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此一隅公告
***唔好意思,阻到大家,敬請見諒🙇🙇***
#由於昨日3月3日公開呼籲不果
#本人再於今日去信該店要求删除私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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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4日)
你好:
依照私隱專員公署(下稱「公署」)就貴店(即 Kakaofriendshk ) 在網絡及社交網站公開本人個人資料作出之回覆,閣下在未得到本人(即我)的訂明同意而公開本人之個人資料(即姓名、銀行賬戶號等)已可能涉及違反私隱專員公署《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之第3原則。(附圖)
另,據專署之說明,條例第64條訂明另一項罪行 —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假若披露是出於獲取得益或導致資料當事人蒙受損失的意圖,或有關披露導致資料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便會構成罪行。雖然此類行爲可能已受保障資料第3原則(限制個人資料不得用於「新目的」)所規限,但鑑於對私隱的嚴重侵犯及資料當事人可能蒙受的重大傷害,這條文將此類行爲刑事化,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5年。
依私隱專員公署《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之第6原則,本人可先要求閣下*立即*從網絡上刪掉所有包含本人個人資料之訊息,若閣下依然拒絕,本人會據公署指引,將相關個案轉交公署處理,並保留進一步追究權利,特此相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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