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國會從制度修改開始
#選舉公共化才能遏止金錢遊戲
#英國法國澳洲芬蘭的作法
上週爆發的跨黨派立委疑似收賄案,我想很多人都同樣感到震驚與憤怒。但我認為,討論不能止於個人的道德操守,或者政黨的文化是否足夠廉潔。做為立法委員,我認為我們有責任思考,怎麼打造一個更能降低貪腐風險的制度、更陽光的國會,讓國會重新獲得人民的信任。
作為立院新生,我知道過去有許多前輩已為 #陽光三法 貢獻極大心力。因此,我想在這樣的基礎上,繼續討論如何可以讓陽光國會改進、落實。
我認為,應該從 #兩個大方向 進行檢討,第一個大方向是 #根本改變選舉文化,第二個大方向是 #強化對民意代表的廉潔規範。
#貪腐 是很多新興民主國家都面臨的問題,因為在民主化建立新的政治秩序後,各個政黨都要投入選舉獲得選票,必須募集、投入大量選舉經費,在這過程中,往往就因 #政商關係 的建立而 #腐化。
所以我一直主張選舉要 【公共化】:有志於政治工作的人,可以獲得 #國家一定程度的經費補助、獲得 #公費的媒體宣傳管道,就相對降低了必須依賴財團企業金援的經濟壓力,人民才更有機會選出真正符合人民福祉、而非實現財團利益的民選官員。
國家投入一定的 #選舉公共化 經費,可以大大提昇政治體制的公正、效率與正義。六月底我才舉辦過相關的公聽會,#法國 的出席代表分享:法國訂定 #參選人政治獻金上限,並且 #禁止參選人購買網路廣告,甚至 #禁止企業政治獻金,也都是我們可以參酌評估的措施。
另一個大方向則是 #民意代表 #上任後 的相關規範。我認為至少有幾個可能的改革方向:首先,民意代表的職權與一般公務員很不同,除了法定的議案決議,索資、協調會、約談、預算審議等等,都可能對行政機關產生影響;所以針對民意代表的職權特性,在貪汙治罪條例中應該有特別的規定。我注意到譬如 #澳洲昆士蘭省、 #芬蘭 都對議員的 #收賄罪 有獨立的規定。 #明確定義對價關係、 #職務行為的認定方式,才能避免近年來多起立委被起訴,但法院見解往往不一,定罪率也不高的實務現況。
另一方面則應強化 #政治遊說 與 #政治獻金 的 #揭露義務。歷年來被控收賄的政治人物,往往主張款項是「未登記的政治獻金」,或許是企圖以接受政治獻金法的行政罰鍰,規避貪汙治罪條例的刑責,或許應當考慮強化政治獻金法的相關罰則。
最後,遊說法立法以來成效不彰,我認為:民意代表至少要有義務揭露自己是否因政治獻金而對特定政策問政,這是 #英國 所謂的「有償倡議(paid advocacy)」,原則應該避免。即使是合法的政治獻金,民代也有揭露的義務,這樣選民才有檢視、用選票做選擇的機會,或許是較可行的做法。
希望經歷這次收賄案風波,立法院的同事們可以一起努力,讓我們痛定思痛、有所改革。讓台灣還不長久的民主政治可以更穩健、更廉潔,也讓國會更陽光,讓我們真正成為全民可信賴的立法院。
明確定義對價關係 在 對價關係(刑事) - lawsWIKI法律維基 的相關結果
對價關係 係指收賄公務員就具體的合法或違法職務行為與行賄者所提供的餽贈或不法利益,形成目的或手段的相對關係。 ... <看更多>
明確定義對價關係 在 最高法院判決中的工資認定要件與類型 - 法源法律網 的相關結果
認定工資的標準應回歸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的立法定義。雇主的給付若是與勞工的勞務給付有直接的對價關係,便是工資;有無直接的對價關係不明確或者是不易判斷,則該給付 ... ... <看更多>
明確定義對價關係 在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公務員賄賂罪中對價關係之研析 的相關結果
乃是採取行為人的主觀定義,重點並非該公務員事實上所執行公務,而是只要行賄者或行餽贈之人,在「主觀上認為」該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會因此賄賂而受影響,此「公務行為」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