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禁止搭便車條款vs間距條款
作者:賴立人律師
勞動法上禁止搭便車條款規定於團體協約法第13條規定,亦即「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也就是如果工會與雇主已於團體協約約定較優之勞動條件,雇主不得給予未加入工會之勞工相同的勞動條件,用意在於提高勞工加入工會之誘因。
間距條款則為德國法上之概念,亦即工會與僱主約定,如雇主違反禁搭便車條款而給予第三人相同給付時,該團體協約關係人得額外自動取得該項給付,以確保工會成員與非工會成員間存有間距。此條款之有效性,學說尚有不同見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24號民事判決則認為立法者顯係於團體協約法第13條規定,以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方式否定間距條款在我國法之適用。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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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分鐘】禁止搭便車條款vs間距條款
作者:賴立人律師
勞動法上禁止搭便車條款規定於團體協約法第13條規定,亦即「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也就是如果工會與雇主已於團體協約約定較優之勞動條件,雇主不得給予未加入工會之勞工相同的勞動條件,用意在於提高勞工加入工會之誘因。
間距條款則為德國法上之概念,亦即工會與僱主約定,如雇主違反禁搭便車條款而給予第三人相同給付時,該團體協約關係人得額外自動取得該項給付,以確保工會成員與非工會成員間存有間距。此條款之有效性,學說尚有不同見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24號民事判決則認為立法者顯係於團體協約法第13條規定,以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方式否定間距條款在我國法之適用。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團體協約法禁止搭便車條款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空服員工會正式發動長榮罷工,禁搭便車條款為僵持主因」
為什麼要「禁搭便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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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個人在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協商,可能會出現不合乎市場價值的勞動條件,或根本不符合最低的生活水準;因此,團體協約最重要的就是透過增高勞工集體的談判籌碼,利用團體談判的力量談出較較合理的勞動條件。
這麼說來看似非常理想,似乎用團體協約就能萬事解決,事實上卻不然。原因在於,並不是所有的勞工都會加入工會,而這些不加入的勞工,會直接削弱工會團體的力量,讓雇主覺得根本沒必要跟工會協商,直接去找沒加入工會的勞工就好了。
這樣的情況,也導致原本加入工會的勞工紛紛脫離工會,認為自己不用加入工會也找得到工作,導致員工間的不當競爭,因此才會產生的「禁止搭便車條款」。禁搭便車條款規定在《團體協約法》第13條本文提到:
「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
白話來說,若工會與雇主已有團體協約約定較好的勞動條件,那麼雇主不可以給予沒有加入工會的勞工相同的勞動條件,以提高勞工加入工會的誘因。
冠冕堂皇的理由——資方不想承認的禁搭便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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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討論「禁搭便車條款」時,人們會想到:「如果我不願意加入工會,你就說我不可以領到跟你一樣的錢,不就是逼我一定得加入工會嗎?」這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有害於不願意加入工會的「消極勞動自由」。
對於勞工,如果加入工會與未加入工會做的是相同的工作,憑什麼只是因為加入工會,就可以領比較多錢,這不就違反了「同工同酬原則」?對於雇主,也會影響到跟其他非工會會員的勞務契約內容之自由。
然而,事情真的是這樣嗎?
事實上,德國法與美國法皆承認這樣的條款是有效的,訂定「禁搭便車條款」並不會讓勞工因為不加入工會,就完全沒有工作。「禁搭便車條款」主要是迫使沒有參加工會的人付出一定的代價,換句話說就是不讓他可以什麼都沒做,又不加入工會,還能享有跟工會會員一樣的待遇,進而達到保障工會集體的權利、提高工會協商的能力。
一旦雇主違反約定,給予沒有參加工會的勞工相同的利益,大家不會再加入工會而使得工會力量被削弱,對於集體勞動權的損害更加重大。
因次,在權衡之下禁搭便車條款雖然看似不符同工同酬與侵害消極勞動自由其實是有其正當基礎的:目的即是在讓勞工的團結權得以實現,而不是只是個「行屍走肉」。
在2016年華航罷工案件中,資方明知協議中有「禁搭便車條款」,但還是違反約定,給其他沒有參與罷工之員工較優的待遇。華航此舉,不僅讓人有不參加罷工也能坐享其成,甚至有給予歧視性待遇之嫌,還可能造成公司員工不願意加入公會,甚至使原本工會會員萌生退會念頭,打擊了進行談判的工會。這麼做,對積極參與罷工申請的人情何以堪?
開放搭便車的話,只會讓台灣的工會越來越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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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大法官黃越欽於其著作勞動法新論中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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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人士經過辛苦努力和代價爭取權利和福利時,這些不參加工會的人(俗稱搭便車)雨露均霑,坐享其成;從某種意義來看,幾乎是消極團結權之濫用,藉以獲得不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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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無法防堵濫用的情況,資方甚至利用這種漏洞作為自己的工具,讓勞工們不再願意加入工會。這將可能使台灣的工會無法存續,更與保障集體勞動權的理念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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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國《團體協約法》已明文承認特別工會可以訂立禁搭便車條款,第13 ... 如果工會沒有禁止雇主協商成員給予非工會會員,其實就形同是阻卻勞工加入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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