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他傾盡所有積蓄買下了一只婚戒。
那只樸拙無雕飾的金戒指,細細亮亮的一圈,圈住了我當時還白皙光滑的無名指,也圈住了我的金色年華。
最近我偶爾會想,那時候我是不是應該聽父母的話選擇另外一個他?不過,另一個他也可能會帶來另一種失望吧!
將近二十年的歲月不算短,但我清楚記得跟他一起經歷的每一件美麗與哀愁:第一次創業,新辦公室的落成茶會;第一次被銀行追著軋三點半;第一次拿到足以餵飽我們一年的訂單;第一次被客戶倒帳,面臨公司解散的危機……過去的一幕幕像是舊時代的電影,在我面前慢速播放著。
發生過的並不會消逝,只是轉化成為別的形態,就像雪化成水回到了天上,即使你看不見或甚至不承認,都無法改變它存在的事實──
「什麼樣的事實?」
就是我跟他之間連結的每一刻啊!律師娘。
為我套上戒指的那一刻;一起去辦理結婚登記的那一刻;我在產房內筋疲力盡,他在產房外抱著初見人世的大女兒的那一刻;看見小兒子在畢業典禮上領獎的那一刻;牽手走進我們第一間新居的那一刻……
那些感動,即使他說他忘了,但我相信確確實實還是存在他記憶裡的某個儲藏櫃中,只是他選擇了不打開。
然而,再怎麼鎖著閉著,回憶就會消失嗎?不會的。回憶沒有保存期限,只是不再被擁抱而已。
我呢?和他之間的每一件回憶,我都分門別類摺得整整齊齊,一拉開抽屜,就全部清清楚楚地羅列在眼前。
我想,或許這就是男人跟女人的差別吧!男人忘記想忘的,女人記得想記的,而很多時候居然重合在一起,於是我們會以為是誰弄錯了。其實誰都沒錯,而是有一方變了。
「那不一定,通常我們家先忘的是我太太。」
哈!那律師娘很幸運,通常記憶力不好的人比較快樂,痛楚也會少幾分。
可惜我沒這麼幸運,大律師。
我記得很清楚,我和他沒有舉行過婚禮,這是在我爸媽跟我說要嫁就自己負責,婚禮不用找他們主持之後,我和他共同做出的浪漫決定。
「可是,依修正前的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但在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已經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也就是說,民法是從民國九十六年以後從儀式婚改採登記婚,並於隔年生效。你們是在十幾年前結婚,就必須符合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的要件,否則結婚是不成立的。」
律師,其實我當年也曉得「儀式婚」是什麼意思,我只是把他的下跪求婚當儀式,天、地當證人,有什麼比天地為證更昭然的嗎?當然,我明白這是自己的一廂情願。然而,他更心知肚明我們之間那曾經無所謂的瑕疵。
所以,在他自認無法以離婚開始他的全新人生後,只好使出這樣的殺手鐧。因為他知道我不會同意放手的,早在他為我套上婚戒時,我就認定了他是一輩子的依靠,即使這些年,他早出晚歸,甚至明目張膽地展示著新歡,他太了解我了,知道我怎麼可能會願意為此跟他對簿公堂,這樣的柔軟,造就了他的無後顧之憂,也造就了他的肆無忌憚。
「依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夫妻之間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他因為知道是自己有外遇在先,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一定會被駁回,所以另闢蹊徑,改成請求法院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很遺憾,你這部分恐怕一定會敗訴。」
其實我早就有心理準備了,我只是一直在等待,期待他有一天不小心打開抽屜,所有的感動都會一一回來。
然而,我恐怕等不到了。就像律師說的。
我記得第一次開庭時,法官在庭上用近乎同情的口吻,輕輕地提醒我,如果提不出公開儀式的證據跟當時的兩位證人,他就不得不宣示我們多年來實質存在的婚姻「確實不存在」。
律師娘,你說這可不可笑?我們有婚戒為憑、天地為證,甚至,我們都攜手到戶政事務所登記了,孩子是真的,共同生活是真的,逐漸茁壯的經濟實力是真的。
承諾,卻是假的。
在七千多個日子的相濡以沫後,他說,這些都不存在。
他怎麼說得出口?
我努力思考了很久才終於想通──他只是忘記了!我應該做的就是提醒他,一切都是真實存在的!所以我請他把婚後共同努力產生的財產其中一半交給我,如果感情是假的,起碼錢是真的。
他卻說,他現在享有的一切都是他的,因為我們的婚姻不存在,我的努力也不存在,那個什麼夫妻財產分配,是人家夫妻間的事,我們又不是「夫妻」。
律師,真的是像他說的那樣嗎?因為我跟他的婚姻關係不存在,所謂的夫妻財產差額分配權就不存在嗎?
「依民法第一○五八條規定,夫妻於離婚時除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外,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而這個規定在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明定在婚姻無效之情形準用之。意思就是說,即使結婚被法院宣告無效,一樣能適用夫妻財產制的規定。」
也就是說,他賺的錢我也有一份,對嗎?法律也認為,即使婚姻形式上不存在,我跟他共同創造的一切是不能抹煞的吧!
「不是一份,而是一半。民法第一○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譬如說離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這是為了夫妻在婚姻關係中,基於共同生活的認知而相互扶持,進而對於彼此所累積或增加之資產具有協力與貢獻,以免一方在婚姻關係消滅時立於不平等之財產地位。」
沒錯,這就是我要的,既然無法挽回他的心,就讓我割下他的一塊心頭肉吧!讓他記得,我在他的生命中,是他無法抹滅的存在。
律師娘,你能懂我的心意嗎?
「或許吧。人總是害怕被遺忘。怎麼創造不被遺忘的價值是大多數人一生汲汲營營的功課,惟繫於善,無關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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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離婚 戶政 在 陳明宗律師 宗誠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個性不合,可以請求法院裁判離婚嗎】
宋仲基宋惠喬宣布離婚,媒體報導離婚理由之一是「個性不合」,夫妻間因「個性不合」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有理由嗎...⬇️⬇️⬇️
📍離婚有協議離婚和裁判理婚,協議離婚是夫妻協議離婚條件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裁判離婚是夫妻因無從協議離婚,依法請求法官判決離婚。
📍民法有明確規定可以請求離婚的十款事由,例如:夫妻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等。
夫妻如因「個性不合」請求離婚,顯然並非民法所規定十款請求離事由,📍然因離婚依法還有一個「破綻」及「有責」之除外規定,如有十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也就是:
1️⃣夫妻相處已有重大破綻。
2️⃣夫妻關係達到無從回復的程度。
3️⃣可歸責於他方。
⭕️夫妻還是可以請求離婚。
➡️因為夫妻間如果真的已經無從相處,勉強二人繼續共同生活,不僅不幸福,甚至有可能造成日後更大的遺憾,所以民法才會有除外規定,讓夫妻能在無從相處,又無從協議離婚下,可以離開婚姻。
⏩家家有本難唸的經,夫妻間常因「個性不合」、「常年分居」、「生活習慣」、「家務分擔」、「金錢觀念」及「子女教養」等產生重大困擾或歧異,如果夫妻也已經共同努力後,仍然無從解決這些家務中的重大困擾,仍然不能共同生活時,又無從達成離婚的協議,法院還是可以准許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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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的證人-關於離婚見證人的法律規定🔷
邱姓男子涉千萬元業務侵占官司,為與妻子切割財產,無奈下與妻子簽下離婚協議書,並為離婚登記😥。事後邱男以妻子找的證人毫無過問兩人是否合意離婚,且夫妻二人離婚後仍同住,對話一如往常,經地方法院判決離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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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的邱男,確實依照法律規定完成了 #協議離婚 的程序,怎麼會因為證人有沒有過問兩人是否真的要離婚,而遭法院認定離婚無效呢?
▪️而到底證人在協議離婚過程中,應該做到哪些事情,才能確保大家有效結束婚姻關係,從此變成最熟悉的陌生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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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有兩點需要特別注意:
☑️離婚見證人,必須親自確認雙方真的想結束婚姻!
☑️只聽一方說法、用猜的、憑感覺、情義相挺就簽名,通通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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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 #民法第1050條 規定,協議離婚必需符合下面三個要件:
1️⃣#雙方簽署書面的離婚協議書;
2️⃣#兩名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3️⃣#雙方親自持離婚協議書前往戶政機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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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欠缺任何一個要件,就不會發生離婚效力🙀,換句話說,如果夫妻誤會離婚效力已經發生,而另行婚嫁,此時後婚可能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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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依目前實務見解,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之簽名或蓋章,雖然不需要在協議書作成時同時進行,只要對離婚協議在場聞見,或知悉當事人間有離婚之協議即可(#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民事判例意旨 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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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新聞中邱妻母親及陳姓證人,卻僅單憑邱妻一方的說詞或請託,而都沒有再向雙方確認有無離婚之意,就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見證的情形,確實不符合上面實務關於離婚見證人的要求,導致雙方不符合民法第1050條協議離婚的要件,而遭地方法院判決離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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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論 🔺
依內政部統計顯示,2015年至2017年,台灣離婚率由2.28‰攀升至2.31‰,是全亞洲除了中國以外離婚率最高的國家。
雖然兩個人的分開,也許是四個人幸福的開始,但如何和平(協議離婚)、也合法(符合協議離婚法律要件)的散場結束,確實是值得大家注意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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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後呢喃
筆者執業過程中,也常常遇到客戶請託協助尋覓離婚證人的情形(有相同遭遇的同業好友們,歡迎在貼文下面留言+1 XD)。
但看完了上面的說明後,大家有沒有發現,請託別人尋找離婚證人,非常容易出現證人根本不認識即將要離婚雙方,更別說有機會親自向雙方分別確認到底有沒有離婚的意思,也因此替雙方的離婚程序埋下一個不符法律程序規定,日後有可能遭法院認定無效的不定時炸彈。
因此,筆者建議在雙方協議離婚的情形下,針對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的證人,如果夫妻雙方原本都不認識, #最好請證人到場,親自確認雙方確實有離婚的意思,並見證夫妻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
假設證人無法到場同時簽名,也記得請證人在 #簽名前 向他方確認有無離婚的意思,並保存相關證據。
例如,事先告知在場之人,將針對過程錄音(影),之後並留存相關檔案,就是一個常見的作法。雖然事前保全和確認的動作,難免多了些麻煩,也延誤了些時間。但事前多花的5分鐘,說不定就可以免卻之後的一場訴訟。祝福分手後的大家,都可以再各自找到屬於自己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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