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組織法】農田水利會即將不再是「公法人」了...
連結裡的評論標題可能有誤,因為按照預定的二階段修法後,水利會其實是「降格」,不是升格,因為水利會是從一個「公法人」(參釋字518、628、467)變成機關,從人變成手腳了,怎麼會是升格...
而這次修法就是立院希望國家拿回更多的掌控權限,才會把原本具有高度獨立性的公法人地位給拿掉,讓它變成「機關」,但會分兩階段處理,這次主要是:
1.先把委員跟會長的選舉拿掉,改成官派(通則40)
2.然後要求會長跟專職人員都必須遵守行政中立法(通則23)
下一階段(預計109年以前)要進行組織改造,才是真正的從公法人變成機關。
----其他參考資訊-----
蘋果日報的標題也是寫「升格」,這真的是會誤導大家的概念。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117/1280099/
行政院提案修正草案版本
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3/pdf/09/04/01/02/LCEWA01_09040102_00009.pdf
釋字518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凡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公有、私有耕地之承租人、永佃權人,私有耕地之所有權人、典權人或公有耕地之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之代表人或其他受益人,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四條規定,均為當然之會員,其法律上之性質,與地方自治團體相當,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限。」
釋字628
「農田水利會係由法律設立之公法人,為地方水利自治團體,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限。」
釋字467
「查因憲法規定分享國家統治權行使,並符合前述條件而具有公法人地位之地方自治團體外,其他依公法設立之團體,其構成員資格之取得具有強制性,而有行使公權力之權能,且得為權利義務主體者,亦有公法人之地位。是故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之外,尚有其他公法人存在,早為我國法制所承認(參照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一條第二項、八十七年十月二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訴願法第一條第二項)。」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7的網紅田雅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當政府成為加害者 #受害的人民該何去何從 9月19日是個讓雅芳痛心疾首的一天,「警察擴權逮捕的行為」到現在還隱隱作痛。 永遠都難以忘記雅芳9/19那天,心跳加速的趕去被濫權逮捕黃媽媽的新竹縣竹北六家分駐所事件嗎? 到現在還不敢相信,那是發生...
訴願法第一條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當政府成為加害者
#受害的人民該何去何從
9月19日是個讓雅芳痛心疾首的一天,「警察擴權逮捕的行為」到現在還隱隱作痛。
永遠都難以忘記雅芳9/19那天,心跳加速的趕去被濫權逮捕黃媽媽的新竹縣竹北六家分駐所事件嗎?
到現在還不敢相信,那是發生在號稱自由民主的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瞬間蕩然無存。
一個國家做了錯誤的行政行為,人民透過訴願、救濟、訴訟證明國家做錯了,國家不但不改,還繼續用公權力拍賣人民的財產,現在連我們拿著證據用沈默的方式讓人民知道,讓國家知道你錯了!連這樣還遭到警察濫權逮捕。
如果在台灣自由民主的土地上,自由民主是空氣,我已經要快不能呼吸了,請大家站出來讓全世界的人知道,「國家不乖,讓人民生氣了」別再沈默了⋯今天的黃媽媽,明日的你!
(回顧影片 https://youtu.be/SFMtZiInw_Y ),那位60歲的黃媽媽,其實不住在新竹,只因為看見了「堅持」而熱心想以鼓勵新竹稅改聯盟志工,而在參加完喜宴後,和家人說要陪志工們一起舉牌。
就這樣僅是在路旁理性舉牌表達訴求而已,竟被新竹縣六家分駐所20名警力違法逮捕回去製作筆錄,且長達6小時後移送地檢署,但結果檢察官裁定釋回。
如果沒有親身經歷,現在應該沒有人會相信在這個民主法治的台灣,竟發生戒嚴時才有的白色恐怖事件。
9/19濫捕事件後,雅芳常在每一個夜晚驚醒,每次想到自己遭受迫害同理心,更堅持一路陪著受害者及所有志工,開記者會、訴諸法律、陳情監察院等捍衛基本人權的每一件事。深深覺得,但當政府成為加害者, #每個人民都可能是受害者且求助無門。
當天雅芳陪同受害者至地檢署提告,看見的不是司法正義的希望,而是警察圍起來重重的人牆,不准我們進到地檢署的錯誤擴權公權力,遭到雅芳義正嚴詞的糾正。
雅芳強調自由進出地檢署提告是人民的權利,原本態度強硬的警察才同意提告人全部得進去地檢署。
但過程中竟以雅芳非當事人不得進入地檢署為由,甚至有叫雅芳要脫掉背心的擴權行為,都讓人嗤之以鼻。
想用這些離譜行徑把雅芳擋在外面,雅芳告知除了因為揭發弊案外,也常常陪著法律扶助的民眾去地檢署開庭,從沒遭到阻止。
更強調警察現在的行為是涉犯強制人民無法行使權利,警察知道雅芳對於法律規範很清楚,只能同意讓雅芳陪同受害者進去提告。
#面對擴權錯誤的行政行為
#我們一定要堅持!
#台灣司法不被人民信任
#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起訴後定罪率高達97%的台灣司法制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一項明明寫著要無罪推論,但檢察官、法官卻總是用「有罪推定」的心態定罪。這致使很多冤案的人民,在從沒想過人生會捲入冤獄、甚至根本沒想過自己會被認為是『犯罪者』下,那樣的衝擊是很大的……你可能失去工作、承受別人的異樣眼光,還有每次要上法庭前的害怕無助及挫折無奈──我明明就沒犯錯⋯為什麼要被當犯人來審問?」
在雅芳法律扶助的案子中,有很多人明明就沒犯罪,卻還是被起訴且被定罪了,明明起訴書內滿滿的錯誤,甚至沒有證據,都全憑檢察官及法官的自由心證審理判刑!被冤枉者的無助,雅芳十分能理解,因為在雅芳第一次當選議員後,也是因為政治介入的司法迫害,讓雅芳只當了兩年多的議員就被解職,至今雅芳都忘不了法官說「雖然沒有證據,但我還是認定妳有罪」…面對法律之前,人人不平等的「椎心之痛」。
所以在黃媽媽被違法濫捕時,雅芳心痛的在深夜趕至現場,即使受到打壓,仍一路堅持陪伴受害者至今,是因為我深深知道,當政府是加害者時,如果人民沒有團結起來,共同捍衛我們基本人權時,未來我們每一個人民都會是受害者,雅芳再次懇請各位好朋友們一起 #用分享來捍衛人權,讓全國人民都知道,讓全世界的人都知道,今天不爭取民主自由,明天將失去「民主自由」。
「我是田雅芳,我以公益青年從政,堅持為無助人民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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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媽媽事件完整版:
https://youtu.be/WhSggXYA6R8
👆🏻黃媽媽被濫捕現場版:
https://youtu.be/SFMtZiInw_Y
👆🏻想了解更多捍衛人權的資訊
https://919sos.tw
👆🏻國外法學專家對於台灣冤案分析
https://youtu.be/1ZBk6sN7d5k
👆🏻法官:對人民有利的證據看過就忘
https://www.facebook.com/126889811321342/posts/623126611697657/
#用分享來捍衛人權
訴願法第一條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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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臉書、推特以「假新聞」為由刪去大量揭露香港暴動真相的帳號,至今說不出到底哪裡是「假新聞」,其實就是西方社群網站想「和諧」掉他們不願面對的亂港事實!今天我上節目錄影,民進黨前副秘書長徐佳青又說「很多人檢舉自然就會被刪」,正好暴露綠營網軍慣用的手法,講不過就用陰招讓對手失去發言平台,其「動作一致」針對某帳號檢舉的組織樣態,是否也能合理懷疑,背後有民進黨的操控?(YouTube、臉書、推特說這些散播亂港真相的帳號動作一致,因此就是受大陸官方操控...)
而事實上民進黨還有更大的陰招,就是由執政者抓在手上的法律武器。不只拿國安法整肅統派,還利用只有行政機關可以用來辦人的「社會秩序維護法」條文,所謂「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就可處罰!至於到底什麼是「謠言」?怎樣叫「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都由行政機關認定,反正辦了再說,你要喊冤,慢慢找行政法院訴願去!
更關鍵的是,只有行政機關能發動「社會秩序維護法」辦人,所以什麼民眾指蔡英文介入民進黨初選,就被調查局以此送辦,還拿來宣傳作為「破案」業績。至於2011年時蔡英文第一次選總統時,蔡的發言人徐佳青也說過「國民黨介入民進黨初選」,但馬政府不敢用社維法「假新聞」條款辦人,更不敢隨便動在野黨,只有一再吃民進黨虧,最終不敵「假新聞」高手民進黨潰敗了!
訴願法第一條 在 陳麗娜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前鎮第一公有臨時市場的訴願已在今年3月29日被經濟部駁回,行政部門官官相護,這個結果毫不意外。第一臨時市場的攤商們隨即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市府「做成准予原告69人繼續使用高雄市前鎮區前鎮第一公有臨時市場至新市場興建完竣為止之行政處分,並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簽約手續,與原告袁振東等69人簽定相同使用期限之使用契約。」
這個案子有複雜的歷史糾葛,攤商們本來是合法使用「第一公有市場」,結果被市府騙來「第一臨時公有市場」,結果市府在104年因為要處理土地,才說這裡是非市場用地、屬非法使用,所以要停止。很奇怪也,是你們市府把人家遷來非市場地,現在又用非市場地當趕他們走的理由,這不是「坑殺攤商」嗎?
現在這起複雜的案子已進入司法審理階段,市府被人民告進了法院、變成了被告。在司法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市府再權大勢大,也和攤商們居於平等地位,在此情況下,市府應靜待司法判決誰是誰非。如果連法院也認同市府的行為,那時才能得到更多的社會支持。
反之,在法院判決確定之前,市府不應有拆除動作,因為那會造成不可逆的影響。萬一市府在審理過程進行強拆動作、鬧出人命,最後法院判市府輸,那麼國賠的責任要又誰來負?若真鬧出人命,市府承擔得起嗎?
此外,市府以104年就已禁止市場營業為由,要含趙會長在內的四人返還不當得利。之所以沒有針對所有攤商,市府說因為他們四人在外面兼職。
市府這個官司打得莫名其妙、欺人太甚,用「司法追殺」手段來殺雞儆猴、瓦解攤商向心力的意味十分濃厚。請問,市府是透過什麼方式清查所有攤商的底細,為何知道只有這四戶有在外兼職?其次,在外兼職標準為何?到什麼程度才算不當得利?當臨時工等算不算?最後,攤商搬來第一臨時市場快20年了,為什麼104年前的兼職就不算不當得利?
由此可見,市府對趙會長等四人提告根本是「針對性政治追殺」,目的就在把抗議的領導人拔掉,讓自救會群龍無首,然後再個個擊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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