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掉你的勞基法權益的魔法-勞資會議】
#美麗華工會罷工中
昨天凌晨三點半,美麗華工會展開自工會成立以來的第二次罷工,而這次之所以罷工的原因,可以參考美麗華工會,自立自強被解雇,抗議血汗高爾夫
今天,要來跟大家分享一個常見的勞動問題-勞資會議。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3條:「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咦?光從字面上的解釋,勞資會議,聽起來是一個不錯的協商平台啊,為什麼會造成問題呢?
關鍵就在於,勞資會議可以處理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的「同意權」,也就是:
✅變形工時同意權
✅加班同意權
✅縮短輪班間隔
✅七休一
✅女性夜間工作同意權
換言之,透過勞資會議,就可以讓你 #損失加班費、#損失休假的權利。
在上一篇文章中提到,企業工會的籌組門檻應該要下降,數十年來都是30人的高門檻,有超過一半以上的台灣勞工,想團結也無從做起。
而美麗華開發公司,就是利用企業分割,導致聘用員工人數低於30人,讓工會直接瓦解。
接著,用勞資會議替代工會,行使上述攸關勞工工時、休假、薪資的各項同意權
《勞動基準法》是基於勞資雙方權力不對等所制定出來的法律,「勞資協商」看似中性,實質上是國家退位。
想想看,在沒有工會的狀況下,勞資會議由資方舉辦,選出來的「勞方代表」,因為缺乏工會的團結基礎,很容易遭到上頭施壓,被迫聽從高層的指示,決議出不利於勞工的決議。
類似這樣的案例不勝枚舉,美麗華工會跟家樂福工會,就是其中最經典的案子。
更可怕的是,#勞資會議的決議可能是永久有效
這點極度不合理,依據《團體協約法》所訂定的團體協約,只有三年的效力;民法的請求權,最長也只有15年,為什麼勞資會議的決議,可以是永久有效?
關於這一點,勞動部日前出了函釋,試圖要解決這樣的問題,「雇主於徵詢勞資會議同意時,勞資會議就其同意權得併附期限」,然而,如果故意沒有附上期限呢?
勞動部仍然認為,那依然視同「#永久有效」。
現在美麗華工會就面臨這樣的困境,公司先是把部門分割成三間公司,導致人數無法達到籌組工會的門檻,緊接著,又開始啟動勞資會議的勞方選舉,試圖要透過勞資會議,來取消所有原本用來保障勞工的權益。
勞資會議,就是讓你的勞動權益消失的魔法。
(圖片:美麗華公司分割的三間子公司,預定舉辦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的公告)
【延伸閱讀】
✅2017-11-08-小心你的勞資會議出賣你(蘋果論壇)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20171108/RU7Q5VTIGI6A75KZLHPSXGE4NI/
團體協約法 第 十 條 第 二 項 在 劉建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向大家報告好消息,建國提案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3條修法、《#工會法》第17條修正,今天均已三讀通過,對國內工會發展與處理集體勞資爭議有正面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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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修正通過的「新勞動三法」也就是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在100年修正上路。其中,在勞資爭議處理法中,設置「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成為處理國內集體勞資爭議、與處理打壓工會發展的重要機制。新勞動三法現已邁入第十年,為促使裁決機制更完善,讓勞工可以安心透過工會、以團結力量爭取權益,所以我們在上個會期就提案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3條,原本裁決委員會設置委員7-15人,#修正增設1至3位常務專職裁決委員,讓案件審理過程更專業、且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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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原《工會法》第17條第三項規定,「候補監事之名額不得超過該工會監事名額二分之一」之規定,但若因工會會員人數較少、監事僅一人時,將無法設置候補監事,若監事因故缺額,工會則必須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對人數少的工會來說,實屬窘境。修法後,#候補監事至少以一人計,有利於工會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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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裁決機制,保障工會運作」,透過修法,相信對未來勞資關係及保障勞工權益有所助益,也希望我們的勞資關係可以有更多空間互動,產業努力發展的同時,也將勞工權益列為企業社會責任的最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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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國骨力請您鼓勵
團體協約法 第 十 條 第 二 項 在 台灣通勤第一品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Podcast新集數上傳,剛好午休配飯 :
[EP5] 傑出公務員表揚,李來希先生。
Apple Podcast https://reurl.cc/V6W1l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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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ndCloud 免費空間用完了,買了再上傳
附圖來源為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表揚優秀公務員。
https://reurl.cc/8G9p3R
重大事績貢獻:
. 一、民國八十三年針對勞動基準法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實務運作上的缺失,提出具體改進規劃,不僅降低雇主提撥費率由工資之萬分之五調降為萬分之二點五,調降幅度達百分之五十,同時配合有效防止基金不當支付機制,不僅減輕企業負擔,而墊償基金反而逐年累積增加,對往後墊償基金之管理著有貢獻,目前基金總數已達五十五億元,該案曾參與八十三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科際工作圈比賽,榮獲業務創新第一名。
. 二、民國八十九年八月間,陳總統為因應台灣經濟環境景氣低迷,為拼經濟召開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李處長受命擔任經發會就業組執行秘書,統合該組幕僚工作,費心折衝協調勞、資、政各方意見,達成數十項政策性共識,並通過要求政府制定七項重大勞工法案,截至目前為止執行率幾達成百分之百。
. 三、全球化經濟環境發展趨勢,產業轉型,企業為調整體質,大量解僱勞工在所難免,惟為防止企業借機不當解僱勞工,規避法律及社會責任,債留台灣,保護勞動者基本的工作權,推動「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立法工作,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完成立法,同年五月七日正式施行,並研訂五項子法,爭取近五千萬預算作為保護勞工工作權必要訴訟協助之用,對穩定未來勞資關係貢獻卓著。
. 四、重建我國集體勞資關係法制,積極推動勞動三法修法工作,現行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係國民政府時代及戒嚴時期的法制,極端戕害我國集體勞動關係發展,為促使我國工會組織自由及多元發展,強化工會協商能力,創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賦予工會更大的爭議行為空間,積極協調立法院朝野黨團支持勞動法立法工作,目前已完成一讀程序,預期最近可以完成立法工作。
. 五、重建我國與世界勞工團體關係,推動台灣跨國企業在地責任,擔任勞資關係處長期間,赴美與美國總工會(AFL-CIO)簽訂台灣跨國企業勞雇關係合作計劃方案,協助處理台灣跨國企業在中南美洲勞資爭議案,對重塑我國跨國企業形象著有助益,美國總工會(AFL-CIO)向來對我國不友善,透過此一合作計劃,改善我國與AFL-CIO間之關係。
. 六、協助推動勞工工作時間彈性化工作,在勞動條件處同仁積極努力下,完成勞動基準法工作彈性化修正任務,訂定二週變形工時制度、八週彈性工時制度、放寬女性夜間工作條件限制及促使男工女工加班制度一致化,對企業有效經營管理,提升工作效率,績效顯著,李處長代表參加九十二年度法制工作圈比賽獲評選為銀斧獎。
. 七、勞動條件處任職期間,於實用稅務雜誌開闢「勞資論衡」專欄,每月發表專論闡述勞動基準相關議題,並不定期在勞工行政雜誌、就業與訓練雜誌及相關工會刊物發表文章,探討勞工法令疑義,對傳播勞動關係與勞動基準知識著有貢獻。
團體協約法 第 十 條 第 二 項 在 團體協約法 的相關結果
﹝1﹞ 勞資之一方,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認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2﹞ 勞資之一方,未依前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 ... ... <看更多>
團體協約法 第 十 條 第 二 項 在 第10 條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的相關結果
下列團體協約,應於簽訂前取得核可,未經核可者,無效: 一、一方當事人為公營事業機構者,應經其主管機關核可。 二、一方當事人為國防部所屬機關(構)、學校者,應經國防 ... ... <看更多>
團體協約法 第 十 條 第 二 項 在 團體協約法§10-全國法規資料庫 的相關結果
一、一方當事人為公營事業機構者,應經其主管機關核可。 · 二、一方當事人為國防部所屬機關(構)、學校者,應經國防部核可。 · 三、一方當事人為前二款以外之政府機關(構)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