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草案退回重擬、施行細則討論擴大參與、相關子法訂定機制公開透明
這幾天,不斷有朋友詢問,關於體育署與體育改革團體間在章程草案的歧見該如何解決。
其實,從9/7體育署將「民眾報名參與協會」網站上線當天,辦公室發現了資安疑慮開始,當時即呼籲,體育署更應該好好的規劃,讓國人看到體育署對於體育改革的決心。國書也再一次呼籲體育署,「章程範本不是鐵板一塊,唯有公開透明的討論機制才能讓民眾信服」。
在此,提出幾點想法給體育署參考。
1. 公開章程範本討論流程,重新針對民間質疑進行修正說明
追溯這次體育改革聯會與體育署決裂的原因,其實還是肇因於體育署的倉促,回顧體育署自己提供的期程表,「九月底完成範本、十月中各協會召開理事會、十月底第一次會員大會完成章程修訂、十二月底受理新會員加入、一月底召開新會員大會、二月中依國體法完成協會改選」,然而在國體法尚未正式公告的此刻,依照國體法要求的半年內改選,時程表其實是可以推遲到三月份。然而,體育署為了符合自己的期程壓力,拒絕回應民間體育改革團體的質疑,也直接導致了這次的爭議。
在看過這次章程草案的研擬小組名單後,相信這些委員都是一時之選,但是在體育署所限定的期程壓力下,又要如何確保這個章程草案的品質?面對民眾的質疑,體育署更應該積極的以公開章程範本討論流程。
2. 會員審核雖是必要程序,但更完善的配套機制絕對有助於降低社會疑慮
基本上審核會員加入是人民團體的自治範疇,然而,面對目前民眾對與單項協會的不信任,體育署該做的不是反過頭來指責民眾加入就有人頭會員疑慮,卻又以「團體=專業」的理由,無視於團體會員的產生缺乏民主機制的問題。
民主與專業,並非互斥選項,體育署該做的是讓雙方的疑慮降低,而不是讓體育改革在一開始進陷入相互攻擊的局面。如果在國體法中明訂了「開放參與為原則」,那麼在示範章程中是否可以要求協會應把「禁止參與」的理由在章程中正面表列?或是在後端組成章程審議小組,確保協會不會藉此阻礙民眾入會?
而在團體/個人會員理事額數部分,既然在國體法框架下已經賦予了相關組成的平衡與彈性,體育署就不應該以「專業」為藉口,片面將組成向其中一方傾斜,而在民眾與體育署各自對於對方有疑慮的狀況下,是否可以就把平衡原則納入章程範本,並因應個別協會可能的特殊需求,再由公開透明的章程審議小組來去評估其理事比例?
3. 章程範本的訂定,應做為國體法的公開透明的精神的延伸,而非體育署意志的偷渡。
章程是團體與會員間的協約,也是協會運作的基本法則。為了避免黑箱與人頭會員的困擾,例如會員名單的公開、選舉辦法 等,都是可以考慮明文規範的設計。而當初立法未有要求的例如團體會員的民主產生機制以及監事產生方式等,也都是目前章程草案尚未處理但可以加強的部分。
以上這些,都是體育署的單項協會章程範本與配套可以重新討論的部分,希望體育署可以以溝通化解對立,繼續推動體育改革的前進。
最後,國書要再一次重申,我不只一次地說過:「體育改革要從體育署開始」,請體育署認清現況,長期以來民眾與體育署間累積的不信任,並不會因為國體法的通過而有所改變,而體育署也不要繼續心存僥倖,以為靠著沾光世大運選手們的好表現,就忘記了自己仍然處於「留校察看」的狀態。國體法修正只是提供一個健康的體育行政的制度框架,如何讓後續的細則、章程可以符合社會的期待,依然需要更多的溝通。是故,與其以高姿態要求民眾「說服」體育署才能調整與說明被質疑的條文,我懇切的希望,體育署能夠真的與國人站在同一線,用更多的溝通來取代與社會期待對抗。
而針對後續國體法的相關工作,我也公開要求體育署應該要做到「章程草案退回重擬、施行細則討論擴大參與、相關子法訂定機制公開透明。」國體法後續子法訂定雖然刻不容緩,但是也不代表體育署就可以便宜行事以章程範本規避立法院監督,或是在子法的訂定中讓當初被立院否決的提案敗部復活。這個禮拜五立法院就要正式開議了,我也會建議教育文化委員會的同仁們,必要時針對體育署所提出的國體法的相關子法進行審議,確保子法可以符合社會對於「組織開放、財務透明、治理專業」的立法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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