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維護公益訴訟 在 中國國民黨 KM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台北地院判決恐形成寒蟬效應 國民黨必定上訴到底
「蘇嘉全訪印尼電文案」的台北地院判決,悖離民主價值,阻礙民主發展,對台灣政治環境造成寒蟬效應。
台北地檢署針對該案早已認定「駐印尼代表處回報外交部之電報」內容為真,只是日期誤植,且記者會內容是涉關國家公益之可供公評之政治性評論,依據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應予以不罰。
結果台北地院在民事上卻做出迥異於刑事訴訟結果的判決,重判羅智強、王育敏、游淑慧、黃子哲等人200萬元。這種判決,就是對言論自由的限縮,刻意造成寒蟬效應的社會氛圍,壓迫人民監督政府的言論空間。
為了民主與自由,國民黨將會提起上訴,希望高等法院能做出維護人民監督政府、言論自由權利的判決。
維護公益訴訟 在 楊華美 花蓮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我的議會監督原則-公民參與、落實執行、資訊公開】
今天是花蓮縣議會19屆第15、16臨時大會的程序委員會,現場討論很多,也辛苦花蓮縣政府各局處在程序會上的說明。其中想要跟大家分享幾個我長期關注的議案:
🏊♂️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游泳池改建全民運動館
身障朋友的權益一直是我所關心的,身障溫水泳池從暫停營運到耐震初評、詳評後,表示該建物遭0206地震損及結構,雖有跟亞威合作,提出身障者游泳復健的替代方案,但仍有相當多身障朋友反映,期待有更友善身障者游泳復健的空間。
我多次跟教育處饒處長提出建議,花蓮的全民運動館應該思考身障泳池這個位置(原本縣府規劃在佐昌、吉安菸廠),最後花蓮縣政府終於採納建議,選擇該址向中央爭取經費及地方編列預算,計畫原址重建五層樓的新建築,讓身障朋友能夠有符合需求的設施可以使用。
📌我的訴求🔊:全民運動館雖然是多元的運動場館,但我期望這是一座友善身障朋友的運動場館。縣府委外設計的同時,希望能夠納入身障團體的聲音,把他們日常的需求規劃到空間設計。
🐔 #花蓮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
這是我過去一年來不斷在跟縣府、畜牧業者、公民團體、自救會等不同立場的人民溝通的議題。2020年9月我召開「花蓮畜牧業發展願景」專案會議,期望夠拓理性的對話讓各方理解彼此的立場。可惜後續縣府所召開的專案會議、草案說明會,現場不同立場的民眾沒有好好對話的機會。
對我而言,我認為制定自治條例以及事前審查、事後稽核的落實是兩個層面的事情,但都同等重要。我今天也提出以下幾點質疑,像是鎮市公所是否有足夠的能力、工具對污染做事前審查,還是可以透過一個專業的委員會預防?是否能夠成立公益信託基金因應後續畜牧業可能污染的風險?是否已規劃既有業者退場機制及輔導升級機制?
📌我的訴求🔊:希望縣府發揮整合的角色,讓平台會議能夠有效的讓不同立場的人民良性討論,作為政策制定的基礎。此外,針對畜牧場的審查、稽核、升級、退場都要規劃配套措施,讓業者的污染能夠降低,甚至達成循環經濟的有效利用。
⛏ #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
最後再談到礦石稅,也是今天爭議最久的一個議案。地方政府要能財政自主相當不容易,若能有合理、合法的財政收入,包括我在內,我想各界都樂見其成。
但從去年開始縣府提出的礦石稅自治條例,幾位議員對於稅額每公噸70元如何制定、不同礦種單一稅額、經費如何運用、福安訴訟案的因應就已經有疑問,而縣府的幕僚單位經過一年的時間都未能提出合理的說明。
📌我的訴求🔊:希望縣府能夠在議會審議之前提供充足的資訊,讓議會及社會大眾能夠基於資訊有共同的討論基礎,不要在資訊不充分的情況下送進議會造成對立。
#公民參與
#落實執行
#資訊公開
維護公益訴訟 在 公益訴訟制度維護民衆利益】全國政協十三届三次會議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全國政協委員、國務院參事甄貞表示,推進的 公益訴訟 制度,有助 維護 民衆的權益,幷形成了 維護 司法公益的中國方案。 Sai Tinwin i 2 drugih. ... <看更多>
維護公益訴訟 在 環境公益訴訟 - YouTube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 訴訟及討論運動策略,提供居民法律協助;我們努力爭取成為10%勝訴的一員,與居民一起 維護 那片翠綠山林、那彎清澈溪流及賴以為生的土地。 環境 公益訴訟. ... <看更多>
維護公益訴訟 在 [課業] 行政法兩題-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學稔一試就上2019版第三回
25. 關於我國行政訴訟法之公益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選項是錯的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9條規定,公益訴訟之提起仍應與自己權利與法律上利益受侵害
有關
→法條題可以無關(,而且這就是民訴的不作為訴訟)
(B)選項是錯的
行政訴訟法第9條之公益訴訟,如同撤銷訴訟、確認訴訟與給付訴訟一樣的獨立的
訴訟類型
→我認為產生法律效果不同才這樣分…公益訴訟是類型,與法律效果無關。
(C)選項是對的
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能依據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請求法院判命主管機關依同法第71
條第1項之規定,作成令違規行為人限期移除其廢棄物之行政處分。
解答如下:
這是106年11月第1次聯席會議見解。
(D)選項是錯的
公益社團法人,於其章程所定目標範圍內,由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社員,就一定之法
律關係授予訴訟實施權,所提起之訴訟,亦為公益訴訟之一種。
解答如下:
因依行政訴訟法第35條所規定「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於其章程所定目的範圍
內,由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社員,就一定之法律關係,授與訴訟實施權者,得為公共
利益提起訴訟。」是謂選定當事人,且有「共同利益之社員,授予訴訟實施權」之
限覺,並非公益訴訟。
我的疑問是:同法第9條不是就有講說人民可以為維護公益提起公益訴訟嗎?那這樣
依35條提的算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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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下列何者不是一般處分
(A)選項是一般處分
內政部消防署於颱風來臨前夕下命撒離某一村的村民。
(B)選項不是一般處分
行政院環保署依據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公告某些類型的商店禁止免費提供塑膠袋。
我的疑問是:
一般處分是 具體事+一般人
行政處分是 具體事+特定人
法規命令是 抽象事+一般人
A選項 具體事+特定到某一村→應該算行政命令了?
B選項 具體事+一般人 →一般處分
剛好和解答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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