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此一隅公告
***唔好意思,阻到大家,敬請見諒🙇🙇***
#由於昨日3月3日公開呼籲不果
#本人再於今日去信該店要求删除私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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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4日)
你好:
依照私隱專員公署(下稱「公署」)就貴店(即 Kakaofriendshk ) 在網絡及社交網站公開本人個人資料作出之回覆,閣下在未得到本人(即我)的訂明同意而公開本人之個人資料(即姓名、銀行賬戶號等)已可能涉及違反私隱專員公署《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之第3原則。(附圖)
另,據專署之說明,條例第64條訂明另一項罪行 —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假若披露是出於獲取得益或導致資料當事人蒙受損失的意圖,或有關披露導致資料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便會構成罪行。雖然此類行爲可能已受保障資料第3原則(限制個人資料不得用於「新目的」)所規限,但鑑於對私隱的嚴重侵犯及資料當事人可能蒙受的重大傷害,這條文將此類行爲刑事化,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5年。
依私隱專員公署《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之第6原則,本人可先要求閣下*立即*從網絡上刪掉所有包含本人個人資料之訊息,若閣下依然拒絕,本人會據公署指引,將相關個案轉交公署處理,並保留進一步追究權利,特此相告。
保障資料第3原則 在 Seoulmate101 韓貨 韓國代購 批發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再接上post ......講完)
#我認我戇居
#我又計漏貨
#我原意係想貼錢補鑊幫客找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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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ost)
本人/本店已將相關情況如實向私隱專員公署作出申訴及備案,在此,本店嚴正要求該店立即從SNS(社交網站)刪除包括本人銀行賬戶號碼之照片,如情況持續,本店可以此等照片作 *表面證據*,並依該署回覆之指引,即 *“據《私隱條例》第37條向公署作出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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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回覆摘錄)
//公署檔號:2019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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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網店作為資料使用者[1]在收集及使用個人資料時須遵守《私隱條例》的相關規定。該網店只可以公平及合法的方式收集資料,以遵守 保障資料第1(2)原 則的規定,而其後在使用(例如披露)個人資料時須遵守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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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獲《私隱條例》 第8部的豁免外,該網店在使用個人資料前須先得到閣下的訂明同意,否則 可能涉及違反第3原則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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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店 Facebook專頁是公開的,涉事該店/店主相信是看到本店此前的Post反擊。至今日(2020年3月3日)該店仍蓄意公開資料,情況如繼續,本人/本店會正式提出申訴/檢舉,交由當局徹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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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該店曾聲稱並承諾會於2019年年底向消費者委員會「自動備案」,本人/本店至今日仍没有收到消委會相關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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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過分啦⚠️⚠️⚠️
#忍無可忍⚠️⚠️⚠️
#事實並不是如此
#此店實在太無賴!!!
#本人其實已於2019年年底如實向有關當局查詢及備案
#因肺炎疫情困擾全港以至全球才擱置追究
保障資料第3原則 在 Seoulmate101 韓貨 韓國代購 批發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本人/本店已將相關情況如實向私隱專員公署作出申訴及備案,在此,本店嚴正要求該店立即從SNS(社交網站)刪除包括本人銀行賬戶號碼之照片,如情況持續,本店可以此等照片作 *表面證據*,並依該署回覆之指引,即 *“據《私隱條例》第37條向公署作出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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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回覆摘錄)
//公署檔號:2019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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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網店作為資料使用者[1]在收集及使用個人資料時須遵守《私隱條例》的相關規定。該網店只可以公平及合法的方式收集資料,以遵守 保障資料第1(2)原 則的規定,而其後在使用(例如披露)個人資料時須遵守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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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獲《私隱條例》 第8部的豁免外,該網店在使用個人資料前須先得到閣下的訂明同意,否則 可能涉及違反第3原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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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店 Facebook專頁是公開的,涉事該店/店主相信是看到本店此前的Post反擊。至今日(2020年3月3日)該店仍蓄意公開資料,情況如繼續,本人/本店會正式提出申訴/檢舉,交由當局徹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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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該店曾聲稱並承諾會於2019年年底向消費者委員會「自動備案」,本人/本店至今日仍没有收到消委會相關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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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過分啦⚠️⚠️⚠️
#忍無可忍⚠️⚠️⚠️
#事實並不是如此
#此店實在太無賴!!!
#本人其實已於2019年年底如實向有關當局查詢及備案
#因肺炎疫情困擾全港以至全球才擱置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