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蘇巧慧委員邀請我一起加入這場座談會。
我在 #教育文化委員會,藝文產業的發展,以及藝文工作者的權益與勞動條件一直是我關心的重點。因此我有注意到,過去政府機關所訂定的一些著作權契約中,有以不合理的著作權條款,過度限制藝文工作者智慧財產權的情況。
我在上個月初也跟巧慧委員與其他委員一起舉辦記者會,呼籲政府單位之後的「藝文採購範本」能夠將「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17條的精神放進去,以 #維護創作者的著作權益;由其文化部作為該辦法的主管機關,應加強宣導各部會、業務單位,在從事藝文採購時,都該以保障創作者的權益作為最大考量。
#文化部要保障創作者
不僅是廣播人馬世芳的遭遇,我在藝文界的許多朋友也都向我反應過這類的情形,文化部作為藝術文化創作的主責部門,應提出具體可行的執行方案,切實督導政府機關日後在辦理相關藝文採購的時候符合上述相關法規範。
希望日後機關在辦理藝文相關採購及徵件活動時,都能考量採購案的目的以及需求,訂定合理的使用範圍和期限,才能發揮智慧財產最大的利用價值,並且也是對於台灣藝文工作者的保障。
#文化部 #藝文創作 #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 #創作者權益
林昶佐 Freddy Lim #蘇巧慧 伍麗華|Saidai / Reseres 范雲 FAN, Yun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90的網紅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本集主題:「當藝術遇上法律:藝術投資收藏的攻防對策」介紹 訪問作者:葉茂林 (Edward Yeh)律師‧博士 內容簡介: 畢卡索也得知道的一門課? 華人世界首部藝術投資相關法律專書 藝術蔚為最具品味、熱門之投資標的, 偽作、著作侵權、買賣糾紛、詐欺、失竊毀損...
維護創作者的著作權益 在 賴品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政府應該要帶頭尊重著作權!
感謝蘇巧慧委員發起這個記者會,我認同這方面仍有一些不足之處。目前我們在政府部門的藝文採購、委製,或是競賽方式中,都可以見到主辦單位不合理的著作權條款,像是會在合約中提到:
1. 「著作權全歸主辦方(甲方)所有」
2. 「要求參賽者(乙方)不得行使或放棄著作人格權」
3. 「無償授權」
4. 「專屬授權」
5. 「無限期不限範圍使用」
雖然依契約自由原則,且契約必須經雙方同意才生效,但既然《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17條第一項中,已經規定「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廠商履約結果涉及履約標地所產出之著作權者,機關依案件之需要,應於契約內就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訂定合理必要之約定」,就應該去落實立法精神,完整保留創作者的權益。
我認為,公部門藝文採購甲乙方的著作權爭議,其實正是反映了多年以來,公部門因循舊約、圖謀便利,忽視創作者權益的結果。
而 #文化部 作為藝文創作的主責機關,應該承擔起呼籲各部會、業務單位,在從事藝文採購,以及制定相關規章、簽約時,都該以保障創作者的權益作為最大考量。
所以,我也建議兩點:
📌 政府單位之後的「藝文採購範本」能夠將「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17條的精神放進去,以維護創作者的著作權益。
📌 文化部有建立「文化藝術採購作業專區」,應該要多加宣導,其他單位也可以參考討論,幫助業界制定更適切的契約範本,讓創作者能夠更安心的創作、更安心的投遞發表。
#乙方要團結 #文化部 #創作者權益
維護創作者的著作權益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本集主題:「當藝術遇上法律:藝術投資收藏的攻防對策」介紹
訪問作者:葉茂林 (Edward Yeh)律師‧博士
內容簡介:
畢卡索也得知道的一門課?
華人世界首部藝術投資相關法律專書
藝術蔚為最具品味、熱門之投資標的,
偽作、著作侵權、買賣糾紛、詐欺、失竊毀損等各種NG也伴隨而來,
置身其中的畫家、藏家、投資人、畫廊或經紀業者,乃至拍賣公司,
該如何捍衛自身權益,並及早預防、避開風險?
葉茂林律師透過28則深具代表性的藝術交易經典案例,
將繁瑣燒腦的判決書,轉化為流暢好讀的法庭教戰寶典,
引領讀者避開法律地雷,悠遊藝術創作,投資無往不利!
拍賣圖錄內容出包,不論錯誤大小均可解約?
拍賣公司擅自賣出未交割拍品,已涉違約?
賤價購得席得進、星雲等大師偽作,可否以此為由拒付尾款?
買到假畫如何驗明正身?疑遭賣家「暗坎」的真品證明書又該如何討回?
終止託售卻拿不回畫作;藝術家與畫廊誤簽終身約該如何解套?
仲介買賣畫作,約定不清當心公親變事主!
寄放銀行保管箱的貴重物品失竊,修繕施工不慎毀損藝術品,賠償金額如何判定?
利用AI大數據資料庫產生的判決分析,也可主張著作權?
本書作者 葉茂林律師,任職於博識本國法及外國法律師事務所,是台灣少數處理藝術領域法律糾紛的專家。他將多年所見國內的藝術法律糾紛與判決,有系統地篩選、整理跟分析,分門別類收錄於「藝術拍賣防雷」、「買賣及所有權等相關糾紛」、「偽作贗品交易」、「仲介委託爭議」、「失竊毀壞求償」、「著作權益維護」共六大單元。
各單元下的每篇文章採用簡明的「事件緣起」、「法院判決」、「律師叮嚀」三階段架構,輔以說故事般淺顯方式,方便讀者輕鬆讀完相關案例,並從「律師叮嚀」學習避開糾紛或維護權益的做法,既是華人世界首部藝術投資相關法律專書,更是畫家、藏家、投資人、畫廊業者或經紀,乃至拍賣公司都值得入手的法庭教戰寶典!
作者介紹:葉茂林 (Edward Yeh)律師‧博士
博識本國法及外國法律師事務所 主持律師
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法學博士/碩士、紐約大學法學碩士。曾任教於美國天普大學及台灣數所大學,教授科目包括:著作權法、國際智慧財產權授權、網路法、國際商業交易及中英文商業合約撰擬等。1994及1997年先後獲選為美國德州大學法學院「德州學者」及「少數族裔傑出校友」,並在美國執業多年。
過去曾在台灣的知名法律事務所專任智慧財產權顧問,並擔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法調解委員及修法諮詢委員等職,長達十年之久。目前也擔任多家畫廊、拍賣公司、藝術家以及畫廊協會、國際藝術博覽會業者的法律顧問,是台灣少數處理藝術領域法律糾紛的專家。
■著有:
《解僱與被解僱:員工與企業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e世界的法律初體驗-網路智財權、隱私權、電子商務》
《資訊法律(一)-著作權法與消費者保護法》
《資訊法律(二)-Internet、多媒體、藝術作品與著作權法》
《編採人員v.s.著作權法》
《營業秘密保護戰術-實務與契約範例》(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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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創作者的著作權益 在 張耀中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彩虹眷村著作權讓渡 議員憂心市府權益不保』
〔記者黃鐘山/台中報導〕台中市著名景點彩虹眷村,原創作者黃永阜色彩繽紛的畫作吸引遊客,市議員張耀中今天說,黃與文創公司簽訂著作人格權授權、讓渡書,恐讓彩虹眷村消失;文化局回應,市府擁有建物及建物上的彩繪所有權,會依法與文創公司研商。
張耀中說,彩虹眷村的出現,算是台中觀光的一大奇蹟,國際知名旅遊指南孤獨星球曾加以介紹,也曾讓英國和日本的旅遊網站報導為「全台十大IG打卡點」及「台灣最想去的拍照景點」等殊榮。
他又說,黃永阜爺爺曾在101年與文創公司簽訂著作人格權的授權契約,另103年又與該公司簽訂著作授權的讓渡書,之後簽訂認養維護計劃書,並宣稱依文創品牌的市場價值估計約上億元,萬一文創公司另行主張這些畫作著作權利,市府如何因應?
文化局長王志誠指出,彩虹眷村現為彩虹景觀公園,建物權利很清楚當然是市府的,上頭的著作也屬於市府,但市府會重視原作者黃永阜與該公司簽訂的著作授權契約,並在法律規範的前提下,維護台中個文化景點資產。
副市長林依瑩表示,市府會站在維護最大公共利益的立場,願和文創公司來討論,讓彩虹眷村永遠留在台中。
維護創作者的著作權益 在 108年創作在網路上被盜用,該如何維護自己的著作財產權?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發現自己的 創作 在網路上被盜用,該怎麼 維護 自己的 著作 財產權呢?貓頭鷹博士整理好3種方式,快來看看吧!本影片音樂僅能於Youtube頻道使用。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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