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在5/24修了什麼呢?
參考一下一起讀判決的詳細說明吧!
<限制出境、出海的七件事>
過去,限制出境、出海在刑事訴訟法上並沒有明文規定,實務上大概是從限制住居這個羈押替代手段來作為限制刑事被告出境、出海的依據。
不過,因為限制出境、出海,實質上限制人民在憲法上的居住遷徙自由,一直有檢討聲浪。這次刑事訴訟法除了閱卷權規定翻修外,也新增一個全新的第8章之1「限制出境、出海」,以下是關於限制出境、出海的7件事情。
一、#誰可以限制出境出海
檢察官跟法官都可以。不過,偵查中的檢察官,最多只能限制8個月,再多就要轉為法官保留,聲請法院裁定。
二、#限制出境出海有幾種?
有兩種。
第一種是和羈押一樣,屬於獨立的強制處分;第二種則是,當有羈押原因、無羈押必要時,作為和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一樣的替代手段,這兩種除了發動的門檻跟條件、可否延後通知不同外,其餘都一樣。
(一)#獨立的強制處分
首先,被告必須是犯罪嫌疑重大。
其次,所犯罪名如果只有拘役跟罰金刑,並不可以限制出境、出海。這是因為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既然被告不一定要到,也就沒有限制出境、出海的必要。
再來,限制的原因有三,檢察官或法官限制的時候,必須要講出是因為什麼原因:
1. 無一定之住、居所。
2.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
3.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最後,即便有限制原因存在,仍然要符合必要性。
(二)#羈押的替代處分
新法的第93–6規定:「依本章以外規定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者,亦得命限制出境、出海,並準用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二項及第九十三條之三至第九十三條之五之規定。」
這個部分,也就是原本實務上以限制住居作為「限制出境、出海」依據的作法。過去並沒有法律明文規定,這次的修法明白地把「限制出境、出海」作為羈押的替代處分之一,和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的地位相仿。
三、#限制怎麼做,#要通知被告嗎?
限制出境、出海,必須以書面的方式通知,這個通知是為了讓被告有救濟的依據。如前面提到的,這次修正的限制出境、出海有兩種類型:獨立的強制處分,以及羈押的替代處分。
這兩種情況,在通知的規定並不完全相同,獨立的強制處分可以先限制、6個月內書面通知;羈押的替代處分,則是要當庭諭知並提供書面。
(一)#獨立的強制處分
除非是因為被告住、居所不明而不能通知,最晚要在限制後6個月內通知。從另外一方面來說,限制出境出海的當下,可以不用馬上通知,有6個月的緩衝期間,這個緩衝期是給檢察官的偵查潛水時間,避免被告知道之後,開始有所動作。
所以,如果檢察官或法官在通知前已經問過被告,被告已經知道被偵查了,那麼就應該當庭告知,並且提供限制的書面文件,讓被告可以針對限制出境出海,提起司法救濟。
或者,被告在通知前就已經知道自己被限制出境出海,比如到機場出不去,這種情況下,被告也可以請求交付限制的書面,來進行後續的司法救濟。
(二)#羈押的替代處分
和獨立的強制處分不同,當法官或檢察官經過訊問被告後,在有羈押原因、無羈押必要的情況下,改為其他處分。這種情況是法官或檢察官在訊問後、當庭告知,就要同時以書面通知被告,沒有先限制、6個月內通知的可能。
四、#可以限制多久?
這次的修法,很重要的是明定了限制的期限。
首先,偵查中檢察官的限制,不需要經過法院,但最長不能超過8個月。超過8個月時,檢察官必須向法院聲請裁定,聲請書的繕本要送給被告跟辯護人,保障被告的意見表達權。
其次,如果法院裁准繼續限制出境、出海,第一次最多4個月,第二次最多2個月,偵查中最多延長2次。換言之,偵查中被告如果被限制出境、出海,最長14個月(檢察官8月、法院裁定延長第1次4月、延長第2次2月)。
然後,當檢察官起訴到法院,法院在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最長8月,這代表法院每8個月要應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重行檢視被告的限制原因還在不在,有沒有限制必要性。
最後,在審判中的限制時間,原本在刑事妥速審判法中規定,最重本刑10年以下之罪,審判中累計不能超過8年;更重的罪名,原本並無限制。這次修法將速審法的這個規定刪除,都回到刑事訴訟法來規定:最重本刑10年以下之罪,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更重的,累計不得超過10年。
五、#不起訴或無罪,#當然撤銷嗎?
如果,被告受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經判決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的情況,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出海。但是在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原本的判決仍然有翻盤可能,如有法院認為有必要,還是可以繼續限制出境、出海。
六、#可以提起救濟?
可以,被告可以對法院的裁定提起抗告或對法官、檢察官的處分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或變更。
七、#什麼時候施行?
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正限制出境出海等規定,在修正公布後6個月實施。刑事訴訟法施行法也規定,在施行前被限制出境、出海的情況,應該在施行之日起2個月內,重行處分。超過這個期限,原本的限制出境、出海,就失效了。
在檢察官或法官重行處分後,限制出境、出海的時間,重行起算。在最重本刑10年以下的案件,新法施行前後的限制時間要併計,也就是不能超過5年。
http://casebf.com/2019/05/25/travel-b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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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則表達反對,認為劉非本國人,已被判決有罪,為能擔保後續審理、執行順利,有 限制出境 、 出海 的必要。 #社群熱搜 #news #udn #video #toyz #劉偉健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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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TOYZ賣大麻菸彈上訴二審 今首出庭求解除出境限制
電競好手、網遊實況主劉偉健(Toyz)販賣大麻菸彈,去年底一審判劉4年2月徒刑,劉上
訴台中高分院,今天首開庭,劉向法官請求,因為相關在台證件都已過期,希望法官能夠
解除出境、出海限制。
劉偉健今早在律師、助理的陪同下,前往台中高等法院出庭。劉向法官請求,因為17歲就
已來台工作,相關工作證照都已過期,早在疫情爆發前,就有回香港的打算,知道法官會
審酌他有逃亡可能,但是逃亡是對他最不利的,目前有移民台灣的打算,也想把在香港的
父母接到台灣居住。
劉偉健說,他已詢問過台灣、香港的移民單位,相關的證件都無法以代辦的方式處理,所
以才會請求法官,讓他能返回香港一趟,他從事網紅工作,相關的粉絲都在台灣,逃亡是
對他最不利的,而且現在他處於「沒有證件的遊民」狀態,與在台銀行、機關要辦理業務
,都有可能遇到困難,請求法官能夠讓他返回香港辦理證件。
劉的委任律師也說,限制人身自由需以嚴謹的條件處理,劉在台沒有健保、無法依親到台
灣,不能辦理相關業務,已經侵害憲法保障的權利。
檢方則表達反對,認為劉非本國人,已被判決有罪,為能擔保後續審理、執行順利,有限
制出境、出海的必要。
全案受命法官周瑞芳聽取完雙方意見後,裁定候核辦。
台中檢警前年5月至9月間在中部地區查獲多名大小藥頭,一共起獲多達200顆大麻菸彈,
經向上溯源認為劉偉健(29歲)嫌疑重大,同年9月28日逮捕劉向法院聲押獲准,經羈押2
個月,台中法院認為劉已交出毒品上手、坦承犯行,裁定他150萬元交保。
去年底一審審結,認定劉有承認犯行,交出上手,依6個毒品罪判他4年2月徒刑。
網紅Toyz劉偉健涉賣大麻菸彈,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劉今出庭。記者陳宏睿/攝影
原文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043112
有沒有人知道這種案子到底要審多久啊
現在還想求法官讓你出境喔
出去真的會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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