惇安法令雙周刊 (第335期)
發行日期: 2020.01.07
法規期間: 2019.12.16~2019.12.31
主編: 盧偉銘律師
刑事訴訟法
一、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二條文
立法院於2019年12月17日三讀通過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2,茲摘要如下:
(一) 刪除法院須依職權對宣告無期徒刑之案件提起上訴之規定,惟於刑事訴訟法修正生效前已被宣告無期徒刑之判決,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二) 刑事訴訟法將判決上訴期間由原判決送達後10日內修正為20日內,於刑事訴訟法修正生效時上訴期間尚未屆滿之判決,其上訴期間適用修正後之新規定(即判決送達後20日內)。
(三) 刑事訴訟法上訴第三審案件上訴後補提理由書之期間原為提起上訴後10日內修正為20日內,於修正生效時尚未判決者,補提理由書之期間適用修正後之新規定(即提起上訴後20日內)。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許維帆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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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上訴 在 駱克刑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導讀最新修法-刑事訴訟法上訴三審】
關鍵字:#實務必考熱區、#至少一次上訴救濟機會、#訴訟權
Qoute:「…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二審定讞的輕罪,只要一審是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若在二審改為有罪判決者,得提起上訴。…」
👉因為釋字第752號將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關於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規定部分宣告違憲,因此刑事訴訟法配合修正相關規定。
解釋文為:「…(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就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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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近年來有修法,故相關問題均值得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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