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公告《犯保法》草案,遺憾改革做半套,行政院請加油!
從我進入立法院以來,#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一直是我持續關注的議題。早在去年 8 月,我和團隊就正式提出大幅度的修正草案,也立即將法案全文提供給法務部,便是希望行政部門在內部研修期間,能夠從法制面完善被害人及家屬需要的支援。
上週,法務部終於公布《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並公告 30 天供各方討論並蒐集意見。然而,仔細檢視其中內容,雖然有一些值得肯定的方向,例如新增「被害人保護令」專章、改革補償金制度等。
但是,仍有許多關鍵不被重視!
1️⃣ 犯保組織改革,依舊官樣文章
近日爆出的 #富商翁茂鍾收買司法官 弊案,法務部涉案人員辯稱,是因為要推動社會安全網業務,才不得不與榮譽觀護人翁茂鍾往來。對此,第一線人員發表聲明呼籲,檢察機關應全面退出犯保協會等單位的運作,法務部也承諾將加速規劃。
然而,法務部公告的草案中,對於犯保董事會的組成,董事長卻還是由法務部官方指派,而非全體董事互選一人;此外,只要法務部認為「業務上有特殊需要」,連任董事的人數,就可以超過改聘董事總人數的 2/3 。甚至,董事、監察人如果「未遵照法務部的政策」,便可能被認定「違反遴聘目的」,而遭到解職。
很遺憾的,就這樣的內容,顯然法務部還是不願意放下迂腐的權柄,只希望犯保協會繼續「乖乖聽話」。
諷刺的是,2019 年法務部委託研究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白皮書》中,早已建議犯保董事會應朝向 #民間化與決策民主化,#落實組織改造 以 #提升專業自主性。
但是,法務部對於犯保的組織改革,依舊是官樣文章,令人深感遺憾。
2️⃣ 被害人保護服務,應納入縣市政府
目前,犯保協會各地共有 22 個分會,在提供被害人及家屬協助時,常常會與各地方的社會局、衛生局等單位重疊,接觸到同個案主。但是,縣市政府轄下的這些局處,卻幾乎不知道「犯保協會」是什麼單位!
由於地方缺乏橫向連結,過去甚至經常發生同一名當事人,在事件發生的當下,竟要同時被社會局、犯保協會等工作人員多方關切、重複詢問,這對被害人來說,往往是相當大的打擾。
針對這樣的狀況, 2017 年司改國是會議便已決議,犯罪被害人的權益保障,必須建構整體性的支持網絡,包括但不限於警政、社政、醫政、教育等不同部門。其實,在《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都已經有類似的修法經驗。
然而,部版草案雖然增訂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卻未將各縣市政府定位為《犯保法》的地方主管機關,明定其執掌事項。
我們希望,行政院能夠好好協調、溝通,將地方政府納入服務網絡,真正從法制面源頭,來完善犯保各分會與縣市政府相關局處的橫向連結。
3️⃣ 因應大幅度改革,應設置基金保障
2009 年《犯保法》修法時,增訂了「法務部得設 #犯罪被害人保護基金」的法源依據,但是,這 12 年來卻未曾真正實現。我們認為,本次修法幅度非常大,必須有穩定的財源挹注,否則將 #徒法不足以自行。
遺憾的是,部版草案依舊未採納「應」設置基金的修法方向。
法務部的《白皮書》已指出,建議政府「落實犯罪被害人保護基金,以建構個案之重分配正義」,並參考現行「毒品防制基金」與「家暴與性侵害防治基金」的運作優缺點,比較各種替選方案優劣後,規劃基金的設置。
對此,去年施政總質詢的時候,我也向行政院長 蘇貞昌 反映,院長承諾會往設置基金的方向努力。希望行政院能以具體的行動,挹注經費並設置基金,實踐 2017 年司改國是會議對犯罪被害人的承諾!
最後,我們仍然要呼籲法務部,既然要改革,就不要做半套;更期盼行政院接下來能夠發揮跨部會協調、溝通的角色,好好檢視草案裡的未竟之處。
犯罪被害人的權益保障,沒有任何單位是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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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化與決策民主化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今天下午我們邀請了民間各界代表以及相關部門,召開了「有溫度的連結:犯罪被害人權利及服務法制化」公聽會。
整場公聽會從下午2點開始,一路至6點才結束討論。會議中,被害人代表叡叡媽媽、 中華民國 兒童權益促進協會理事長 王薇君 - 保護兒童我願意,皆舉出許多目前在接觸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時、或是面對司法相關事務時,所面臨到的種種問題。
臺北律師公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也是我自己本身案件的委任律師之一 陳孟秀 律師也提到,前天燈泡案三審定讞,至今連律師、受害者家屬本人,都還沒收到任何通知及判決書,一切皆是透過媒體得知,「我們的司法,真的有尊重被害者家屬嗎?」
在這邊我要非常感謝今天出席的所有代表,長達四個多小時的公聽會非常精實。《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從 1998 年完成立法至今已經過了22 年,然而現行法令與落實情形對被害人權利保障仍然不夠完善、提供的服務難以貼近被害人需求、提供服務的第一線人員也同樣面臨許多困境。
對此,今天公聽會我們針對相關部門提出幾個改革方向。
首先,疑似犯罪被害事件發生時,相關單位應有法定通報義務並建立標準化的機制。
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相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如果有疑似犯罪被害事件,應該通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基於被害人權益及服務的目的,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應該共同研商案件通報標準、通報資料的銜接、系統電子化的可能,以及個人資料調查之範圍、期間、程序、方法、審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以建立標準化之通報機制。
第二,法務部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應該釐清法定服務的範圍與定位。
法務部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應依據服務對象的需求差異,例如:事件類型、年齡、性別、身心障礙、家庭資源等,規劃相應的服務方案。包含服務時間、服務強度、重點個案、訴訟服務與陪同出席等。同時,也應建立最低服務標準,定期檢視各分會落實情形。
第三,鑒於重傷案件被害人長期照顧的需求,在身心障礙鑑定期間難以獲得支持。
對此,法務部與衛福部應該共同協調因應措施,減輕重傷案件被害人因為服務銜接空窗所產生的經濟重擔。此外,法務部應該重新考量重傷補償金的設計,並且研擬增列生活照顧費用的補償項目,以周全重傷案件被害人的經濟安全。
第四,司法院應盡速強化刑事被害人的司法保護及法律扶助機制。
依據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對於經濟弱勢等之犯罪被害人,申請法律扶助,法律扶助基金會應指派熟悉被害人保護法令之扶助律師,協助被害人落實刑事程序的支援機制」的決議,司法院應盡速核定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會修正之《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草案。同時,也應該強化法律扶助基金會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合作聯繫及轉介機制,設立各分會的單一窗口。
第五,法務部應進行犯保協會的組織改造,讓決策與服務貼近被害人。
為使服務貼近被害人需求,法務部應該依照《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白皮書》的政策建議,進行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組織改造以提升專業自主性。包含總會引進專業專任之正、副執行長,以及董事會民間化與決策民主化,其官方董事比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並納入犯罪被害人保障名額。
第六,犯罪被害人權益與服務有賴跨部會合作,應修法明訂各部會之權責。
鑒於被害人權益的各項業務涉及諸多領域行政資源的協調與整合,應於《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明定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強化犯罪被害人權益與服務的橫向連結。並於地方政府層級規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各分會與警政、司法、社政、衛政、勞政、教育等單位之橫向聯繫,達到相互協力目的。
第七,國家負有推展犯罪被害人權益及服務事務並提供必要資金的責任。
行政院、司法院、法務部及衛福部,應該積極協助犯罪被害人權益及服務事務的落實。行政院及法務部應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白皮書》中的政策建議,規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短、中、長期人力充實計畫,配置合理資源與專業服務人力。
最後再次感謝今天所有與會的來賓,未來的任期內,我會持續推動犯罪被害人權益的相關修法,讓有溫度的連結,真正落實到我們的體制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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