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民法第1057條贍養費規定存在兩項限制,「無過失」、「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實務上僅有少數個案得以請求成功,行政院今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欲刪除「無過失」及「判決離婚」兩項要素,未來可操作空間應會較為寬裕。
不過需注意現階段只是行政院修正草案,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告施行都還不是正式生效的法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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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離婚生效 在 瘋日劇愛日本電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版主推文
這篇切題高手,請受版主ㄧ拜。
#新垣結衣生日快樂
祝國民老婆 #新垣結衣 32 歲的生日快樂 🎂
雖然是國民老婆,但 Gakki 醬 只能跟一個人結婚喔!
因為,刑法可是有重婚罪的呢!而且還是5年以下、非告訴乃論之罪喔!今天的刑法小教室,阿司要來跟大家介紹,讓大家沒辦法都跟結衣結婚的「重婚罪」。
#什麼樣的行為會構成重婚罪呢?
💡#刑法第237條: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簡單來說,就是還沒離婚的狀態下,又跟別人結婚,或者是跟有配偶的人結婚,都會構成重婚罪喔!
但在 2008 年 5 月 23 日起,我國婚姻的生效要件從過去的 #儀式婚 修法為 #登記婚,也就是說婚姻要有法律效力,就必須到 #戶政機關登記,因此就算想要重婚,也會在登記時,被戶政機關擋下來。
#現在還有人能重婚嗎?
雖然說大部分的重婚行為都能被戶政機關攔下,但戶政機關的守備範圍有限,所以即使已經採登記婚,還是有兩種情況會有重婚的問題:
🎯後婚姻無效的重婚:已經在國外結婚,到台灣再結一次婚,這種情形,因為戶政機關防守不到,而會構成刑法重婚罪,且根據 #民法第988條,後面結的那次婚就會「無效」。
如果台灣結婚後,又跑去國外再結一次婚呢?這個問題除了涉及 #涉外民事適用法 ,刑法上還有 #管轄權 的問題,關係會錯綜複雜,所以必須視個案處理~
🎯前婚姻視為消滅的重婚:婚姻雙方都善意無過失地認為自己或對方,已經完成「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但可能因為各種情況,讓前婚姻並未消滅,這時依據 #民法第988條之1,「前婚姻」其實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已視為消滅,因此不會構成刑事重婚罪。小編自己猜測,立法者選擇優先保障後來的婚姻,是因為後婚姻比較新,應該比較有愛吧😘
#刑法小教室 #火曜日 #抱抱日 #逃げるは恥だが役に立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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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離婚生效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當年,他傾盡所有積蓄買下了一只婚戒。
那只樸拙無雕飾的金戒指,細細亮亮的一圈,圈住了我當時還白皙光滑的無名指,也圈住了我的金色年華。
最近我偶爾會想,那時候我是不是應該聽父母的話選擇另外一個他?不過,另一個他也可能會帶來另一種失望吧!
將近二十年的歲月不算短,但我清楚記得跟他一起經歷的每一件美麗與哀愁:第一次創業,新辦公室的落成茶會;第一次被銀行追著軋三點半;第一次拿到足以餵飽我們一年的訂單;第一次被客戶倒帳,面臨公司解散的危機……過去的一幕幕像是舊時代的電影,在我面前慢速播放著。
發生過的並不會消逝,只是轉化成為別的形態,就像雪化成水回到了天上,即使你看不見或甚至不承認,都無法改變它存在的事實──
「什麼樣的事實?」
就是我跟他之間連結的每一刻啊!律師娘。
為我套上戒指的那一刻;一起去辦理結婚登記的那一刻;我在產房內筋疲力盡,他在產房外抱著初見人世的大女兒的那一刻;看見小兒子在畢業典禮上領獎的那一刻;牽手走進我們第一間新居的那一刻……
那些感動,即使他說他忘了,但我相信確確實實還是存在他記憶裡的某個儲藏櫃中,只是他選擇了不打開。
然而,再怎麼鎖著閉著,回憶就會消失嗎?不會的。回憶沒有保存期限,只是不再被擁抱而已。
我呢?和他之間的每一件回憶,我都分門別類摺得整整齊齊,一拉開抽屜,就全部清清楚楚地羅列在眼前。
我想,或許這就是男人跟女人的差別吧!男人忘記想忘的,女人記得想記的,而很多時候居然重合在一起,於是我們會以為是誰弄錯了。其實誰都沒錯,而是有一方變了。
「那不一定,通常我們家先忘的是我太太。」
哈!那律師娘很幸運,通常記憶力不好的人比較快樂,痛楚也會少幾分。
可惜我沒這麼幸運,大律師。
我記得很清楚,我和他沒有舉行過婚禮,這是在我爸媽跟我說要嫁就自己負責,婚禮不用找他們主持之後,我和他共同做出的浪漫決定。
「可是,依修正前的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但在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已經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也就是說,民法是從民國九十六年以後從儀式婚改採登記婚,並於隔年生效。你們是在十幾年前結婚,就必須符合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的要件,否則結婚是不成立的。」
律師,其實我當年也曉得「儀式婚」是什麼意思,我只是把他的下跪求婚當儀式,天、地當證人,有什麼比天地為證更昭然的嗎?當然,我明白這是自己的一廂情願。然而,他更心知肚明我們之間那曾經無所謂的瑕疵。
所以,在他自認無法以離婚開始他的全新人生後,只好使出這樣的殺手鐧。因為他知道我不會同意放手的,早在他為我套上婚戒時,我就認定了他是一輩子的依靠,即使這些年,他早出晚歸,甚至明目張膽地展示著新歡,他太了解我了,知道我怎麼可能會願意為此跟他對簿公堂,這樣的柔軟,造就了他的無後顧之憂,也造就了他的肆無忌憚。
「依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夫妻之間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他因為知道是自己有外遇在先,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一定會被駁回,所以另闢蹊徑,改成請求法院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很遺憾,你這部分恐怕一定會敗訴。」
其實我早就有心理準備了,我只是一直在等待,期待他有一天不小心打開抽屜,所有的感動都會一一回來。
然而,我恐怕等不到了。就像律師說的。
我記得第一次開庭時,法官在庭上用近乎同情的口吻,輕輕地提醒我,如果提不出公開儀式的證據跟當時的兩位證人,他就不得不宣示我們多年來實質存在的婚姻「確實不存在」。
律師娘,你說這可不可笑?我們有婚戒為憑、天地為證,甚至,我們都攜手到戶政事務所登記了,孩子是真的,共同生活是真的,逐漸茁壯的經濟實力是真的。
承諾,卻是假的。
在七千多個日子的相濡以沫後,他說,這些都不存在。
他怎麼說得出口?
我努力思考了很久才終於想通──他只是忘記了!我應該做的就是提醒他,一切都是真實存在的!所以我請他把婚後共同努力產生的財產其中一半交給我,如果感情是假的,起碼錢是真的。
他卻說,他現在享有的一切都是他的,因為我們的婚姻不存在,我的努力也不存在,那個什麼夫妻財產分配,是人家夫妻間的事,我們又不是「夫妻」。
律師,真的是像他說的那樣嗎?因為我跟他的婚姻關係不存在,所謂的夫妻財產差額分配權就不存在嗎?
「依民法第一○五八條規定,夫妻於離婚時除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外,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而這個規定在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明定在婚姻無效之情形準用之。意思就是說,即使結婚被法院宣告無效,一樣能適用夫妻財產制的規定。」
也就是說,他賺的錢我也有一份,對嗎?法律也認為,即使婚姻形式上不存在,我跟他共同創造的一切是不能抹煞的吧!
「不是一份,而是一半。民法第一○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譬如說離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這是為了夫妻在婚姻關係中,基於共同生活的認知而相互扶持,進而對於彼此所累積或增加之資產具有協力與貢獻,以免一方在婚姻關係消滅時立於不平等之財產地位。」
沒錯,這就是我要的,既然無法挽回他的心,就讓我割下他的一塊心頭肉吧!讓他記得,我在他的生命中,是他無法抹滅的存在。
律師娘,你能懂我的心意嗎?
「或許吧。人總是害怕被遺忘。怎麼創造不被遺忘的價值是大多數人一生汲汲營營的功課,惟繫於善,無關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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