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於去年8月1日揭牌成立,迄今屆滿一年。時代力量立院黨團邱顯智 、立法委員 陳椒華、王婉諭委員於昨(2)日舉行「時力回應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一周年」記者會,肯定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對於保障及促進人權的必要,並針對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預算執行狀況提出質疑。
立法院於2019年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其中明定其職權包含調查侵害人權或歧視事件、研究檢討國家人權政策政策、重要人權議題提出專案報告、提出年度國家人權狀況報告、提出人權相關修憲、立法及修法建議、推廣人權教育、評估政府機關所提的人權公約相關國家報告等職責內容。
然而,根據國家人權委員會自行提供的預算執行,以及相關業務的統計資料,可以發現國家人權委員會業務執行有以下問題:
1️⃣預算執行率僅46%
國家人權委員會法定預算為1億1,842萬元,截至目前簽准執行數為4,907萬元,已核銷經費為589萬元。這些費用主要用於度外文翻譯開口契約、NPM及漁工專業論壇、人權國際研討會、紀錄片錄製剪輯開口契約、教材開發及合作案、文宣印製周年成果等教育推廣品等。
此外,預算亦使用於受害人協助(675萬)、防制酷刑訪視費用(205萬)、人權教育專書100行動聯盟(98萬)、桌遊設計開發案(81萬),以及簽核中的防疫與人權委託研究案、青年居住正義委託研究案經費(625萬元)。
扣除上述預算後,目前國家人權委員會預算賸餘數高達5,170萬元,預算執行率僅46%,有待改進。
2️⃣業務執行多為人權教育、研討及交流
根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統計資料,截至今年六月底為止,人權保障及促進業務的執行情形,辦理最多的是人權教育、研討與交流,共計32場,其餘的研處專案案、系統性訪查的研究、以及防制酷刑的訪查都還在進行中。
時代力量認為,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及深化人權教育固然重要,但我國成立獨立國家級的人權委員會,最重要的職務仍是要解決傳統權力分立制度所無法回應的複雜人權問題,例如調查全國普遍性的人權狀況,或是制度性、系統性的人權侵害。
除此之外,其他的法定職責也同樣重要,包含提出相關人權專案報告、系統性訪查的研究報告、國家人權年度報告,甚至是修憲、修法等相關建議,應透過這些業務進而推動政府改變,讓台灣成為一個落實人權保障,更具公平正義的國家。
去年,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時,時代力量曾針對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提出時力版本的《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然而,監察院版本的草案卻於提案後自行撤回,迄今未再提案。
國家人權委員會經過民間團體及關心人權的有志人士奔走20餘年,總算在監察院內設立。然而,委員會掛牌一年,預算編列一億多,卻沒有一部職權行使法確保其職權運作。而目前呈現出來的執行業務也是以推動人權教育為主,忽視台灣社會既有的人權迫害或系統性、結構性的壓迫,實在令人難以接受。
時代力量呼籲監察院,儘速提出《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而立法院也應該盡速排案審查,以確保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有效運作。
保障人權、讓台灣成為一個更具公平正義的國家,是全體國人的期待,也是時代力量長年來的主張。時代力量為了呼應2012年聯合國提出的「貝爾格勒原則」,先前也在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後,提案建請立法院成立 #人權委員會 之特別委員會,做為國會在討論人權議題的窗口,藉此和國家人權機構強化合作。
我們呼籲監察院和立法院,應儘速針對當前國家人權委員會缺乏職權行使法的問題提出解方,並請朝野各黨共同支持在立法院成立人權委員會,讓台灣能在保障人權的道路上持續向前。
※註:
2012年聯合國在賽爾維亞通過的「貝爾格勒原則」,提出兩項明確建議:
1️⃣ 國家人權機構與國會應就合作基礎有所共識,包括藉由建立正式架構以討論具普遍重要性之人權議題。
2️⃣ 國會應確認或成立一適當的國會委員會,作為國會內與國家人權機構連繫之主要窗口。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昨天是激昂、感動的一天,謝謝小戴,讓我們緊緊團結在一起。
台灣,是個令人稱羨的國家,我們的勇敢自信,始終來自於民主、自由、開放的堅持。這一切的基底,就是人權。
今天,是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一週年。這是台灣社會長期以來的期盼,也是我國面對人權問題,與國際自由民主社群接軌的里程碑。
時代力量肯定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置,但仍要提出幾點諍言,好讓保障人權的機制,能夠儘快落實。
1.預算執行率偏低,委員會應回歸本業
國家人權委員會的任務,主要在於 #調查人權侵害事件、#推動包含修憲在內的各項人權立法。
然而,目前人權委員會的#預算執行率偏低,僅達到46%,且多為 #教育推廣業務,並未看見 #針對系統性人權侵害的調查,也沒有 #提出年度國家人權狀況報告。
2.應主動提出人權修憲建議
再者,我國憲法至今已經超過15年未曾修正。
依照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國家人權委員會,可以依據國際人權的標準針對國內憲法及法令作有系統之研究,#提出必要及可行修憲、立法及修法之建議。
過去十幾年來,台灣陸續將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包含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甚至舉辦過多次國家報告的國際審查,引進國際人權標準,這些經驗,當然是修正憲法基本權利的重要參考。
現在是修憲的關鍵時刻,立院已經有眾多的修憲提案。但是,仍沒有見到國家人權委員針對修憲案提出建議。
國家最高的人權專責機構,不該在修憲議題缺席。
3.別讓國家人權委員會無「法」運作
業務執行成果失衡,預算執行率低落,都還比不上無「法」獨立運作。
一年過去了,監察院曾經提案又撤回的#職權行使法,至今仍未重新提出。
時力黨團曾提出職權行使法草案,作為執政黨的民進黨,也未提出相關版本,更不要說在委員會排審。
難道台灣就如此歌舞昇平、沒有人權迫害或系統性和結構性的壓迫?機構內皆無性侵案、排擠、霸凌、歧視?好不容易奔走成立了人權機構,難道都只要進行人權教育就足夠了嗎?
答案很清楚,請民進黨、監察院兌現執政承諾,儘速提出職權行使法草案,別讓人權委員會無「法」可用。
4.請朝野共同促成立法院人權委員會
另外,作為呼應國家人權委員會,立法院也肩負對接修法的重要任務,時力黨團呼籲立法院應研議設立人權委員會。
根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權包含依據國際人權標準,提出立法和修法的建議,自然也應該和立法機關保持密切的關係。
2012年,在賽爾維亞通過的 #貝爾格勒原則 就呼籲各國國會,應該要和國家人權機構加強互動,並且就合作基礎,建立正式的架構,進一步來討論相關議題。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已經在第二會期提案要求立法院依立法院組織法成立立法院人權委員會,當時朝野各黨皆表示樂觀其成,並經院會決議交由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與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 共同召集黨團協商。
希望在新的會期, 朝野可以一起努力,讓立法院的人權委員會早日實現。
最後我要說,睜開眼睛,不代表看得見。每一天,在許多角落,都有許多系統性人權侵害的受害者,等待即時的救援。
可能在監所,可能在軍營,可能在遠洋漁船上。
我們對這些人有責任。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所作所為,代表我們對於人權的態度,代表我們對於人權價值的堅持。
所以我們會緊追不捨,也請你一起來關切。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回應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一周年」記者會_2021-08-02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於今 (2)日舉行「時力回應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一周年」記者會,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於去年8月1日揭牌成立,迄今屆滿一年,時代力量於記者會上 ,除肯定國家人權委員會在人權保障及促進上有其必要,也對國家人權委員會提出幾點呼籲。
黨團副總召陳椒華委員首先指出,國家人權委員會是一獨立機關,雖然目前雖是置於監察院下,但在定位上是總統府核發關防,得對外行文。此外,立法院在2019年12月10日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其中第二條明定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權,包含有對侵害人權或歧視事件進行調查、研究檢討國家人權政策政策、重要人權議題提出專案報告、提出年度國家人權狀況報告、提出人權相關修憲、立法及修法建議、推廣人權教育、評估政府機關所提的人權公約相關國家報告等職責內容。
但從目前七月的預算執行率可以看出,總預算數是1億1,842萬元,截至目前簽准執行數是4,907萬元,已核銷經費是589萬元。這些費用主要用於包含年度外文翻譯開口契約、NPM及漁工專業論壇、人權國際研討會、紀錄片錄製剪輯開口契約、教材開發及合作案、文宣印製周年成果等教育推廣品等,也包含受害人協助675萬、防制酷刑訪視費用205萬、人權教育專書100行動聯盟98萬、桌遊設計開發案81萬等使用,以及簽核中的防疫與人權委託研究案、青年居住正義委託研究案經費625萬元,賸餘數高達5,170萬元。根據國家人權委員會於本年7月7日提供的業務計畫經費執行情形資料顯示,預算執行率僅46%,實在不盡理想。
另外根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統計資料,截至今年六月底為止,人權保障及促進業務的執行情形,辦理最多的是人權教育、研討與交流,共計32場,其餘的研處專案案、系統性訪查的研究、以及防制酷刑的訪查都還在進行中。時代力量認為,推動及深化人權教育固然重要,但成立獨立國家級的人權委員會,其最重要的職務是解決傳統權力分立制度所無法回應的複雜人權問題,例如了解全國普遍性的人權狀況,或是制度性、系統性的人權侵害。時代力量更期許國家人權委員會,除了推動人權教育之外,其他的法定職責也應並進,進快提出相關的人權專案報告,與系統性訪查的研究報告,及國家人權年度報告,進而推動政府改變,讓台灣成為一個落實人權保障,更具公平正義的國家。
接著,黨團幹事長王婉諭委員呼籲,監察院應盡快重送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立法院也應該盡速排審相關法案,別讓國家人權委員會無法好好做事。日前,監察院的院長同時也國家人權委員會的主任委員陳菊說道,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兩大核心工作,是建構保障人權系統以及人權教育與促進。但從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業務執行成果來看,成立一年至今完成最多的是人權教育、研討及交流。人權教育的深化固然重要,但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明定國家人權委員會的九項職權,都應同時併進。
舉例來說,修憲案受到高度的關注,立法院也有多項修憲案提案,更有不少委員提案與人權相關。依照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組織法,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權可以依據國際人權的標準針對國內憲法及法令作有系統之研究,提出必要及可行修憲、立法及修法之建議。尤其台灣這十幾年來陸續將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甚至舉辦過多次國家報告的國際審查,引進國際人權標準,是很重要的憲法基本權利的修正參考。在立院已經有眾多的修憲案,現在也正是修憲的關鍵時刻,期許國家人權委員會也能針對修憲案提出建議。
從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業務執行成果的失衡以及預算執行率低落來看,更凸顯職權行使法的重要性。遺憾的是,國家人權委員會揭牌至今一年,其職權行使法仍付之闕如。職權行使法除了是國家人權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的法源與方法外,也在定位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責在重視整體國家人權狀況的監測、發現系統性、結構性的人權侵害問題。對此,時代力量黨團已於第十屆第二會期提出「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強調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獨立地位,明定職責。
因此時代力量黨團也呼籲,監察院應儘速重送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沒有職權行使法是不能讓國家人權委員會好好做事。如果監察院遲遲不送案,也希望立法院可以盡快排案審理。別讓國家人權委員會繼續下一個無「法」獨立運轉,好好做事的周年。
最後,黨團總召邱顯智委員提出,國家人權委員會在民間團體、人士奔走20餘年,總算於監察院內設立,且有監察院組織法,裡面規定了9款職權,迄今竟仍無職權行使法。去年監察院曾提出過職權行使法,時力黨團亦曾提出職權行使法草案,欲審查時,才經過一個早上,監察院就自主撤回職權行使法草案,若他們認為草案不妥,撤回後應盡速修正再為提出,為何至今仍無法提出?國家人權委員會掛牌一年,預算編列一億多,執行率竟連一半都不到,這是一個非常荒謬的狀況,難道台灣就如此歌舞昇平、沒有人權迫害或系統性和結構性的壓迫?機構內皆無性侵案、排擠、霸凌、歧視嗎?好不容易奔走成立了人權機構,難道都只要進行人權教育就足夠了嗎?
呼應國家人權委員會,我們也曾提出過成立 #立法院人權委員會,立法院也應肩負對接修法的重要任務,時力黨團呼籲立法院各黨團應研議設立人權委員會。符合「巴黎原則」的人權機構,其職責包含檢討法律是否違反國際人權標準,因此必須與立法機關密切討論立法、修法的考量並提出建議。
所以根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權包含依據國際人權標準,提出立法和修法的建議,自然也應該和立法機關保持密切的關係。
其實,在2012年在賽爾維亞通過的「貝爾格勒原則」就呼籲各國國會,應該要和國家人權機構加強互動,並且就合作基礎,建立正式的架構,進一步來討論相關議題。
就此部分,時代力量黨團已經在第二會期提案要求立法院依立法院組織法成立立法院人權委員會,並經院會決議送交黨團協商,我們也會在下會期開議後,盡快與民進黨團一起召集協商,能夠建議立法院開始研議設立人權委員會,成立人權審議機制。
回應稍早國家人權委員會所召開的成立一周年記者會,我們肯認且支持國家人權委員會在人權保障及促進上有其必要性,因我國是一個威權體制所轉型的國家,我們的民主才三十年,有許多關於自由、民主、法治的部分,仍有其改善空間。
總結前面兩位委員所述,揭牌至今已經一周年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相關業務執行率低,與其職權行使習習相關的重要法律「職權行使法」仍未通過有很大的關聯,監察院組織法§2明定國家人權委員會有9大項職掌。
而在今天稍早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召開成立周年的記者會中,有提到人權委員會過去一年所做的工作成果,有提到普及及推動人權意識與觀念,提到國家人權報告及參與釋憲案,但我要提醒國家人權委員會,依照組織法第二條的職權,能做的不僅於此。我先舉出兩個簡單的例子:在反服貿學運過程中,2014年3月23日所發生的行政院鎮壓行動,對人權所造成的侵害,打學生的警察到現在都找不到,卻遲遲都沒看到國家人權委員會開啟調查。還有,現行集會遊行法對人權保障不足的檢討,是多年來無論在立法院或在民間,無論是時力黨團或執政黨的諸多委員,以及許多專家學者,都有提出應修法的呼籲,改成從集會遊行權出發,轉型成集會遊行保障法。然而,這也未見國家人權委員會提出修法的建議。當然,還有許多攸關人權的議題跟案子,仍等待人權委員會能依職權進行處理。
監察院如果以時力黨團在第九屆通過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三讀時,曾提出半年內修正監察法的附帶決議為由,認為不需要提出職權行使法,而是應該依立法院決議提出監察法的修正草案,那監察院就搞錯了,該決議的內容是要因應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立,順勢要求在未廢除監察院前,應該就受理申訴、限期完成調查、調查結果及訪視結果應予公開等監察院本就已在進行的業務,但於監察法上未有具體規範的部分。也就是說,當初本黨團提這個附帶決議,所要求的內容,實質上與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權行使無關,而是要處理監察院於尚未廢除前,法規範空洞的問題。
此外,執政黨也有多位委員,無論在第九屆討論組織法時,或從第八屆迄今為止,也都有提出應該要有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的發言及提案,而時力黨團也肯認並支持這樣的主張。
最後時力黨團再次呼籲,就算監察院堅持要把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的規定修在監察法中也沒關係,真正的重點是,無論是積極訂立職權行使法或折衷修在監察法之中,該要具體明確化的是在無礙國家人權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的前提下,讓委員會的委員們能夠依法落實組織法第二條的職權,讓國家人權委員會落實設立的功能及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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