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倫理與刑事司法
💥德國媒體怎麼報導當街殺人案件
💥德國警方如何面對媒體與輿論
QUOTE:
💥德國媒體怎麼報導當街殺人案件
查詢十幾篇報導中最詳細的新聞應該是這則:http://bit.ly/2KckKCD
這則新聞是不斷Update更新的方式在報導,第一時間的報導「News vom 29. September」(#案發後3天才報導),只有短短幾行字。
直到9月30日之後隨著警方拘捕被告到案、記者會後才有更多與案情有關的update。
這篇報導中有警方記者會的完整影片,記者會影片是由市警局提供,大家不妨點開看看,就幾個大叔大嬸接受訪問(如截圖上半部照片),連當過檢仔都看到快要睡著。
#沒有腥羶色影片
#沒有獨家相片
#沒有警方行車紀錄器畫面
#沒有猛拍被害人家屬的畫面……
💥德國警方如何面對媒體與輿論
再看看警方粉專小編怎麼面對記者和輿論:
照片下方為截自市警局記者會影片( http://bit.ly/2NDBJjm )中,警方粉專小編的回應 :#刑度不是警方可以插手的,#我們等待法院的判決吧!( "Das Strafmaß liegt nicht in unseren Händen. Warten wir das Gerichtsurteil ab.")
(對照台灣龜山高官:動不動就對媒體放話嘴羈押、刑度...好像罵司法就可以推卸警方治安主管的責任...台德警方應對媒體與輿論的素質,高下立判。)
「法治國」與「正義」,不是嘴上說說而已。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談近代刑法的例外狀態:死罪、死刑、死囚 主持人:何澄輝(荷蘭萊頓大學東亞區域研究博士候選人) 主講人:謝煜偉(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與談人:劉秉郎(蘇案當事人)、許家馨(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死刑,作為一種最嚴厲的刑罰手段,一般被認為必須適用在「情節最嚴重之罪」(ca...
新聞倫理與刑事司法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新聞倫理與刑事司法💥德國媒體怎麼報導當街殺人案件
摘自 Hsin-Yin Wu:
「今年9月26日,我所在的大學城發生一件謀殺案件,死者 #當街被捅死 而且還 #被焚燒,驚悚程度應該比台灣的小燈泡案還嚇人。
行為人第一時間逃亡,三天後經警方拘捕到案。」
讓我們想想,如果這個案件發生在台灣,新聞多久後會出來?標題會怎麼下?警方如何應對?新聞會出現那些相片與影片?輿論會如何?
相信大家都可以想像在台灣會是多麼紛亂恐怖的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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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實況:
學校少有人討論、新聞也沒有跑馬燈報不停、沒有民眾腦殘到包圍警察局或地檢署,感覺整個城市很平靜。
也沒有人上街高呼死刑,正確來講應該說,#德國沒有死刑。
有描述案情(但也沒有很清楚)的新聞大多是在案發後2-3天才報導。
目前查到有採訪目擊者的新聞,最早是案發2天後(應該都已經警方調查過)(http://bit.ly/33JDvVW ),這則新聞報導目擊者看到死者被當街追擊、刺殺、燒死,警方表示被告在逃,逃亡動線應該是透過搭火車,#通篇新聞沒有什麼情緒字眼。
也 #沒看到有民眾包圍警察局或地檢署、咒罵警方為何2天還沒抓到人。
查詢十幾篇報導中最詳細的新聞應該是這則:http://bit.ly/2KckKCD
這則新聞是不斷Update更新的方式在報導,第一時間的報導「News vom 29. September」(#案發後3天才報導),只有短短幾行字。
直到9月30日之後隨著警方拘捕被告到案、記者會後才有更多與案情有關的update。
這篇報導中有警方記者會的完整影片,記者會影片是由市警局提供,大家不妨點開看看,就幾個大叔大嬸接受訪問(如截圖上半部照片),連當過檢仔都看到快要睡著。
#沒有腥羶色影片
#沒有獨家相片
#沒有警方行車紀錄器畫面
#沒有猛拍被害人家屬的畫面……
最重要的重點是,當時在這個城市的很多同學都不知道有這件案件,少數知道的人也講不出個具體的犯案手法。
當時在這個城市上課的同學說,根本沒人在講這件案件。
當然,沒有人在高喊好怕怕,一切就交給檢警本於專業調查。
再看看警方粉專小編怎麼面對記者和輿論:
照片下方為截自市警局記者會影片( http://bit.ly/2NDBJjm )中,警方粉專小編的回應 :#刑度不是警方可以插手的,#我們等待法院的判決吧!
「法治國」與「正義」,不是嘴上說說而已。
新聞倫理與刑事司法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談近代刑法的例外狀態:死罪、死刑、死囚
主持人:何澄輝(荷蘭萊頓大學東亞區域研究博士候選人)
主講人:謝煜偉(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與談人:劉秉郎(蘇案當事人)、許家馨(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死刑,作為一種最嚴厲的刑罰手段,一般被認為必須適用在「情節最嚴重之罪」(capital crimes),必須經過最嚴謹的證據調查與量刑判斷程序,始能判處(capital punishment),同時,必須要在基於國家刑罰權之意志下才能執行以剝奪死囚之生命。可以說,現代的死刑制度便是由「死罪」立法、「死刑」判決、以及剝奪「死囚」生命所共同交織而成的複合體。
台灣,在揮別威權統治走向現代的刑事制度之後,有人樂觀地認為死刑不再是主權者強化統治權力的道具,而是維護社會安全的灘頭堡,只要我們謹慎小心避免濫用,沒有廢除死刑之必要。
同時,也有人認為,死作為一種處罰,意味著對加害者課以與罪行相對應責任的應報,不但沒有違反人性尊嚴,反而,透過處刑,宣示了被害者的人性尊嚴,也讓犯罪者在倫理上終極實踐了身為人的尊嚴。這種論述可溯及自啟蒙時代的康德與黑格爾,其可謂近代市民刑法理念的始祖。
市民刑法理念建立在個人彼此尊重、視對方為同等自由的人格,形成相互承認法關係等基礎之上;犯罪是上述法關係的破壞,以及對法規範效力的否定;而刑罰則是透過權利的剝奪,以抵消因犯罪所減損之自由或自律性保障。
然而,這種市民刑法的論理究竟潛藏著哪些根本性的問題?死罪、死刑、死囚究竟在市民刑法的理念中處於何等地位?本次座談即是從這兩個問題出發,反思台灣的死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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