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福大家中秋愉快,送給大家的中秋節禮物就是兩個申論題的爭點與答題架構:
第一題:
(一)
爭點:行政訴訟法第4及第5條的請求差異
答題架構建議:
1.行政訴訟法第4條及第5條要件
2.依提議,乙應該先提第三人撤銷訴訟;但是只撤銷不能滿足本題乙的請求,所以要再合併提課予義務訴訟。(注意:很多同學只寫課予義務訴訟,這樣的話機關決標給甲的處分還在,機關不可能同時決標給兩個,所以不能只提課予義務訴訟)
(二)
爭點:雙階理論
答題架構建議:
1.釋字第540
2.依題意,履約保證金屬於後階段,打民事訴訟。
第二題:
爭點:行政處分的構成要件效力(或用確認效力去解答也可以)
答題架構建議:
1.構成要件效力的概念
2.依題意,B函的裁處性質屬於「連續處罰」,所以B函的裁處絕對以「A函(第一次處罰並命限期改善)合法存在為前提」,A函既已認定雇傭關係存在而開罰,甲亦未針對A函救濟,故法院僅得以A函所認定之事實及法律關係為基礎去審理B函,故甲主張為無理由。
(注意:本案爭點非釋字604,亦非實質討論雇用關係是否存在)
#以上解答均為我個人見解
撤銷決標函 在 蔣絜安 靚台妹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竹東客家音樂村撤案爭議,讓客委會說明白】
昨天有則大新聞,新竹縣政府稱客委會撤銷「竹東客家音樂村」與「竹北國際藝術村」兩案,讓浪漫台三線亮點消失,並質疑是大選後的秋後算帳,只因新竹縣非執政黨執政😓。
說真的,看到這樣的新聞,我滿難過的😭。浪漫台三線是過去所沒有的百年文化工程,為了打造客家文化廊道、帶動產業、打造客家年輕人回家的路。我認為客家重要建設不分藍綠,需要中央與地方攜手合作才能達成🤝。
客委會也說,竹北國際藝術村一案是好心提醒縣府,要在年底完成決標並履約;而竹東客家音樂村則涉及土地及其他爭議,客委會在8月已發函要求縣府處理,只是一直未收到回覆,因而暫時撤案,待爭議處理後再議。
對於新竹縣政府稱撤案使浪漫台三線亮點盡失,我也有不同看法,呼籲縣府可參考桃園的「台灣客家茶文化館」、「1895乙未客家保台紀念公園」、「永安海螺文化體驗園區」等已動工的前瞻重點建設🏆,也謝謝李永得主委稱讚桃園的前瞻建設如期、如質完成。中央補助之餘,地方政府還是要發揮整合力,才能將好的客家建設留下來。
#蔣絜安 #客委會 #竹東客家音樂村
撤銷決標函 在 陳思宇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用『帳目不清』來批判燈節是抹煞全體公務同仁的努力
燈節是我接下這個職位後第一個由觀傳局主辦的活動,而自1月17日上任後,只記得我的日子每天堆在會議,公文看得天花地亂,甚至連跟局內同仁逐步認識打招呼都沒有,為了處理燈節簽約、回應媒體、確認活動細節,大家都累壞了。而這樣的時間離燈節的舉辦只有將近一個多月的時間,不要懷疑就是一個為期九天將近四五百萬人次,範圍佔地面積五萬多平方公尺的活動。但還好,所有局處同仁,團結在一起,我們辦到了,撐起了燈節。
想在這邊說清楚,承商在辦理過程中,多次開會討論規劃,但踩街遊行活動遲遲未能依原服務建議書規劃履約,三催四請甚至搞失蹤,基於活動辦理在即,時程緊迫,所以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所有過程都是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另外,在預算方面我們也直接說明了,2018臺北燈節總經費8,587萬7,000元,其中市府公務預算為5,384萬7,000元,中央及各界贊助金額則為3,203萬元,上述經費當然全部用在臺北燈節各項活動辦理,一切都是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招標程序作業。其餘則由承商執行2018臺北燈節各項活動,並沒有外界所指流向不明、帳目不清等情事。
曾經 見山是山,見水是水。
辦活動,只看到眼前的瑣碎的問題。看不到背後的價值跟意義。
曾經 見山不是山,見水不是水。
辦活動,只看到新聞稿篇數,內容正向不正向,捷運搭乘次數有無增加等等,看到的只是數字。
現在 見山終於是山,見水終於是水。
辦活動,終於看見的是,參與民眾臉上的笑容。爸爸一邊背著包包,一邊幫媽媽還有小朋友拍合照。看見奶奶蹲下來幫小朋友綁鞋帶,提著提燈的小朋友跟奶奶說他想上廁所。看見背著書包穿著制服的高中情侶在裝置藝術前相擁自拍。看見了好多好多,終於回到辦活動的本質,所有成就感來源,就是大家幸福的微笑,參與的回憶都顯珍貴,因為一起擁有過美好,一起愛上台北。
原來辦大型活動的意義,只是希望參加的大家,可以幸福。如此而已
想說的是,對我們同仁感到很抱歉,對於任何活動都用心盡力規劃執行溝通協調,受盡了委屈,希望我能更強大保護你們,而不是讓你們受到無謂語言或肢體的霸凌。辛苦了各位,我們繼續往前衝。一起為台北市創造幸福的回憶。
我,深深以觀傳團隊為榮。
針對緊急採購的部分補充如下:
2018臺北燈節緊急採購係因得標廠商未能依服務建議書所提方案執行,有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且情節重大,依契約規定辦理解除契約。又鑒於時程緊迫,故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7月5日(88)工程企字第8809771號函略以:「……非屬「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自不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58條規定。惟如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之情形,建議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
攝影:潘俊霖
#觀傳戰隊
#繼續加油一起加油
#謝謝為台北市付出的你妳您
撤銷決標函 在 政府採購法之決標及行政救濟王國武老師(試看版) - YouTube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本影片為試看版本,完整課程資訊請參考:https://learninggo.com.tw/product/index/EVLBKM005· 本講座重點說明· 本篇對於採購法各種 決標 作法及其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