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人員區分:聘用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2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9/13~110/10/13
資格條件:
一、職稱:助理研究員(銲接職類)
二、名額:正取2名、得備取2名(有效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為止;報名人員如均不適合本職缺,本分署得予從缺。)
三、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10年10月13日。本次公開甄選以符合報名資格人數2名以上始辦理甄試為原則。
四、資格條件:
(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須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
(2)國內外大學畢業,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4年以上者。
2.具英(外)語能力者尤佳。
(二)工作經驗與技術士證照:
1.工作經驗採計至報名截止日期。
2.需具有一般手工電銲、半自動電銲、氬氣鎢極電銲、氣銲、板金、工業用管配管等任2種職類,檢附比照乙級(含)以上技術士資格證照(或證明)。
五、聘用期間:
自通知報到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如錄取人員聘用資格報經上級機關審核未通過,即予解聘。當年考核合格且次年聘用計畫奉准,則予以續聘)。
六、薪資標準:以328薪點起支(折合新臺幣40,901元)
工作項目:
一、工作項目:
(一)辦理銲接職類基礎訓練課程及教材之研發、推展事項。
(二)辦理訓練教學工作、學員輔導及支援技能檢定場之維護管理等事項。
(三)辦理訓練工場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四)協(主)辦技能競賽選手培訓事項。
(五)配合國家產業政策辦理課程開發及教學。
(六)辦理相關行政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甄試方式:
(一) 第1階段:學經歷資格書面審查,符合資格者,通知參加第2階段甄試。
(二) 第2階段:筆試、實作及試教。
1.筆試(35%):
(1)論文及公文(占筆試20%)。
(2)專業科目(含法規)(占筆試80%)。測試範圍以銲接職類相關知識甄試科目為原則。
2.實作(40%)。測試範圍以銲接職類相關技術能力甄試科目為原則。
3.試教(25%)。試教內容以銲接職類相關之專業知能為範疇,題目自訂。
4.筆試、實作或試教平均原始分數均須達60分(含)以上,始得參加第3階段(口試)甄選。
(三) 第3階段:口試。口試平均原始分數須達60分(含)以上,始得參加總成績評核。
工作地址:
工作地址:本分署(80670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105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一) 意者請檢附下列資料,郵寄至本分署(80670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105號,聯絡電話:07-8210171分機1402楊小姐),並請於信封上註明「報考銲接職類助理研究員」,證件不齊視為不合格件,郵寄以郵戳為憑(如親自送件至本分署者,請送至收發室加蓋收件章戳為憑),逾時報名不予受理。
1.報名表:請逕至本分署網站(網址:http://kpptr.wda.gov.tw/)「分署徵才」下載報名表表格,電子信箱、聯絡電話(手機)必填,自傳不可空白且須經本人簽章,報名表電子檔併同傳至[email protected]信箱。
2.技術士證影本
3.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4.工作經驗證明文件(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無書面資料者,視同無工作年資。)5.英檢及格證書(無者免附)
(二) 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符合者,通知參加甄試;經甄選錄取後,如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ㄧ律取消錄取資格;如報到後發現者,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若涉及刑責,由當事人自行負責。未獲通知甄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件,並請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貼附足額之郵資俾利郵寄。
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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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人員區分:聘用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9/13~110/10/13
資格條件:
一、職稱:助理研究員(冷凍空調裝修職類)
二、名額:正取1名、得備取2名(有效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為止;報名人員如均不適合本職缺,本分署得予從缺。)
三、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10年10月13日。本次公開甄選以符合報名資格人數2名以上始辦理甄試為原則。
四、資格條件:
(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須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
(2)國內外大學畢業,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4年以上者。
2.具英(外)語能力者尤佳。
(二)工作經驗與技術士證照:
1.工作經驗採計至報名截止日期。
2.需具有冷凍空調裝修乙級(含)以上技術士資格證照。
五、聘用期間:
自通知報到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如錄取人員聘用資格報經上級機關審核未通過,即予解聘。當年考核合格且次年聘用計畫奉准,則予以續聘)。
六、薪資標準:以328薪點起支(折合新臺幣40,901元)
工作項目:
一、工作項目:
(一)辦理冷凍空調裝修職類基礎訓練課程及教材之研發、推展事項。
(二)辦理訓練教學工作、學員輔導及支援技能檢定場之維護管理等事項。
(三)辦理訓練工場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四)協(主)辦技能競賽選手培訓事項。
(五)配合國家產業政策辦理課程開發及教學。
(六)辦理相關行政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甄試方式:
(一) 第1階段:學經歷資格書面審查,符合資格者,通知參加第2階段甄試。
(二) 第2階段:筆試、實作及試教。
1.筆試(35%):
(1)論文及公文(占筆試20%)
(2)專業科目(含法規)(占筆試80%)。測試範圍以冷凍空調裝修職類乙級技術士甄試科目為原則。
2.實作(40%)。測試範圍以冷凍空調裝修職類乙級技術士甄試科目為原則。
3.試教(25%)。試教內容以冷凍空調裝修職類相關之專業知能為範疇,題目自訂。
4.筆試、實作或試教平均原始分數均須達60分(含)以上,始得參加第3階段(口試)甄選。
(三) 第3階段:口試。口試平均原始分數須達60分(含)以上,始得參加總成績評核。
工作地址:
工作地址:本分署(80670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1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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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意者請檢附下列資料,郵寄至本分署(80670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105號,聯絡電話:07-8210171分機1402楊小姐),並請於信封上註明「報考冷凍空調裝修職類助理研究員」,證件不齊視為不合格件,郵寄以郵戳為憑(如親自送件至本分署者,請送至收發室加蓋收件章戳為憑),逾時報名不予受理。
1.報名表:請逕至本分署網站(網址:http://kpptr.wda.gov.tw/)「分署徵才」下載報名表表格,電子信箱、聯絡電話(手機)必填,自傳不可空白且須經本人簽章,報名表電子檔併同傳至 yang0418@wda.gov.tw信箱。
2.技術士證影本
3.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4.工作經驗證明文件(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無書面資料者,視同無工作年資。)
5.英檢及格證書(無者免附)
(二) 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符合者,通知參加甄試;經甄選錄取後,如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ㄧ律取消錄取資格;如報到後發現者,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若涉及刑責,由當事人自行負責。未獲通知甄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件,並請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貼附足額之郵資俾利郵寄。
職缺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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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嗨大家,我們跟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合作的貼文,很快的就來到第四篇了~在這篇文章中,想跟大家分享關於雇主「合法解僱」的問題,過去我們在部落格中曾經整理過「好聚好散這麼難?關於勞動契約終止的15種方式」的文章,目的就是希望讓勞資雙方遇到契約終止爭議時,可以更快地釐清究竟是屬於哪一種態樣,才能進一步檢視是否有符合法定的要件。
實務上,當老闆想要合法地請員工走人時,大致上還是以「資遣」與「開除」這兩種情況最為常見,因此以下我們就針對這兩類情形所要注意的事項,概略地跟大家說明囉🙂🙂🙂
🐟資遣(經濟性解僱)
當企業因為遇到經營上的困難,再繼續聘用員工顯然有所困難,或是所聘僱的員工確實無法勝任約定的工作內容時,便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定預告員工終止勞動契約,這就是我們常聽到「資遣」員工的依據。
但事實上,要資遣員工並沒這麼簡單,很多企業在資遣員工時往往沒有妥善協商或是符合部分法令規範,很容易在事後與員工發生爭議而面對到主管機關的檢查或與員工對簿公堂時,就產生無法預期的法律風險了。以下我們簡單說明一下合法資遣員工的各個程序供讀者們參考:
❶確認是否符合法定事由
基本上雇主只能在有符合勞基法第11條各款的情況才能資遣員工,並且也應有充分的相關證明以佐證確實有法條列舉的狀況。相對地,如果並沒有符合法定事由便要遣散員工,事後員工便可主張雇主的行為屬於違法解僱而要求「恢復僱傭關係」(可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甚至可因此要求至確定判決以前期間的薪資,對雇主來說可能這筆金額可能就會遠高過資遣費了(可參考我們部落格中「老闆開除員工後,還要繼續付薪資?」一文)
❷依照年資預告資遣
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依照年資提前預告以讓員工有所準備找到下一份工作, 如果事先預告的話,與法定標準不足的部分則應計算預告工資。
❸辦理資遣通報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事業單位資遣員工時應在員工離職10天前列冊通報主管機關(勞動局或勞工局)以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站或就服處),否則就會面臨相關的罰則。
❹依法計算資遣費
資遣費的計算最快的方式就是參考勞動部建置的「資遣費試算表」系統,只要輸入各項條件很快就能概算出資遣費的金額了。
❺折算未休畢之特別休假工資
其實無論員工是否是被資遣,只要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就應依照其最近一個月的薪資換算成日薪後,再乘以員工未休畢的特休天數作為未休工資。
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及服務證明書
依法來說開立這兩種這證明主要是讓員工可申請失業給付以及找下一份工作時作為工作經歷證明之用,特別是服務證明書,如果拒絕開立的話也是會有罰則的喔😅
🐟開除(懲戒性解僱)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若今天勞工在履行勞動契約的過程中有列舉的行為時,雇主便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而且在此情況下也不必另外給付資遣費或預告工資。由於依照此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是對員工最為嚴重的處分,並且也會剝奪了員工的工作權,因此當勞資雙方因為這類情形而有契約終止爭議而進入到訴訟程序時,法院可能也會以較為嚴格的角度來檢視雇主是否有充分的證據開除員工。
實務上常以此規定開除員工的情況,除了符合第六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這種最為明確的情形外,應該就以主張員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較為多見。
然而,要以上述條款開除員工,除了要有事前約定好的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其中應有懲戒相關條款外,雇主還應舉證員工有哪些行為符合「情節重大」的情狀,而且還必須考量勞工違規行為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違規、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商業競爭力、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勞雇間關係之緊密情況、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因素,再進一步衡量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的程度(參照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894號⺠事判決)。
簡單來說,其實資方要開除員工並沒有想像中的那麼容易,如果沒有注意到上述的說明,勞方同樣可能在契約終止後再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以主張雇主為違法解僱。
以上就是關於雇主如何合法解僱員工的一點小分享,如果有興趣瞭解更多內容的讀者,我們先前在部落格有寫過蠻多篇相關的文章,都可以再去看看。希望大家會喜歡我們今天的分享,如果對如何合法離職的議題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去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那邊看看「員工如何合法離職」的貼文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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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法院傾向認為,考量到保障員工權益的立法目的,雇主不應該在服務證明書中,記載與員工工作的職務、性質、年資及工資無關的其他事項。例如記載「 Note:未在離職前完成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