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7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0司法官一試第33題】
有關加重結果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加重結果犯是由故意的基本構成要件(基本罪),與過失之加重結果組合而成
(B)過失之加重結果,與基本構成要件之行為或結果須有因果關係
(C)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發生,須在主觀上已有所預見
(D)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發生,須有預見之可能性
【107司律一試第6題】
有關刑法第17條加重結果犯的論述,下列何者錯誤?
(A)傷害致死罪之成立,以行為人犯故意傷害罪為前提
(B)傷害致死罪之成立,行為人前行為不構成傷害罪,縱發生死亡結果,依情形可能構成殺人罪或過失致死罪,不成立本罪
(C)傷害致死罪之成立,如果傷害行為未遂,只要之後發生死亡的結果,犯罪成立
(D)重傷致死罪之成立,以行為人能預見死亡結果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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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司法官一試第33題答案】(C)
【107司律一試第6題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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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21號刑事判決:「刑法上之加重結果犯,係 #故意之基礎犯罪 與 #加重結果 之結合犯罪。立法者創設此犯罪類型,乃在賦予加重處罰之法律效果。其以行為人能預見結果之發生為要件,所謂能預見,乃指 #客觀情形 而言,亦即行為人有 #注意之義務,並 #能預見而未預見,就加重結果之發生有 #過失。且加重結果之發生,與基礎犯罪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其判斷上尤須該加重結果為基礎犯罪行為中所蘊含之獨特危險所造成,因而具有直接關聯性(或稱特殊危險關係),方足以作為加重處罰之正當性基礎,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因此,100司法官一試第33題(C)錯誤。
另依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964號刑事判決:「加重結果犯係指行為人就故意實行之基本犯罪行為,於一般客觀情況下可能預見將發生一定之結果,但因過失而主觀上未預見,致發生該加重之結果而言。亦即,加重結果犯乃就行為人主觀上意欲實行之基本犯罪行為,及客觀上可能預見結果之發生,二者間因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予以加重其刑之法律評價。就基本犯罪而言,為 #故意犯;對加重結果而言,則為 #過失犯。而加重結果犯之成立,不以基本犯罪既遂為必要,如 #基本犯罪未遂,#並設有處罰未遂犯規定,#因而發生加重結果者,#即屬構成。#倘基本犯罪未遂,#亦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時,#雖加重結果已發生,#仍不能成立加重結果犯,此時應視刑法對於該加重結果是否設有處罰過失犯之規定,或有無合於其他犯罪構成要件,而分別論處。」由於普通傷害行為並未處罰未遂犯,故傷害未遂致死的情形,不成立傷害致死罪,107司律一試第6題答案選(C)。
同時也有3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8萬的網紅天下雜誌video,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一場百年大疫不止讓各國防禦體系面臨挑戰,也考驗大家習以為常的城市治理思維。從及時抵擋2020年初國際疫情流行開始,到快速壓制今年5月份的本土社區疫情,賴清德副總統認為臺灣能夠做好防疫,正是因為有2,300萬臺灣人民所組成的防疫國家隊,共同發揮利他精神,而從單一的健康問題,擴大整合至各種市政面向的管理...
能預見而未預見 在 天下雜誌video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一場百年大疫不止讓各國防禦體系面臨挑戰,也考驗大家習以為常的城市治理思維。從及時抵擋2020年初國際疫情流行開始,到快速壓制今年5月份的本土社區疫情,賴清德副總統認為臺灣能夠做好防疫,正是因為有2,300萬臺灣人民所組成的防疫國家隊,共同發揮利他精神,而從單一的健康問題,擴大整合至各種市政面向的管理和公共服務,並強化因應氣候變遷等複合式災害的系統性風險等,才能朝向韌性及永續的未來發展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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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今日社論2021年05月20日(100蚊花旦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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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本港醫生長期短缺,政府提出修例,為非本地培訓的海外註冊港人醫生,開闢免試回港執業路徑。業界保護主義,一直是解決本地醫生不足的絆腳石,莫說引入海外醫生,外地名牌醫學院畢業的港人子弟,若要回流執業,亦困難重重,簡單如豁免海外專科醫生實習方案,在醫委會也鬧出連場風波。修例讓非本地培訓的港人醫生回流,社會討論多年,一直原地踏步,光說不練,蹉跎歲月。「專業自主」不能與社會利益對立、成為抵制改革的擋箭牌。
蘋果頭條
傑斯女兒CC終於上了飛機,到外地繼續學業。可以預見,仍然被還押在赤柱監獄的傑斯,未來這幾天眼淚肯定特別多。他寫信給家人朋友一再提及,失去自由的日子,思念最難捱。我寫文想安慰傑斯:當你想起你的獨生寶貝女兒,比起哭,你更應該笑。離港前數天,我問21歲剛剛港大畢業的CC怎麼形容她與爸爸傑斯的關係?她想也不用想就衝口而出:「朋友!」單單這兩個字,已經足以羨煞多少為人父母者,何況CC的答案充滿內涵:「佢似一個朋友多過似一個老竇!好多好秘密、好私人嘅嘢都可以同佢講,佢會好open咁同我傾,例如中學畢業我第一次拍拖,我就好想好想同佢講,終於同佢講咗,然後分享我嘅感受⋯⋯而佢真係可以同我保守秘密冇話畀媽咪知。」
東方正論
君子不立危牆之下。移民對香港人來說並不陌生,不僅因為香港本身是一個移民城市,更因為九七前已掀起過一輪波瀾壯闊的移民潮。九七後「馬照跑,舞照跳」,一度吸引港人回流,詎料好景不常,回歸將近24年,香港沒有變得更好,反而愈變愈差,趕着出走的人絡繹於途,新一波移民潮愈演愈烈。哀莫大於心死,一個政府到底要無能到甚麼程度,市民對政治、經濟、民生到底要絕望到甚麼程度,才會對自己的家再無留戀?
星島社論
新冠肺炎疫情「清零」有望,本港昨新增一宗輸入個案,連續三日本地零確診。不過,上周六確診而感染源頭不明的四歲男童,多次覆檢均呈陰性或不屬確診個案,據了解,該男童入院後核酸檢測均為陰性,他的六名同住家人的抗體測試都是陰性,今日再做血清抗體測試,須要再做幾次抗體測試才可確定男童是否「假陽性」。若確認男童沒有確診,本港將近二十六日沒有不明源頭個案,有望成功「清零」。
經濟社評
本港新冠疫苗充足,惟接種偏慢,市民疑慮是一大障礙,但港府最新數據證明,沒發現任何死亡個案與打針有因果關係。全球已施打了超過15億劑新冠疫苗,倘有重大問題,在以色列、英國和美國等接種率高的國家及地區,亦肯定已無所遁形。港府如本報所提方向建議,今後將定期發放背景發病數據,惟望能令港人以科學為本,認定針劑安全無虞,及早打針防範變種病毒,為通關做好準備。
能預見而未預見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又跳電了,驚喜不驚喜,開心不開心?
當初核四興建就是為了提供北部用電的,就是為了台灣未來的高科技產業發展,結果你這些文組覺青蝦搞抹黑把核四給封了,還怪甚麼南電北送?
你都不用電,那台積電是靠甚麼東西給你一座護國神山,股市是靠甚麼漲?GDP是你在那邊用愛發電就可以變出來嗎?
核四廠前廠長告訴你,核四能不能重啟,能,燃料棒再買就有了。專業人力找回來就有了,製造公司請它重組顧問團就好了,不要聽蔡英文這種文組說法甚麼絕對不可能重啟,理工科哪有修不好打不開的機器,你以為核四廠是漢摩拉比法典不能改喔?
文組長時間靠操縱壓制理工科掌握權力,有利文法商,出事理工科,這次跳電又怪台電基層,沒有你們文組規畫錯誤的能源政策,有可能跳一個廠就全台灣限電嗎?還在那邊騙!
當年蓋核四是不是真的看到了台灣有一天
如果以台積電這種
高耗能高耗水的這個高科技工廠為主的話
我們的電一定會不夠
沒有錯當時呢就是想到說電會不夠
我們北部是用電量最高的
那北部現在有幾個電廠你知道嗎
台電有幾個電廠
大潭電廠、林口電廠、協和電廠
那核一 核一已經關掉了
核二 然後呢就是這幾個電廠
那這幾個電廠要供應北部夠不夠
絕對是不夠
那現在又非核家園把核二也將要關掉
核一也要關掉 那核四又不用
因為原來是要蓋核四取代核一二的
原來這個替代走的流程還蠻穩的
那只剩下大潭跟林口
大潭從地下的天然氣就一個36吋的管子
所以為什麼有815大停電
2017年815大停電
因為它地下那個管子切換的時候錯了
所以說天然氣就沒有進來了
關一個管子就全斷了
對那還有一個大潭最致命的地方在哪裡
它出去的OUTPUT只有一條線
所以喔其實我跟你講
要真正的控制台灣的電很簡單
你只要派一組工兵去挖幾個電塔
就通通再見啦
就斬首行動斬你的那個電塔就掰掰啦
我直接問那台電到底有沒有藏電
我覺得問各位我要藏在哪裡
電怎麼藏
那同樣的鄭麗君她也想要選台北市長
又是一個文科的傢伙
文科發現有一個魔術可以藏電遠領先於特斯拉的技術六年
你說這個技術台電如果拿去開發電動車我們就賺死了
所以沒有藏電就是政治人物口中的藏電
鄭麗君跑到核四去
然後她一直反核
然後他們就一直跟我說廠長跟她講清楚說明白好不好
但是這個人你沒辦法跟她講清楚說明白
她就一直反核
她就文科不聽啦 對啦
但又有一個都市傳說當時那一個寶特瓶的事情
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你自己的看法是怎麼樣
如果你的工安都做到那種程度
品質管制做到這種程度
連寶特瓶都不能帶進去
怎麼會有方儉聲稱的說在灌漿之後
裡面發現有寶特瓶有菸蒂
還有人在裡面尿尿這怎麼搞的
那我必須要跟各位很忠實的報告
我們當時把工廠做的這麼好的時候
是土木工程大部分都已經完成了
土木工程大部分都已經完成
那方儉講的可能是在土木工程的時候
那土木工程的時候呢我們有很多外勞
那各位都知道外勞
他是每天身上就帶了一個
就揹了一個寶特瓶
他抽菸都放在寶特瓶裡面
那當時土木那個階段或者是剛開始前半段的時候
我沒有說喔
那個階段是好像台灣的公共工程一樣
雖然你有管他但是呢housekeeping
就是各位知道housekeeping就是說內務整理
怎麼整理我跟你講搞得並不好
所以呢那個階段以後我才跟施工處講說
我們必須要痛定思痛
核四封存那麼久
我先講核四封存的那個時候是馬英九下令的
你內心會不會有怨
那核四封存的時候好像4月20幾號
那天我在...禮拜六那天我在電廠
因為為什麼 因為318學運的時候
那時候就風聞學運的學生說不定會跑到核四過來
所以呢在核四的300多個保警在那裡守著
突然間有一個禮拜六下午
我太太打電話給我說回來啦回來啦
我就說為什麼要回去
她說核四被封存了你知道嗎
我可以跟各位講一句話
你在那個時候你突然間聽到封存這兩個字的時候
你的心裡感受是怎麼樣 愣住了
對啊我過去的努力都被否決
我不知道什麼是封存
回來以後太太就打開電視給你看
江宜樺在那裡講
一號機安檢後封存二號機即日停工
我跟各位講一件秘辛
我們當時的政府非常沒有guts
我當廠長我要執行封存的任務
但是我總是要一張紙嘛
給我一個命令嘛
結果我就寫出去
結果你知道嗎 你猜沒有文
上面文給我回什麼話你知道嗎
這是一個經典的話
請以公司最高利益來著想
但是沒有公文誰要負責
我跟你講現在我們很多經理都說
那張文都找不到 都找不到
請以公司最高利益來著想
好啦最高利益來著想的時候
我們就說那我們要怎麼辦
他說你寫個三年計畫
各位封存三年我常在家裡笑
我說封存三年哪是他講的
是我當時要他們叫我寫個三年計畫送到原子能委員會去
所以說大家都以為是封存三年
哪有封存三年現在封存幾年了
當時的話術是說先封存核四三年
由後代子孫決定存廢
當時封存三年這都沒講
各位去調出來看看 都沒講
那只是說喔
就江宜樺講的說我們留給後代做一個選擇權
來我們直接這樣講
現在要重啟人才夠不夠
因為人必須要國家隊把他叫回來
我確實有問過
大家都還願意回來
還願意喔 對
但是問題就是說重賞之下必有勇夫
那就給多錢啊
給多一點錢嘛
接下來就要問最關鍵的問題了
因為蔡英文總統已經講了
她說核四重啟不可能也做不到
郭正亮上次來我這邊
他講說當局應該會做一件事情
就是公投就算過了
他跟你講說整個譬如說這個GE的團隊解散了
HITACHI的團隊解散了
所以團隊解散我就不能重啟了
再加上我的燃料棒已經送到國外去了
我們分成兩個部分來回答這個問題
第一個燃料棒送到國外了是不是永遠就沒救了
燃料棒再重新買重新訂 就有了
可能有更新型效力更高的燃料棒
那只要是重啟兩年到三年之內
我可以放燃料棒的話
燃料棒的製造時間夠
然後第二件事情就是說
顧問公司都沒有了你怎麼樣去弄
我跟各位講
顧問公司奇異當然都大部分都解散了
還剩下一些service的人在那裡
但是呢全世界做核能的難道只有奇異嗎
我剛講所以基本上
在物理上真要重啟只要政府不刁難做得到
做得到 做得到對不對
燃料棒也沒有問題
人力也沒問題
技術也沒有問題 對
因為當時的第三代進步式廢水反應爐現在也不算落後
那所以也沒有問題可以做
最後我再問一個問題
核廢料怎麼解決你核廢料不能解決完全不行
核廢料...
當時在核四的時候就已經考慮到核廢料的問題
核廢料有兩種廢料
一種是低階就是蘭嶼那一些就叫做低階核廢料
一種廢料是叫做高階核廢料用過的燃料
用過的燃料棒嘛 對用過的燃料棒
那我先講用過的燃料棒
用過的燃料棒的時候
我們就要從爐心出來以後
要放在爐心旁邊一個用過燃料池
給它等15年冷卻
所謂的冷卻是說輻射冷卻
然後呢再放到一個叫做輔助燃料廠房
放在原子爐旁邊放15年
放在輔助燃料廠房放25年
所以15加25 40年都不要送到外面去
然後呢低階的
讓它緩緩的冷卻 對對對對
那低階的呢我們在山凹裡面
有一個可以放兩萬桶的倉庫
這是無人搬運車都做得好好的
這個的話那一年半產生多少桶 120桶
所以我說40年我們都不用跟外界交涉
5千桶
都不用跟外界交涉
40年都放在廠內
放在廠內這個廠發生的電量有多大
一部機喔20個燈泡就有一個從龍門出來的
假如兩部機都發電的話
12345678910就有一個是從龍門出來的
對台灣電力有這麼大(幫助)
而且對台灣環境沒有汙染的一個地方
所以如果今天呢
大家真的覺得有電很重要
聯電、台積電這種大耗電
兩奈米三奈米
兩奈米一個廠據說跟整個台南甚至應該這樣講
大概就吃掉一個核三
這樣子的東西很重要
你覺得非常棒股市有它才行的話
那核電就是一個必然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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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預見而未預見 在 兩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且該加重結果客觀上可能預見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行為人主觀上有注意之義務能預見而未預見,亦即就加重結果之發生有過失,方能構成。良以傷害致人於死罪與傷害罪之刑度相差甚大,不能徒以客觀上可能 ... ... <看更多>
能預見而未預見 在 [問題] 刑法導致自殺有過失致死的討論空間嗎? - 看板Examination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就自殺這件事,刑法是不處罰自殺之人的,
其理由通說似乎是認為欠缺期待可能性所以無罪責,
因為自殺的客體仍係人,具有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構成要件該當性。
那麼共同正犯或從犯有無成立的空間呢?
首先如果依照限制從屬性說,幫助或教唆他人自殺者,
由於刑法不處罰自殺之人,所以不犯罪!
這顯然不符合人民的情感,
因此立法政策上於刑法第275條規定「加工自殺罪」,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
至於共同正犯或許可以被歸類在,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第三項)
而原PO所舉之例子,可能會有間接正犯成立的空間,
不過還是需要個案判斷,就像f大所說,要有預見可能很難。
最後刑法有一些特別規定,例如刑法第226條規定,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項)
不過這一類的「加重結果犯」依刑法第17條之規定,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
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還是要有預見可能性。
不過實務與學說對於本條之預見可能性究係主觀抑或客觀有爭議。
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50號刑事判例:認為是客觀
「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
惟加重結果犯,依刑法第17條規定,以行為人能預見其結果之發生為要件,
所謂能預見乃指客觀情形而言,與主觀上有無預見之情形不同,若主觀上有預見,
而結果之發生又不違背其本意時,則屬故意範圍,為刑法第13條第二項之間接故意;是以
,加重結果犯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並無主觀上之犯意可言。
從而共同正犯中之一人所引起之加重結果,其他之人應否同負加重結果之全部刑責
,端視其就此加重結果之發生,於客觀情形能否預見;而非以各共同正犯之間,主觀上對
於加重結果之發生,有無犯意之聯絡為斷。」
但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3062號刑事判決:認為是主觀
「
1.刑法第十七條之加重結果犯,係故意的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之結合犯罪。以
刑法第277條第二項傷害致人於死罪為例,非謂有傷害之行為及生死亡結果即能成立,必
須傷害之行為隱藏特有之危險,因而產生死亡之結果,兩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且該加重
結果客觀上可能預見,行為人主觀上有注意之義務能預見而未預見(刑法第14條第一項有
認識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亦即就加重結果之發生有過失,方能構成。良以
傷害致人於死罪與傷害罪之刑度相差甚大,不能徒以客觀上可能預見,即科以該罪,必也
其主觀上有未預見之過失(如主觀上有預見,即構成殺人罪),始克相當,以符合罪刑相
當原則(罪責原則)。
2.又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就其合同行為,均負全部責任,惟加重結果犯之加重結果
,行為人僅有過失,主觀上均未預見,則各共同正犯間就加重結果之發生,無主觀上之犯
意,當無犯意聯絡可言,各共同正犯就加重結果應否負責,端視其本身就此加重結果有無
過失為斷。
3.教唆犯或幫助犯(下稱共犯)依從屬性原則,依附於正犯之不法行為而成立犯罪,就加重
結果而論,共犯僅就故意之基本犯罪從屬於正犯,對加重結果則無從屬可言(過失犯不能
成立共犯),則其是否應對加重結果負責,亦唯共犯本身就加重結果之發生能否預見,有
無過失為問,且通常較諸共同正犯不易成立。尤其共犯對犯罪行為之風險製造及因果流程
之控制,一般均較共同正犯為少,故對其加重結果之成立與否,論斷應負之注意義務時,
允宜較共同正犯為輕。」
我個人比較支持這個判決的見解,畢竟刑法第12條第一項業已規定: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了。
※ 引述《ham (火腿)》之銘言:
: 因為對刑法不是很熟悉 想問如果出項類似考題有討論的空間嗎
: 或者是關於導致自殺其實根本不會考這種題目出來
: 例如
: A 甲長期於私底下對乙辱罵,乙不勘壓力負荷選擇自殺。試問如何論述甲?
: B 甲利用乙法律知識不足,詐騙取得乙三千萬退休金,乙無法面對家人而自殺。
:
: 試問如何論述甲?
: C 甲以自製木馬程式得知乙相簿密碼,隔日甲利用所知密碼侵入乙之相簿,
:
: 無意間發現乙獨自之裸照,隨後甲在網路上散布乙的裸照,
:
: 乙得知後因羞憤而自殺。試問如何論述甲?
: 想問重點在於導致他人自殺要不要討論過失致死罪或者是有其他的罪。
: 還是說考出來的話自殺部分視為陷阱不予討論之
: 希望請有研究的人幫忙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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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5.51.222
某甲以吆喝欲跳樓之某乙「不敢跳樓云云」之教唆行為惹起某乙自殺之故意,
某乙因而著手實行自殺,心有不干最終跳樓,故某甲成立加工自殺罪之「正犯」。
或者如果依通說之見解,某乙自殺不構成殺人罪之理由在於欠缺期待可能性,
那麼某甲仍然有可能成立殺人罪之教唆犯。
法條競合論殺人罪。
※ 編輯: mitransition 來自: 221.120.65.72 (02/20 19:56)
※ 編輯: mitransition 來自: 221.120.65.72 (02/20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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