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中我突然哽咽地表示:永久屋族人的期望其實只有兩個:#落葉歸根(返回原居地)或 #落地生根(真正擁有)。當永久屋入住十年,所謂的「永久」愈來愈諷刺,因為出現的問題愈來愈多。
接下族人的陳情後,我在去年10/16邀部會研商,12/4召開「未承諾永遠的永久屋下一步」公聽會,接著在12/18就相關問題於院會質詢蘇貞昌院長,之後在12/22吳澤成政務委員主持跨部會議,達成了幾項重要初步結論:
1. 永久屋居民得依建管相關規定申請新建(重建)、增建、改建及修建。內政部會函文向地方政府釋明,並請地方政府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
2. 永久屋居民接受安置後,仍可以原居住地房屋作為放置農作機械器具或產物儲存等生產活動使用。
3. 永久屋居民可持續擁有土地之使用權。
4. 族人如有重返原居住地之需求,可向該地方政府提出申請,並由原劃定機關就安全堪虞地區劃定原因,重新評估。
昨天1月28日,到行政院與吳澤成政委、內政部、法務部、原民會、公共工程委員會進行「永久屋專案會議討論」,會中確定行政院將 #成立專案小組,定期召開會議。
吳澤成政委特別指示,以「長住久安」思維滿足居民期望,並以務實的角度來調整法令,解決現在的問題、避免未來的問題。專案小組部會分工如下:
1. 內政部:三方契約限制居民返回原居地的規定,因現今時空變遷並考量居民的需求,內政部研議階段性政策調整方式。針對161處特定區域或安全堪虞地區加以勘定確認,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予以協助。
2.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參考法務部的意見,設法研議永久屋基地要不要視為備災用地或可以讓居民持有,檢討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配合政策階段性調整空間。
3. 公共工程委員會:進度追蹤管控。
4. 原住民族委員會:瞭解族人遭遇的問題並釐清需求,提供相關單位協助。
永久屋問題能有如此具體的進展,感謝立法院內所有委員的共同關心,也感謝蘇院長及吳政委的傾聽,讓延續至今的永久屋問題,終於有塵埃落定的盼望了。
應族人期待,擬訂於2/5於禮納里辦理說明會也徵集更多的想法,歡迎各縣市關心永久屋的族人共同參與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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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人和建商成立合建契約,並出具土地使用授權書予建商(使用借貸),同意建商在土地上興建房屋出售,嗣後,房屋與土地均已移轉,土地受讓人如為「明知」,其是否受原使用借貸之拘束?
____________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037 號民事判決
(一)惟按地主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房屋,為供建商申請建築執照而出具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性質上屬債權契約,僅當事人間有其效力。被上訴人所有系爭建物坐落之系爭土地,原為陳謝碧玉基於與建商胡俊雄等14人間之合建契約,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與建商興建房屋,被上訴人雖直接或輾轉取得各該建物,惟並未購得系爭土地,上訴人係自陳謝碧玉處受讓系爭土地等情,為原審確定之事實。兩造既非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當事人,亦未繼受該債權契約,原審遽謂上訴人應受該債權契約之拘束,被上訴人得執系爭土地使用同意書之使用借貸關係對抗上訴人,已非無可議。
(二)又於具體個案,法院雖得斟酌當事人間之意思、交易情形及房屋使用土地之狀態等一切情狀,倘認土地所有人行使所有權違反誠信原則或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時,固非不得駁回其「拆屋還地」之請求。惟該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究與土地所有人間並未存有任何法律關係,倘其因而獲有利益造成土地所有人無法使用土地受有損害,土地所有人是否不得依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賠償損害或返還不當得利,則非無疑。本件如上訴人不受系爭土地使用同意書之拘束,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間又未成立任何法律關係,上訴人是否不得向被上訴人請求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非無再事研求之餘地。原審未詳推細究,遽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亦嫌速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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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國有土地受颱風災害承租戶儘速重建家園,對於颱風造成地方農損災害及地上房屋毀損不堪使用部分,該署已責成地區之所屬分署、辦事處於風災後所轄如屬公告之受災直轄市、縣(市),將主動採行下列措施:
(一)提供出租資料洽請轄區鄉(鎮、市、區)公所提供災歉名冊(含議定減免租金之成數),及洽災害防救機關查明地上房屋受災情形,據以辦理國有耕地、養地、農作地、畜牧地、養殖地及基地租金減免事宜。
(二)暫緩辦理災區的承租戶欠租催繳及占用戶使用補償金追收作業。
(三)國有基地承租戶有災後修復地上房屋需要,出租機關即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協助辦理修、重建事宜。
詳細資訊內容,請參考國產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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