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較不為人知的台東的戒護監獄
在小時後記得台東有二件事很有名也很多,第一是風飛砂多(小時侯台東人叫台東又叫砂城),第二就是監獄多
印象中台東市區就有三個,一個是在中山路靠近森林公園,那是叫做台東看守所(犯罪還沒有確定刑期的犯人暫時關押的地方),市區廣東路那家則是台東監獄(犯罪行為已走完法院審判程序最後執行關押的地方),另一個就是惡名昭彰令歹徒聞風喪膽的「岩灣」監獄,那是國民政府來台接收日據時期之「臺東廳加路蘭浮浪者收容所」,把它拿去做戒嚴時期對於地痞流氓的管訓處所,另外在民國65年也在鹿野地區蓋了一個武陵監獄,75年時在美濃東成營區那,用舊的營區也蓋了一個監獄後來改成技能訓練所,它是泰源技能訓練所的分部,這樣算一算台東就有5個監護(有的叫看守所、有的叫技能訓練所)加上離島蘭嶼的軍事監獄監勵德班(1989年裁撤)及接收日治時期火燒島浮浪收容所(綠島監獄),那就一共有7個了。
戒嚴時期的戒護監獄~
以監獄的數量和密度來說,台東這地區算是全國有名的,在日治時期,岩灣位於臺東市西北方,明治40年(1907)總督府公告設置「臺東廳加路蘭浮浪者收容所」,用以管訓流氓,大正8年(1919)改為「岩灣浮浪者收容所」,昭和3年(1928)又改為「臺東開導所」。當時並有「財團法人臺東保護會」,對收容者實施生活技能訓練,如木工、編藤、農業等等,光復後幾經改組,現為「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資料來源:國家圖書館 臺灣記憶 https://tm.ncl.edu.tw/)
日治時期火燒島浮浪收容所(綠島監獄),後來在國民政府執政時期成為關押重刑犯的地方,後來更成戒嚴那時政治犯的最終去處,許多在抬面上的政治人物都還在那裡渡過,也就是大家較熟悉的白色恐佈時期,一清專案大哥等等都是直昇機直接送綠島的,那時未審先判的情況很多,加上是一個行政命令,違反法治國精神,後來才由大法官釋憲,廢除了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檢肅流氓條例)~
在這個時期,關押在離島的受刑人,如果生病要送醫,都必需後送來台灣本島,而大部分都是送到台東來就醫
而大多也都是坐直昇機來台東,它就直接降落在体育場,然後就直接押解到我今天要向大家介紹的地方,一個較少人知悉的台東的戒護監獄,805醫院內的戒護監獄(這個梗是不是鋪的有點長)
台東人都知道,在馬階醫院旁那個軍醫院叫805,1986年7月以前正式的名稱叫臺東縣陸軍八三二醫院臺東分院,後來改編才統一稱為805醫院(這個歷史我就不說了),因為是軍事機構,所以它也有許多奇怪的任務,其中一個任務就是看守軍事犯,是不是因為這樣子後來也看守政治犯就不得而知了~
805後來在民國93年(2004)年任務結束,遷移回花蓮總院,在花蓮的805醫院有三個院區,其中二個院區民眾也可以去看病,另一個是專門看軍人的,是不是還有那個戒護人犯的功能及廳舍我就不得而知了!
不過根據前駐守在台東805的老士官長回來我上的地方洽公時告訴我,我們辦公室一旁的這個建築,它是一個戒護監獄沒有錯,在戒嚴時期,有一些很有名的大哥及政治人物都有來這裡看病治療住過這裡(據說有前呂秀蓮副總統及彰化副議長粘仲人,但這只是說說,沒有考據)
在這所戒護監所中,可以看到確實是一個監獄的模式,包括外面的高牆及內部的水泥隔間,還有有些隔間內部有廁所等等,它都是監獄的樣子
後來我們移民署民國96年(2007年)來接收這裡時,這裡已荒廢了3年了,中間有許多的有價值的金屬及物品已被宵小偷走,這裡是一片廢墟,後來我請人整理了好久,這裡才重見天日,就如同現在這個樣子
這個不為人知的監獄及它當中的故事,或許有人可以補上~
我就說到這兒
但這可不是你想來看就可以進來的,現在門口是有管制的,大家還是不可以隨便進來參觀的
#以史為鏡可以知興替
#或許這是個可以保存的歷史建築也說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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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粹後的德國,如何轉型正義?】
有些國家認為,對加害者進行追訴,是轉型正義最關鍵的部份,藉此伸張正義,建立良好的法治基礎。
至於怎麼做?通常的審判機制區分成「國內刑事追訴」與「國際追訴機制」。
像是戰後同盟國為了處理戰爭發動者與嚴重的人權侵害問題,即在該國紐倫堡的國際軍事法庭,審理戰犯問題;此外,德國也在境內針對納粹時期的不法行為,打造加害者與國家間的刑事訴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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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紀的審判:紐倫堡大審
紐倫堡審判的緣起來自盟軍反抗納粹 ,盟軍在戰勝後,開始面對另一重要問題:誰該為這些罪行負責?
因此,歐洲戰場的四大戰勝國,便在紐倫堡開設軍事審判庭,開始審判戰犯,並且 同盟國更將許多納粹領導人予以起訴,強調其不贊同把戰爭責任綁在「國家組織」身上,反而應確認具體行為責任要由哪個特定的人來背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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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怎麼追訴?
德國法院仍從 1945 年開始,與盟軍同時對納粹時期的犯行進行刑事追訴。戰後西德政府針對相關納粹犯行之追訴時效即將屆至,應如何處理,曾進行憲政與實務面向爭辯,後在無違憲疑慮的前提下,修法將殺人罪的追訴時效延長至30年。其後來更於 1979 年,將殺人罪名之訴訟時效完全廢除,使檢察官得以永久性地起訴納粹的屠殺行為,只要犯罪行為人還活著,檢察官原則上就可以將之起訴。
但這仍有其極限。
例如「恐怖伊凡」,聽說曾「親手」將數百位猶太人送入毒氣室;因此,他在 1986 年被送往以色列受審,並在 1988 年被判處死刑,但在 1993 年時,因以色列最高法院證實「恐怖伊凡」另有其人,撤銷他的罪名。
獲釋後,他回到美國繼續生活,但後來因檢調單位找到被他帶進毒氣室的「受害者名單」等罪證,將他送往德國受審,隨後在 2011 年被控謀殺、判處 5 年徒刑,但他在去世前,都還在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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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害者如何究責?
討論最為熱烈的問題就是:東德時期的邊境守衛及其上級長官,是否要為射殺「翻越邊境」的人民,負起刑事責任,畢竟那是法律所規定的。
而柏林圍牆建成後,首次發生擊斃情況,是發生在 1962 的 Peter Fechter 事件。Peter Fechter,當時 18 歲,是建築圍牆的工人,他利用修築隔離牆時,與朋友 Kulbeik 藏在邊境檢查哨附近的一個木匠工作室裡,企圖投奔到西柏林。
當 Kulbeik 已成功越過牆, Fechter 正準備跟著越過牆之際,卻被東德士兵槍擊。遭受槍擊後,他並沒有立刻死亡,而是爬回靠近東柏林鐵網圍籬邊求救。在長達一小時的時間裡,都等不到任何一方的醫療援助,終於失血過多而死。
後來當時兩名向 Fechter 開槍的東德士兵分別被判刑 21 個月及 20 個月。
在向法庭承認罪行之後,兩名士兵都為當年的射擊道歉,並為當年的行為悔恨,但也表示這是出於當年的職責所為。
然為何明明是合法行為,卻要被判有罪?
這是因為前述判決作成前, 1996 年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即表示: 原則上犯行的確只有在違反當年東德有效的法律時才應受到制裁。
但在極端例外的狀況,特別是基於歷史的偶然,民主德國的法院必須依據非民主東德政權的舊法律進行審判時,如果東德政權的刑法規定一方面嚴禁殺人,一方面卻又把不正義的屠殺行為列為可以被正當化的殺人理由,等於是違反了憲法的法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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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台灣呢?
目前大家對於加害者的想像,就是集中在對於威權領袖的責怪,但是對於整個社會各個職位上的加害行為,卻是缺少像德國這樣更細緻的檢討咎責。
當然原因也在於因為台灣的民主轉型和平,讓轉型正義在過程中被犧牲,加害者的討論十分缺乏。
正如這幾次舉辦活動中,一直有民眾提及:「時間,對於這些加害者來說,已經太寬容了。」
那我們該怎麼做呢?更多的資訊,在下面的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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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資訊請見
#撥開迷霧:釐清威權統治時期加害者責任討論會議網站
https://identify-tj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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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軍事審判廢除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今天是時代力量的七天假之一。自2016年《勞基法》修惡後,我們擇定七個具有紀念價值的日子,持續推動修法,希望讓這些日子都能成為台灣的國定假日。
今天,是國際人權日,也是美麗島事件紀念日。
50多年前的今天,聯合國正式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其後通過的兩公約,深切啟發國際間對人權保障的重視。
41年前的今天,以美麗島雜誌社為主的「黨外人士」,組織民眾遊行和進行演講,訴求民主與自由,期盼能在國民黨威權統治下解除黨禁、戒嚴。
而當時,和平的訴求卻被執政者視為暴行,下令鎮暴。警總大肆逮捕「黨外人士」,並將之醜化為「暴力份子」。隨後,軍法處以叛亂罪起訴多人,大規模軍事審判「美麗島大審」更是引起國際關注。
#以積極行動實踐人權主張
在國際人權日的今天,檢視時代力量在人權推動的成績單,自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於今年8月正式運作,賦予可主動調查國家法律、政策中可能侵犯人權的問題的同時,時代力量即注意到國家人權委員會缺乏職權行使法作為工具,並提出相關草案。且身為民意最高機構的國會,也應有專責處理人權議題的委員會,所以積極提案力推設立人權委員會,並獲得立法院各政黨支持,目前已有初步共識,我們希望能夠盡速啟動黨團協商討論這項重要議題。
除此之外,時代力量積極推動多項人權法案,包含
#勞動人權
勞權部分,推動最低工資法制化,經計算勞工每月最低工資為3萬1309元;制定「國定假日法」還原7天假,將國定假日明定為19天;修改勞基法相關條文,將勞檢權改由中央直屬,統一規範裁量尺度定。
#居住人權
杜絕不當 #土地徵收,除要求修法明確化土地徵收的公益性與必要性外,也將提出落實舉辦行政聽證及廢除區段徵收等三大修法方向;貫徹#土地正義部分,攸關實價登錄2.0的三個法案,《平均地權條例》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在第一會期已提出修法,本會期會繼續提出《地政士法》的修正草案,並督促財政部能儘速啟動囤房稅修法,落實房地交易透明化,遏止炒房行為。
#環境人權
強化環境保護部分,提出《廢棄物清理法》修法彌補行政單位執法能量不足之問題、《能源管理法》明定政府單位節能與使用綠能等作法,實現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協助減緩地球暖化、《水土保持法》則希望公開水土保持審查的資訊並公開審查。針對《空氣污染防制法》主張排放有毒空污,不應抵換交易、明文授權地方,可制定更嚴格標準。而《礦業法》更是時代力量長期關心之議題,主張要實踐原住民族諮商同意,並落實礦權展限之環評。
#性平人權
時代力量於本會期,正式提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修正案,明列7項女性常用生理用品免徵營業稅。女性生理用品免稅,除了促進性別實質平等,更能實際減輕女性朋友在經期生理用品上的財務負擔;積極推動跨國同婚,保障跨國伴侶能夠平等享受婚姻的權利保障,並儘速提出跨國同婚的修法草案讓分隔兩地、無法共同生活的困境獲得解決。
#41年前的台灣歷史,#就是香港如今的政治現實
美麗島事件,是台灣在民主化過程中,不容忽視的重要事件,是台灣從威權走向民主的關鍵轉捩點。
從民眾和平遊行演講、不明人士激化群眾、警民衝突擴大、鎮暴車和鎮暴警察登場、催淚瓦斯或荷槍實彈、醜化抗議群眾、以國家安全為由濫捕和起訴人民。這一幕幕對台灣人來說已成歷史的場景,卻正活生生在香港上演。
41年前的台灣歷史,就是香港如今的政治現實。唯一改變的是照片畫面從黑白變為彩色,而不變的是巨大的威權仍令人窒息。
雖然我們一方面慶幸,台灣已打破威權的桎梏,持續深化民主和自由的價值,令人遺憾地,香港卻在極權高壓統治下無法呼吸。時代力量將持續關注、聲援香港,同時監督政府強化援港機制,我們也再次敬告中國和港府,不要再漠視人權,用威權和暴力來對抗民意注定會失敗,民主和自由終將勝利。
時代力量殷切期盼,人權乃至於民主和自由的價值,能夠在台灣更加深化,同樣也希望這些價值在世界各地都能夠彰顯,讓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都可以被尊重及保障。這條路很難,但我們的努力不會間斷。
在爭取人權的路上,時代力量過去不曾缺席,未來也一定會有時代力量的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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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軍法指的是《陸海空軍刑法》和《軍事審判法》。《陸海空軍刑法》規定軍人犯罪的處罰,也就是軍人適用的「刑法」;《軍事審判法》則是當軍人 ... ... <看更多>
軍事審判廢除 在 最新》同意恢復軍事審判法? 邱國正:我個人贊成@newsebc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有立委質詢,要求國防部長邱國正,對於是否恢復「 軍事審判 法」表態,邱國正有最新說明。 最火選戰熱話題、最快各縣市開票!點下去就對了! ... <看更多>
軍事審判廢除 在 [新聞] 廢除軍事審判,此其時也! - 看板Militarylife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軍事審判所造就的冤魂已經盤旋在台灣上空超過六十年,也到了該結束這一切的時候了。
近來洪仲丘案引爆台灣人民對軍方長久以來的不信任和憤怒,透過新聞台二十四小時的強
力放送,多數社會成員終於親眼見識到軍事司法體系的不透明與顢頇無能。究竟禁閉室的
十六台監視器是同時自動故障,還是在人為操作下而被遮蔽,最高軍檢署檢察長一開始的
說法,和後來桃園地檢署調查的結果,天差地遠,孰是孰非,民眾的眼睛是雪亮的。
大家每天看著這些軍事司法人員以幾近黑箱作業的方式進行著牛步般的偵查,對於軍法體
系的不信任感與日俱增。最新的民調指出,百分之七十四點二的民眾不相信未來軍事審判
的結果。在週一召開的立法院臨時會,執政的國民黨以及在野黨都打算提案討論軍事審判
法的修正。修法的大方向是限縮軍事審判的適用範圍,平時回歸普通法院審理,只有戰時
才交由軍事法院及軍事檢察官負責。
然而,軍事審判的癥結並不在於平時或戰時的區分,而是這項制度本身就有極大的問題。
「平時」或「戰時」只不過是緩兵之計,讓軍法體系繼續苟延殘喘,或假裝軍法弊病不存
在。釜底抽薪之計是徹底廢除軍事審判,揚棄軍、司法二元制,一切案件都回歸司法體系
來進行偵查與審判。
憲法並沒有說一定要設立軍事審判機關,也沒有說軍人一定要受軍事審判。憲法第九條的
規定是:「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所以,人民不受軍事審判,是憲法的基
本要求。至於軍人要不要受軍事審判,就交給立法機關去決定。湯德宗大法官在釋字第
704號提出的協同意見書即謂:「將軍法審判完全改隸司法院,並使軍法官概為憲法第八
十條(獨立審判)與第八十一條(終身職保障)之文職法官,並非憲法所不許。」
在戒嚴時期,軍事審判的性質有認為屬於司法權,亦有認為屬於統帥權。持後者看法的多
為軍法實務人士,認為軍法本身是在輔助三軍統帥遂行作戰,因此貴在迅速有效,以維部
隊紀律,與普通司法有別。如果此說成立,軍法官應該只是三軍統帥的僚屬,不是憲法意
義上的法官,其功能就和作戰官、通信官一樣,只在於輔助戰事推展,並非發現真實、維
護當事人權益。但是,大法官在1997年台海飛彈危機時,無懼於對岸武力威脅,作成釋字
第436號解釋指出:「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其發動與運作,
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括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並不得違背憲法
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等有關司法權建制之憲政原理。」從而確立了軍事審判不屬於統帥
權,而歸於司法權的範疇。
但這只是故事的一半而已,另一半則是釋字第436號並沒有解決軍法官的身分問題,軍法
官究竟是司法官還是軍官?
按照憲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理論上軍事審判機關應該
也要劃歸司法院管轄。釋字第436號作成後,軍事審判法大幅修正。但是修正後的軍事審
判法,依然由國防部來決定軍事法院的設置地區、編裝員額,最高軍事法院仍舊設於國防
部底下,國防部長可以監督各級軍事法院和分院的軍法行政業務。如果軍法官仍舊是軍官
,那麼是否仍要遵守軍中倫理,上命下從?如果軍法官仍舊是軍官,考績評鑑、晉階升官
、職務調派、退休終生俸全由國防部掌控,那麼軍法官在哪一個意義上可以說是「審判獨
立」,又如何可以被視為憲法意義的法官?如果軍法官仍舊被關在封閉的國防體系內,無
論軍事審判法再怎麼修改,軍法官終究還是要面對他的學長、長官、軍階、期別,他終究
是軍人,終究要背誦軍人讀訓,終究是要奉行「主義、領袖、國家」。
大法官原本可以在去年公布的釋字第704號解釋中處理軍法官身分的問題,但是多數意見
自廢武功,解釋文完全不處理「軍、司法二元制」所帶來的困境,僅僅在解釋理由書中輕
描淡寫:「如同法官身分之保障與一般公務員不同,軍事審判官身分之保障亦應有別於一
般軍官。」大法官為何不敢處理軍法官是否應歸司法院管轄,為何不敢面對憲法第七章有
關司法權的各項規定是否適用於軍法官的問題?有大法官認為這是因為釋憲者不能取代立
法者進行價值判斷,軍法是否存續,應該由立法者作出最終選擇。固然不錯。然而,進一
步追究大法官解釋虛弱無力的癥結,可發現真正的問題出在釋字第436號沒有釐清「一元
制」和「二元制」的制度選擇,正如蘇永欽大法官在不同意見書提出的強力批判:「如果
這種既不堅持一元,又不放心二元的解釋,反而讓人找不到方向,要這樣的解釋有何用?
」
作成第436號解釋的大法官在當時不能不說是勇氣十足,但於今回顧,他們心中恐怕有所
踟躕。其踟躕再三之原因莫過於:倘若驟然回歸一元制,軍方阻力必然甚大;但若繼續二
元制,明顯於憲法基本原則有虧。因此最後就採取了一個「表面上宣示軍事審判回歸司法
權,但實質上留給政治部門決定軍方權力大小」的折衷方案。對許多沒有經歷革命的民主
轉型國家而言,這種「鋸齒狀前進」的司法妥協態度,並不少見。然而,在面對未來的同
時,釋憲者也必須處理過去。過去是戒嚴時期統治者濫用軍法,壓迫異己,肅清政敵。過
去是軍方最大,槍桿子出政權,軍法只是披著法律外衣的殺人工具,而且還只是其中一種
而已。如果不能有魄力地揮別過去,埋葬軍事審判制度,如何面對未來?
生存於二十一世紀的台灣人可能忘記了,現在仍然有效的戒嚴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戒
嚴時期接戰地域內,關於刑法上左列各罪,軍事機關得自行審判或交法院審判之。」其中
包括內亂罪、外患罪、妨害秩序罪、公共危險罪、殺人罪、妨害自由罪等共計十種罪名,
還有各種特別刑法也都算在內。一旦宣布戒嚴後,一般人民觸犯上述法律,都將交由軍法
審判。等一下,憲法第九條不是說,「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嗎?很抱歉,
大法官在釋字第272號解釋,已經將戒嚴法擴張軍事審判的適用範圍,予以合憲化,認為
這是「憲法承認戒嚴制度而生之例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第272號解釋不是在戒嚴時期作成的,而是1991年。同一群大法官在前一
年才宣告萬年國代違憲,但在這號解釋中卻認為一般人民在戒嚴時期受軍法審判,在解嚴
後不得再上訴或抗告,因為「此次戒嚴與解嚴時間相隔三十餘年」,為了裁判安定及維持
社會秩序,老百姓你就「吞」下去吧!因為無法再上訴,很多在草率的軍法審判下獲罪的
政治受難者,一輩子就要背負那個「根本不屬於他」的罪名繼續活下去,直到死後還是「
有罪」。大法官遇到軍人就矮了一截,無怪乎時至今日,也不敢處理軍法官身份和軍法體
系的問題,只敢說:交給立法部門決定。
因為洪仲丘案件的發生,立法部門終於要再次處理軍事審判法的問題。如同陳新民大法官
在釋字第704號的不同意見書指出,釋字第436號應該功成身退了,廢除軍事審判制度,回
歸普通司法體系,此乃世界潮流。縱然軍事審判法讓最高法院在部分案件有終審權,但事
實審也還是在軍法手中。事實調查不清甚至是錯誤,最高法院僅負責法律審,徒呼奈何。
至於戰時平時的區分,陳大法官問:「司法院在戰時是否也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戰
爭時期所實施的軍事審判制度,正是最容易造成軍事威權濫權、審判草率與不公,荼毒無
辜軍人與人民最嚴重的制度」。
政府的存在就是要防範權力濫用,美國開國先賢麥迪遜說:「如果人類是天使,就不需要
有政府。」軍事審判制度就是權力濫用的溫床,是極權統治者的好朋友,民主社會最危險
的敵人。大凡經歷過極權主義荼毒的國家如德國與日本,莫不棄絕軍事審判,即便軍人犯
罪也是交由普通法院審理。理論上,普通法院法官的法學素養,對於法條的嫻熟與審判經
驗,絕對不會比軍法官更差。而且,軍人犯案若交由普通法院來審理,並由檢察體系進行
偵查,對軍人的權益更有保障,不會在長官壓力下扭曲辦案方向,甚至屈打成招。
如果立法院能夠趁此機會,衝決網羅,一舉廢除軍事審判,回歸憲政民主的正途,將創造
台灣民主化以來最重要的里程碑,告慰政治受難者在天英靈。惟其如此,洪仲丘之死才不
會僅僅停留在「讓部長下台」這種膚淺的政治操作,而是達成「連大法官都作不到」的壯
舉,讓生生世世的台灣人民不再生活在軍法審判的陰影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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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7.2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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