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國會從制度修改開始
#選舉公共化才能遏止金錢遊戲
#英國法國澳洲芬蘭的作法
上週爆發的跨黨派立委疑似收賄案,我想很多人都同樣感到震驚與憤怒。但我認為,討論不能止於個人的道德操守,或者政黨的文化是否足夠廉潔。做為立法委員,我認為我們有責任思考,怎麼打造一個更能降低貪腐風險的制度、更陽光的國會,讓國會重新獲得人民的信任。
作為立院新生,我知道過去有許多前輩已為 #陽光三法 貢獻極大心力。因此,我想在這樣的基礎上,繼續討論如何可以讓陽光國會改進、落實。
我認為,應該從 #兩個大方向 進行檢討,第一個大方向是 #根本改變選舉文化,第二個大方向是 #強化對民意代表的廉潔規範。
#貪腐 是很多新興民主國家都面臨的問題,因為在民主化建立新的政治秩序後,各個政黨都要投入選舉獲得選票,必須募集、投入大量選舉經費,在這過程中,往往就因 #政商關係 的建立而 #腐化。
所以我一直主張選舉要 【公共化】:有志於政治工作的人,可以獲得 #國家一定程度的經費補助、獲得 #公費的媒體宣傳管道,就相對降低了必須依賴財團企業金援的經濟壓力,人民才更有機會選出真正符合人民福祉、而非實現財團利益的民選官員。
國家投入一定的 #選舉公共化 經費,可以大大提昇政治體制的公正、效率與正義。六月底我才舉辦過相關的公聽會,#法國 的出席代表分享:法國訂定 #參選人政治獻金上限,並且 #禁止參選人購買網路廣告,甚至 #禁止企業政治獻金,也都是我們可以參酌評估的措施。
另一個大方向則是 #民意代表 #上任後 的相關規範。我認為至少有幾個可能的改革方向:首先,民意代表的職權與一般公務員很不同,除了法定的議案決議,索資、協調會、約談、預算審議等等,都可能對行政機關產生影響;所以針對民意代表的職權特性,在貪汙治罪條例中應該有特別的規定。我注意到譬如 #澳洲昆士蘭省、 #芬蘭 都對議員的 #收賄罪 有獨立的規定。 #明確定義對價關係、 #職務行為的認定方式,才能避免近年來多起立委被起訴,但法院見解往往不一,定罪率也不高的實務現況。
另一方面則應強化 #政治遊說 與 #政治獻金 的 #揭露義務。歷年來被控收賄的政治人物,往往主張款項是「未登記的政治獻金」,或許是企圖以接受政治獻金法的行政罰鍰,規避貪汙治罪條例的刑責,或許應當考慮強化政治獻金法的相關罰則。
最後,遊說法立法以來成效不彰,我認為:民意代表至少要有義務揭露自己是否因政治獻金而對特定政策問政,這是 #英國 所謂的「有償倡議(paid advocacy)」,原則應該避免。即使是合法的政治獻金,民代也有揭露的義務,這樣選民才有檢視、用選票做選擇的機會,或許是較可行的做法。
希望經歷這次收賄案風波,立法院的同事們可以一起努力,讓我們痛定思痛、有所改革。讓台灣還不長久的民主政治可以更穩健、更廉潔,也讓國會更陽光,讓我們真正成為全民可信賴的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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