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金難買早知道 但立院公報隱約透漏體育署將擺這一道
待過立院,特別是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的助理,提及與 #教育部 的互動(交手)過程,很少有人不翻白眼,不過,即便質詢稿寫得辛辣,議場上砲火隆隆,教育部通常可以全身而退,原因很簡單,這個部會掌握了非常龐大的預算和資源,許多選服都得看其臉色,尤其是若爭取到各種校舍改建或設備經費,在選舉時便可得到家長會在校門口掛上紅布條歌功頌德一番。
教育部所屬的 #體育署,多數的業務都是採委外發包,組織體質未變,政黨怎麼輪替,從體委會改制為體育署,體育官員和各運動協會的主導人士組成仍是近似,連出包都是同一套戲碼,正常地演出。
許多政治人物或因自身喜愛各種運動,或是想藉著擴展人脈,熱衷於擔任各種體育協會的理事長,體育界人士也樂觀其成,心知這對於爭取舉辦大型賽事或各種經費很有助益,兩者互蒙其利。
國人對運動員的支持向來是跨越黨派,昨晚傳出我國奧運代表團赴日,官員坐在商務艙,而選手坐在經濟艙,輿論為之譁然,對教育部和體育署大加撻伐。奧運四年一次,讓選手在最佳狀況出賽,應該是基本常識。即便只有三小時航程,舒適與否,多少會影響選手的身心狀況,雖然防疫優先,至少要先一一徵詢選手的意願,了解個別情況後給予自主性選擇。
讓奧運選手搭商務艙,是政府的承諾,違背諾言,相關人員就該負起責任,這點沒有疑義。我好奇的是,改以包機方式而未安排選手搭商務艙這件事,難道國會事先不知情嗎?查找了一下立法院公報,果然早有跡象。今年4月29日,立院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安排了 #2020東京奧運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備戰作業整備及新興體育項目列為未來奧運競賽項目之選手培育 專題報告,當天質詢大多聚焦於台中市柔道教練重摔男童事件,也是俗稱的時事題,較少提及籌備細節。
即使距離奧運僅剩兩個多月,但立委們對於向來做事不太牢靠的體育署,仍是輕輕放過,沒有積極地去做強力監督。事實上在當天備詢中,體育署官員已經透露規劃的雛型,將採包機模式,對於選手能否搭乘商務艙,則含糊以對。
看著一群立委一副恍然大悟,跳出來跟著我們大家一起嗑瓜子邊狂罵,有點哭笑不得。對於體育署這種兼具 #鐵板 暨 #古溜 特色的部會,拜託下次要盯牢一點啊!(咦,還有下次?)
——————
洪委員孟楷:(12 時 18 分)次長、署長,2020 東京奧運還有相關的運動會大家都很關心,我直接請教,並從選手這一次的食衣住行談起。去年 3 月我在院會質詢蘇貞昌院長的時候,確認這一次東京奧運代表團,我們的所有選手都會坐商務艙出發嘛!對不對?是不是確認了?
主席:請教育部體育署張署長說明。
張署長少熙:目前這個部分還在規劃,但是以這個為……
洪委員孟楷:還在規劃?去年……
張署長少熙:我們現在是講包機……
洪委員孟楷: #去年院長答應要商務艙啊!
張署長少熙:……是 #包機。
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騰蛟:目前我們是 #朝包機的方式處理。
洪委員孟楷:好,用包機的方式處理的話,#飛機上面有商務艙、經濟艙,那要怎麼規劃?
林次長騰蛟:縱使後面是經濟艙,因為一個飛機可以搭四、五百個人,我們去的人數大概一百多個人。
洪委員孟楷:你坐什麼飛機可以搭四、五百人?
林次長騰蛟:包機的部分……
張署長少熙:目前我們還在跟航空公司洽談,因為商務艙……
洪委員孟楷:只剩多久的時間了?
張署長少熙:這個部分沒有,我們現在是儘量,因為這個部分牽涉到日本的限制,我們還在拿資格嘛!很多人要拿資格,最晚的話,7 月 1 日都還會最後公布。
洪委員孟楷:沒錯。
張署長少熙:田徑嘛!7 月 1 日。
洪委員孟楷:飛機前往一定是分批嘛!
張署長少熙:人數會決定我們團的大小。
洪委員孟楷:我們不是所有比賽項目都集中,開幕的時候,當然選手基本上要在,但是有一些比賽項目是分批嘛!
張署長少熙:所以剛剛講……
洪委員孟楷:去年質詢蘇貞昌院長時,蘇院長很「媠氣」,他說選手都要搭商務艙。
張署長少熙:沒錯,上次總統在 2016 年就已經答應以後選手出國,類似這類比賽都讓他們坐商務艙。
洪委員孟楷:尤其是日本東京跟我們臺灣距離近三個小時就可以飛到了。
張署長少熙:是,再跟委員報告,因為有些飛機的商務艙沒有那麼多,我們就會在一般的艙別,讓他……
洪委員孟楷:所以現在協調班次、什麼時候分批出發,還有讓選手都坐到商務艙,這三個是最基本原則,對不對?可不可以確認之後,整理相關的資料給本席,好不好?
林次長騰蛟:補充一下,我們把這三項資料都提供給委員,我們去程的部分,基本上會以包機為原則,回程的部分,則根據他的賽事,依照東京奧運規定比賽完兩天一定要飛回來,所以會分批回來,分批回來原則上就會以商務艙來進行安排。
👉以上質詢內容,請參見立法院公報第110卷第56期
👉以下為質詢影音連結
第10屆 第3會期
會議時間:2021-04-29 09:00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邀請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列席就「2020東京奧運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備戰作業整備及新興體育項目列為未來奧運競賽項目之選手培育」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https://ivod.ly.gov.tw/Play/Full/13583/300K/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高金素梅 吉娃斯 阿麗,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第6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 一、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 二、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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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洩密上緊發條 中科院境管逾萬人
🔺 追案橫跨兩屆四會期
🔺 #天麟用心 #國民放心
長期關注天麟的好朋友,對於 #中科院 一定不陌生。
🗣 我在上一屆任期的最後一個會期於質詢時指出,中科院在2019年5月到9月長達五個月的時間, #將涉密人員名單下架。經過移民署追查,這期間有302位涉密人員出境,且有15人前往香港,中科院完全沒有掌握,因為中科院的出國管制規範不含香港;另外,中科院當時表示該期間有2人前往柬埔寨,但移民署的資料卻有3人。
🖋 去年宣誓就職之後,我於第一會期即提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嚴格規定中科院全員出國 #均須經過院方核准,且涉密人員及前往陸、港、澳地區有更嚴格的規定,期能全面把關我國國家安全。
⚠️ 但於3月19日質詢時,我再度發現,中科院仍舊沒有掌握任何員工進入陸、港、澳的狀況,且國防部還信誓旦旦地說,自上次質詢之後就沒有中科院員工進入中、港。然而,我們跟移民署調的資料顯示:有10位入境香港,甚至有2位進入中國,而其中一位還於回國後接下 #機密專案!
📑 行政院也注意到了這件事的嚴重性,於去年5月提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保留了我提案中全院境管的精神。在立法院諸同仁的共同努力之下,本條文終於於今年5月18日正式三讀通過!
🔎 我的任務當然還沒有結束,通過的法案之中,將詳細的中科院人員出國、出境管制辦法留給國防部制定。因此,國防部制定了什麼樣的內容,以及中科院是否有確實執行境管,我都會持續為大家把關!
👍🏻 國防部已經於7月5日公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申請出國出境辦法草案」,規定中科院自院長到替代役男等一萬餘人,要出國、出境均須經過核准,且非經核准不得進入或經由第三地轉往陸、港、澳地區等,均符合我的提案方向,在此要肯定國防部與中科院的努力。
💪🏻 我身為外交國防委員會的召委,樂見國防部與中科院拴緊螺絲,未來我必定會持續監督把關,確保國家安全!
#感謝立法過程中所有投入的夥伴
YuHsin Chiang
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時間 在 台灣民眾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蔡總統第一時間發賀電
#別忘了中華隊看不到謝淑薇
台灣網球名將謝淑薇,在台北時間11日深夜奪下溫布頓網球女雙后冠,雙打排名可望重返世界第一,如此亮眼的成績,#卻因為3月的聯邦盃未被網球協會所主導的中華隊安排出賽,無緣披上國家隊戰袍出戰東京奧運。
蔡英文總統在謝淑薇封后的第一時間,就發文恭賀,速度之快,對比當年世大運結束後喊出「改革體育協會」,還用大家最熟悉的金句「#不要懷疑政府改革的決心」來替體育改革來背書,但如今4年過去,體育協會依舊亂象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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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屢扯選手後腿,協會惡行罄竹難書
我國共有40多個奧、亞運單項體育協會,不只是我國對外報名賽事的唯一窗口,也負責培養選手、教練,以及選拔選手出國比賽的權力。但歷年來當國內選手需要協助時,各項體育協會卻是拼命扯選手後腿。
謝淑薇與協會之間的糾葛,事實上年初田徑圈也曾發生過,根據週刊王報導,#鐵人三項國手張綺文 今年為了爭取東奧資格,報名參加日本亞錦賽,協會卻沒有協助報名,一度報名成功後甚至「還被除名」,日方則是回應「要問你們協會」。
另外,大家最熟知的,就是 #世界球后戴資穎,在2016里約奧運時,因為羽協提供的球衣、球鞋不合,但卻在羽協強硬要求,穿上不習慣也不同尺寸的鞋子,打到「腳底破皮流血、起水泡」的嚴重慘況。
其他,還包括2015年 #田徑好手葉耀文 在卡達亞洲青少盃,居然用「借來的」竿子完成比賽;2016年,曾參加4屆奧運的 #射擊國手林怡君指控,因轉換比賽項目而換教練,連帶受到中華民國射擊協會打壓,阻撓新教練陪同她出國比賽,只能黯然宣布退出國家隊。#世大運羽球金牌王子維,則是因爲沒穿贊助商球衣,被羽協重罰10萬元。
各項體育協會出包事件層出不窮,許多台灣運動員卻害怕遭到報復而無力抵抗,讓體協迂腐、官僚的文化持續,在政府的縱容下逐漸成為失控的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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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完國體法後,體育改革就能落實?
2017年7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體育法》修正案,讓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針對特定體育團體進行輔導、訪視以及考核,並針對訪視結果列為經費補助之依據,讓民眾紛紛響應加入各項協會,期盼能成為改革新血。
然而事實卻是各項協會為了阻止改革,#明目張膽伸出黑手干預,排球協會引入超過3000位人頭會員阻止改選;籃協也動員超過千位投票部隊,泳協甚至透過章成規定會員上限300人,讓協會淪為小圈圈、家族企業,讓有心改革的選手敢怒不敢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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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當有台灣好手在國際繳出優異成績,我們都會驕傲地向全世界介紹「台灣之光」,此時政府也會積極「沾光」,但最實際的體育改革,卻是做半套,#修完法就當沒事,無視後續協會的各種改選亂象。
這次奧運謝淑薇的缺席風波,又讓體育協會掌權選手權益的問題再度浮上檯面,當年蔡總統 #曾在2016年承諾設立外部獨立的仲裁小組,顯然無用武之處,台灣的體育改革,究竟還要浪費選手多少年的青春,箝制多少年輕選手的未來才要落實?
#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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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打擊假消息」專區正式上線,歡迎分享,對抗抹黑抹紅的認知作戰 ✊️
https://www.tpp.org.tw/factcheck
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時間 在 高金素梅 吉娃斯 阿麗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第6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 一、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 二、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
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時間 在 黨團協商(112年07月28日) |立法院- YouTube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立法院 黨團協商主席: 游院長錫堃日期: 112年07月28日 時間 : 14 : 30 會議 ... 第10屆第 4 會期 (含)之前的議事轉播影片,請至本院IVOD會議隨選系統查詢 ... ... <看更多>
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時間 在 護理立委陳靜敏 - Facebook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了3年,是在本屆第六會期的最後2天才遞補上立法委員。許多時候我也會認為,民進黨在護理政策上有許多需要檢討的地方,我也只能在民進黨這個 ... ... <看更多>
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時間 在 [新聞] 柯文哲表態支持安樂死王婉諭批沒講配套- 看板Gossiping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 引述《eatk (吃K)》之銘言:
: 柯文哲表態支持安樂死 王婉諭批沒講配套不負責任
: 聯合報 記者林縉明/台北即時報導
: 對於柯文哲表態支持安樂死,王婉諭表示,柯文哲常常想到什麼就講什麼,柯表態支持安
: 樂死,卻沒有具體說明相關配套跟限縮樣態,這不是負責任政治人物該有的態度。
: https://reurl.cc/mD8n8A
: 備註
: 柯痞嘩眾取寵根本不如燈泡媽
立法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尊嚴善終法」草案
法規名稱:尊嚴善終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提案字號:立法院第 10 屆第 1 會期第 4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資料來源:院總第 1155 號 委員提案第 24123 號
提 案 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邱臣遠
高虹安
蔡壁如
賴香伶
張其祿
案 由:本院民眾黨黨團,鑑於國內現行法律及制度對於病人選擇臨終方式之權利
未臻完備,故為維護人性尊嚴及個人自主權,國家應積極保障病人之醫療
自主權,包含請求醫師協助自殺及自願積極安樂死之權利,爰提出「尊嚴
善終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尊嚴善終法草案總說明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於 107 年 11 月 15 日發布之「國情統計通報」(第 218 號
)指出,我國國人平均壽命截至 106 年已達 80.4 歲,創歷年新高。若觀察所謂「
健康平均餘命」係代表國民身體健康不需依賴他人的平均期望存活年數。健康平均餘
命由疾病、功能障礙及死亡的存活曲線,分別計算各年齡別健康生命之存活率與未罹
患慢性疾病狀況下之平均餘命。依衛生福利部統計,平均壽命與健康平均餘命之差距
(即不健康之存活年數),105 年為 8.8 年。換言之,國民平均需依賴他人照顧之
年數已高達 8.8 年。再者,行政院主計總處於 108 年 7 月 7 日發布之「國情
統計通報」(第 133 號)指出,依內政部統計,108 年 6 月底我國老年人口(65
歲以上)達 352 萬人,年增 5.2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預計 115 年我
國老年人口比率將超過 20%,並邁入「超高齡社會」,且直至 2029 年之未來十年
,65 歲以上人口數推估將增加 183.2 萬人。
此外,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 2018 至 2030 年間老年人口增加 216 萬人。台灣同志
諮詢熱線協會於 2017 年發布「安樂死合法化相關議題看法調查」問卷,結果顯示超
過九成(92 %)表態支持台灣通過安樂死合法化。由上述統計資料可以得知善終議
題迫在眉睫。
況且現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及《病人自主權立法》尚未能符合部分重症病人之需
求。儘管我國自 2000 年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立法後,賦予國人臨終時可以選
擇拒絕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Do not resuscitation,DNR )之權利。惟根據衛生
福利部之資料統計,截至 108 年 9 月止,僅有約 64.85 萬人將 DNR 意願註記
於健保卡。換言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上路 20 年後,僅約 0.03 %之成年民眾
(依內政部最新統計,截至 108 年 8 月底止,20 歲以上人口數則為
19,296,304 人)預立同意安寧意願註記。又依據中央健康保險署 2017 年統計,病
人死前一年接受安寧照護比率為25.2%。此外,《病人自主權立法》自 108 年 1
月實施後至 108 年 9 月止,亦僅有約七千人預立醫療決定意願。換言之,《安寧
緩和醫療條例》及《病人自主權立法》制度之實踐效果不彰,由此可知現行法律架構
僅允許「自願消極安樂死」(Voluntary Passive Euthanasia)似未能滿足國人之需
求。因此,「醫師協助自殺」(Physician Assisted Suicide)及「自願積極安樂死
」(Voluntary Active Euthanasia )應有合法化之必要。
觀諸國際「醫師協助自殺」及「自願積極安樂死」合法化之現況,自願積極安樂死及
協助自殺皆合法之國家或地區包含: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哥倫比亞、加拿大、澳
洲維多利亞省。又協助自殺已合法之國家或地區包含:瑞士、奧地利、芬蘭、德國、
美國(奧勒岡州、華盛頓州、蒙大拿州、佛蒙特州、新墨西哥州、加州、科羅拉多州
、夏威夷、緬因州)。又上述自願積極安樂死及協助自殺已合法化之國家或地區,其
醫學會皆修正原本「不支持」之立場,而對自願積極安樂死及協助自殺改採「中立」
之立場。換言之,國外已有醫學會不反對或有條件支持自願積極安樂死及協助自殺之
實例,並且多係跟隨自願積極安樂死及協助自殺合法化而更改。因此,希冀本法之制
定得促成國內相關醫療專業組織對自願積極安樂死及協助自殺抱持中立之立場。再者
,世界醫師會(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WMA)於西元二○一七年十月十四日通
過最新修定版之〈日內瓦宣言〉(Declaration of Geneva ),作為現代醫師誓詞及
醫療倫理之指引。其中,主要增訂內容包括:「病人的健康與福祉將是我的首要顧念
;我將尊重病人的自主權與尊嚴。」換言之,病人之福祉、自主權與尊嚴,亦為醫師
應考量之原則,而不再僅限於病人之健康。
綜上所述,國內現行法律及制度對於病人選擇臨終方式之權利未臻完備,為維護人性
尊嚴及個人自主權,國家應積極保障病人之醫療自主權,爰參考國內外相關立法例,
擬具《尊嚴善終法草案》,其立法內容要點如下:
一、本法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用詞定義。(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
二、申請尊嚴善終之實體要件。(草案第四條)
三、醫事人員之禁止行為。(草案第五條)
四、申請尊嚴善終之程序要件。(草案第六條至第八條)
五、病人撤回尊嚴善終申請之權利。(草案第九條)
六、審查尊嚴善終之程序。(草案第十條)
七、執行尊嚴善終前之緩衝期及開立處方與藥物之準備期間規定,以及執行尊嚴善終
時應遵循事項。(草案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
八、醫院及醫事人員之登載、保存及保密義務。(草案第十四條)
九、尊嚴善終審查委員會之設立、執掌、組成等。(草案第十五條)
十、醫師之不施行權。(草案第十六條)
十一、執行尊嚴善終之醫院條件及醫師資格。(草案第十七條)
十二、依本法規定之義務執行或協助病人尊嚴善終者之責罰豁免。(草案第十八條)
第 1 條 (立法目的)
為維護個人之尊嚴、保障個人選擇臨終方式之自主權,並建立審查機制以
維護病人之福祉,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名詞定義)
本法所稱尊嚴善終,係指依病人自願之請求,由醫師終止病人之生命,或
由醫師提供終止生命之協助,而由病人自行終止其生命。
第 4 條 (尊嚴善終實體要件)
病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尊嚴善終: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具完全行為能力者。
三、符合第二項規定者。
病人申請尊嚴善終,應符合下列各款臨床條件:
一、疾病無法治癒;
二、痛苦難以忍受;
三、醫生及病人皆認為無其他合理替代方法者。
第 5 條 (醫事人員禁止行為)
醫事人員及照顧服務提供者不得主動與病人討論有關尊嚴善終事宜或建議
病人申請尊嚴善終。但病人主動要求之情形,不在此限。
第 6 條 (第一次申請程序)
病人應親自且明確向其主治醫師提出第一次申請,並得依其狀況以口頭、
手勢或其他溝通方式為之。
第 7 條 (第二次申請程序)
病人經資格評估且符合資格者,應以書面聲明向其主治醫師提出第二次申
請,且該書面聲明之內容應包含:
一、醫師已告知病人得隨時撤回其尊嚴善終之申請。
二、醫師已告知病人其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
三、醫師已告知病人尊嚴善終之方式、過程、風險預後等相關資訊。
四、病人已考慮前三款所有資訊,並決定選擇接受尊嚴善終及其執行方式
,且係出於自願,而非受他人脅迫之決定。
五、有關前款規定之決定,醫師已建議病人告知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
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二名以上。
前項書面聲明之簽具,應經公證人公證。
病人不能簽具書面聲明者,應指定一名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
且瞭解該書面聲明之內容及效力,依病人在場指示下代為簽具。
下列之人,不得為前項之被指定人:
一、病人之繼承人。
二、醫療委任代理人。
三、直接照顧病人者。
四、直接對病人提供照顧服務者。
五、主責照護醫療團隊成員。
六、病人之受遺贈人。
七、病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
八、其他因病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
病人申請尊嚴善終之內容、範圍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 (第三次申請程序)
前條書面聲明作成十日後,病人應親自且明確向其主治醫師提出最終申請
,並得依其狀況以書面、口頭、手勢或其他溝通方式為之。
病人提出前項最終申請時,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
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一名以上應在場。
第 9 條 (病人撤回申請權)
病人得隨時以任何方式撤回其申請,終止申請及資格評估程序。病人如欲
再次申請,則應重新提出第一次申請。
第 10 條 (尊嚴善終審查程序)
醫師接獲病人第一次申請後,應於七日內告知病人其接受或拒絕該申請。
接受前項申請之醫師,應即評估病人是否具備第四條規定之資格,並將評
估結果告知病人。醫師如經病人之同意,亦應告知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
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
前項評估結果如顯示該病人具備第四條規定之資格,醫師應於七日內作成
書面評估報告。
前項評估報告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經二位與病人疾病診斷或治療相關之專科醫師診察及確診。
二、經緩和醫療團隊照會二次以上。
三、經精神科專科醫師及諮商或臨床心理師評估。
四、主治醫師基於評估或診療需要之轉介或轉診相關資訊。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事項。
第二項至前項之評估程序、報告格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第 11 條 (執行前緩衝期)
醫師接獲病人最終申請後,應給予十日思考期間。除非經醫師評估病人即
將死亡或失去知情選擇決定之能力,醫師得同意縮短十日思考期間。
病人於前項思考期間結束,且經醫師告知其具有撤銷申請之權利後,仍欲
接受尊嚴善終者,醫師應即進行最終檢查並確認第四條至前條規定之事項
是否完備,並提報尊嚴善終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第 12 條 (執行前藥方準備)
醫師於確認得執行尊嚴善終後,醫師開立處方及藥物準備期間應達四十八
小時。
第 13 條 (執行時應遵循事項)
由醫師執行尊嚴善終時,醫師應親自執行每一個步驟,且病人生命終止前
皆應在場。醫師得指定必要之醫事人員提供其協助。
由病人執行尊嚴善終時,醫師應親自提供病人必要之協助。病人得指定其
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
提供必要之協助。
前項之情形,於病人施用藥物後得要求醫師暫離病房。
第 14 條 (登載、保存及保密義務)
醫師應將第六條至第七條規定之事項,詳細記載於病歷;第五條規定之事
項,包含病人申請尊嚴善終之意思表示、書面聲明等相關紀錄應連同病歷
保存。
醫院應將前項病歷及紀錄等相關資訊即時提報尊嚴善終委員會並存記於中
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
主管機關、醫療機構與有關機構、團體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病人表示尊
嚴善終之相關資料,不得無故洩漏。
第 15 條 (委員會設立與執掌)
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成立尊嚴善終審查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監控任何依本法執行尊嚴善終相關事項,包含事前及事後審查個案之
合法性及通報檢察機關之義務。
二、每半年向主管機關報告本法運作情況及改善建議,並製作年度報告。
三、持續改善尊嚴善終之品質及安全,包含提供相關教育訓練。
四、收集、記錄、分析已執行之尊嚴善終個案,並建立相關指引及研究資
料庫。
五、每年定期召集專家會議討論有關尊嚴善終重要事項。
六、其他有關尊嚴善終事項。
委員應包含法律專業人士、醫療專業人士及倫理學專業人士,且委員總數
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會之成員應對執行職務時所知悉之資訊保密,除非依法應揭露事項或
依職務所需而必然揭露者,並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有關委員會組織架構、議事規則、預算、薪酬、審查個案及通報程序等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6 條 (不施行權)
醫師依其專業或意願,無法執行尊嚴善終時,得不執行之。
前項情形,醫師應告知病人,並得依病人要求轉診提供協助。
第 17 條 (醫院及醫師資格)
醫院及醫師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資格,始得執行尊嚴善終。
前項醫院應具備之條件、醫師之資格、申請程序、核定之期限、廢止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8 條 (責罰豁免)
醫療機構、醫師、藥師及護理人員等醫事人員或病人指定之人依本法規定
執行或協助執行尊嚴善終,且經尊嚴善終委員會審查個案合法者,不負民
事與刑事及行政責任。
第 19 條 (施行細則)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0 條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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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
網路上隨便用關鍵字搜尋一下就有
關於安樂死民眾黨並不是選舉到了
才臨時提出來譁眾取寵
而是早就經過長期研究多方討論
進而提出來一個較為可行的版本
當然可能還有疏漏之處
希望有志者多提供意見
進行實質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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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奴才毋庸主人鞭打,他們會鞭打自己並且幫主人鞭打其他奴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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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82.24.1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92419312.A.A84.html
當初真的被王委員這神操作驚呆了
你反對的理由因為安樂死要花錢?
傅達仁去瑞士安樂死
若是一切交由機構處理,總花費約10830美元(約台幣33萬元);
若自行處理喪葬事宜,則為7980美元(約台幣24.5萬元)。
這還是以瑞士的消費水準
台灣只會更低
你吹到一百萬是想帶什麼風向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