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2上午8點30分起天外天劇場列暫定古蹟
文化部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日
發文字號:文授資局蹟字第10930037051號
主旨:臺中市東區「天外天劇場」為暫定古蹟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第2項,《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10條,「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2條及第4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暫定古蹟地點:臺中市東區復興路四段140號
二、暫定古蹟本體及土地範圍:復興段四小段71號地籍:復興段「四小段6地號,立德段四小段1地號等2筆(詳如公告圖示)
三、暫定起訖時間:自109年4月2日8點30分起為期6個月
四、毀損刑責: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條規定毀損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且未遂犯,罰之。
五,管理維護權責: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規定暫定古蹟於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其審議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六,聯絡方式: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古蹟聚落組04-22177777,04-22177680,04-22177687七,對於本案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自本處分公告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部,並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立場聲明
天外天劇場多達749頁精彩的調查研究報告,其中提出諸多價值論證,卻判無價值的反差,這是文化資產今天所面臨的困境,必需重新檢討。我們期盼給予天外天劇場適切的文資身分,透過文資法的補償機制,創造保存與開發的多贏。
天外天劇場,從興建到凋零,戲裡戲外所牽涉的人事時地物,就是一部臺灣史!#保存天外天 #守護台灣史 #具國定古蹟價值
我們再次重申,文資法是創造多贏的政策工具
文資法存在的目的,並不是透過行政程序合理化捨棄文資價值的判定,違背文資立法立意。文化資產保存法的本意,其中包含「補償對所有權人因文資保存所受之特別犧牲的彌補,以平衡在商業利益與歷史文化價值間的落差,得以創造多贏的局面與政策工具。」
#20200330天外天劇場調查研究報告已公開
總共749頁的pdf檔,歡迎共同研讀
https://www.tchac.taichung.gov.tw/information?uid=48&pid=4231
#20200402新聞整理
(蘋果)台中天外天劇場叩關古蹟失敗 出動挖土機喊拆爆衝突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00402/IIAFVQNAFLZ4VDKXO3I4AULP44/
(自由)包商突拆台中天外天劇場!文史團體趕到雙方對峙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120855
(自由)包商突除「天外天」劇場 文化部急送「暫定古蹟」公文挽救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121124
(中央社)天外天劇場面臨拆除 文化部公告暫定古蹟解危機
https://www.cna.com.tw/news/acul/202004020147.aspx
(公視)台中天外天劇場突拆除 文化部及時擋下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472928
(東森)台中最後一座日治老戲院「天外天」不列古蹟 地主開來怪手!文史團體抗爭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402/1682561.htm
(聯合)「天外天」拆除與文史團體衝突 文化部緊急列暫訂古蹟
https://udn.com/news/story/7325/4463754
(中國)地方槓中央 台中市天外天列暫定古蹟不拆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402003061-260407
「訴願法第58條」的推薦目錄:
訴願法第58條 在 蔣月惠縣議員服務專區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主旨,公告登錄恆春張家北門古厝為本縣歷史建築
本案公告日期間為30日於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59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處分者得至本處分公告期滿日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屏東縣政府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提起訴願
訴願法第58條 在 哲夫公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中斷時效計算,惟處分未為救濟教示,又相對人未提行政爭訟,則時效自何時重行計算?(是處分生效後30日,抑或是1年屆至時?)
◎105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六
【法律問題】
甲(行政機關)對乙(人民)有農地重劃差額地價之公法上金錢請求權,嗣甲作成書面行政處分送達於乙以實現該請求權,因而產生中斷時效之效力。甲未於行政處分告知救濟期間,乙則未於前開行政處分達到後1年內聲明不服,又該行政處分未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試問已中斷之時效期間自何時重行起算?
【討論意見】
甲說:自行政處分達到乙之次日起滿30日時。
(一)行政程序法第133條規定:「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此之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係指行政處分作成後,因得聲明不服之人未於法定期間內對之聲明不服;或已對之聲明不服,因救濟程序已終局終結且已確定而言。另訴願之救濟期間,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為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惟書面之行政處分,苟未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表明不服行政處分之期間,致相對人遲誤,而其於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時,依同法第98條第3項規定,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則書面之行政處分未為救濟期間之教示者:1、苟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已於30日之救濟期間內提起訴願,則該行政處分應待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後,始成為不得撤銷,而得重行起算時效期間。2、苟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法定救濟期間,惟於處分書達到後1年內提起訴願,因該訴願已經依法擬制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則該行政處分不因訴願遲誤救濟期間而成為不得訴請撤銷,亦應待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後,始成為不得訴請撤銷,而得重行起算時效期間。3、苟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處分書達到後逾1年始提起訴願,因該訴願無從擬制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行政處分應於救濟期間屆滿(即行政處分達到後滿30日)時成為不得訴請撤銷,時效期間應於救濟期間屆滿時即行政處分達到乙之次日起滿30日時重行起算。4、苟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處分書達到後逾1年皆未提起訴願,原無擬制為於法定期間提起救濟之可言,行政處分應於救濟期間屆滿(即行政處分達到後滿30日)時成為不得訴請撤銷,時效期間亦應於救濟期間屆滿時重行起算。
(二)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之規定,係為處理行政處分欠缺教示致發生提起救濟未符合救濟期間規定之效力問題而設
,非為變更原有訴願救濟期間之規定,苟立法目的意在變更訴願之救濟期間,逕以訴願期間定為1年,既明確易懂,且不致發生紛歧見解,何須作如現行法般易遭紛擾之規定。況訴願之相對人於訴願書達到後逾1年仍未提起救濟,足見其無提起救濟之意,應認自始即無以法律規定延長其救濟期間之必要,自不得解為救濟期間延長為1年。
乙說:自行政處分達到乙之次日起滿1年時。
書面之行政處分,未表明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期間,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相對人於行政處分達到後1年內提起救濟,即非逾期,是於此情形,救濟期間應為1年,亦自此時起,行政處分始成為不得訴請撤銷,而得重行起算時效期間。
四、初步研討結果:多數採乙說。
五、大會研討結果:
(一)本議題未作成決議,僅供法官參考(經付大會表決結果:實到人數:56人,採甲說17票,採乙說20票,均未逾出席法官半數)。
(二)建請最高行政法院研議。
訴願法第58條 在 [其他] 違反訴願法85條訴願決定期間之效力? - 看板PttLifeLaw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事實經過:
小弟有個朋友向某機關提起訴願,
結果原行政處分機關超過三個月
才將本案移送訴願管轄機關,
於是,訴願管轄機關並未作成訴願決定,
而是「直接發函」將相關文件及答辯書
退回本案給原行政處分機關,
理由為,原處分機關依訴願法第58條第3項
檢送本案之期間已逾訴願法85條規定之訴願決定期間。
但是經小弟上網查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
765號及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1278號內容,
均提及訴願法第85條之規定僅為訓示規定,並稱該條
「乃為促使受理訴願機關對訴願人之訴願能迅速決定
之訓示規定,而非效力規定...機關逾越該項期間所為之
訴願決定,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問題。」
問題:
1.該訴願管轄機關因為原處分機關違背訴願法第85條
訴願決定期間之規定而不收原處分機關的答辯書及文件
(直接發函退回本案),是否有違訴願法之規定?
2.不管如何,被退案已成事實,所以目前打算重提訴願,
但是,本案以同一事由再次提起訴願程序上是否合法?
(訴願法第77條第7款僅規定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但本件尚未經決定就被退回,也無撤回,
重行提出應該沒違反訴願法之規定)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69.124.2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419982257.A.016.html
訴願管轄機關因為原處分機關逾期檢送答辯書及訴願書故不受理,
但,納悶的是,如果是朋友逾期提出訴願那還沒話說,
因為原處分機關逾期送件就退件,現在只好重提看看了...謝謝您!
※ 編輯: jason104 (111.240.151.48), 01/02/2015 20:45:03
※ 編輯: jason104 (111.240.151.48), 01/02/2015 20:45:45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