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文章中,瑩真律師提到了「你所說的都將成為呈堂證供」並不符合現狀,也說明了刑事訴訟法第95條的規定。
其中,第95條第二款規定「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就是我們常常聽到被告所擁有的「緘默權」,換句話說,當被告面對警察、檢察官或法官的訊問時,有權利不回答問題,保持緘默。
那為什麼法律要賦予被告有權利選擇「緘默」呢?讓我們從蘇建和案,帶大家看看這個權利對被告的重要性。
#從1991年到2012年的蘇建和案
在還沒有新北市的1991年3月24日,台北縣汐止發生吳氏夫婦命案,同年8月犯罪嫌疑人等陸續被逮捕,蘇建和也包含在其中。當時汐止分局在問訊相關犯罪嫌疑人前,並未告知他們可以行使緘默權,使蘇建和在一番嚴刑逼供後,簽下自白書,也寫下長達21年的歲月。
⚠️設身處地想想,如果你是當時的蘇建和,警察沒有告知法律保障你有不回答的權利,又在擁有警察們的滿滿「關照」下,面對警察或後續檢察官、法官的問題,你會怎麼回答?是誓死堅持自己清白,抑或是乖乖屈打成招?🤔🤔🤔
▶️蘇建和案在很多爭議法律上也立有重要的意義,例如違法刑求、自白或證言得否作為唯一定罪依據等等,但從被告緘默權這點來說,由於我國採「不自證己罪」原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沒有證明自己無罪之義務,因此,賦予被告保持緘默的權利,也成為法律本應保障被告正當法律程序的一環。這也是為什麼這些規定如此重要。
當然還是要提醒大家,縱使法律保障被告擁有緘默權,但也必須審慎運用!今晚八點,也別忘了就跟著律師一起來了解蘇建和案的故事吧!
鼎峰國際法律事務所 黃郁婷律師撰
#緘默權 #蘇建和案
刑事訴訟法344 在 江啟臣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今天下午開始,立法院將針對民進黨力推的「國民法官法」進行表決,民進黨自己否決了自己堅持多年的陪審制!昨天承諾,今天忘記的民進黨,還剩下什麼?
我們更想到,蔡英文在民進黨黨內總統初選時曾說,作為政治人物要領導國家,「誠信是最基本的條件」。
過去民進黨在1999年通過的黨綱行動綱領第28條明訂,修訂刑事訴訟法規,主張建立「陪審制」,2012年,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再次主張陪審制,2015年蔡英文參選總統,包括柯建銘總召也司改團體提出的承諾書上簽字,將推動陪審制。完全執政的民進黨,竟然可以馬上推翻主張20年的黨綱,這難道就是民進黨黨主席蔡英文,還是總統蔡英文所謂的「誠信」?
參審、陪審究竟何者能夠拉近司法與人民的距離、重建司法公信,難道不需要更廣泛、深入的討論?我們更加質疑,只因總統就職演說要求國民法官上路,國會立法就要強行通過嗎?立法院已經成為總統的橡皮圖章?
1999年迄今已超過20年,中間民進黨曾二度執政,2016年完全執政,也未見推動,現在已是第二次完全執政,但把黨綱擺一邊,過去承諾放一邊。民間司改會已經靜坐抗議22天,要求參審、陪審兩制同步試行,但執政者依然故我,這就是蔡英文說的「最會溝通的政府」,「謙卑、謙卑、再謙卑」?執政者背棄自己的黨綱,對人民的承諾跳票,這不就是執政的傲慢、腐化?
刑事訴訟法344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小燈泡案昨天二審開庭,法官預告7月底之前辯論終結,8月宣判。曾參與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呼籲重視被害人權益的小燈泡的母親王婉諭,昨天午夜在臉書發文,抱怨自己是受害者家屬,但小燈泡案的最新進度及審判時間,卻得經由報紙才能得知,嘲諷現在的司法制度「非常優秀的始終如一!從偵查庭到二審,都一貫的保持著當事人得透過新聞才知道訴訟進度的狀態........」。
想法如下:
1.法院只有開「審理庭」時,「應」傳喚被害人,
如果是延押庭,決定要不要再關被告兩個月的這種庭,
是不會傳被害人的!(詳參刑事訴訟法第271條)
2.其實在刑事訴訟程序裡,除了偵查階段以外,
進入一審以後,嚴格講,被害人不算是「當事人」!
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檢察官,才是一造~
被害人到庭,
頂多是讓法官問一下被害人意見而已
(要判輕還是判重?要不要原諒被告?)
如果法院判決,被害人覺得判太重,
被害人自己是沒辦法上訴的!(你就不是一造阿!)
有權力上訴的人,是檢察官!
被害人還要敘明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呢!
(詳參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項)
刑事訴訟法344 在 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之判決,得獨立上訴。」可知(C)之論述係 ...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五等司法特考-民刑事訴訟法大意測驗題24-計47題】〈108年第46及第47題〉 46、下列關於上訴之敍述, ... 二)刑事訴訟法§344Ⅳ規定:「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