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隱私與學生安全,可以兼顧嗎?買賣個資均為觸法行為,你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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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先生這麼說-台中女中在女生宿舍加裝了人臉辦識系統,過慮進出人員。用意是為了維護學生的安全,但卻也引來學生的質疑,認為這侵犯了個資和隱私。
專訪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袁義昕( Yi Hsi Yuan),談追求安全和個資、隱私的界線在哪裡?
在進入這個議題之前,必須先建立台中女生是公務機關、學生住宿是租賃行為、以及整體利益為何三個觀念。公務機關不適用消保法、應回歸民法;房東(台中女中)有約束力可以禁止陌生人進入;宿舍是公共空間宜從總體關係考量。
至於對隱私與個資的定義,以台灣的法令而言,有重疊的空間。依照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文、民法195條、以及憲法第23條來看,得到「個資收集的目的,要有合理手段」結論。
袁義昕提醒對這個議題仍有疑慮的各方,現在科技已經進步到能夠把取得的資料做「邊緣運算」,也就是辦識之後的資料,不會上傳雲端貯存,只做當下處理。宿舍安全與個資隱私保護,應該通盤考量得失。
他更提醒,買賣他人個資是非法行為,必須負民事、刑事以及行政責任,除了罰鍰還要服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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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789號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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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卸任董事提起代表訴訟與跨任期裁判解任董事/郭大維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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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海商法關於載貨證券據稱保留記載之規範與法律效果/沈宗倫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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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訴訟程序之新變革(下)──當事人主導型訴訟模式之邁進/許士宦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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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評大法官釋字第789號解釋──被害人訴訟參加的視野/林裕順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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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具遺產清冊違反債務清償順序之損害賠償──優先清償順序之違反/戴東雄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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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直擊】
◾法院依職權開啟第三人沒收程序/王子鳴 律師
◾所失利益與與有過失──評臺南高分院108年度上國更二字第1號民事判決
大法官釋字789號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大法官釋字789號─性侵案件能否採用警詢筆錄當證據?】
📌#大法官釋字789號解釋對我來說看不出有何刑事法學上的意義,或許本屆大法官刑事 法出身的學者較少,本人謹提出相關見解供參。
📌性侵害犯罪最重要的證人是被害人本人。當被害人缺席審判,而大法官認為被害人在警詢中所作的筆錄例外可以作為認定被告不利的證據沒關係,因為可以透過「強化被告對其他證人之對質、詰問權」,來平衡被告防禦權損失?說真的,沒有多大的差異性,而且太牽強了。
👇🏻理由如下:
🔸性侵害犯罪最重要的是被害人本人,警方的詢問筆錄記載經常令人不敢恭維, 甚至可說是粒粒落落、草草了事,如果說這個筆錄可以定他人的罪,那當初檢肅流氓條例的秘密證人制度,也不會被宣告違憲。基本上,用被害人#警詢筆錄來定罪,是非常危險的,被害人警詢筆錄也是很容易被控制的。
🔸由於性侵害都是在非常隱密的時空背景下發生(門關起來的事情沒人知道),因此現場並無其他證人,所以大法官所說的「其他證人」,幾乎百分之百都是轉述被害人證詞之傳聞供述之「累積證據」(例如被害人在第一時間點向其哭訴),本質上仍係依被害人之陳述而來,在被害人證述有所瑕疵的情形下,此類的其他證人所形成的累積證據,不具補強證據之適格,並不能用(例如被害人有心栽贓被告,或不敢對家人或朋友承認是合意性交,在第一時間點當然可以假裝哭訴給朋友聽、或是故意說想要自殺想不開)。但是,被害人證述有沒有瑕疵,依大法官的解釋文認為直接用警詢筆錄就可以,被害人不用上法庭接受交互詰問, 那請問被告除了喊冤之外,如何在沒有對質詰問的情況下,發現被害人警詢筆錄的瑕疵,進而用在強化對其他證人對質、詰問上?沒有#對質詰問,如何保障被告的防禦權?此種說法根本自欺欺人、痴人說夢。
📌相較於這則無用的解釋文,最高法院法官的見解,反而更貼近真實(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331號、95年度台上字第6017號判決參照),謹擇要摘錄如下:
🔹性交行為,絕大部分係在隱密之環境中進行,究竟是出於合意或違反意願, 一旦發生爭執,雙方立場相反,不免淪為各說各話,何況本罪刑責實重,辯方自然極力爭議。…….
🔹一般而言,在典型的陌生人#性侵害案件,相對單純、容易解決;然於熟人 (尤其是婚配、前夫、同居人、外遇情人、男友)被訴性侵害事件(學理上有歸類稱為「約會強暴」或「非典型強暴」者),則須考量諸多背景、問題,…..。遇此情形,審理事實之法院倘不予採信,自當於有罪判決書內,針對被告之辯解,及卷內存在形式上有利於被告之證據,不予採納之理由,詳加剖析、指駁、說明,以昭折服。否則,難謂無判決理由不備之違失,足以構成撤銷之原因。…….
🔹告訴人所為指述,雖非不能供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但其控訴,乃係以使被告遭受追訴、處罰作為目的,是憑信性較諸一般無何關係之第三人為低,自應詳加查證、究明真相,……..
💎訴訟經驗
只能說,時代不一樣了,現在的被害人已經不若當年那麼簡單、單純、天真,現在真的要用被害人警詢筆錄來定被告的罪,還是應該要謹慎認定為是。況且,熟人性侵跟陌生人性侵,是非常大的兩個不同情況,大法官竟然沒有嘗試去做區分處理,這反而是令我比較失望的地方。
#法律救生員X鄭深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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