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法白才知道:如何躲酒測?
你有沒有想過一件事?
當你被警察酒測的時候,這時候抓一把酒精往臉上抹,能不能因此主張酒測出來的結果是這把酒精害的,然後因此躲過酒駕?
有個人真的這麼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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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人,某天開車撞到一台機車,送醫後警察對他進行酒測,結果吐氣酒精濃度超標。後來,他因此被檢察官以違反公共危險罪起訴。
他辯稱,之所以酒測會超標,是因為他進去醫院的時候,用了醫院門口的乾洗手。而他用乾洗手的方法,是先塗在手上、然後摀住口鼻、再塗在衣服上。
他說,現在是流感流行時間,他為了家裡的小孩,所以一定會非常完整的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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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規定,如果吐氣酒精濃度達到每公升 0.25 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到 0.05%),就屬於公共危險罪章中的「不能安全駕駛罪」,可以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案子裡的被告,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 0.28 毫克,超過了刑法規定的標準。
但他卻抗辯自己在開車的時候沒喝酒、酒精是進醫院以後才弄的。這樣的辯解,法院會採信嗎?
看來是沒有。法院去問了衛福部,衛福部說,酒精這種很容易揮發的東西,當你塗滿雙手之後再捂住口鼻,除了滿臉酒精味之外,沒有其他功能。
此外,警察在醫院要對被告實施酒測的時候,有問他要吐氣還是抽血,如果被告這時候選了抽血,理論上可以排除「乾洗手殘留在臉上」對酒測結果的影響;而被告一開始被問到為什麼酒測會超標,卻說是吃東西的關係。
法院認為,如果被告真的沒有酒駕,就不會有上面這些前後矛盾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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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
如同上面提到的,酒精捂著臉,只會讓你弄得滿臉酒精味。
而且 75% 的酒精實在不太好聞,平常噴在手上,也會覺得喔幹這個味道真的有夠重拜託誰來殺了我。
還好現在你的乾洗手有了沒那麼刺激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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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架設一個情境:
你再搭捷運的時候,做你旁邊的人拿出普通的乾洗手,噴了一下,味道刺鼻到靠腰,他忍不住皺眉,你覺得好像他在你旁邊偷放屁一樣,你甚至氣到尻他一拳讓他頭破血流,你還可能會被告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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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H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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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29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關於準強盜罪既遂的認定標準,實務、學說見解眾多,以下略為介紹幾種看法。如果之後司律二試考出這個爭點,同學可以臚列幾種說法後,挑選你看得最順眼的說法當作個人意見。
一、實務見解:以竊盜、搶奪(前行為)既遂為標準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07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329條之準強盜罪,其既遂或未遂,應以竊盜或搶奪之既、未遂,作為區分之標準;亦即,如該基礎作為之竊盜或搶奪犯罪既遂,即應論以準強盜既遂罪。而竊盜罪之既、未遂,則以所竊取之物已否入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下為斷,如行為人已將竊取之物移入其實力支配下,即應認係既遂;至其是否已將竊取之物攜離現場,並非所問。
實務可能的問題:由於部分學說認為,準強盜罪的規範目的在於維護竊取得來的贓物,因此前行為必須要「取得贓物」,連帶影響行為人當場實行強暴、脅迫行為時,主觀上一定要搭配「防護贓物意圖」。在此說的概念下,自不可能以前行為既遂當成準強盜既遂的認定標準,因為竊盜、搶奪未遂而未取得贓物的情形,根本不會成立準強盜罪,遑論成立準強盜罪之未遂犯(註1)。
二、學說見解舉例
(一)「穩固持有」之見解(註2)
此說從準強盜罪主要保護「財產法益」的角度來看,最終損害的認定,仍是看財物的持有利益是否終局被行為人侵奪,但並不是像實務見解一樣,直接以前行為既遂為認定標準,必須考量前行為產生的不穩固持有,以及後行為接續實現穩固持有的目的,以穩固前行為所取得財物的持有效果為既遂的標準,較為合理。
(二)「強制既遂」之見解(註3)
此說將準強盜罪定位為「截斷的結果犯」,原本客觀上實行的強制行為所發生穩固持有的狀態,已被截斷,且移至主觀構成要件「意圖」加以規範,亦即,「穩固持有」是所有意圖的對象,而不是既遂的認定標準。在此看法下,既遂時點就會以後行為(強制行為既遂)為標準。唯有將準強盜既遂的標準緊扣後行為,才能合理解釋準強盜罪與強盜罪不法內涵相當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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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參許澤天,刑法分則(下),2021年2月三版,頁261-262。
註2:參許恒達,準強盜罪的犯行結構與既遂標準,臺灣法學雜誌第204期,2012年7月,頁163-164。
註3:參古承宗,刑法分則:財產犯罪篇,2020年9月二版,頁174、176-177。
刑法329 在 Newtalk新聞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蘇揆指出,該案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
#行政院 #過失致死 #公共危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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