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著作權法粗糙修法,還給音樂人公平的創作環境!」
前天在和音樂人一同召開的記者會上,我揭露了國慶籌委會請各團體無償授權著作權的發函,引起了不少討論,更讓許多音樂圈的先進發表了他們相關的經驗。
對此,籌委會昨天也給出了回應:
「歷年均編列音樂製播採購案經費,並要求得標的合作廠商,依相關著作權規定合法付費,申請國慶大會期間所播放的音樂授權」,「也會函詢民間音樂協會團體,是否有意願於國慶期間共襄盛舉,若願意無償提供授權,亦會透過各種不同的形式表達誠摯的感謝。」
其實,意思就是說:「我們會付費,但也會問願不願意免費給我們用,如果願意,我們再用不同方式來感謝。」
然而,這樣的回應我認為仍有問題,我認為,政府不用拐彎抹角的詢問是否願意無償,當使用音樂或邀請團體演出時,直接給足表演及音樂授權經費,這是最基本的尊重,也讓創作者能專心呈現他們最動人的作品。
除此之外,其實當天記者會上,我們針對近期智慧財產局相關修法中可能引發的問題,花了非常多篇幅來討論;有部分政策,我希望主管機關能再多聽聽創作者的聲音。
其中最具爭議的,便是《著作權》修法第 55 條,將公園廣場舞納入著作權合理使用的範圍,以免民眾只是因為在公園播音樂跳舞就被抓去關,修法理由中強調,擴大合理使用範圍,是為了保護公共利益及個人身心健康。
不過,先前由於這類情形是否合法的情況並不明朗,雖然並沒有民眾觸法上的前例,但是,我們也能理解會有民眾擔心,只是因為在公園跳舞就觸法受罰。因此,這次修法主管機關排除公園廣場舞的刑責,回應民眾的擔憂,這部分我們完全支持。
但,若直接將公園廣場舞納入合理使用,就可能會讓音樂人無法獲得合理報酬!
對此,有學者評論,「行政院草案的處理方式,不是調整不合理的刑罰規定,卻是讓利用人從此不必支付使用報酬給音樂人,難怪音樂人會有意見」、「智財局應該協助建立授權機制,而不是破壞著作權的經濟價值」等。
此外,新增的第 29 條之 2 ,則規定針對錄音著作於固著在視聽物之後,無法主張侵權的部分,我們理解智財局試圖將視聽著作物的著作權權利單純化本意,但也希望條文能更細緻,以避免學者提出的,若非法利用時,可能也會享有免侵權優惠的狀況,這都是我們不樂見的!
雖然這些修法條文牽涉到複雜的著作權權益問題,但回歸本質,都是音樂人重要的心血及理應得到的報酬。
我期盼主管機關能更細緻的,與音樂圈朋友們持續對話,綜合業界及專家的意見,共同討論出多贏的方向,也讓「創作應被肯定」的價值能被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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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合理使用 在 蘇巧慧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在本次東京奧運賽事中,我國選手屢創佳績,讓全國人民看的目不轉睛、十分刺激。
也因為這樣,每當台灣選手奪下獎牌或戰勝強大對手時,大家不免俗會想將歷史畫面截取下來放上社群平台,好讓更多親朋好友即時知道這個好消息,並分享這份光榮與喜悅。
當眾多截圖畫面放上網路,也衍生了兩個法律問題,一個是 #自己正在收看的奧運轉播畫面來源是否合法?
如日前就有民眾被發現使用的機上盒會連結上侵權網站,以非法方式收看奧運節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醒,這樣的行為,雖然不一定會面臨刑責;但若機上盒因業者被警方查緝而切斷訊號,不僅將無法觀看節目,甚至可能求償無門。
第二個問題,即便是收看合法頻道轉播的奧運節目,就 #可以直接截圖電視和手機畫面並轉發嗎?
經辦公室向智慧財產局詢問,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關於著作合理使用之規定,由於一般民眾在個人社群網路平台上,分享奧運賽事訊息絕大部分不涉及商業行為,且截圖畫面僅占賽事節目中非常少的比例,尚不致構成著作財產權上的侵害。
所以提醒大家:在截圖時千萬不要超出合理使用範圍,並應遵照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將截圖出處來源標示清楚」,才能在熱情分享奧運賽事訊息時,避免自身的觸法疑慮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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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於著作權合理使用想有更多了解,可參考下方智財局網站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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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
民國十七年(1928年)首次制訂。現行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了著作財產權的限制,除了第六十五條規定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外,第六十五條前各條規定需在合理範圍內得使用,而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受限制的各種狀況,是屬於廣義範圍中的合理使用概念。
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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