效力
一律依民訴401條第2項擴張至其餘未起訴之共有人C、D。
(其他情形我可以理解,就不一一臚列)
2.非訴訟擔當說-
A、B、C、D任一人或任數人對第三人K提起訴訟,基於民法767條請求返還甲地,係出於
個共有人之固有權利,不構成訴訟擔當,因既判力不擴張至他共有人,依法律上合一確
定說觀之,訴訟標的無需合一確定(縱有同時起訴,被訴之情形,仍為普通共同訴訟)。
--->
2-a.若A自己起訴,法院根據裁判程序為裁判,訴訟效果對他人無既判力,他共有人仍得分別
基於其固有權向甲為訴訟上之主張。
2-b.若A、B一同起訴,因共有人之間為普通共同訴訟關係,兩者所受裁判結果仍有可能不同。
對未起訴之C、D而言亦未有既判力之擴張。
問題大概是學說、實務對於此等代位訴訟出現的訴訟擔當、非訴訟擔當之爭
跟連帶債務會出現的爭議似乎大同小異
想請問我對於1-a、1-b、2-a、2-b四種情形的理解有沒有錯誤的部分
若2-a、2-b沒有問題
那實際上要怎麼做才能夠讓非訴訟擔當說的既判力能夠擴張至他人呢?
邏輯上,若既判力未有擴張裁判結果如果「可能」有矛盾還是怪怪的
究竟應
1.用67條之1的職權通知嗎
2.主張共通原則、證據共通原則(但要構成共同訴訟)就能解決問題
3.可以接受裁判有矛盾的風險(民事訴訟制度必然之結果),沒擴張也沒差
有看到3.這個見解 也可以理解這個說法
但這樣矛盾的情形實際上要如何運作?
再請民法大師們替我解答了 萬分感謝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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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9.202.11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08397267.A.8E7.html
※ 編輯: currykukuo (140.119.202.112 臺灣), 12/20/2020 01:03:35
感謝l大回應 所以就如我上面所說
職權通知適用範圍也可以適用於非訴訟擔當2-a,2-b的情形嗎
因看書上都是關於法定訴訟擔當有提到訴訟告知,非訴訟擔當部分沒有太多著墨
努力查了一下 好像只有類似「勝及敗不及」的參加效見解
※ 編輯: currykukuo (140.119.202.112 臺灣), 12/20/2020 03:19:20
※ 編輯: currykukuo (140.119.202.112 臺灣), 12/20/2020 03:23:30
※ 編輯: currykukuo (140.119.202.112 臺灣), 12/20/2020 03:24:59
! 回頭看了一次後看懂大家的話了XD 感激不盡!
※ 編輯: currykukuo (140.119.202.112 臺灣), 01/10/2021 0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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