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如何受理案件】
——特別是面對疑似濫告的案件, #區分受理與調查程序的不同,早就有講義說明了。
參見:
偵查與第一線警職法、刑事訴訟實務講義/貼文彙整(公開版):https://bit.ly/2UbzqY5
當然,願意學習的人自己會查詢規定與學習方法,根本不用別人辛苦的寫講義、開講座、苦口婆心一再重申;
事實上,也有不少警職人員提到很多「長官不支持受理」但個人辦出好案的經驗。
為什麼有人可以做好事,但有人卻無法,連照規矩來都做不到?
因為不願意學習、只想混日子到退休的人,提供再多資料也沒有用,他們就是不想學習,連「依法」都做不到,只會每天怨天尤人怪東怪西。
這群只想混吃等死的擺爛之人,根本看不到別人的專業,開口閉口就是說別人「不懂實務」,但也不見他們多會辦案(可能也沒辦過幾件大案、連屍體都沒看過);他們只會天天喊苦,但事實上也沒有能力到民間企業去求職競爭。
不信去問問民間企業,有誰願意支付與公務員相同的薪水,聘用只會怨天尤人卻不會自我思考又沒有才調的員工?
弱弱的問一句:如果執法者不願意照規矩來,自己都不守法守規則了,那有什麼資格取締不守法的人民?
------
*【偵查實務】第一線員警宜如何受理疑似濫告與誣告案件 :https://bit.ly/32lYKhJ
‼「受理」與「調查過程」是兩回事
常常接到很多員警的提問:「這明明就是濫告、誣告,為什麼我們要受理?」其實,這是第一線員警分不清楚「受理」與「調查過程」是兩回事後而產生的誤解。
還是分不清楚?
受理是什麼?就是接受民眾報案,進行分類。例如民眾報案刑事案件,就進入刑事調查;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就進入交通裁處程序調查。
民眾叫警察爬上屋頂救狗?對「狗」聲請保護令?叫警察衝去隔壁鄰居家裡「抓人」?議員跑來關說要求違法?拿出專業,自己判斷這是不是主管的合法業務,警察機關到底有沒有這種業務?不要該做的事情不做,不該做的事情拍馬屁拍得很爽,還拍照貼在「OO警好讚」,自甘墮落。
受理後,分別依照刑事、行政調查程序「依法」處理,進入「調查程序」。
以地檢署為例,很多VIP客戶進行近乎騷擾的濫訴申告,也有一些超自然的申告案件,例如外星人入侵、食人族攻擊、「國家機器」在身體或住居插座裡安裝監控設備等疑似精神疾患者的申告案件。儘管我們都知道這些告訴案件「很有問題」,甚至純屬無稽之談,但在現在的法制面與受理流程規範中,地檢署仍然必須受理、分案,由專組檢察官依照法規規定調查或直接簽結。
相同的,警察機關也不能不受理民眾的告訴,但不等於受理後就非要置被濫告的無辜民眾於死地,僅調查對被告不利證據,然後一邊調查一邊抱怨濫訴。
‼民眾報案,但提告的犯嫌人很可能是冤枉的怎麼辦?
#刑事訴訟法第2條麻煩翻一下。
警察是濫訴人的僕人嗎?刑事訴訟法有說只能調查對犯嫌人/被告不利證據嗎?
應該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條所規範的客觀義務,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後,依照警局規範的上簽呈結案(例如查無嫌疑人、超越科學常識無從查證等),或移送(報告或函送)流程處置。
實務上很多派出所或偵查隊員警只知道調查對被告不利證據,還有人不知道在想什麼,振振有詞的說被告抗辯的有利證據「不是警察的工作」。然後一邊猛查不存在的「不利證據」,猛抱怨告訴人濫訴.......
還有更扯的,民代提告的案件,第一線員警覺得根本不是現行犯,但派出所所長副所長竟然說「受理就要逮捕」(哈囉,這位大哥,你讀的刑事訴訟法跟我們的是同一部嗎?#還是你不小心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事訴訟法拿來用了? #兩岸還沒統一好嗎)。
請問 #這是在幹嘛?警大、警專刑事訴訟法有這樣教嗎?
拜託拿出專業,讀一下刑事訴訟法、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好不好?
‼請正確判斷案件類型
第一線員警拒絕受理,如若於法無據,往往會遭到民眾的申訴。實務上偶爾會出現的狀況是,有時第一線員警對於法律有誤解,或是聽不懂激動的民眾在講什麼,誤以為是濫訴,「拒絕受理」,其後民眾向地檢署提出告訴,經發交該分局調查後,發現 #並非濫訴,而是真有其事。
(我也不知為何會這樣?)
還有很多案件,其實是 #民眾誤將行政罰事件當成刑事案件,例如為《社會秩序維護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定的行政罰事件,被誤以為是刑事案件報案。此時,#警方即應本於職權依照正確的處置方式(行政罰之調查程序)來處理。
然而實務上卻常見警方完全沒有注意到行政罰規定,竟將全卷移送交給檢察官寫不起訴處分書,自己卻忘記本於職權進行行政裁罰。
(我也不知為何會這樣?)
以〈那些浪費司法資源的VIP(二):「預知未來」的濫訴人〉( http://bit.ly/331uQwI )所述之D「預知未來」誣告案為例,警方雖然懷疑D是誣告,但仍然依照規定受理,製作告訴筆錄時慎重地全程錄音錄影。在向檢察官報告後,依照檢察官指示調查對無辜被告有利的證據,協助檢察官發現D誣告的事實,成功保全誣告罪的舉證證據並偵查起訴,才是妥適的處理方式。
‼有些濫訴人可能涉及誣告,要怎麼辦才能將之定罪繩之以法?
發現疑似誣告,拜託冷靜,保全證據是最重要的事情!誣告罪成罪困難,不是你自以為正義移送誣告,就能起訴定罪的!
你們知道為何實務上警方移送誣告,大多不起訴嗎?(不是民眾亂告誣告,而是連警方移送,都大量不起訴喔...)
「筆者在新北地檢署服務期間,也遇到過幾件有誣告可能的案件,然而,告訴人在偵查中當庭否認他提告時的部分筆錄內容,加上 #警方沒有錄音,#承辦員警自己也不確定告訴人提告當時講的詳細內容是什麼,因此 #難以證明告訴人有誣告的事實。」
看到問題了嗎?
然後一堆員警會鬼打牆:刑事訴訟法沒說一定要對告訴人錄音阿。
是阿,我知道你想偷懶時就會賣弄法條了。
誰跟你在講自白任意性和真實性?#我是在跟你講舉證方法!阿 #你怎麼舉證他陳述不實內容?你確定你做的筆錄內容都不會打錯?如果你確定,為什麼職務報告都寫「受理時距今已久遠,#職不復記憶」(記憶力不好還不錄音?)。
刑事訴訟法規定犯嫌人警詢時應錄音錄影,是為了讓自白合法(自白任意性與真實性)。
雖然看似沒有直接要求對告訴人錄音錄影,但是錄音錄影以證明告訴人第一時間警詢的內容,為什麼不行?為什麼死都不願意錄音,是怕什麼?錄音很累?
〔按:本講義是於2019年撰寫,刑事訴訟法於2020年1月15 日修正第192條為:第74條、第98條、第99條、第100條之1第1項、第2項之規定,於證人之訊問準用之。並於公布後6個月施行。警詢時依第196條之1第2項準用修正後第192條的規定,對「證人」也要全程連續錄音。
但據了解,目前偵查實務上仍有不少警察機關對「告訴人」的警詢筆錄沒有錄音錄影。〕
特別是你覺得他在濫告、覺得被他告的人很可憐、覺得他告的內容顯然是不實誣告,#那還不錄音保全?????
在想什麼啊!?!?!?!?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Twitch傳送門: https://www.twitch.tv/otakuarmy2 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我今天去做筆錄就是這樣回答的啦哈哈哈哈 我知道大家一定要瘋狂地問...
警詢筆錄 在 張嘉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傷害已經造成,遲來的正義永遠讓抹黑造謠的人得利】
大家還記得在投票日前幾天,我的對手大動作召開記者會,直接說出元長鄉蔡村長在選舉中要「幫我買票」的事情嗎?經過兩次法院(雲林地院、臺南高院)的判決分別為「無罪」、「上訴駁回」。
以為這樣就結束了嗎?
更離譜的還在後面,我有義務要讓所有的雲林鄉親看清楚真相。
接下來的文字是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選上訴字第790號刑事判決」( https://reurl.cc/OqQorA )內容中所節錄出來的,真的很扯。
本案證人張雅萍於109年1月11日主動以涉嫌偽證為由,向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自首,並經檢察官另立「偽證案」偵辦(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選他字第36號)。
張雅萍於109年2月21日偵訊中陳稱:我是要自首警員陳恒正拿4000元給我,不是張月嬌給的(原審卷一第576 頁);陳恒正拿錢給我,然後跟我說不管阿嬤有沒有拿這筆錢,有沒有拿到村長丟的這筆錢,就是叫阿嬤承認,然後阿嬤會沒事就可以回去了等語(原審卷一第590頁)。
「不管阿嬤有沒有拿這筆錢,有沒有拿到村長丟的這筆錢,就是叫阿嬤承認」
「不管阿嬤有沒有拿這筆錢,有沒有拿到村長丟的這筆錢,就是叫阿嬤承認」
「不管阿嬤有沒有拿這筆錢,有沒有拿到村長丟的這筆錢,就是叫阿嬤承認」
判決內容清楚提及「張月嬌於製作第1次警詢時,並未證稱被告有交付現金對其行賄」等情節。
警方於對張月嬌製作第二次警詢筆錄前,向張月嬌、張雅萍傳達:若不釐清案情不能離去,可以代為籌措賄款4000元供扣案,實話實說可以幫妳等訊息,張月嬌於此客觀情況下,受暗示性及受誘導性極高,皆充分顯示出證人是在強烈誘導與被暗示的狀況下,做出不實的口供與筆錄。
「若不釐清案情不能離去,可以代為籌措賄款4000元供扣案」
「若不釐清案情不能離去,可以代為籌措賄款4000元供扣案」
「若不釐清案情不能離去,可以代為籌措賄款4000元供扣案」
整起事件不僅無關賄選,反而是員警唆使作偽證栽贓?這已不是用誇張所能形容的;雲林是一個非常純樸的地方,真的不該為了選舉,去操弄無知、善良的雲林鄉親。
除了這個部分以外,當初所有偵查細項都還沒公佈,早上都還在偵訊階段,我的對手卻能早上發採訪通知、當天中午就召開記者會,直接挑明說是外部資金介入選舉,實在是非常荒謬!
第一、在偵查不公開的情況下,請問你們的資料是哪裡來的?
第二、就算手上有資料,也該直接提供給檢方調查,怎麼能將其作為記者會內容,公然操弄選舉、栽贓他人?嘴上說擔心檢警偵辦動作太慢,沒有下文所以開記者會,其實根本就是利用檢調單位變相幫自己催票,明眼人都看得很清楚。
第三、對手雖在臉書重新上傳了記者會影片,但當時直播早就已經把所有的畫面送出去、媒體也都已經轉載;說好聽是要配合檢調,但本質上就只是做個樣子,反正目的早已達成!
請問我的對手,當初你們團隊公然抹黑、破壞民主價值,難道自己不覺得欠所有雲林人一個道歉嗎?
警詢筆錄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法普】關於「司法相驗 vs 行政相驗」的區別
前陣子因為一些事件讓大眾對於司法相驗(包含解剖)有一些不正確的理解與誤會,也讓大家又注意到地檢署檢察官與法醫的重要工作之一——相驗。
關於相驗的知識,請見本文末延伸閱讀的四篇文章。
我們今天要來分享雲林地檢施家榮檢察官在雲科大授課的PPT其中幾頁,並補充說明 #司法相驗 和 #行政相驗 的區別。
(*下文除參考自施家榮檢察官的PPT外,並佐以本粉專作者補充說明——都是法規分析與檢察官相驗實務經驗的分享)
關於死亡之認定:
醫院、診所(醫師)—死亡證明書
衛生所(醫師)-行政相驗—死亡證明書
地檢署(檢察官、法醫師/檢驗員)- 司法相驗—相驗屍體證明書
少年及家事法院、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民事裁定(死亡宣告)
關於醫院與衛生所開死亡證明(行政相驗)vs.司法相驗的區分,在醫療法第76條可見明確的規範:
👩🔬醫院診所開死亡證明👉Ⅰ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
👩🔬所在地衛生所或指定醫療機構檢驗屍體(行政相驗)👉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第3項
⚖️司法相驗(檢察官和法醫的工作)👉Ⅲ醫院、診所對於 #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司法相驗程序的主要人員有:
-承辦之司法警察(拍照、聯絡家屬、製作警詢筆錄、初步蒐證)
-地檢署人員
檢察官(程序主導)、地檢之法醫師(檢驗屍體)、書記官(紀錄、錄音)、司機(移動)、法警(受理司法警察報驗)
-其他人員
葬儀社人員(翻屍體)、鑑識人員(採證) 、法醫研究所之法醫師、特約法醫師(死因鑑定及解剖) 、其他鑑定人
司法相驗程序的流程:
– 初步相驗(包含 #檢查屍體外觀、#抽取體液化驗 等)
– #必要時解剖
– 發給 #相驗屍體證明書(效力上就是死亡證明,可以辦理除戶等程序)
– 如有發現犯罪嫌疑則由檢察官簽分偵案調查
補充:如警方調查階段就發現犯罪嫌疑,例如車禍等,警方也會製作移送書報告檢察官,相驗案件則併入偵案處理--這部分是各地檢與警局的分工聯繫細節,外勤檢察官會與警方討論後指示處理方式。
補充: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驗是檢察官的職權,該法第218條第1項明文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也就是在發現非自然死,或懷疑不是自然死的屍體時,就應該由該管司法警察單位製作報驗卷宗,報請該轄地檢署檢察官督同法醫相驗。
如果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無法透過屍體外觀以及現場跡證來判斷,就必須進一步透過解剖程序來釐清疑點。至於有沒有解剖的必要,會由檢察官本於刑事偵查的專業、法醫本於法醫學的專業,共同討論後決定。事實上,檢察官與法醫決定解剖,反而是增加工作負擔,之所以決定解剖,純粹是基於專業以及探求真相的使命。因此,每件解剖的決定,都是基於高度專業與審慎討論後的判斷。
(參見:〈知道他怎麼死的,我才能放心——關於「要不要解剖」的真實案件〉:https://bit.ly/32NNT0G )
------
關於相驗的法普知識-
延伸閱讀:
🔍〈載浮載沉的一世空白——淺談檢察官的「相驗」工作〉:http://bit.ly/37OD79L
🔍〈最難的是人情世故——從相驗案件反思「靠關係」的臺式特色〉:http://bit.ly/30Rjo6k
🔍〈司法如何獨立?一件檢察官「不知變通」的相驗案件〉:http://bit.ly/2D6gzV2
🔍〈知道他怎麼死的,我才能放心——關於「要不要解剖」的真實案件〉:https://bit.ly/32NNT0G
警詢筆錄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Twitch傳送門: https://www.twitch.tv/otakuarmy2
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請依法嚴辦,我今天去做筆錄就是這樣回答的啦哈哈哈哈
我知道大家一定要瘋狂地問做筆錄的狀況,並沒有被電話簿打肚子或是拿高壓電電好嗎?你以為是五億探長雷洛喔,因為我進中山分局的時候其實已經很想尿尿,所以號稱計畫通的我一定要好好準備,於是我的筆錄內容完全可以公開,十分方便警察杯杯可以按複製貼上,快速又有效率!【請依法嚴辦】啦,就是請依法嚴辦的意思,筆錄裡面沒有別的字,老子就是主張言論自由啦,你想玩我,我就陪你玩!
另外,在PTT上有網友lovelove5566整理了吳子嘉董事長在關鍵時刻的爆料,因為我跟郭正亮都知道太多,我們不想讓我們的深喉嚨被抓去關,所以我們用吳子嘉董事長的爆料,以後蘇貞昌要告告他哈哈哈~~~
【官民合作??聽民進黨在放屁,臉皮有夠厚!7/8號凌晨,台GG傳了一封措辭辛辣的email給羅秉成,說疫苗採購要破局了。破局的原因是,民進黨想在合約放進他們想要的字眼好收割,蔡英文7/8白天緊急要約見郭董跟劉董,結果被打槍。
後來合約那些民進黨想塞進去的字眼通通被拿掉,之後檢調一定要去查民進黨政府的疫苗採購案,總差價一億美元,原本是要放進誰的口袋了??(每劑差20美元差價x500萬劑)】
【鴻海跟台GG買到的價格跟條件
a.每劑30美元(給BNT+上海復星)
b.每劑在台灣的運送費用2美元 (給裕利負責倉儲冷鍊)
c.每劑0.5美元藥害救濟金 (??? 原來BNT打疫苗是郭董跟台GG要負責任賠償??)
以上加總,每一劑32.5美元 (郭董+台GG出錢)
d.桃園機場交貨 (運費+保險費德國人出)
衛福部買的價格跟條件
a'.每劑43美元(給BNT+上海復星)
b'.每劑的運送費用大概10美元
c'.買500萬劑
以上加總,每一劑53美元 (納稅人出錢)
d'.德國機場交貨 (運費+保險台灣人出)】
另外,根據中國時報的報導,【國民黨立委鄭麗文今天在立法院質詢行政院長蘇貞昌,佛光山跟鴻海創辦人郭台銘想捐疫苗,被外界認為政府卡他們,蘇貞昌說,郭台銘要捐疫苗,那他必須要有疫苗;鄭麗文突然頓住,再問蘇貞昌,「你是說他沒買到?」蘇貞昌說兩手一攤,「對啊,他手上沒疫苗啊!」 鄭麗文質疑,蘇貞昌這說法是在指佛光山跟郭台銘都在欺騙台灣人?蘇貞昌說,不要扭曲他的說法,他沒講他們在騙,只是他現在要捐疫苗,問題是國外沒有疫苗,「如果他手上有疫苗,我們很高興啊,很熱心,政府也很贊成啊!」】那現在又買到疫苗是怎麼搞得,蘇貞昌到底有甚麼問題可以這樣一直跟民間做對?
而陳時中還在六月三號的記者會上不知道在說甚麼,根據聯合報的報導,【陳時中說「現在大家非常熱心也非常需要,可是現在事實上是買不到的,我幾乎敢這樣子講」,沒想到話鋒突然一轉,陳時中又改口說「但是我也不敢完全否認,就是說有人會買得到」。但為什麼要拿授權書,他表示為了確認是否為原廠出貨,才不會讓大家走很多冤枉路。】這又到底是甚麼問題,價格也不清楚買不買得到也不知道,指揮官現在這個工作是不是太好幹啦?
之前差點被栽贓成讓疫苗可以引進的重要人物的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又說啦,聯合報表示:【針對地方政府希望可循相同模式採購疫苗,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昨表示,可期待年底前會有相當數量的BNT抵台,現階段無再開啟新專案的必要。他指出,台積電、鴻海專案已有關鍵性進展,慈濟專案接續也會跟上,至於其他地方政府或其他企業團體想採購,政府要衡量整體疫苗供給情形和施打速度,還有疫苗政策與規畫。】可是戰備物資當然是準備越多越好,有誰會說你用自己的錢買,我覺得未來會有疫苗,所以現在不准你下訂單的?這是甚麼心態,是政府現在自己買不到也不准別人買嗎?
根據自由時報的報導:【而因應伺服器大當機,目前 1922 官網已經暫時下線、無法使用。官方也在網頁透露「本系統將視疫苗數量與擴大施打對象時,由疫情指揮中心擇期啟用」。至於同樣當機、容易閃退的健保快易通App,官方也在最新消息中指出因「目前流量較大,請稍晚再試!!」,建議民眾可暫時先不必上網預約。】但是我們的天才IT大臣唐鳳要去那遙遠的東瀛之邦參加奧運了ㄟ,自己家裏面的作業沒寫完,為什麼可以出國去玩啊,他跟奧運之間到底有甚麼關係啦!而且疫苗接種系統不該優先嗎?連個使用者人數暴增都撐不住是怎麼樣偉大的系統啦!
阿宅萬事通語錄貼圖上架囉 https://reurl.cc/dV7bmD
【加入YT會員按鈕】 https://reurl.cc/raleRb
【訂閱YT頻道按鈕】 https://reurl.cc/Q3k0g9
購買朱大衣服傳送門: https://shop.lucifer.tw/
警詢筆錄 在 舒翠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
「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台北市議員侯漢廷親自至信義分局做筆錄,指控桃園市王姓議員涉及毀謗台北市政府,要求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
但中壢分局卻待忽職守,超過兩個月才處理此案,遭到地方法院駁回!
究竟是蓄意還是無意?為何會發生如此離譜之事!
警詢筆錄 在 台南市議員林易瑩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今天針對警察局的業務部門質詢,我提出兩點建議:
#推動巡邏箱電子化系統
台北自2018年3月開始推動巡邏箱電子化系統,將過往的巡邏箱簽巡流程電子化,改善了以往紙本簽巡花費大量時間、遇雨易潮濕破損、使用大量紙張及每日人工換表的缺點,截至目前為止也獲得了不錯的成效。
北市府執行電子化的過程中,從試辦到上線,每月會召開檢討會議並依基層巡邏員警的意見來做檢討與修正,而目前各所屬外勤單位也會定時透過系統或現地督導,以避免未確實簽核的狀況發生。
我建議警察局可以參考北市的作法建置電子化系統,不但能增進員警在執行巡邏勤務時的簡便性,也更方便未來這些巡邏紀錄的歸檔、備份,最後更能達到台南追求智慧城市、無紙化的目標,簡直是一舉三得,何樂不為?局長也回應會持續研擬建置相關的電子系統,同時也會根據大數據重新規畫巡邏路線,期待最快能於年底前上線。
#建議製作車禍後權益及救濟管道便民手冊
台南長年以來在車禍排行都是榜上有名,之前統計的數據中,每十萬人口死傷人數上,台南以1766人居冠,成了許多人心中認定最容易發生車禍的城市。
民眾在發生車禍當下,會報警請警察至現場協助處理,但在做完簡單的紀錄後,後續還有哪些權益可以申請卻往往不得其門而入,必須額外花費精力來逐一檢視,造成車禍當事人諸多不便。我的辦公室也常常接到許多與車禍相關的法律諮詢,民眾多半的問題都是「我接下來還可以做什麼?」顯見民眾對「車禍後自己能採取哪些舉措來維護自身權益」這件事確實有需求。
車禍處理頗為複雜,在事後還可能需要跑完各式各樣的流程、領取各種資料,比如在筆錄完成,開立報案三聯單後,可向轄區警方調閱資料,在特定時間點內可申請現場圖、照片及初判表等。民眾如果當下沒被口頭告知,很多人其實不知道後續還有這些屬於自己的權益,特別是第一次出車禍的民眾。
這些車禍權益資訊在台南的警察局網站都有公布,但重點在於,要怎麼讓車禍當事人能迅速接觸這些資訊?除了最簡單的宣導外,我也建議警局,可以製作簡單的圖卡,上面包含民眾在車禍後續能夠行使的權力等,例如所謂的「交通事故333」,包含:當事人可能面對的三種責任、可以向警察機關申請的三種資料以及解決紛爭的三種途徑等,這些簡易又明確的資訊能夠幫助當事人更快進入狀況,減少雙方的糾紛。我也建議若這些資訊量過多,可以考量用掃描QR code的方式來呈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