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酒後駕車與機車騎士擦撞,酒測值每公升0.23毫克,雖然酒測值未達移送法辦的每公升0.25毫克,但已經發生酒駕肇事交通事件,因此移(函)檢察機關。
看到這則新聞微震驚,對於執法的嚴謹震驚(講這種話會被罵嗎
總之,酒駕標準很容易就達到,大家真的不要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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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標準值🔻
🔹行政告發:(有每公升0.02毫克的勸導值)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
🔹刑法公共危險罪:(無勸導值)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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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罰則🔻
🔹初犯:
➜機車駕駛人:15,000~90,000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30,000~120,000元以下罰鍰
➜不論汽機車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扣其駕駛執照1至2年
🔹再犯:5年內再犯第2次或以上
➜機車駕駛人:
第2次:90,000元罰鍰(依最高罰鍰額處罰)
第3次:按前次罰鍰金額「再加罰」90,000元
➜汽車駕駛人:
第2次: 120,000元罰鍰(依最高罰鍰額處罰)
第3次:按前次罰鍰金額「再加罰」90,000元
➜不論汽機車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造成人重傷或死亡:吊銷其駕駛執照,不能再考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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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真的離家不遠,小編推薦喝完酒走路回家,順便吹個風醒酒
因為就算是騎腳踏車,酒駕也會被罰300~600元喔
有點距離的話,大家還是乖乖找代駕或搭TAXI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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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1項第2款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
《#刑法》第185-3條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5條第1項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第35條第3項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35條第7項
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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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態駕駛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關於「#電動自行車酒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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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小編和朋友討論,出門赴酒約時可以騎共享機車,回程就直接搭車回家。
然後就有人跟小編說,騎電動自行車酒駕只要罰300元,比腳踏車還便宜(腳踏車600元喔!)這讓小編感到非常疑惑,酒駕的規定明明就是「#動力交通工具」,電動自行車為什麼不算???
果然在小編動動手指跟腦袋查詢之後,有超多人都因為喝酒騎電動自行車酒駕被罰,金額也不像聽說的300元或2000元這麼少好嗎~多的是被罰上萬的人喔!沒有什麼電動自行車不會被抓酒駕這種事喔!還是有面對刑期的可能。
法院也許會因為電動自行車的速度不快、駕駛人的態度等等因素輕輕放下,這是法院的裁量權,但大家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也是很有可能因為不是初犯或是犯後態度不佳之類的原因而不減輕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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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185-3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要旨
按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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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態駕駛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74號判決
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之罪,係加重結果犯,以行為人對於第1項(酒後駕車)之基本行為有故意,對於加重結果(致人於死)部分有過失,而令負該加重結果之責,乃結合服用酒類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及過失致人於死罪之構成要件,給予實質一罪之評價;至同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則係在其過失行為發生之後,為規避責任,另行起意之另一行為。二者構成要件不同、保護法益有別。故行為人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後,又肇事後逃逸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係觸犯2罪名,自應分論併罰,無一事二罰之違法可言。
原判決就上訴人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及肇事逃逸罪,認無想像競合犯或繼續犯關係,而予併合處罰,洵無違誤可指。上訴意旨以上訴人在醉態駕駛之繼續犯罪過程中,再有肇事逃逸之行為,應評價為裁判上一罪云云,資以指摘原判決有理由不備、理由矛盾之違誤,殊難謂為適合,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醉態駕駛 在 LOOK!鹿克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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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片推薦車款第一台為 #Nissan #Sen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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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參考下列章節
00:00:00 開場簡介
00:00:24 進入正片內容
00:00:32 考量點一 價格設定
00:01:21 考量點二 養護成本(保養維修與稅金)
00:02:17 考量點三 主被動安全配備與車載系統
00:02:24 被動安全是什麼?
00:02:39 主動安全是什麼?
00:03:01 1.TRC循跡防滑系統與ESC車身動態穩定系統
00:03:09 2.ACC跟車系統
00:03:19 3.LDWS車道偏離警示系統
00:03:39 4.AEB自動煞車系統
00:04:07 5.BSM盲點偵測系統
00:04:31 介紹Apple CarPlay與Android Auto
00:05:00 考量點四 外型與操控性能
00:05:14 新手買車該買配備還是買價格?聽聽這個真實經歷
00:05:57 推薦車款第一台
00:08:21 片尾提問 (參考以下)
「你選購車,最主要的考量點是什麼呢 ?」
A. 價格
B. 安全性
C.科技配備(行車輔助駕駛)
D.外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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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嘉義醫院麻醉科主任曾慶暉28歲女兒曾以琳在韓國念書,去年11月卻遭酒駕者闖紅燈撞死。曾慶暉與妻子在韓國總統府的網路請願板發起連署,希望韓國政府重視酒駕肇事,超過20萬人連署達標。根據韓聯社報導,今天法院一審,判決處肇事的金姓男子8年有期徒刑,比原本檢方求刑6年還重,不過這個結果家屬還是難以接受。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21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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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態駕駛 在 晴天林 SunnyLam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楊明 #醉駕 #撐警
記唔記得3年前有一首《陳瀅萬能KEY Medley》?今日終於有續集《楊明立萬Medley》啦! Like & share之餘,記得 為己為人,請勿酒後駕駛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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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立萬Medley》
改編主唱:晴天林
《Shall We Crash》
明月光 楊明又炒多趟
楊明在醫院很忙 飲撚到湯
任由燉湯 留在荔枝角
為何又醉酒炒車炒上左壆
《醉街損友》
楊明共你 促膝把酒吹波仔都不夠
佢有醉駕過你有沒有
多想CCTVB不追究
飲湯醉過喝酒 衰過原來從未夠
實實在在仲柒過這宇宙
飲酒醉駕 太過on9
命運決定了 注定要做個柒頭
但說過去 卻那樣厚
《愛與明》
別再做楊明 做隻貓 做隻狗不做楊明
又撐警 燉佢慘 果個楊明
犯法不偏不倚 最終可以判佢罪成
《楊明里》
楊明你傷我心 楊明醉酒駕駛 害人
楊明你燉湯 炒上半山可以更興奮
楊明你可以更傷
誰人都說 撐得警才被敬仰 等阿叻同情返你
楊明你 陸浩肥媽都會幫你
《Lonely YeungMing》
楊明撞到 亦記不到
和誰在醉酒中偷偷擁抱
楊明在傻笑 但我看新聞笑到哭
楊明撞到 路壆翻倒
楊明在醉酒中辛苦嘔吐
楊明在頭痛 大眾的香檳 已得到
《炒車》
楊明又尾擺 飄移境界
衰足一世 茄呢啡也被放大
撐共撐警 便能愉快
讚頌政府偉大
藍絲來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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