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劃專案小組第22次會議(1747)
首先感謝蔡榮豐議員、戴寧議員、孫貫志議員,一起參與本次小組會議。
我們將從都市計劃,和城市管理的角度,提高閒置的國有土地的利用價值,聯合開發優先,社會住宅次之,尚未開發完成前,作為停車場使用,可以作為過度時期提早土地利用價值的首選。
第一,請都發處黃處長,就國有土地和市有土地,現有利用和管理狀況報告。
第二,請工務處郭處長報告,就社會住宅規劃與進度,和兼顧滿足都市更新安置住宅的需求報告。
第三,請交通處長鄭處長報告,就中央補助停車場土地利用開發進度報告。如臉書公告的簡報圖示。
第一個部分,感謝都發處黃處長,針對將近200公頃國有土地,和211公頃市有土地,超過400公頃的土地,呈報內政部都委會通過,透過都市計劃機關用地變更和地目變更政策工具,和中央聯合開發土地開發範圍,將近50公頃,是現有土地的八分之一,除此之外,還有八分之七的土地,未來也會透過都市計劃變更,陸續和中央合作,聯合開發,增加土地利用價值,促進都市發展。如圖表一、二。
另外,都發處和工務處分工合作,將位於友忠路和北興街口的國有土地,約816坪,博愛路旁第52號機關用地,約1361坪,等兩處土地,已經在去年109年6月,入市政府重大市政建設,今年110年,由營建署住都中心,完成規劃150戶社會住宅和220戶的社會住宅,預計今年10月發包, 114年完工,作為都市更新的安置宅,待都市更新安置任務達成後,再作為青年住宅,滿足房屋租賃需求,平抑房屋租賃價格。如圖三(1/2、2/2)。
此外,北社尾,市有公園第36號用地,3.6公頃土地,確定北有松菸園區,南有嘉菸創意園區,完成嘉義菸草創意園區都市計劃變更,做為嘉義市文創基地,同時,孫貫志議員建議,尚未完成開發前,可以先提供作為停車場用途,滿足停車需求,提高土地利用價值。如圖四(1/2)
另外,劉厝里,文小21和機10,約3.1公頃土地,已經完成都市計劃變更,成為西區國民運動中心預定地,在中央補助款確定後,進行開發。如圖四(2/2)。
還有,民族國小旁,教育部國有土地1.4公頃,去年109年11月已經取得私有土地地主協議架構同意書,和教育部合作,聯合開發,分兩期辦理聯合開發成兼具停車功能的商辦大樓,預定今年五月開始招標,依序推動都市更新。如圖五。
最後,原建國二村現停車場的國防部土地,也已經完成都市計劃地目變更,工務處同步進行道路和地下下水道工程招標,和國防部合作,完成兼具停車功能的聯合開發計劃。
第二部分,交通處針對崇文國小、嘉北國小、義昌公園地下停車場,因為材料上漲,以及各縣市前瞻計劃和台積電台商回流工程排擠效應,導致8億(中央補助50%)工程預算,連續三次流標,可能需要追加
8700萬元預算,才能達成原本預計今年三月開工,三大地下停車場工程。
蔡榮豐議員、戴寧議員,建議除了向中央爭取50%的補助外,也同步編列追加減預算,送議會審查,避免工程延宕,無法滿足停車需求,和城市發展。
孫貫志議員,建議也可以用原預算,要求建築師簡化工程主體設計,滿足材料上漲和工程排擠,解決非人力因素造成預算成本上升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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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劃專案小組第22次會議
相關局處簡報
日期:2021年4月23日
時間:10:30
都市計劃專案小組第22次會議(1747)
首先感謝蔡榮豐議員、戴寧議員、孫貫志議員,一起參與本次小組會議。
我們將從都市計劃,和城市管理的角度,提高閒置的國有土地的利用價值,聯合開發優先,社會住宅次之,尚未開發完成前,作為停車場使用,可以作為過度時期提早土地利用價值的首選。
第一,請都發處黃處長,就國有土地和市有土地,現有利用和管理狀況報告。
第二,請工務處郭處長報告,就社會住宅規劃與進度,和兼顧滿足都市更新安置住宅的需求報告。
第三,請交通處長鄭處長報告,就中央補助停車場土地利用開發進度報告。如臉書公告的簡報圖示。
第一個部分,感謝都發處黃處長,針對將近200公頃國有土地,和211公頃市有土地,超過400公頃的土地,呈報內政部都委會通過,透過都市計劃機關用地變更和地目變更政策工具,和中央聯合開發土地開發範圍,將近50公頃,是現有土地的八分之一,除此之外,還有八分之七的土地,未來也會透過都市計劃變更,陸續和中央合作,聯合開發,增加土地利用價值,促進都市發展。如圖表一、二。
另外,都發處和工務處分工合作,將位於友忠路和北興街口的國有土地,約816坪,博愛路旁第52號機關用地,約1361坪,等兩處土地,已經在去年109年6月,入市政府重大市政建設,今年110年,由營建署住都中心,完成規劃150戶社會住宅和220戶的社會住宅,預計今年10月發包, 114年完工,作為都市更新的安置宅,待都市更新安置任務達成後,再作為青年住宅,滿足房屋租賃需求,平抑房屋租賃價格。如圖三(1/2、2/2)。
此外,北社尾,市有公園第36號用地,3.6公頃土地,確定北有松菸園區,南有嘉煙創意園區,完成嘉義煙草創意園區都市計劃變更,將開發成文創基地,同時,孫貫志議員建議,尚未完成開發前,可以先提供作為停車場用途,滿足停車需求,提高土地利用價值。如圖四(1/2)
另外,劉厝里,文小21和機10,約3.1公頃土地,已經完成都市計劃變更,成為西區國民運動中心預定地,在中央補助款確定後,進行開發。如圖四(2/2)。
還有,民族國小旁,教育部國有土地1.4公頃,去年109年11月已經取得私有土地地主協議架構同意書,和教育部合作,聯合開發,分兩期辦理聯合開發成兼具停車功能的商辦大樓,預定今年五月開始招標,依序推動都市更新。如圖五。
最後,原建國二村現停車場的國防部土地,也已經完成都市計劃地目變更,工務處同步進行道路和地下下水道工程招標,和國防部合作,完成兼具停車功能的聯合開發計劃。
第二部分,交通處針對崇文國小、嘉北國小、義昌公園地下停車場,因為材料上漲,以及各縣市前瞻計劃和台積電台商回流工程排擠效應,導致8億(中央補助50%)工程預算,連續三次流標,可能需要追加
8700萬元預算,才能達成原本預計今年三月開工,三大地下停車場工程。
蔡榮豐議員、戴寧議員,建議除了向中央爭取50%的補助外,也同步編列追加減預算,送議會審查,避免工程延宕,無法滿足停車需求,和城市發展。
孫貫志議員,建議也可以用原預算,要求建築師簡化工程主體設計,滿足材料上漲和工程排擠,解決非人力因素造成預算成本上升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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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春香:9月20號政府又要來拆】
◎ 黃春香家關注組_訪問、匯整、撰寫、編輯
大家好,我是黃春香,我們家在台南市北區開元路11、13號,我們家住在這裡多年了,環境沒有很好,不過也是自己的家。只是台南鐵路因為從原軌要改成東移,硬要來把我們家徵收。我一直想說,如果這是做公益,那我送地給政府用也沒有關係,只是現在是政府公地放著不用,為了要多開發、賺錢,我就不能接受,所以跟著抗爭,一直到今年鐵道局發公文說要強拆。
本來是7月21號說要拆,結果鐵道局竟然在前一天中午就帶了一堆警察包圍我家,還提早把所有路全部封鎖,所有人連住戶都無法進出,可惡至極。一整天鐵道局的人跑來一直找我,把我逼到頭腦都要炸掉,就是想要讓我簽同意書。
在21日半夜三點的時候,我人都已經快要昏倒,連東西都看不清楚。鐵道局的小姐林偉玲就一直拿文件要我趕快在空白處簽名填資料,我只記得他們人就一直跟我說,如果我簽了,今天這些事情就會結束,大家也都可以休息,而且保證會給我緩拆,政府可以協調來保留樓梯,讓我們家繼續住下去的方案。結果我一簽完名,林小姐就急著把文件收走,我連內容都沒時間仔細看,也沒拿到副本。我只是一直在念說,會緩拆兩個月,讓我們家不用突然沒地方住,政府也會來跟我協調保留樓梯。
政府這個東移的政策,已經把我們居民都逼到牆角,我也只是在硬撐。我想跟政府說,到現在這個地步,我要的只是把樓梯保留住,這樣我們家,還有一直互相照顧、租在這裡的雅慧和小孩才有可以遮風避雨的地方。
7月20號那天,大家特地跑來支持我,卻被警察這樣擋在外面,連進來坐、喝杯茶都沒辦法,這份情我永遠記得在心裡,也對大家很揪心、抱歉,不知道要怎麼說這個心情。
這一個多月的時間裡,鐵道局一直沒有來跟我協調保留樓梯的方案,特別裝的監視器也一直在監視我,還常常跑來說要幫忙搬家啦、說工程都已經做成這樣了,沒辦法改啦,或是要我拿錢搬家。政府你說要給我錢,可是我只是想要我們還可以繼續住在這裡。
儘管政府很鴨霸,當初說要協調也都沒有協調,但我會繼續堅持。只是我也很擔心預計拆除的9月20號,政府會不會又像上次那樣無法無天封路,讓我孤立無援。所以也想說大家可以提早兩、三天來,我們家有地方可以住。
來幫忙的朋友在9月13號也有辦了一個導覽活動,讓大家可以來聊天、泡茶,也歡迎不管認識的、不認識的好朋友們都一起來,大家對我的支持、關心,我都會記得、感激一輩子。
【黃春香家與南鐵案發展脈絡】
自2012年8月接到都市計畫變更說明會的通知,得知政府即將為了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工程徵收自己的家園,黃春香與臺南市北區、東區及仁德區鐵路沿線東側居民組織的自救會抗爭至今已長達8年。原先期待政府能善盡溝通,共同找出解決方式。然而隨著工程進行,迫遷所造成的生活重擔、甚至是家庭的破碎,都沉重的壓在居民身上,有許多人因而無法繼續抗爭,但黃春香為了居住權,仍不放棄反抗操弄公共利益,並且不願與居民對等溝通的政府。
有些人誤以為自救會是在阻礙臺南的建設,事實上自救會並不反對鐵路地下化,#只是反對浮濫徵收私有地的鐵路東移。居民希望的不過是政府以過去所規畫的「原軌地下化」方案施作,即僅徵用東側土地興建臨時軌,並在現有鐵路用地興建鐵路隧道。然而政府從未正視訴求,各場說明會、公聽會也僅是像過水一般地跑程序而已,毫無對話以共同謀求解決方案的意願。
居民認為在不存在土地徵收必要性的情形下,以空泛的公共利益綁架全體市民、侵害鐵路沿線居民居住權的行為毫無正當性可言,這也是黃春香堅持至今的原因。
【聲援黃春香,我可以怎麼做?】
👊【支持的第一步】
1. 持續關注南鐵案動態發展
我們看見在整整8年的時間,台灣的開發單位如鐵道局,始終都在貫徹他的意志,溝通程序沒有釐清爭議也沒有辯論,是宣達而非對話,不願面對居民的處境,不與居民共同謀求解決方案。
當南鐵案走到最尾端,我們是否還要看著,助長房價的鐵路地下化與綠地開闢,開闢到連一隻樓梯的空間都無法給人民留下?黃春香與她的租戶的處境與堅持,需要關注。
2. 參與網路宣傳、分享消息
這8年間,遭遇南鐵地下化的居民們,少不了被人汙名「貪得無厭和無理取鬧」的經驗。然而走到現在,當事人只是想保住樓梯維持居住很貪嗎?此刻,需要社會更善意在網路上分享消息、宣傳與鼓勵。
3. 到開元路13號黃春香家,了解狀況、陪伴拆遷戶、房客與抗爭者
黃春香家這裡充滿著無血緣者們互相支持的故事,等你挖掘。然而,政府總是在找人民最弱的時候展現它的強制力,要人民順服。#你的陪伴會是最好的支持!
4. 參與導覽
>>>>在09/13(日)15-17點,有導覽啦!<<<<
由黃春香跟黃春香家關注組,會給你第一手講解誇張的鑑界過程、這8年南鐵案在台南的發展、居民們後來怎麼了,以及黃春香堅持的原因與訴求。
✊【積極參與的第二步】
1. 打破孤立無援,歡迎提早來黃春香家住。
預計拆除的9月20號,仍會擔心政府會不會又像上次那樣無法無天封路,讓黃春香孤立無援。所以也想說大家可以提早兩、三天來,黃春香家有地方可以住。
2. 參與黃春香家關注組的任務分工
鐵道局會出什麼步,我們不知道,只知道在9月20號之前要努力。
就算9月20號成功擋下,直到爭取到樓梯保留、不中斷的居住前,都不能鬆懈!
#我們需要你的加入!
————————————————
【黃春香家擋拆Q & A】
① 南鐵東移為什麼是「#徵民地炒公地」?
在東移版地下化的規畫中,鐵路地下化完成後,原有的鐵路用地及新建的鐵路隧道上方將開闢綠園道。表面看來,現有的鐵路用地的確還沒直接轉作其他更具開發利益之用途,然而卻是藉由開闢綠園道,大幅度地提升沿線土地(包含公有地在內)的開發效益,開發中的「南臺南站副都心」即為一例。也就是說,這條綠園道號稱綠化環境、改善交通,實則是由政府主導土地開發、犧牲南鐵居民的康莊大道。
② 為什麼黃春香最後會撤切結書?
2020年7月21日為黃家預定拆除時間,鐵道局於7月20日中午封路,使得前往黃春香家陪伴的支持者完全無法進入。在21日凌晨三點,黃春香被無法看清窗外的車子載離家到某處工地,孤身一人面對鐵道局大陣仗的「溝通」。面臨房子即將被拆除的威脅,黃春香遭長時間精神折磨、心力憔悴且難以思考。鐵道局表示可以緩拆2個月,但要求黃春香簽署切結書。原本拒絕簽署的黃春香,退讓地提出「以地易地」及「保留樓梯」兩項訴求。經鐵道局口頭承諾「未來2個月『可以協調』」,以及考量近百歲母親與承受高度壓力及焦慮房客的心情,黃春香僅能依鐵道局承辦人員指示,在沒有精力詳細閱讀切結書的文字下於空白處簽名。
然而迄今為止,鐵道局並未給出樓梯保留的方案,甚至無法明確陳述拆除範圍。8月10日鑑界的繪測圖中筆直的施工範圍,與現今施工現場連續壁的弧率並不一致。而且明顯將拆除範圍擴增至樓梯,對於拆除多少比例仍未有明確的數據。鐵道局至今地未主動釋出討論意圖,加上對於施工範圍的不確定性,連帶影響後續的居住狀況充滿變數,讓黃春香驚覺自己在7月21日凌晨僅是被強迫簽下一紙沒有任何協調空間的切結書,因此決定撤除該切結書,要求鐵道局進行重新鑑界。
③ 黃春香是如何知道樓梯會全部拆除的?
2019年年底,黃春香曾詢問鐵道局工人拆除範圍是否包含樓梯,工人提醒要黃春香趕快去問鐵道局,並表示「#應該不會拆」;2020年6月15日後,黃春香看到鷹架搭建,並在開元路15號圍籬外發現外牆被畫上標記,但並不知道其意義;而後數日,租戶吳雅慧向黃春香轉述鐵道局曾告知「#樓梯即將被拆除,這裡不能住」。
6月24日左右,當鐵道局北區徵收承辦人員林偉玲與工程師梁協勝來遊說時,針對黃春香要求回答「徵收範圍」以及「是否會拆除樓梯」。第一次走進黃家內的梁協勝,僅派人拿捲尺測量,從門口經由門內量到廁所前,全程並未使用精密儀器。然而根據梁協勝所丈量的範圍,僅能推測黃家樓梯有可能被拆除1/4至1/2,施工後樓梯將介於可用跟不可用之間;一直到7月21日凌晨即將拆除前,「拆除範圍是否包含樓梯」以及「若包含樓梯會拆除多少比例」,鐵道局都沒有再進行丈量解答黃春香的疑惑。
8月4日,在黃春香簽署切結書後快兩週,林偉玲才與黃春香聯繫約定時間再次進行測量。8月10日,透過承包商大陸工程的丈量結果,發現與6月24日測量有所出入,樓梯將面臨施工後無法使用的情形。兩次的丈量結果存在嚴重問題:根據相同施工設計圖,兩個單位丈量的拆除範圍並不一致,也與鐵道局工人根據經驗預期的結果不同。#那麼到底要拆多少?#誰的丈量結果才是最精準的?沒有人能夠告訴黃春香。
④ 為什麼需要保留樓梯?
黃家長期將3、4樓出租給弱勢族群與年輕沒有財力的學生,黃春香與母親住於1、2樓。若拆除範圍包含樓梯,便會破壞原本的房屋結構,將會同時面臨兩個問題。
首先,拆除樓梯會導致2-4樓皆無法使用,租戶會立即面臨流落街頭的局面。目前仍有兩租戶仍住在黃家,其一為吳雅慧母子。吳雅慧數年前因車禍開刀傷及脊椎後,無法久站及久坐,影響其工作能力,僅靠打零工撫養自己及就讀高中的兒子。黃春香知悉此事,所以至今已有1-2年沒有向其收取房租。
再者,黃家之房屋(開元路11號及13號)依計畫拆除後半部,剩餘空間僅約14坪,鐵路地下化完工、開元陸橋拆除後,又需空出騎樓空間。如此1樓僅剩下4-5坪畸零的空間,若要在此範圍內興建新樓梯與廁所,那麼剩餘空間難以利用。
⑤ 怎麼理解南鐵案裏頭人民的處境?
黃春香與她的租戶,是南鐵案裏頭巧合撐到最久的個案之一嗎?
開發與迫遷的議題裡,租戶往往是最先被趕走的。缺乏弱勢族群經濟可負擔的社會住宅存量,配上殘補式的台灣社福體系,以及將居住問題拋給個人去市場解決的社會。這三者直接導致:#不穩定收入者的居住需求難以被承接。
被徵收的屋主,則面臨政府用三種方式,鋪天蓋地的製造你順服:(一)、「公益」與「汙名」兩種手段來說服你
(二)、土地徵收審議過後就能執行強制拆遷的強制力
(三)、不參與法定安置計畫你就失去住所,只剩政府將地價建物的現金補償丟進你戶頭這選項。
7/21簽的結果看似不敵政府的手段而妥協,但妥協的前提是保留樓梯,#正是為了捍衛黃春香與她的租戶能在這房屋能繼續居住。
黃春香所捍衛的居住權、以及對於浮濫徵收的不滿,事實上也是被政府逼到變成「同意戶」的居民所認同的。堅持到最後的條件非常艱辛。大家得生活在不易喘息的抗爭長年動盪之中,要跨越生活經濟重擔及親友間的現實壓力。特別現實的問題,是因為工程導致家中長者的擔憂,進而影響其身心理健康,須多出額外照顧的負擔,例如:陳致曉父親即因此事確診認知障礙症(俗稱失智症)。在這樣的條件下,人是無法簡單分為「堅持」或「妥協」。
目前不同意戶剩下黃家與陳家,分別預定於9月20日、9月23日進行拆除,#黃春香將首當其衝,成為捍衛南鐵沿線居民所堅持「#居住權」重要的角色之一。請大家陪黃春香一起對抗操弄公共利益、不願與居民對等溝通的政府的政府!
房屋使用同意書用途 在 Re: [分享] 尋找公司登記地址的五個方法- 看板toberich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如果要不到房屋使用同意書
基本上只有一個解法
放在後面一起講
※ 引述《MARI1985 (麻里)》之銘言:
: 我算是最衰的一種吧...
: 我今年初在台北市租了一個店面,
: 我有去做過預查
: 簽約之前房東也說可以登記
: 約也簽了
: 然後我裝潢就下去了
: 裝潢同時申請商業登記
: 結果發現這個店面跟隔壁店面地契是綁在一起的
您已經有注意到很多細節了很好,
想說借您的例子說明一個觀念,
簽約之前可以先請房東提供房屋稅單,
上面就會有「課稅房屋坐落」,跟「納稅義務人」
就是房屋實際的地址跟所有權人
地址也很重要,確認地址無誤,那去做土地使用審查才有意義
還真的有遇過,同個地方兩個門牌(也許是在轉角的建物)、簽約與稅單上的不同orz
所以什麼事情都有可能發生,拿到稅單卡實在
所有權人的部分,如果是多個人共同持有,
稅單上納稅義務人會寫等幾人,等2人、等8人之類
那你就會先知道房東不只一人,
請房東提供建物所有權狀,拿到房屋使用同意書才承租、裝潢會比較保險
: 房東的上一代有跟隔壁的口頭協議
: 就是一家一邊
: 可是沒有任何文件證明
: 所以我的商業登記需要隔壁的所有權人簽同意書
: 對方有八個人同時繼承這1/2的房產
: 即使商業處要求2/3的持有人同意
: 也必須拿到對方6個簽名
: 我房東當然覺得很麻煩不願意處理
: 我自己跟隔壁房東聯繫
: 他也說8個兄弟姊妹很少聚在一
: 不願意幫我聯繫
: 現在
: 我他馬的
: 就沒辦法商登
: 因為裝潢已經做了
: 我也搬不走
: 剛簽約我也不可能逼房東處理
: 請問各位專業人士我該怎麼辦
: 我會計事務所問了,商業局也跑了,甚至還問了律師
: 束手無策
再來就進入正文,
提供在我看來應該是唯一解的合法解法,
就是呢,
你先把公司設在自己家裡或是商辦,
用途就是只當辦公室使用,
設好公司以後,在簽約的地方(實際營業地點)設門市部
設門市部只用辦國稅局營業登記,
門市部只是設籍課稅、沒有任何證照,
基本上提供總公司資料、實際營業地點的房屋稅單、租約就可以完成門市部的辦理
(不用所有權人同意書,設立登記才一定要)
這樣就完全合法解決您的困擾,
只是這樣如果自己家不能用的話,就會多一筆商辦的支出摟
另外提醒,如果您是這樣的狀況,
設立公司可能會比設立行號好,
因為有些行業不適合設在商辦,
如果是總公司,只當辦公室還可以合理解釋
希望有幫助到您:)
另外有感而發一下,
最近在版上的回文或部落格文章的內容,
可能分享內容涉及到了一些「行業內大家知道甚至都在做,但不願意公開說」的方式,
讓一些前輩不開心了,也趁此文再說明一下
其實主要都只是想要去提供「原來可能有這麼多種不同的作法」,
因為覺得大家可能會有不同的難題,而不一定找到適合的人去詢問,
例如像MARI大大的案例,其實並不是無解的問題,
但是會計事務所、商業局、律師都沒能回答
這可能是術業有專攻,同一個領域還是分得很細
所以我想的是,
如果把一些可能性都寫出來,
慢慢寫慢慢寫,到大家都可以掌握大原則,
就可以自己判斷該怎麼做,以及需要承擔的風險
而如果也有同業跟著開始寫或是挑戰觀點,
反而能把作法跟風險越辯越明,讓大家知道更多資訊、可能方案
而同業之間也可以不同專長間互通有無
大家基本上都是往合法經營的方向前進,沒有人會想要主動違法,
如何在合法或是風險小的範圍做出對公司的最佳解,
覺得是創業人應該具備的基礎知識之一
而遇到問題的時候,
顧客其實還是會諮詢會計師的,
所以去寫這些文章,並不是要去破壞其他人的利益的這個出發點
甚至我認為顧客有一些基本的知識,反而可能更利於討論,
整個環境也會變得更健康 (現在其實是一種資訊超級不對稱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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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54.8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oberich/M.1492881565.A.230.html
※ 編輯: simpany (14.0.154.85), 04/23/2017 01:34:12
a大別又說我遊走法律,
財政部都明確寫可以的唷!https://goo.gl/GmuEnW
前文也都明說了,
門市部只是設籍課稅辦理營業登記阿
摘錄財政部稅務新聞:
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狀之小規模營業人可以設籍課稅方式辦理營業登記
陳小姐因無法取具房屋所有權狀、租賃契約及房東出具之使用同意書,
其營業之飲料店係屬獨資、合夥組織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仍可提示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向營業地址所在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辦理營業設籍登記。
再來
適用「設籍課稅營業人申請設立營業登記」之營業人,例如:
1. 商業登記法第 5 條規定免辦商業登記之營業人
(攤販、家庭農、林、漁、牧業 者、家庭手工業者、
民宿經營者及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2.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3.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4. 獨資及合夥組織因法令限制未便申請商業登記,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5. 不具備分公司設立要件之公司所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
(例如公司所屬門市部、營業所、辦事處等),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我提議的門市部就是屬於這種方式唷
所以是一定可以辦理營業登記的!
※ 編輯: simpany (14.0.154.85), 04/23/2017 03:23:37
同意書較單純,租賃契約也可,
但設立如使用租賃契約,納稅義務人要完全一致才行
公司的話,如果是門市部是可以的
上述也都列明清楚五種可以設籍課稅的營業人
如同M大說的,他們實際上一人一邊
他只使用M大房東自己這邊,並不是全部使用卻不分給其他屋主
所以發生糾紛的機率低
實際上就可以設籍課稅 合法也可行的作法 為什麼需要不以為然?
您一直說不行 但事實上就可行阿!請見下方M大推文
如果財政部的新聞沒有參考價值,請問什麼才有....
財政部已經公開解釋,沒有同意書仍然可以設籍課稅的情況,這就完全沒爭議吧
而怕大家不瞭解其他可以設籍課稅的情況,
又列出五種可以設籍課稅的情況解釋,怎麼會沒有關係呢?
A大沒有看懂的話不知道還能怎麼解釋更清楚
L大事實上就是可以唷
還有財政部稅務新聞的案例,也不是虛擬交易唷
所以難道財政部新聞寫錯了?
再加上M大事實上可以設籍課稅
如果您是使用收據的小規模營業人,那只好用行號直接設籍課稅了。
所以如果非小規模營業人,就會建議不要設行號而設公司的原因是:
直接用行號設籍課稅沒有任何證明文件,營業人會很痛苦,
不能銀行開戶、不能申請補助丶不能投標丶不能買車丶不能.....。
而如果以公司的方式處理,先設總公司,再設門市部,
這樣有二個統編,營業稅分開申報,
營所稅合併申報,雖然麻煩但可解決問題。
不過因為您說營業額未達起徵點,那就是小規模營業人
如果是小規模營業人,那就直接行號設籍課稅就好了
沒有必要為了這個去辦公司(公司跟行號不同)
也沒必要做商登再設營業處
因為這樣有機率會從小規模營業人的資格變成大店戶(使用統一發票的行號)
為什麼這樣建議,是因為小規模營業人還是有稅務上的好處
核定課稅、營業稅1%、無需申報營所稅、無營所稅負擔
只要將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
所以您的情況就直接小規模營業人設籍課稅就好摟
為了拿商登變成大店戶,實在很不划算
如果還有問題也可以聯絡我們唷 https://simpany.co/
※ 編輯: simpany (14.0.224.31), 04/23/2017 17:03:58
稅務新聞的案例是行號,但是也另外有規定
適用「設籍課稅營業人申請設立營業登記」之營業人,
我也一開始就補充在上面了,門市部屬於規範的第五項,
所以依規定是可以這樣辦理的,您可以實際辦一次看看
1. 商業登記法第 5 條規定免辦商業登記之營業人
(攤販、家庭農、林、漁、牧業 者、家庭手工業者、
民宿經營者及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2.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3.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4. 獨資及合夥組織因法令限制未便申請商業登記,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5. 不具備分公司設立要件之公司所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
(例如公司所屬門市部、營業所、辦事處等),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m
是的,所以我上面也有補充,
租約完全與納稅義務人相同也可以
但拿到同意書比較單純,一般我們都直接拿同意書
其實不是「被指正」之後去修改文章的,
而是我提議的作法,是以一種通用口吻並沒有加註與實際情況相符,
經L大還是A大提醒,這樣對我有風險建議我刪除才刪除的
所以把中間的討論有風險的內容刪除,但保留大大們有建設性建議的內容給網友,
結果L大還是A大又去檢舉我刪修推文,也是很無奈
不過這可能是文字上對於「刪除有風險的內容」、「刪除自己的內容」上
兩邊的認知不同,對於刪修的處罰,也認栽沒再申述
而去加註部落格讓其內容變得更完整,我認為並無不妥,
因為我並沒有複製任何網友的留言去加註,
而是將有爭議部分以自己的話增修得更完整,
只是採一種廣納各方建議、有不足處就虛心補充,
後續的人看到文章就更不容易誤會,
這本是做研究的態度(其他科學研究不都如此?被挑戰的如果有道理,作者即增補說明)
不覺得有臉皮厚薄之分
我上面推文也有建議啦
他如果是小規模營業人,直接設籍課稅就好
不需要去辦公司、也建議不要為了商登冒失去小規模營業人的資格的風險
您貼的這段是因為從M大原文中只看得出是行號、
不確定是不是小規模營業人、也不曉得辦到什麼程度
如果是一般使用統一發票的行號,那反而比較建議他用公司來設(原因請翻上面文章)
而一般公司要辦門市部的話,可以提供這幾項資料,不需要房東同意也可以,
※ 編輯: simpany (60.246.240.48), 04/24/2017 00:59:38
A大您一直鬼打牆會很難繼續討論
第一、一開始看到「商業登記」知道是行號,
但不確定是哪類型行號(大店戶還是小店戶),
所以建議,可以用公司+門市部的方法來辦,才不會什麼資料都沒有會很痛苦
(用行號設籍課稅的話就是什麼證明文件都沒有)
第二、後來看到M大有說自己還沒有到起徵點,所以代表是小規模營業人,
那麼就建議,直接照M大原本作法,小規模營業人+設籍課稅,
不要為了商登去搞營業處,反而尚失小規模營業人的稅務優惠,比較實際,
但當然如果沒有商登讓他很痛苦的話,還是可以用我提議的方法拿到商登,
只是認為沒有必要這樣做而已
※ 編輯: simpany (60.246.240.48), 04/24/2017 01:09:34
A大您認真嘛?
商業登記法第5條: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1.攤販。
2.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3.家庭手工業者。
4.民宿經營者。
5.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所以M大情況可以不用辦理商登,
如果之後要使用發票,
一種是轉成大店戶,可以另一個地址辦理商登,然後再將此地址轉成營業處,
不過比較建議的是小規模營業人+有限公司的作法,比較有彈性,
但怕有點踩線就不細說了
您看不懂的部分我已經盡量說明了
門市部您們以自己個案經驗去反駁明文規定的事情,
不曉得要怎麼說...
簡單來說,國稅局一定會先要求租約跟稅單,
但如果您沒有,或是像M大這樣並不是所有權人全部簽署
而且狀況符合「設籍課稅營業人申請設立營業登記」(像門市部就是符合的)
只要有營業事實,即可以辦理營業登記 設籍課稅
※ 編輯: simpany (60.246.240.48), 04/24/2017 01:25:44
當然有阿
一般來說有租約房屋稅單就會提供
如果有租約但沒有取得全數所有權人同意的話可以以實際勘查代之、
並不一定要取得所有權人同意書
已經說明過了...
如果您可以找到任何法條或是任何稅務員出來說明,
門市部一定要所有權人同意書,或是與房屋稅單納稅義務人完全吻合的租約才能辦理,
那就真的是長見識了
但估計絕對沒有這樣的規定,因為事實上就可以
如果這樣還不夠清楚,也提供您門市部辦理所需要送的文件:
營業登記申請書
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公司同意設立門市部同意書
總公司登記資料、章程
如果有租約、房屋稅單就提供,
如果租約是第二方第三方,沒有取得全數所有權人同意可以以實際勘查代之
A大一直問這點,該不會把分公司跟門市部搞混了吧?
分公司才一定要同意書唷
※ 編輯: simpany (60.246.240.48), 04/24/2017 01:42:41
A大一直在挑語病所以講得更清楚一點,
M大的情況是有租約、有稅單,但並沒有取得全數所有權人同意
這樣的情況,設籍登記(小規模營業人、門市部等等,都一定是沒有問題的)
※ 編輯: simpany (60.246.240.48), 04/24/2017 02:00:30
上文僅表示針對文字理解錯誤,以為您3/12的這段話:
→ loftyboy: 如果是我就趕快修推文了 XD 檯面下的事情別講太白比較好
是可以修改推文把敏感的部份拿掉的意思,
但您後來表達不是這樣的意思,亦即違反了您的意願刪修推文,必須慎重跟您說抱歉,
也接受了板主的處分,並無推諉責任或錯誤之意
對於您的噓文也虛心接受
※ 編輯: simpany (60.246.240.48), 04/24/2017 03: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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