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值日夜班 111 年起全面回歸工時計算加班費
(援引自法源法律網)
勞動部(十一)日修正發布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原本勞工值日(夜)班,只需發津貼而不算加班之規定將走入歷史,自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應回歸工時計算,給付加班費。
勞動部表示,根據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第1點規定,本注意事項是針對事業單位在工作時間外安排勞工值日(夜)班,像是從事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為行政上之指導。值日(夜)班的態樣因非正常工作之延伸,歷年來並未認定為工作時間。
勞動部說明,勞工即使值日(夜)班時段,仍難脫免雇主的指揮監督,因此未來將逐步回歸勞動基準法第30條等關於「工作時間」之規範,只不過現階段經綜合考量勞工健康福祉及事業單位人力增補需求,給予適度緩衝期間,本注意事項將自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也就是說未來如果雇主仍需要求勞工值日(夜)班的話,應計入工時並給付加班費。
此外,本次修正同時針對現階段之實務疑義進行調整,包括增訂值日(夜)津貼建議數額,依照新修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建議宜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除以二百四十再乘以值日(夜)時數之金額,並應遵守同工同酬之原則。另為促進職場上性別平權,並兼顧女性值夜之健康與安全,要求雇主對於女性勞工值夜時,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或措施,但是妊娠或哺乳期間者,仍禁止從事值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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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去內政部主管勞政事務的古早時期,曾在74年訂定「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主要是規範事業單位如果在工作時間以外安排勞工值班從事收發重要文件、接聽電話、在辦公場所巡邏或處理緊急事故等,因為跟原定的工作內容不同,所以不算是「正常工作之延伸」。在這些日子以來,只要被認定是該事項所定義的「值日夜」,就不算工作時間,雇主當然也不需給付加班費,只要另外發給津貼即可。
上述的種種不合理情況,即將要有所改變,這次的動態議題就要來討論原本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的細節,以及勞動部做出了哪些新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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