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絕兒虐悲劇,從推翻不當教養觀念開始】
桃園市中壢區傳出一起家暴毆打女童致死案。40歲謝姓男子疑因3歲女兒不聽話、說謊等,竟用「不求人」、甩巴掌方式,毆打女童直至全身瘀青,謝男6日凌晨發現女兒呼吸發生異樣,隨即送醫急救,但到院前已無生命徵象。
■女友竟認為正常管教
警方清晨6點左右接獲醫院通報,隨即到醫院帶回謝男偵訊。警方調查,謝男與其同住女友在醫院時情緒相當鎮定,一語不發。警訊時謝男供稱,兩天前因為女兒不聽話、說謊等行為加以管教,並強調「僅動手1、2次而已,沒想到會這麼嚴重」。被列為關係人的謝男女友,認為只是「正常管教」,所以沒有勸阻[1]。
■4成兒虐案是不當管教
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兒虐案通報中,約有4成都是不當管教造成。專家建議,教養小孩應避免體罰,且應注意自身情緒,可先深呼吸再跟孩子講道理。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簡任視察林春燕表示,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在2016年曾有一個全球的調查,發現2到4歲的幼童中,有75%受到經常性的暴力管教,呼籲國際政府能立法禁止體罰。林春燕簡任說,台灣的教育單位很早就有相關立法,禁止教育單位體罰學生,但在家長端,並沒有類似的立法。家長也普遍認為,孩子就是要管教才能避免做錯事。
但根據統計,保護司受理的兒虐案中,有約4成都是不當管教。林春燕簡任表示,家長的出發點是教養,但當孩子做錯事,家長可能一時情緒激昂,力道就失控。不當管教的方式包含甩巴掌、用水管、棍子等工具打小孩,可能造成孩子嚴重的身心靈創傷。
保護司建議,「教」孩子不應是「教訓」孩子,「教」是溫和堅定的溝通;「教訓」可能只是家長情緒的發洩。家長在面對孩子做錯事、需要給予教導時,應先深呼吸、平撫自身情緒,再好好處理孩子的問題。
阮綜合醫院身心內科林奕萱醫師表示,根據美國兒童精神科醫學會的資料,體罰可能造成孩子自尊低落、容易害怕家長或照顧者,也會認為「打人是被允許的行為」,有較高風險會霸凌其他小孩、有攻擊行為,或造成人格發展的一些狀況,如可能偷竊、虐待動物等,也可能比較容易憂鬱或焦躁[2]。
■不當管教與兒童虐待的界線在哪?
若把兒童虐待界定視為從黑到白的光譜,屬於「黑色」的兒童虐待案例,像是家庭內的亂倫、照顧者吸毒酗酒無法戒斷、長期毆打孩子成重傷和致死等狀況。此類加害人多是患有精神或心理上疾病,需要專業協助治療,而所觸犯的犯罪行為則須負法律責任,認定為兒童虐待是無庸置疑的。
而光譜上灰色地帶通常是家長的「動機」不是加害兒童,發生的狀況往往是面對孩子難以掌控的脫序行為,因為缺乏育兒知能,加上情緒失控,導致責罰失手形成孩子身心上的傷害,其傷害程度符合兒虐指標,若結果是符合兒童虐待指標,沒有灰色地帶,但何以兒保單位要考量「動機」,而認為是不當管教?
許多慈祥有愛的父母,當孩子脫序哭鬧、無法溝通又遇到自己疲累缺乏耐心的時候,也會開玩笑地說能夠體諒兒虐父母崩潰的心理狀態了。當然若能夠用開玩笑表達自己的情緒,表示理智還能控制自己,不會對孩子作出傷害的行為,而許多容易情緒失控出手過重變成管教過當的家長,多已是本身長期深陷婚姻失和、經濟壓力或缺乏社會資源等因素所致。
孩子「脫序」的原因,可能是長期生活在不穩定的環境,如:父母「跑路」,屢換居所而缺乏安全感、日常基本照顧,如:三餐不定,營養衛生不足的疏忽造成生理上不適、情感總是被冷漠對待,如:缺乏心理上的同理慰藉而沒有存在感;或是孩子本身有特殊狀況,如:過動傾向的孩子等,孩子最後只好用「脫序」來表達需求,但父母自己已無能量和能力了解孩子的需求。
針對明顯位於「黑色」地帶的兒虐案,完善的兒童保護制度一定會評估人身安全,立刻安置受虐兒童,安排寄養家庭或育幼機構提供適當的照顧,以修復心中的創傷[3]。
■父母親應如何區分合理管教與身心虐待?
▸「管教」指的是以正向、支持的方式示範或告訴子女其應有之行為。
▸「虐待」則是以憤怒、負向的方式對待孩子。
▸「管教」是父母與子女均知道管教的原因及其行為的結果為何。
▸「虐待」則是父母單向、強制的壓迫,子女無法知悉自己為何遭受不當之對待。
▸「管教」是出於協助子女學習自我負責需要、有合理管教原則(符合兒童的年齡及身心發展)、並給予具體說明。
▸「虐待」則是出於父母自己的情緒需要、以不當的方式(如恐嚇威脅)、缺乏一致或合理的管教原則、未加說明。
▸「管教」是允許子女去練習父母所期望的行為,錯誤仍有更正的機會,所以子女可從中得到成長、學習。
▸「虐待」則是當子女有錯誤即會受到嚴苛的處罰,而讓子女認為自己就是一個"壞人",子女無法內化紀律,反與父母關係更為不信任與仇恨。
◉例如◉
▸(管教)為了讓5歲小明學會吃飯前要洗手的習慣,當爸爸發現小明沒有洗手就來吃飯時,爸爸選擇帶著小明前往洗手間洗手並再次提醒飯前洗手的重要性。
▸(過當管教/虐待)為了讓5歲小明學會吃飯前要洗手的習慣,當爸爸發現小明沒有洗手就來吃飯時,剛好爸媽又因家用衝突,爸爸隨即拿棍子責打小明的手腳,並不准小明吃飯,因為他沒洗手[4]。
■親權與懲戒權的行使界線
當父母逾越親權和懲戒權的行使界線,可能帶來哪些法律後果?根據媒體日前報導,一名「虎爸」因為不滿女兒表現不佳,接連以電蚊拍、皮帶或腳踹體罰,導致女兒受傷,最後被高雄地方法院以傷害罪判處1年有期徒刑。
民法第1084條第2項和1085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甚至可以在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然而,上述的報導為民法規定帶來一個問題:「父母對子女的懲戒和教養權是否有界限?」
基於父母的親權和懲戒權,父母可以在必要範圍內處罰未成年子女,只要處罰的原因和手段是在必要限度內,就算處罰造成子女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父母也可以阻卻違法。
但關鍵就在於「必要限度」,必要限度的標準,可以分成幾個層次來探究。首先是懲戒的目的,懲戒必須是為了矯正、改善子女的不當行為。而不是出於矯正目的的處罰行為,就不能認為是必要的懲戒。例如為了發洩情緒而痛罵或痛打子女,就不是必要限度的懲戒。
其次,手段的強度也必須斟酌,一方面當然是處罰手段本身不能太過激烈,例如用水果刀割傷子女、把子女倒吊起來抽打,無論如何都是太超過了,當然不屬必要限度。另一方面,手段的強度也必須與懲戒原因相結合,懲戒原因愈瑣細,允許的手段就愈輕微。講白了,就是殺雞不能用牛刀,孩子上課睡過頭以及在學校犯錯被記過,這兩種情況所允許的懲戒手段當然有所不同。
■逾越界線懲戒的法律效果
下一個問題就是,如果父母確實有逾越必要限度的懲戒行為,會帶來什麼法律效果?如果父母對子女的過當懲戒已經達到刑法可以處罰的程度,父母就不能免於刑事處罰。包括傷害、強制、妨害自由等罪,都可能是伴隨著過當懲戒而來的罪名。甚至除了體罰之外,若父母對子女的辱罵和威脅過當,也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或恐嚇危安罪,而不能拿「管教小孩」為擋箭牌。
當然,對於子女的肉體或精神上處罰,也可能構成家暴。法院可以依聲請核發保護令,禁止父母繼續接近子女,或是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特別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兒少福利法),如果父母對子女不當管教情節嚴重,依據兒少福利法第56條規定,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可以緊急保護或安置小孩。
甚至如果經過主管機關評估後,認為孩子不適合繼續在原來的家庭裡生活,可以依據兒少福利法第71條,請求法院宣告停止父母的親權,如此一來,父母對子女就完全沒有保護教養或懲戒的權利[5]。
■兒虐是從何時開始?最初有什麼徵兆?背後又有什麼原因?
關於「兒虐」我們不斷地探究與反思,姑且不論兒虐事件背後的脈絡與原因,許多涉及毆打、羞辱、甚至殺子自殺等兒虐行為的家長,往往具有某些傳統的不當教養觀念,諸如把孩子視為自己的附屬品,或認為「孩子是我生的,我想怎樣教就怎樣教!」、「孩子不聽話就要打」、「我只是恨鐵不成鋼,罵你是為你好」等種種的觀念下,不小心便頻頻以「愛」為名,合理化自己的情緒化打、罵行為,以「教養」為名,施行「恐嚇脅迫」教育。
兒虐是從何時開始的?也許最初只是家長偶發的情緒化教養行為,久而久之,它逐漸演變成一種慣性的過當教養方式,這些教養行為對孩子內心造成的傷害與陰影將隨著他的成長不斷累積,而我們更懼怕的是,當家長不當的教養行為演變得愈發嚴重,最後會否失手造成無法彌補的遺憾。
■根絕兒虐悲劇,從推翻不當教養觀念開始
我們相信,若要終結兒虐的發生,得從源頭做起,例如:近幾年「兒福聯盟」的橘絲帶兒保運動,開始嘗試與家長探討親子教養議題,並推動「不打不罵」的溫柔教養主張。提醒家長打罵教育對孩子造成的傷害與內心陰影,鼓勵家長們應多以尊重、傾聽、陪伴的方式,逐漸建立起與孩子理性溝通的良好互動關係,尊重孩子是一個獨立個體,覺察並處理自己的情緒後,再和孩子進行理性的溝通,以及若不小心做出懊悔的教養行為時,能勇於向孩子認錯等等教養觀念。
讓孩子理解父母也是凡人,偶爾也會犯錯,但能勇於認錯,做為最好的身教典範。讓孩子理解你尊重他的想法,也很努力想與他溝通,因為你愛他,所以願意好好跟他說[6]。
【Reference】。
1.來源
➤➤資料
[1](中時新聞網)「狠父不求人怒毆 打死3歲女童」: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10807000405-260106?chdtv
[2](TVBS 新聞)「4成兒虐案是不當管教 專家:教養小孩應避免體罰」:https://news.tvbs.com.tw/life/1124374
[3]「不當管教與兒童虐待的界線在哪?」:https://www.cgmh.org.tw/cgmn/cgmn_file/1803011.pdf
[4](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區分管教與虐待」:https://www.dvp.ntpc.gov.tw/home.jsp?id=4fae2e3470ce3aca
[5](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當父母逾越親權和懲戒權的行使界線,可能帶來哪些法律後果?」: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16783
[6](兒福聯盟─孩子的守護者)【從兒虐談到教養】我們能做些什麼,來挽救無辜的孩子?:https://orange.children.org.tw/news/news_detail/123
➤➤照片
(關鍵評論)「《溫和且堅定的正向教養》:孩子不當行為背後的四大錯誤信念」: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97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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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迫刑法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你今天犯罪了嗎:拿別人的安全帽也會變成強盜?
——
我們先來看幾個情境:
你臨時要騎車載人,但你只有一頂安全帽。
1⃣️ 隔壁那台車的座墊上剛好也有一頂安全帽,你覺得不過就是安全帽而已,於是就順便帶走了。
2⃣️ 旁邊有個人剛好準備要牽車,你看他安全帽還沒扣起來,手腳俐落的你馬上過去拿走他的安全帽、然後迅速騎車離開現場,留下一個不明不白安全帽被摘走的人。
3⃣️ 跟 1⃣️ 的故事一樣,但在你拿安全帽的時候,車主剛好回來了,在他要阻止你的時候,你順手用手上的安全帽尻他的頭讓他沒辦法碰你,然後揚長而去。
——
1⃣️ 毫無疑問,藉由「和平非暴力」的手段,偷偷摸走別人的東西,屬於刑法上的「竊盜罪」。
2⃣️ 稍微用力一下,趁著別人沒注意(或來不及反應)的時候奪取別人的東西,會成立刑法上的「搶奪罪」。
3⃣️ 可能就有點複雜了,看起來很像竊盜,但後面又出手打人,這要怎麼算?�——
🥷 準強盜罪
先講答案,是「準強盜罪」。
我們先來說什麼是是強盜罪呢?根據刑法規定,是用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其他方法,讓別人無法抗拒,進而取走他的東西或讓他自己交出來。
比如說你拿一個球棒把旁邊的人打昏,讓他進入「無法抗拒」的狀態,然後拿走他的安全帽。
那什麼是「準強盜罪」?
根據刑法規定,竊盜或強隊,為了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強暴脅迫,直接當作你是強盜。
所以回到上面的 3⃣️,一開始拿安全帽是「竊盜」,但後來被發現了,你因為想要保護你偷來的安全帽而尻他,屬於「為了脫免逮捕而施暴」,
——
🥷 小罪重罰?
不過,強盜罪有一個「無法抗拒」的條件,那「準強盜罪」呢?
曾經有人半夜跑去別人的工寮偷東西被發現,拉扯之際造成對方受傷。法院審判的時候,認為被告犯的不過是加重竊盜罪和傷害罪,但最後卻要上升到「強盜罪」的程度,是「輕罪重罰」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後來認為「準強盜罪」沒有違憲,不過加上一個條件,就是行為人施強暴脅迫的程度,必須要到讓人「難以抗拒」的程度,如果只是單純的虛張聲勢或是肢體上的拉扯就不在討論範圍。
而「難以抗拒」跟普通強盜罪「不能抗拒」的差別在,準強盜罪「難以抗拒」是抗拒的難度到最高(但如果你夠強還是有破關的可能),強盜罪是直接讓你遊戲結束,連機會都不給。
這樣,是不是知道要如何幹走別人的安全帽,CP 值比較高了呢?
——
#法律白話文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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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準強盜罪既遂的認定標準,實務、學說見解眾多,以下略為介紹幾種看法。如果之後司律二試考出這個爭點,同學可以臚列幾種說法後,挑選你看得最順眼的說法當作個人意見。
一、實務見解:以竊盜、搶奪(前行為)既遂為標準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07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329條之準強盜罪,其既遂或未遂,應以竊盜或搶奪之既、未遂,作為區分之標準;亦即,如該基礎作為之竊盜或搶奪犯罪既遂,即應論以準強盜既遂罪。而竊盜罪之既、未遂,則以所竊取之物已否入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下為斷,如行為人已將竊取之物移入其實力支配下,即應認係既遂;至其是否已將竊取之物攜離現場,並非所問。
實務可能的問題:由於部分學說認為,準強盜罪的規範目的在於維護竊取得來的贓物,因此前行為必須要「取得贓物」,連帶影響行為人當場實行強暴、脅迫行為時,主觀上一定要搭配「防護贓物意圖」。在此說的概念下,自不可能以前行為既遂當成準強盜既遂的認定標準,因為竊盜、搶奪未遂而未取得贓物的情形,根本不會成立準強盜罪,遑論成立準強盜罪之未遂犯(註1)。
二、學說見解舉例
(一)「穩固持有」之見解(註2)
此說從準強盜罪主要保護「財產法益」的角度來看,最終損害的認定,仍是看財物的持有利益是否終局被行為人侵奪,但並不是像實務見解一樣,直接以前行為既遂為認定標準,必須考量前行為產生的不穩固持有,以及後行為接續實現穩固持有的目的,以穩固前行為所取得財物的持有效果為既遂的標準,較為合理。
(二)「強制既遂」之見解(註3)
此說將準強盜罪定位為「截斷的結果犯」,原本客觀上實行的強制行為所發生穩固持有的狀態,已被截斷,且移至主觀構成要件「意圖」加以規範,亦即,「穩固持有」是所有意圖的對象,而不是既遂的認定標準。在此看法下,既遂時點就會以後行為(強制行為既遂)為標準。唯有將準強盜既遂的標準緊扣後行為,才能合理解釋準強盜罪與強盜罪不法內涵相當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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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參許澤天,刑法分則(下),2021年2月三版,頁261-262。
註2:參許恒達,準強盜罪的犯行結構與既遂標準,臺灣法學雜誌第204期,2012年7月,頁163-164。
註3:參古承宗,刑法分則:財產犯罪篇,2020年9月二版,頁174、176-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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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書都改掉,然後台灣就會獨立嗎?
民進黨「反滲透法」vs.國民黨「反併吞法」,兩大黨比誰更戒嚴,統一變成不能談不能碰,台灣就獨立了嗎?
當年民進黨主張廢除刑法一百條,不管談統或論獨,只要不以暴力脅迫,通通叫言論自由。
如今民進黨執政,台獨工作者手握公權力,實際擁有強暴脅迫之能力;
統一工作者則要受綠色恐怖整肅,被說是叛國要滾出去。
然而我們的國,中華民國,不還有統一憲法,明定現在是國家統一前的過渡時期,兩岸分屬一國兩制?
未來要統還是要獨,當然應該理性討論,公開辯論。
自欺欺人,說台灣已經獨立,脫離中國,那是民進黨在嗑迷幻藥,國民黨也跟著吸興奮劑,藥效過後,興奮是一時,傷害是永遠。
不統不獨,其實就是等著被統。台獨想獨不敢說,說了也不敢做。
中華民國,仍然是中國的政權,不會變成獨立主權的台灣。
如果台灣離大陸更遠一點,擁有足夠的能源和市場,或許還有獨立的本錢。
但偏偏台灣離崛起的大陸那樣近,同文同種,每年還從大陸賺進幾百億美元。
和統保台,就是新黨的主張,依據憲法,面對現實,穩健談統,保障台灣最大的利益和現狀。
抗中保台?抗中保不了台,只是激化對立,急獨最後造就急統!
#新黨大爆講
#和統保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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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邀上「公視台語台」節目,全程閩南語發言,談論主題是西班牙左派政府上台,將昔日軍事強人佛朗哥遺骸移出烈士谷,台灣又應如何處理兩蔣陵寢?
我主張如下:
➡️ 兩位蔣總統至今未入土為安,過去說是因共黨未滅不回大陸,但現在理應國共和解,迎回大陸故鄉下葬,既是落葉歸根,也省得在台灣被台獨屁孩羞辱。
➡️ 至於「轉型正義」則是另一個複雜課題,關鍵在如何處理對中共的立場。如果以現在兩岸三通的和平年代,民進黨都能用「反共」之名限制人民自由,那當初兩岸正值交戰年代,「返校」原型鍾浩東、吳思漢、林正亨、黃榮燦、錢靜芝、計梅真、簡吉......等準備「解放台灣」的中共地下黨幹部到底有罪沒罪?(這些真實的共諜都在蔡政府促轉會公布的除罪名單裡。)
➡️ 蔣介石和佛朗哥,現在被民進黨拿來作為要被「轉型正義」的獨裁代表,然而這些威權強人卻是冷戰時期「自由世界」領袖美國力挺的盟友,給予他們大量援助,使台灣、西班牙在同時期經濟起飛,造成台灣沒被「解放」,留下今天大家談統論獨的空間,也難怪有人說蔣介石是「台獨祖師爺」。
➡️ 台獨屁孩潑老蔣靈柩紅漆,說是要訴求「去除支那威權,建立台灣共和」。但中國國民黨的威權早就不在,老蔣被潑漆,蔣家子孫反應冷淡,中國國民黨也避談自己總裁的功過。倒是蔡英文現在揹著「中華民國」,搞出個不倫不類的「中華民國台灣」(簡稱中國台灣),正是你們口中的「支那威權」,現在全由蔡英文繼承,還完全學會老蔣那套用反共之名壓制人民自由的手法,你們怎不去打倒她?
➡️ 阿扁至少大聲說「一邊一國」、「公投制憲」,得罪美國也無所謂。蔡英文卻完全給美國利用,毀掉了原本以中國正統自居的中華民國,又建立不了「台灣國」,還不如堅持中華民國法統的蔣介石,就是美國的棋子。
➡️ 鄭南榕基金會的代表說,現在台灣處於「國家定位」不明的「過渡期」,那又何來民進黨以懲治「叛國」之名大搞國安修法的依據?站在中華民國憲法立場,既已宣布結束動員戡亂,自當與中共和談國家統一,豈有主張統一者被冠以「叛國」之理?只有分裂國土、變更國憲的各種「台獨」才是叛國!現在說是言論自由,那就該是統獨都享有百分之百言論自由,除非以暴力脅迫才是違法,此即當初修改「刑法一百條」的精神。現在民進黨重回「戒嚴」思維,大搞綠色恐怖,而你們這些號稱「轉型正義」的「人權團體」竟助紂為虐,全部都是幫凶,必將難逃歷史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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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言不逆耳 #忠言要n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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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中午上Yahoo!奇摩新聞 「鄉民大會」直播,基進黨立委參選人陳柏惟一度情緒失控,對我怒吼,後已對我道歉,製作單位也驚訝他如此激動,倒是主持人郭子乾說得對:「炳忠他以前也被別人大聲,都不會在意,他很穩。」
我接受了陳柏惟的道歉,但無法接受他所謂統派沒有在台灣發表言論的權利!我接受他道歉,因為我感覺他像是真心信仰台獨的理念,有別於投機政客,所以他會急於要表達主張,這種性格有點像2014年剛剛開始頻上政論節目的我。我也公開說了,有人質疑他在大陸做電影製片多年「拿紅錢」,但在大陸有收入不等於就是「紅錢」,我不喜歡別人這樣貼我標籤,#所以我同樣標準反對他被貼標籤。
然而他說統派沒有權利在台灣發聲,這點我堅決反對,並且要嚴厲譴責到底!你們號稱民主自由,到目前為止中華民國仍是一中憲法,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台獨」才是要毀憲叛國。當年大家妥協,修改「刑法一百條」,明訂只有以強暴、脅迫顛覆「國憲」才有刑責,如只是主張就屬言論自由,宣揚「台獨」的自由被保障。如今你們變本加厲,顛倒黑白,自己宣傳顛覆「國憲」沒事,#反而不准統派依據憲法主張和平統一,#這叫哪門子民主自由?還好意思批評國民黨戒嚴、吹噓什麼「轉型正義」?
台灣虛耗二十多年,民進黨、國民黨都用「維持現狀」混日子,把台灣前途的責任推給人民,但人民當然要先知道政治人物的主張,才能做出最正確的選擇。台灣社會集體理盲濫情,拒絕一切關於統一的討論,甚至還要立法箝制與大陸政治談判的倡議,#那大家真準備好和大陸全面對抗了嗎?
#沒有和平統一的聲音,#就不是民主自由的台灣。新黨主張和平統一,我們也負責任地提出我們認為理想的台灣方案。支持台獨的人士如果有自信,沒有理由逃避統派的挑戰,更不應該「懼怕」統派的存在。請獨派人士也負責任地提出「台獨方案」,將台獨的時機、條件、成本、代價都告訴台灣人民,才能脫離只是喊獨喊爽的迷幻藥,回歸理性務實的討論!
(今天節目長約30分鐘,後半部分探討香港「反送中」已變成「送中」,和平示威變暴力癱瘓,「要求北京遵守一國兩制」變成外國勢力和港獨!台灣此刻更要謹慎勿介入,當運動已搞到不知如何收場,只能不斷致力「癱瘓香港秩序」,既害死香港,更拖累台灣!)
脅迫刑法 在 強制罪實務見解評析——兼論其作為刑法底限之法解釋問題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第二項)」 強制罪之成立,其客觀不法構成要件有以強暴脅迫而強制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主觀上具備強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的概括強制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