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齡失業,然後呢?》
『才剛過46歲生日,沒想到收到了這個禮物….』好友約我吃飯,開口宣布了這個消息。
他說:
「這輩子從沒想過自己會有失業的一天,
但遇上了,就想辦法解決吧!」
熟齡失業,如何解套?
我和他用一頓午餐的時間,
討論因應之道。
/
我們共同的朋友裡,有幾個在職場混得還不錯。
我建議他:「你問問某某,看他那邊有沒有缺人!」
朋友說:「該問的朋友,我都問過一輪了,不是沒缺人,就是遇缺不補;這個行業的榮景不再,大家都有難處….」
「我考慮轉行,但一輩子都在做這行,其他的都不會;這個年紀從零開始談何容易,還要看別人給不給機會。」
朋友突然認真地問我:「我考慮開店做點小生意….你覺得呢?」
/
聽到這,我馬上請朋友三思,我是個創業老鳥,也有開餐飲店的經驗;坦白說,對一個「從沒創業過」的熟齡者而言,這時候創業的風險太大了。
人在窮途末路,就想隨手抓個浮木。
沒有專業,如何創業?
/
★第一:【你沒有創業者的特質】
一輩子沒(想過)創業的人,你的人格特質顯然就不適合創業啊;我認識對創業懷抱熱情的朋友們,早早就嘗試各種創業的可能;你之前會一直選擇待在職場,從沒想過創業,顯然你不是一個創業的料。
一個人並不會在熟齡歲之後,突然就變成創業好手;就像你從沒下水過,怎麼可能馬上就成為游泳好手呢。
創業不是單一技能,也不是才藝表演這麼簡單。創業啊,是一種綜合性技能,十八般武藝都要有,身心靈都要到位,捫心自問,你有嗎?
這個時候,想把創業當成人生的活路,只會為你自己帶來更多的災難。
/
★第二:【熟齡人生,不輸就是贏】
人過了一個年紀,「守成」會成為人生重要的課題。
創業,是拿身家去「賭博」;對年輕人而言,這種賭很值得,本來就一無所有;就算失敗,幾年後還是一條好漢。
但對熟齡者來說,這就像all in已經擁有的東西,輸了不但一無所有,也可能不能翻身。
我們這個年紀「如何不輸」比「如何贏」更重要;已經不像二、三十歲的年輕人,輸了還能再起。
輸了,真的只能一路趴到掛….
/
★第三:【創業失敗的代價,遠比你想像的更龐大】
創業失敗,不只是賠光籌碼這麼簡單;伴隨而來的代價,可能是你始料未及的龐大。
開店容易、收店難,店收了,你不只是輸光籌碼,還必須善後。資遣員工的費用、把店面復原還給房東的費用、提前解約的違約金,還有更多看不見的沉沒成本…你的資產不只是「歸零」,還可能變成「負債」。
前幾天,我看到以前曾經一起工作過的資深女星的新聞;她開了餐廳,經營不善,為了撐下去竟然和高利貸借錢,一滾就欠了五千萬….只是開一家店,代價卻這麼慘烈!
你別懷疑,人到末路的時候,真的會做出奇怪的決定。
創業,這個「看似可行」的選項,其實就是飛蛾撲火;成功的創業被包裝得太光明、但對沒有競爭力的人來說,它就只是一個火葬場….
/
熟齡失業,有解嗎?
我們討論兩個小時後,
發現這題真的有點難解…
也許這個解答,
就是在熟齡之前做好萬全的準備。
你們有想過熟齡失業的問題嗎?
如果輪到你,
你會怎麼做呢?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邱愛莉House123,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05:18 🔺租賃新制:《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公布日:106/12/27 👉施行日:107/06/27-正式上路! 👉107/06/27新制上路以前: 06:17 1.一般房東=自然人,沒有開公司,不是以公司名義租房給房客。 C2C(Consumer-to-consumer):指個人對個...
「房東提前解約違約金」的推薦目錄:
房東提前解約違約金 在 MyGoNews不動產網路新聞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房東注意!房客「延繳、提前解約」違約金,要這樣處理🏠🏠
#財政部 台北 #國稅局 表示,營業人若因承租人遲付租金或提前終止租約,依約加收違約金者,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 #營業稅。
MyGoNews不動產網路新聞粉絲團
房東提前解約違約金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疫情期間,繳不出房租、店租怎麼辦❓
要解約卻要負擔高額解約金,還有什麼路可以走❓
這些問題,現行法律能幫到我們的非常少,一定要透過修法,才能讓「共體時艱」不是口號,具體協助弱勢者度過難關。
這篇文章來告訴大家,現行法律工具為什麼不夠,以及我們提出的修法草案,能夠怎麼幫助到大家。
ℹ️ 重點說在前面:
1️⃣現行民法有「情事變更」和「違約金酌減」的規定,但面對疫情遠遠不夠。
2️⃣五月本土疫情爆發前成立的契約,要有合理調整的空間。
3️⃣不動產契約,如果當事人不能協議減少租金或延期清償,要讓承租人可以無痛解約。
4️⃣租賃住宅出租人如果要以承租人積欠租金為由終止契約,疫情期間要有四個月的彈性。
*️⃣要讓房東的貸款等債務可以適度展延,作為3、4的配套措施。
——正文開始——
疫情期間,不少公司行號都受到影響,也讓眾多從業人員被迫減班休息甚至被解僱。不少在景氣尚可的情況下締結的民事契約,更因為大環境的變化,難以再依原本的約定繼續下去。
對於這樣的問題,有很多人問:法律上,能怎麼辦?
⚖️現行法律之下,能怎麼辦?
一、請求酌減違約金 💰
不少契約約定,如果沒有依照約定的時間和條件履行契約,就要給他方違約金。
👉 依據民法規定,如果債務已經部分履行,或者違約金真的太高的狀況下,都可以請求減少違約金。
⚠️ 注意
如果債務人已經「自願依約履行」,那就沒辦法在付錢之後,那對於已經付的部分,也不能請求返還。
💢 但是,並不是契約終止要給對方的錢,通通都是違約金。最高法院也有判決認為:「若當事人約定一方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應支付他方相當之金額,則以向後或溯及消滅契約為目的,屬於保留終止權或解除權之代價」。
例如租賃契約有時候會約定,承租人可以提早解約,但是要給房東剩餘月份的租金等等。如果法院認為不是違約金,就不適用「酌減違約金」的規定了。
二、依據情事變更調整契約
其次,針對契約成立後發生各種天災人禍或重大社會經濟狀況,民法有「情事變更」的規定。
👉 只要契約成立之後,出現各種不可預期的狀況,並讓原本契約的約定顯失公平,當事人可以告到法院,請法院變更金額高低或其他法律效果。
💢 但是,這條的規定非常嚴格,特別是「情事變更」、「非(契約成立)當時所得預料」這兩個要件。
以疫情為例,台灣早在去年1月15日就將肺炎列為法定傳染病,並在1月20日開設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WHO後來也在3月11日就宣布「全球大流行」。
在傳染病確定大規模爆發,台灣也陸續有確診案例甚至群聚感染的狀況下,究竟是不是「情事變更」都有問題,更不要說「非當時所得預料」。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也就無法請求法院調整契約。
👉 接下來,就是修法的事了。
❓ 法律還能怎麼修正?✒️
1️⃣ 讓被疫情影響且顯失公平的契約,有調整的法律依據
面臨疫情,有的契約當事人可以共體時艱。例如有房東主動減少租金、分期收租。但也有人堅持一毛不少,讓已經陷入困境的相對人,只能咬牙苦撐或無奈終止契約。甚至有人拿到政府紓困之後,馬上就得交給房東。
因此,我認為應該透過立法,讓契約可以變更的要件減化。只要在疫情確定爆發以前(5月10日)以前成立的契約,「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就要讓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2️⃣ 讓不動產承租人可以和出租人協議和無痛終止
不少不動產租賃契約約定,承租人如果要終止租約,必須給出租人違約金或者剩下租期的租金。因為這些條款,出租人其實享有非常有利的地位,也就沒有太多和承租人談判的動機。
面對這樣的狀況,應該要讓承租人有和出租人談判減少租金或延期清償的機會。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也要讓出租人可以終止契約,而且不用負擔雪上加霜的任何違約金等負擔。
3️⃣ 租賃住宅承租人欠費終止契約,至少要到4個月的金額
相對於商業租賃,租賃住宅承租人可以說更為弱勢。面對減班休息甚至解僱的狀況,欠缺財務彈性的無殼蝸牛,更沒有迴旋的空間。
依據土地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只要承租人欠費到二個月以上的金額,出租人就可以終止租約。而隨著疫情管制措施的延長,這樣的狀況就可能越來越多。
為了讓租賃住宅的承租人有更大的彈性空間,避免馬上被終止契約而陷入更深的困境,應該適度延長欠費的最低標準。
4️⃣ 要讓房東的貸款等債務可以適度展延,作為配套措施
契約風險的重新分配,不該讓房東因此面臨財務困境。畢竟,某程度上是要求房東出力「紓困」。
因此,除了「紓困」的程度不能過當之外,更應該要讓願意和承租人協調或終止契約受限的房東,貸款等相關費用可以適度的展延清長期,並由政府補貼利息。
疫情之下,共體時艱不是口號,而是如何讓整體社會度過難關的關鍵。
我希望透過這樣的草案,拋磚引玉,讓大家一起來討論怎麼具體幫助最容易受到疫情影響的弱勢者。
——參考資料——
⚖️ 民法規定
情事變更:
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違約金酌減:
民法第251條: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民法第252條: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 邱顯智辦公室紓困條例修正條文草案 ✒️
紓困條例第9條之2草擬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日以前成立之契約,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紓困條例第9條之3草擬條文:
(第1項)「不動產之承租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致收入減少或全無者,當事人得協議於本條例施行期間減少租金或延期清償;不能協議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出租人並不得請求違約金或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第2項)「租賃住宅出租人,以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為由終止租賃契約者,遲付之租金或費用未達四個月之租額時,不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提前終止契約。但承租人非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難以支付租金或費用者,不在此限。」
(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成立之契約,亦適用之。」
房東提前解約違約金 在 邱愛莉House123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05:18 🔺租賃新制:《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公布日:106/12/27
👉施行日:107/06/27-正式上路!
👉107/06/27新制上路以前:
06:17 1.一般房東=自然人,沒有開公司,不是以公司名義租房給房客。
C2C(Consumer-to-consumer):指個人對個人的交易形式規範相當少
2.公司名義=房東,租房給房客
=以出租為業的契約經營者企業
B2C(Business to Consumer):指商家對消費者
規範:受2016/6/23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限制
👉107/06/27新制上路-Now:
10:51 1.公司名義=房東,租房給房客
=以出租為業的契約經營者企業
B2C(Business to Consumer):指商家對消費者
規範:依然受2016/6/23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限制
2.一般房東=自然人,沒有開公司,不是以公司名義租房給房客。
C2C(Consumer-to-consumer):指個人對個人的交易形式
房東為自然人之一般房東:
🌟規範:「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差異: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房屋租賃定型化『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1:55 🔺常見QA
15:40 🔺不得約定事項
21:20 🔺轉租規定
21:55 🔺房東可提前解約(不需違約金)
24:57 🔺房客可提前解約(不需違約金)
26:38 🔺常見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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