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賣麵包的師傅和賣作夢權利的高雄市長,聲嘶力竭地喊著:「政治0分,經濟100分。」的教條式口號時,我就知道這事情成功了。
像我這樣從不關心政治到現在關心的程度遠勝於娛樂新聞的過來人,很能懂為什麼「拼經濟不聊政治」有如此渲染力;「政治是眾人的事」這種話只有同溫層會認同,而偏偏這層在中華民國薄到如破洞的臭氧層,更多人會義正嚴辭地說:「政治干我屁事,我只想吃看似免費的民主雞排、搶還沒漲價的衛生紙,與排隊支持有誠信問題買一送一的飲料。」
我們先不談中華民國經歷世界上最久的戒嚴時期,與大多數台灣人接受國立編譯館不完全真相及扭曲的歷史洗腦教育,這些直接影響大家排斥參與政治與擁戴小確幸。
現在先來挖掘一下更深層核心的意識型態——從出生伴隨我們到死亡,每分每秒制約言行,褻瀆人類演化美意的「資本主義」。
資本主義聽起來太冷僻,白話說就是「貨出得去、人進得來、大家發大財。」
在發大財運作邏輯下,就形成了具有特定心態的「群眾(人民)」、「資產階級」及「無產階級」;這幾乎代表仙島兩千三百萬人的特性是對政治冷感與疏離,藐視公共事務,自身承載的公民責任及義務被視為浪費生命。
他們致力追求的人生終極目標是「自己在私領域的滿足及財富的不斷積累。」
這些人唯一關心政治的時刻僅在投票當天,而驅使他們的動力是約束政治繼續成為保護他們私有財產的工具;以及不要來壞我好事妨礙我個人自由及取得利益的手段,如年金改革、能源政策、婚姻平權、台灣隊伍正名就在這一天通通被教訓了,但追問他們為什麼蓋同意或不同意,結果總是圍繞在「利益多正義少。」
平常覺得政治好髒,不碰不聽不談不思考,但在投票時卻異常踴躍,就會助長操弄民粹的慾望與強人政治的崛起,這在歷史上最廣為人知(但不熟悉)的就是德國納粹與希特勒及蘇聯的史達林。
德國可是地球上多位重大思想家誕生的國度,但他們還是透過「民主制度」選出了希特勒,且多少平庸之人助長了納粹殺戮與迫害。
再來看看中華民國台灣自由地區的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能在課堂上、餐桌邊討論、辯論政治與社會議題的人有多少?
仙島居民請對局勢保持戒慎恐懼,民主隨時能在眾人熱情的掌聲中分崩離析。
人類大腦的演化結果,是為了讓人與人的關係更緊密結合,所以大腦的皮質層活動給了我們獎賞與懲罰。
自利利他的人會感覺愉悅就如吃了高純度的巧克力,而和人群疏離會讓我們感受孤單寂寞,這種痛在大腦中是等同於生理上的痛苦反應。
創造錢的用意本來只是當成工具,現在卻變成人生的目的。偏偏人追求發大財的過程中,會不斷地讓自己不停地與自身與社會異化及疏離;你越追求金錢越發覺自己不開心,就算你擁有了財富卻發現生活並沒有如你所願從此變得幸福美好,那是因為你的大腦幾十萬年來的演化成果,你騙不了它。
可是沒有錢或初嚐金錢美味的人,卻持續驅動著欲求不滿,宝春面包公開支持九二共識,也高調說自己是中国台灣人。
只是面對輿論壓力時卻希望大家不要聊政治,這跟陪同他開記者會的準高雄市長韓國瑜先生是相同的表演方式———和他們相對立場的人的意識型態就是製造對立泛政治化;但同樣的內容如「九二共識」與「中国台弯人」卻成了拼經濟的意識型態。
這樣公開摑掌每一位想活得有尊嚴的台灣人,卻又不準雙頰已通紅辣呼呼的人喊聲痛啊!!
我不能站上道德至高點去批判宝春面包,試問當有這麼多大財給你時,你能抵抗得了不讓自己變質嗎?
寫文只是想提醒仙島居民,當然包含我自己,宝春不會是最後一位面對金錢誘惑的人,我們時時刻刻都處在誘惑中;韓國瑜市長也不會是唯一一位會拿沒有政治只拼經濟呼嚨人民的政治人物,但當我們面對價值與人性的選擇時,我們能不能持續思考,並且付諸行動對抗發大財謊言本身與散播者。
*圖由 細菌先生 提供
對價關係白話 在 陳介文的財富234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NUM-0Y7M11D
財富管理顧問 - 需正本收據 part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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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小女孩,每天騎機車往返工作地點與住家,某天的上下班途中,與人發生車禍,父母幫她買保險還算齊全,此次車禍只有門診醫療,算算看她能申請幾種保險理賠金?
上述問題是小編在講課時的案例
當時小編的答案為6種
代表著需要申請共6份診斷書與收據
這個是意外險實支實付的一個案例
簡單的說,保險的設計理念
本來就是對價關係而非補償原則
只是投保規定上,要保書都會詢問
是否已投保同業實支實付型的保險
因為要再次提醒您,到時候申請
會需要「正本」收據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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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這個篇章,小編校搞很仔細
這也是住院醫療費用保險最後一篇
因為這個議題是見仁見智的
要講的,就是常被推銷的雙實支
從保險的原則與住院醫療費用保險的設計
條款上面的確該載明「需正本收據」
因為是損害填補的原則
參加這個計畫的保戶,發生理賠時
依照計畫的內容,轉嫁自費金額出去
藉此提升患者在醫療上的品質
但民國95年10月,金管會修正示範條款
開放實支實付險可接受「副本」收據理賠
既然是示範條款,保險公司自然就推出商品
保險是法律條文,也符合「從新從優」原則
因此市場上的確有可接受「副本」的實支
再去年底,金管會發函評估修正回「正本」
但最後又轉彎暫緩研議,維持可接受副本
但是早期的住院醫療自費項目不多也不高
近期很熱門的達文西手術,動輒20萬
如果購買足夠保額的雙實支
自費20萬,理賠40萬,做一次賺20萬是什麼
看病靠保險來賺錢嗎...保險不是賺錢的工具阿
當您的業務員推薦雙實支,講白話一點
換另外一種說法,以後您生病,就可以賺錢
這是哪門子的推銷方法,職業病人嗎?
簡單的說,小編只建議買一個實支實付
1)因為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通常為附約
要購買需要搭配一個主約
2)因為可能會有需「正本」收據才可給付
到時繳了保費,只能把副本收據錶起來
3)因為高保額保費差比多買一個低保額
保費繳納上會較便宜
4)因為到時還要到櫃檯多申請文件
還要在多花費用分兩家申請
5)因為同時推出正本、副本實支的公司
兩者商品的設計上,是不相同的兩個險種
但如果是團險所擁有的實支實付
保額是可以通算的,例如已超出上限
不可能規定公司團險只能選我投保的公司
就會造成再兩家保險公司都有實支實付
這樣可請正本收據的保險公司,理賠後開立
「醫療收據差額給付證明」,當作收據正本
這樣即可向僅接受收據正本的兩家保險公司
都同時申請實支實付的理賠
最後上述文字為讓大家吸收,舉例來說
A公司壽險主約保額10萬,總保費5萬
A公司實支保額5萬,保費3500
A公司實支保額20萬,保費7500
B公司壽險主約保額10萬,總保費5萬
B公司實支保額10萬,保費5000
現在要轉嫁10萬的住院醫療自費
最理想的是選擇B公司
直接購買一個主約一個10萬保額的附約
現在要轉嫁20萬的住院醫療自費
最理想的是選擇A公司
直接購買一個主約一個20萬保額的附約
現在要轉嫁30萬的住院醫療自費
A公司跟B公司都沒有符合的保額商品
但是假設B公司可接受副本
且可接受已再A公司投保實支
那當然可以選擇再加購
B公司的主約和一個10萬保額的附約
以上為小編的看法,同開頭所說
見仁見智,如果您有另外的看法
相信是站在另一種非上述狀況去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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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醫療費用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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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M-0Y7M10D。無理賠記錄 part 9
NUM-0Y7M9D。除外責任 part 8
NUM-0Y7M8D。門診手術 part 7
NUM-0Y7M7D。日額給付型 part 6
NUM-0Y7M6D。主約?附約? part 5
NUM-0Y7M5D。實支實付手術費用 part 4
NUM-0Y7M4D。實支實付住院雜費 part 3
NUM-0Y7M3D。實支實付扣除項目 part 2
NUM-0Y7M2D。實支實付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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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管理顧問
#小病有健保大病靠保險
#實支實付改善醫療品質
#您不知道而我知道的事
對價關係白話 在 萬惡的人力資源主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工資】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工資, 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包括工資, 薪金及按計時, 計日, 計月, 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 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予均屬之.
前一陣子有一個很有趣的"梁小花"事件, 簡單地說, 鴻海的郭董事長提及自己轄下的集團沒有人領到比22K還低的薪水, 然後網路上就有一位梁小花出示了自己的薪資條, 說自己的本薪遠低於22K.
我看到這則新聞的第一時間就在想, 這位梁小花大概把工資和本薪給搞混了.
從勞基法的法條來解讀, 工資這個名詞當中很重要的因素, 就是"經常性", 而且"和勞工的工作有對價關係". 用白話文來說, 勞工因為從事這個工作, 所固定可以領到的報酬, 就可以認定是工資.
某一些很大的企業會把薪水拆分成底薪 (本薪) 和職務加給/津貼, 這裡的職務加給或津貼也是工資的一部分; 又或者是有一些有業務屬性的工作, 這些業務人員的底薪很低, 但是會因為跑業務而有業績獎金或佣金, 一般來說這裡的業績獎金或佣金會被視為和勞務有對價關係, 也就是是業務人員"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 所以也會被視為是工資的一部分.
對價關係白話 在 法律白話講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所以,我們試著用白話文,解釋法律給你聽。 ... 的甲負有同意建築的義務,而甲這種同意建築的義務與承租人乙所負支付租金的義務,二者間屬於互有對價之關係,如果出租 ... ... <看更多>
對價關係白話 在 (更新店家後續)原價屋十一萬單組裝-忘插風扇 - Mobile01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我的舉例哪裡有對價關係? ... 原本價格是多少若加上免費服務沒反應在價格上,就是免費沒有對價關係 ... 你要證明你不是空口說白話啊 ... <看更多>
對價關係白話 在 [討論] 背信罪的定義- 精華區Lions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
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此為背信罪之規定,綜觀其構成要件
,與一般社會上以為只要違背誠信、不守信用,即會成立背信罪之觀念有別。
就客觀方面,本條加害人必須有「為他人處理事務」的義務,也就是說,加害人與本人間
需有特定的關係,例如委任關係,加害人有為本人處理事務的義務;此外,本條的行為為
「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行為結果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
主觀上,行為人需要「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為損害本人之利益」,也
就是說行為人需要故意為此犯罪行為,始構成本罪,故本罪不處罰過失犯,若有過失為上
述行為者,則應自民法上就其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例如委任關係)處理之。附帶一提,
本條第二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故本罪亦處罰未遂犯。
---以上法律內文摘自網路
『意圖』在教育部辭典上解釋是:意向企圖
白話文可以說是:心理層面上有這個意謀、計畫
以目前所知道的訊息來說,打色部分
呂總應無意圖,且無替他人處理事務的義務行為
但事實上造成了 "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但「因」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所以造成的「果」,理應不成立
最多就是過失犯吧?
舉例來說
報紙每天都有體育版,都會即時性或隔天就報導誰誰誰受傷的事
也是很頻繁
新聞也即時性的報導某某科技公司沒訂單、放無薪價、裁員等等
甚至主管階層直接出來說的(就如同呂總在獅隊的職務)
算是半透漏性的告知大家,公司股價可能導致不會漲或下跌?
那這樣的話,總冠軍賽都習慣在前一場比賽結束後
公佈下一戰先發投手名單,是不是也違反了呢?(中職自打嘴巴?)
因為以上都同時符合沒有意圖也沒有幫他人處理事務的義務的條件
那是不是也要說這些人是背信罪呢?還是說這樣舉例不適用?!
呂總所透漏的球員身心狀態、先發名單、調度計畫大略都能預測與事前知道
身心狀態:報紙、網路新聞
先發名單:投4休1(除非受傷)、或者特殊大型比賽(如冠軍賽)
調度計畫:打者比較固定,比較變化大的是投手,但在沒有打假球的情況下,能保證該球員
會失常還是爆氣?
呂總應該是道德上的疏失,畢竟華人(中國人)與西方國家更重視道德感
沒有避嫌,是他的不對,但在法律層面上是否有罪還有待商榷?
且投手調度除了7、8月那一段連敗期間,投教自請下二軍暫代外
幾乎都由投教調度
慶幸的是,呂總沒有拿錢或等價交換的事情,也希望不會有。
也沒有打假球的事情
查了這麼久,只查到呂總一事,希望事情就到此為止。
以上是個人在解釋法律名詞上是這樣解釋,也沒護航
反正對錯與否,呂總也請辭了,但只要沒打假球,我還是會繼續支持統一獅
我還在期待icash悠遊卡的發行(我想要買一個icash悠遊卡來用)
當然,我不是讀法律的,所以解釋對否還需要大家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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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24.18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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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halerealm (藍色的鯨魚) 看板: Lions
標題: Re: [討論] 背信罪的定義
時間: Fri Feb 17 15:22:25 2012
我沒有任何意思
只是想說一下兩點原文說錯的地方...
: 呂總應無意圖,且無替他人處理事務的義務行為
呂總沒有意圖應該沒問題
但總教練
受球隊或母企業委任帶球隊
當然有替他人(母企業)處理事務(帶好球隊)的義務阿...
所以媒體怎樣報導
PTT上怎樣討論
都沒事
因為媒體/鄉民並沒有此項義務
: 慶幸的是,呂總沒有拿錢或等價交換的事情,也希望不會有。
背信罪沒有要求要有等價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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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15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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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rop (天恩不要這樣 ^_<) 看板: Lions
標題: Re: [討論] 背信罪的定義
時間: Fri Feb 17 20:15:29 2012
※ 引述《whalerealm (藍色的鯨魚)》之銘言:
: 我沒有任何意思
: 只是想說一下兩點原文說錯的地方...
: : 呂總應無意圖,且無替他人處理事務的義務行為
: 呂總沒有意圖應該沒問題
: 但總教練
: 受球隊或母企業委任帶球隊
: 當然有替他人(母企業)處理事務(帶好球隊)的義務阿...
: 所以媒體怎樣報導
: PTT上怎樣討論
: 都沒事
: 因為媒體/鄉民並沒有此項義務
: : 慶幸的是,呂總沒有拿錢或等價交換的事情,也希望不會有。
: 背信罪沒有要求要有等價交換
欸你少補充一點
就是背信的未遂犯要罰,所以不用達使本人利益受損地步即可成立
原po有貼出來卻沒幫忙畫重點,應該會造成某些人的誤會吧?
還有就是委任是背信的構成要件之一
台中高分院的見解是勞務契約之給付如果具有從屬性者勞動性質者
縱然兼有承攬或委任性質,應認屬勞動契約,也就是雇傭
根據之前假球案的判決,球員被起訴背信跟詐欺,詐欺成立但背信不採
因為法院認為球員只是單純雇傭,而不是受委任
但是呂文生是總教練不是球員,公司的管理階層可能不會被認定是雇傭
總教練是不是屬管理階層,是球團間是否有勞務從屬性
應該是除了呂文生是否有意圖之外,本案另一個可以爭執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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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fosil:呂目前沒被查到有不明金錢往來..
→ grop:重點不是交友要小心嗎?
→ fosil:那你怎麼不直接把交友不慎反色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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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ky3553 (Leo) 看板: Lions
標題: Re: [討論] 背信罪的定義
時間: Fri Feb 17 21:12:33 2012
本篇只就本次事件法律層面提出個人看法
至於道德部分相信各位鄉民心中各有定論,不便在此論述
: 『意圖』在教育部辭典上解釋是:意向企圖
: 白話文可以說是:心理層面上有這個意謀、計畫
: 以目前所知道的訊息來說,打色部分
: 呂總應無意圖,且無替他人處理事務的義務行為
: 但事實上造成了 "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 但「因」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 所以造成的「果」,理應不成立
: 最多就是過失犯吧?
首先飛總為統一聘請的球隊教練,性質上是屬委任契約,
所以的確是符合"為他人處理事務"這個要件。
再來看是否有"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這部份其實以本件來說很難去界定,
一般而言,球隊教練任務大概就是掌握球隊資訊並負責安排調度,使球隊贏得比賽,
以目前媒體及檢調公開說明所得知的訊息來看,
飛總洩漏出去的情資詳細到什麼程度,是否為職務上才得知悉的秘密,
還是必須以檢方所掌握的監聽資料為主,
所以這部份暫且保留。
至於"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
其實以目前得知的訊息來說,幾乎沒有談到這部份,
姑且論沒有實質上的損害,但背信罪有罰未遂的規定,
所以這部份基本上就是既遂未遂的差異。
然後主觀部分而言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本件確實存在第三人不法利益(組頭賭盤獲利)
所以就端視飛總本身對於這個第三人不法利益有沒有認知故意,
簡單的說,要確認的點是,
第一,對透露對象為組頭這件事知不知情,
第二,對透露情資可能使對方獲取利益這件事知不知情,
如果上述二點都是知情,基本上已經構成犯罪故意了
先前檢調提到有無不法利益交換部分,
主要也是為了去佐證這部份的主觀要件,
以目前檯面得知的資料,只能以一般人的經驗和邏輯推論知情,
只是單以這樣的論點在訴訟上相對顯得薄弱就是,難以讓法官形成有罪確信。
另外對於老婆部分,只有可能成立背信罪共同正犯,
因為沒受球隊委任處理事務,併此敘明。
最後自己個人的看法,以目前檯面上得知的資料來看,
背信罪成罪的機率偏低,
畢竟半公開的情資定義太過於空泛,
這些情資是否確實只有球隊內部人員才能知悉,需要更明確的事證證明。
主觀的部分就可能依飛總及其他組頭的供述,只是仍須有補強證據才足以說服法官。
以上,純屬個人意見,
也請各位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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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04.2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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