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推出援助港人專案 設專責辦公室
在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審議港版國安法的同一天,台灣大陸委員會公布“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將設立“台港服務交流辦公室”,專門負責赴台港人就學、就業、投資事宜。
就在台灣陸委會召開記者會宣布這個行動專案之前,又傳出中國大陸解放軍殲10、殲11型戰機,進入台灣西南空域防空識別區。這已是本月第4次短暫進入台灣防空識別區,也是今年第11次飛往台海周邊擾台。
設立專門辦公室負責港人事務
這項專案由主管兩岸事務的大陸委員會主委陳明通親上火線召開記者會說明政策,最大突破是成立專責辦公室,並選訂香港回歸紀念日七月一日開始營運,由公私部門協力處理,政府編預算照顧港人,目前未訂預算和人數上限。
陸委會主委陳明通:“專案辦公室將在7月1號開始營運。陸委會輔導成立‘台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我們簡稱策進會。源起以促進台港交流與互動為宗旨,在旗下特別成立對外服務的“台港服務交流辦公室”。這個辦公室我們設置主任、副主任各一人,下設諮詢服務、專案管理、行政事務等三個分組。”
陳明通在記者會公布專案辦公室,設在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我們設有兩個服務專線、諮詢專線,第一個是(02)2700-3199(善意久久),第二是(02)2397-1088。”
陳明通說,會增聘人力,並請相關機構支援辦理港人來台就學、就業、投資創業,還有跨國企業、國際法人團體來台專案諮詢與相關協處工作,以及人道援助,是“一條龍”的服務。
必須是合法入境台灣才能受到協助
對於最受矚目的協助參與反送中運動的香港抗爭者的庇護,陳明通指出,因為政治的理由,他的自由跟安全有受到威脅,政府的協助,(針對)必要的,就是根據港澳條例第18條,這種援助是報請行政院專案處理。
至於已知前後約9000名示威者遭警方拘捕,面臨檢控、起訴等狀況,如果人在香港如何向台灣提出相關申請流程?台灣如何協助?陳明通說,“我想最簡單的前提,他是進入台灣,我們才根據法律給予協處。我們這個是‘協助’不是‘救援’。”
對於部份抗爭者遭限制出境,面臨檢控,旅行文件遭扣押,台灣政府對未持有合法身分文件或不是合法管道入境,是否排除協助?或視個案情況專案處理?陳明通說:“這個法律很清楚,他必須是合法入境。”
陳明通指出,這項專案,是為因應中共強推港版國家安全法造成香港的變局,依總統及院長指示規劃,成立辦公室提供“客制化”親切、便捷的服務及基本照顧,並吸引香港資金及專業人才,壯大台灣經濟發展。
外界擔心,港版國安法通過後,香港形定“一國一制”。陳明通說,國安疑慮問題,審查個案時也會納入考量。被問到會否有“集體安置”的情況?陳明通表示,不會。
陳明通還說,此舉也是展現台灣關懷港人的決心與善意,因此辦公室其中一支服務專線號碼2700-3199,即代表台灣對香港的善意久久,也像征各方所堅守的普世價值將綿長亙久。
此外,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承諾,在協處港人赴台案件上,會特別注意保護其個人資訊的安全。
在台港人組織:感恩和高興
在台香港人組織“香港邊城青年媒體”在第一時間發出聲明,回應台灣提出的人道方案。香港邊城青年媒體發言人Justine. K告訴自由亞洲電台:“香港邊城青年認為今天陸委會公布的,比之前公布給予來台抗爭者協助資訊的更為具體,在此我們感到感恩和高興。我們期待台灣政府跟有經驗協助抗爭者的民間團體借經跟合作。”
香港邊青聲明還說,香港的社會運動者安全每況愈下,相信台灣有關機構之後必定會遇到更多更新的問題,之前一直協助的民間團體期待和台港服務交流辦公室繼續得到有效溝通和及時回應。
台灣“香港抗爭者支援工作台灣義務律師團”發言人林俊宏接受自由亞洲電台采訪說,對於陸委會公布的方案,確實願意設立專責辦公室,打算要接受港人生活照顧、相關庇護,和就學、就業,處理的不只是第18條,還包括港人赴台一般性移民等整體規劃,值得肯定。
台灣義務律師團:呼吁對非法入境港人提供協助
不過,林俊宏提到:“他(陸委會)現在透過一個民間單位(台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來做這件事情,將來這些港人的申請,對於在法律上的效果是什麼,目前我們還在深入了解中,因為涉及到將來策進會如果拒絕港人的申請,到底可不可以提起救濟的問題。”
此外,林俊宏指出,在港版國安法通過後,會有非常多參與反送中的香港抗爭者被起訴,或面臨相關偵查動作,旅行文件被香港政府扣留,無法循合法管道,就沒辦法獲得台灣這項專案機制的協助。
林俊宏:“我們是希望還是要有另外一個管道處理將來會非法入境的港人。會有一些比較急迫性的人,他們可能在當地碰到緊急的危害、危險,他們可能也沒辦法循正常、合法的管道出來了,他們只能走非法管道。這件事情在他們今天公布之前,我們就不斷呼吁政府要有一個處理的方式,很可惜今天都還沒有看到。”
林俊宏還提到,港人赴台就學、就業,如何取得合法身分,以合法工作和取得健康保險等問題,目前在這項專案上還看不出來有相關規劃,而這也是很多港人很關心的。
執政的民主進步黨則發聲明指出“援港專案,即刻啟動”,延續政府自去年已展開的人道援助港人行動,進一步讓“撐香港”措施機制化。民進黨支持陸委會,在現有的法律基礎上,即刻啟動人道援助港人專案,並持續協助民間與政府對話,為完善協助港人措施與因應香港情勢變化提供更多可行建議。民進黨強調,撐香港,“說跟做,都重要!”
自由亞洲電台記者 夏小華 李宗翰 台北報導 責編 許書婷 申鏵 網編 瑞哲
本新聞由自由亞洲電台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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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起救濟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釋字784 國高中生看過來~
事實:
1️⃣高中生無照駕駛被記過,可否對記過提出救濟?
2️⃣國中生請病假補考,補考成績要被打折,可不可以提起救濟?
繼大法官解釋第684號後,
大法官再次就學校對學生所做的限制,可否提起救濟作出解釋,
而且這次大法官處理的是國中、高中的個案,
肯定國高中學生如果受到學校處分,也可以救濟,
所以以後被記警告、記過,都可以對警告跟記過爭執。
當然,大法官也有考量到學校管理層面,
如果是「輕微之干預,即難謂構成權利之侵害」,
所以如果干預很輕微,就可能不能算是侵害,就不能提起救濟。
不過輕不輕微,看來也是要到法院才知道,
所以將來學生對學校的訴訟會不會變多?
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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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起救濟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刑事訴訟法在5/24修了什麼呢?
參考一下一起讀判決的詳細說明吧!
<限制出境、出海的七件事>
過去,限制出境、出海在刑事訴訟法上並沒有明文規定,實務上大概是從限制住居這個羈押替代手段來作為限制刑事被告出境、出海的依據。
不過,因為限制出境、出海,實質上限制人民在憲法上的居住遷徙自由,一直有檢討聲浪。這次刑事訴訟法除了閱卷權規定翻修外,也新增一個全新的第8章之1「限制出境、出海」,以下是關於限制出境、出海的7件事情。
一、#誰可以限制出境出海
檢察官跟法官都可以。不過,偵查中的檢察官,最多只能限制8個月,再多就要轉為法官保留,聲請法院裁定。
二、#限制出境出海有幾種?
有兩種。
第一種是和羈押一樣,屬於獨立的強制處分;第二種則是,當有羈押原因、無羈押必要時,作為和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一樣的替代手段,這兩種除了發動的門檻跟條件、可否延後通知不同外,其餘都一樣。
(一)#獨立的強制處分
首先,被告必須是犯罪嫌疑重大。
其次,所犯罪名如果只有拘役跟罰金刑,並不可以限制出境、出海。這是因為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既然被告不一定要到,也就沒有限制出境、出海的必要。
再來,限制的原因有三,檢察官或法官限制的時候,必須要講出是因為什麼原因:
1. 無一定之住、居所。
2.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
3.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最後,即便有限制原因存在,仍然要符合必要性。
(二)#羈押的替代處分
新法的第93–6規定:「依本章以外規定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者,亦得命限制出境、出海,並準用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二項及第九十三條之三至第九十三條之五之規定。」
這個部分,也就是原本實務上以限制住居作為「限制出境、出海」依據的作法。過去並沒有法律明文規定,這次的修法明白地把「限制出境、出海」作為羈押的替代處分之一,和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的地位相仿。
三、#限制怎麼做,#要通知被告嗎?
限制出境、出海,必須以書面的方式通知,這個通知是為了讓被告有救濟的依據。如前面提到的,這次修正的限制出境、出海有兩種類型:獨立的強制處分,以及羈押的替代處分。
這兩種情況,在通知的規定並不完全相同,獨立的強制處分可以先限制、6個月內書面通知;羈押的替代處分,則是要當庭諭知並提供書面。
(一)#獨立的強制處分
除非是因為被告住、居所不明而不能通知,最晚要在限制後6個月內通知。從另外一方面來說,限制出境出海的當下,可以不用馬上通知,有6個月的緩衝期間,這個緩衝期是給檢察官的偵查潛水時間,避免被告知道之後,開始有所動作。
所以,如果檢察官或法官在通知前已經問過被告,被告已經知道被偵查了,那麼就應該當庭告知,並且提供限制的書面文件,讓被告可以針對限制出境出海,提起司法救濟。
或者,被告在通知前就已經知道自己被限制出境出海,比如到機場出不去,這種情況下,被告也可以請求交付限制的書面,來進行後續的司法救濟。
(二)#羈押的替代處分
和獨立的強制處分不同,當法官或檢察官經過訊問被告後,在有羈押原因、無羈押必要的情況下,改為其他處分。這種情況是法官或檢察官在訊問後、當庭告知,就要同時以書面通知被告,沒有先限制、6個月內通知的可能。
四、#可以限制多久?
這次的修法,很重要的是明定了限制的期限。
首先,偵查中檢察官的限制,不需要經過法院,但最長不能超過8個月。超過8個月時,檢察官必須向法院聲請裁定,聲請書的繕本要送給被告跟辯護人,保障被告的意見表達權。
其次,如果法院裁准繼續限制出境、出海,第一次最多4個月,第二次最多2個月,偵查中最多延長2次。換言之,偵查中被告如果被限制出境、出海,最長14個月(檢察官8月、法院裁定延長第1次4月、延長第2次2月)。
然後,當檢察官起訴到法院,法院在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最長8月,這代表法院每8個月要應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重行檢視被告的限制原因還在不在,有沒有限制必要性。
最後,在審判中的限制時間,原本在刑事妥速審判法中規定,最重本刑10年以下之罪,審判中累計不能超過8年;更重的罪名,原本並無限制。這次修法將速審法的這個規定刪除,都回到刑事訴訟法來規定:最重本刑10年以下之罪,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更重的,累計不得超過10年。
五、#不起訴或無罪,#當然撤銷嗎?
如果,被告受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經判決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的情況,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出海。但是在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原本的判決仍然有翻盤可能,如有法院認為有必要,還是可以繼續限制出境、出海。
六、#可以提起救濟?
可以,被告可以對法院的裁定提起抗告或對法官、檢察官的處分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或變更。
七、#什麼時候施行?
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正限制出境出海等規定,在修正公布後6個月實施。刑事訴訟法施行法也規定,在施行前被限制出境、出海的情況,應該在施行之日起2個月內,重行處分。超過這個期限,原本的限制出境、出海,就失效了。
在檢察官或法官重行處分後,限制出境、出海的時間,重行起算。在最重本刑10年以下的案件,新法施行前後的限制時間要併計,也就是不能超過5年。
http://casebf.com/2019/05/25/travel-ban/
可以提起救濟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 上週六,我揭露涉入韓國瑜非法濫用國家資源圈地案的徐享崑,在擔任自來水公司董事長時貪污遭判刑8年定讞後,仍四處趴趴走,還與苗栗縣府官員高調接待中國參訪團,引發社會譁然。苗栗地檢卻表示「沒被通知、不知道徐遭通緝」。
隔日,徐享崑落網,
面對貪污重犯,檢警這種表現是「抓不到」、還是「根本沒在抓」?
猶有甚者,面對質疑,苗栗地檢署竟然還放假消息、欺騙社會,離譜至極。
我已多次質詢要求法務部與警政署,必須建置完整通緝犯查捕系統。然而,目前為止,現行系統仍然有資料不齊、需通緝犯個資始能查詢等缺失。請問到底何時才要徹底改善?
2. 針對基層法警,明明在加班,卻只能領每小時70元值班費的荒謬,我已數度質詢要求改善。去年,院方法警向公務人員保訓會提起救濟,並獲得勝訴,保訓會明確指出「奉派值班期間有執行職務的事實,屬於加班而應給予加班補償」,司法院嗣後決定依法實施新制。
然而,時至今日,法務部仍拒絕依法發給加班費。面對基層法警訴求,檢方高層竟然回應「你去告,告贏了,我地檢署讓你執行,讓你執行啊」,態度十分囂張。今年11月,檢方法警提起救濟成功,請問法務部到底何時還給同仁應有的權益?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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