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跟考試有關
(1)刑法修法的議題
已在回途中跟jimny討論完
加重強制性交部分
會用真正完整的案例來帶
自己想像一下類似的案情
會複雜到什麼程度
涉及到多少該當的法條
以及實務與學說的不同競合
理論上星期一
就會在思法人錄製了
肇事逃逸部分
既然法務部的爛條文已經通過
肇事原因如果是無過失
只剩立法批評(就是幹譙)
重點應該會在「故意」
這一點在法務部提案裡倒是有講到
(2)跟公務員法有關
在杜鵑營地失火的喬建中
是事務官不是政務官
請看公務員法何老師的文章
2.跟賭爛有關
(1)
一路仍然被名不見經傳的咖小超車
不爽仍然持續中
(2)
我認為戲謔「校正回歸」並不好笑
反而是這群質疑者、戲謔者
我認為很低級
不過,低級在台灣很正常
我不想再犯罪了
因為我最近告誡我自己
「跟白癡溝通是種犯罪」
(3)
以前我也算生火的愛好者
有一定的經驗跟程度在
把爐具弄翻後幾個人滅不了火?
真的是爐具?而不是營火?
不是因為地下的松針導致滅不了?
現場勘驗如果找出物證呢?
冷杉、鐵杉
我研判很有可能說謊
但不管如何說謊
就是森林法的過失犯
重點是杜鵑營地以及目前燒掉的
那些珍貴冷杉、圓柏
依照陳玉峰教授的推算
1000多年後才有可能回復原狀
超級賭爛!!!
不真正競合法條競合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15號判決
刑法上之競合論,乃在探討行為人之行為構成數個犯罪構成要件時,為充分評價行為人所有犯行,並避免牴觸「#雙重評價禁止原則」,究應如何宣告其罪名及決定法律效果,俾符合罪責原則。
在競合論之判斷體系上,首先須判斷行為人之行為究屬行為單數,抑屬行為複數。倘經判斷為行為單數,繼又判斷並無不真正競合之情形(即法條競合),即屬真正競合而成立想像競合,產生從一重處斷之法律效果;如經判斷而屬行為複數者,同須進一步判斷是否有不真正競合之情形(即與罰之前、後行為),若否,即屬實質競合之數罪併罰。藉由上述競合論判斷體系之運用,得以對於行為單、複數及罪數等判斷更趨細緻精確,避免概念之混淆。
至於刑法學說上之行為單數可區分三類,其一為 #單純之行為單數(或稱 #自然意義之一行為),即行為人出於一個行為決意,而實現一個意思活動(例如:以一顆手榴彈丟擲至人群而炸死多人);次一為 #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或稱法之行為單數),即數個自然概念上之意思活動,因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立法者將其預設為一行為,例如複行為犯、實質結合犯、繼續犯、集合犯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再一則為 #自然之行為單數,亦即出於單一犯罪意思而實施數個同種類行為,其在時、空上具有緊密關係,且自第三人之客觀立場而言,屬一個單一行為,例如反覆性或相續性之構成要件實現行為,接續犯即屬之。
倘經判斷為行為單數,始有成立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犯之可能,否則,除有與罰之前、後行為等情形外,即應成立實質競合之數罪併罰。
不真正競合法條競合 在 台灣主權和平獨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在朋友那裡看來了一個論點,說1992年的時候,民進黨也是以國會小黨之姿,推動了刑法一百條的修法。那為什麼我們會對當時的民進黨給予高度評價,卻對現在的時代力量不抱好感?這不是雙重標準、昨是今非嗎?
我認為大謬不然。當時的民進黨,和現在的時代力量,有兩個很重要的不同,就是「對政治現實正確認識」和「合理設定政治目標」。
✩ ✩ ✩
1990年至1992年之間,在台灣風起雲湧的刑法一百條(內亂罪)爭議,最大的爭議點是要「廢」還是要「修」。
❌ 「廢」就是廢除刑法一百條,把整個內亂罪拿掉;
🖌 「修」則是修正條文,做比較嚴謹的定義,拿掉「思想內亂罪」但保留適用「暴力內亂罪」。
當時民進黨與黨外,針對刑法一百條問題,亦有鷹鴿兩種立場在拉扯。比較鷹派的,像由中研院李鎮源院士、刑法學權威林山田教授、社運大老瞿海源教授等人領銜的「一百行動聯盟」,就傾向於整條廢除。比較鴿派的,則傾向於修法修到能實質排除箝制思想的部份就好。
而當時的民進黨,雖然因為1991年的陳婉真案,使得黨內鷹派意見抬頭。但是領導層的黃信介、施明德,還有主導立院黨團的陳水扁,都很清楚地認識到,李登輝雖然兼任總統與黨主席,實際上卻是「虎口下的總統」,位子坐得並不安穩。外省老法統的「非主流」勢力,還牢牢掌握著黨政的許多環節;而他們是絕對不可能允許李登輝在刑法一百條問題上做出太多讓步的。
所以民進黨把可以接受的目標底線設定在「修法」。他們也做好了與國民黨協商的心理準備。刑法一百條是1992年修法完成的,但是早在1990年,民進黨和國民黨就已經展開協商工作。民進黨也認識到,老法統是絕對無法跟他們談的,但是國民黨本土派與青壯派,則有拉攏的空間。所以民進黨在立院和集思會(李登輝的人馬)的要角洪玉欽談,在國民黨則與青壯派的宋楚瑜、馬英九談;後來得到了洪玉欽與宋楚瑜的允諾合作。
你以為1990年的陳水扁、謝長廷等民進黨明星立委,只會摔桌子砸水杯嗎?在真正要推動法案的時候,他們所下的水磨功夫、扮演黑白臉的談判技巧,一點都不含糊。
就這樣在體制內協調、在體制外抗爭,眾多本土重量級的法律學者參與,功課做足,也要花上整整兩年。事件的最後,是以修正刑法一百條、廢除暴力內亂罪來收場。其實新法條和舊法條相比,就只是增加了「以強暴或脅迫」六個字而已,但是正是這六個字的差異,使得「思想內亂」除罪化,也永遠改變了台灣這個國家的民主軌跡。
✩ ✩ ✩
所以有些時力粉會跑出來講說,當初民進黨所做的,也跟現在時力所做的差不多啊?這種去脈絡化的思考是很危險的。
刑法一百條能修法成功,並不是黨外、民進黨、或國民黨同情派,獨獨任何一方的功勞,而是諸多有利因素疊加出來的結果。最根本的差別在於:
👉 他們很清楚政治的現實是什麼(李登輝不可能完全擺脫黨內老法統的掣肘)。認識到這個,才能做出正確的政治判斷、設定正確的政治目標(修法限縮內亂罪的適用犯圍,而不是整條廢除)。
👉 他們不會把國民黨的所有人當敵人,而是去找出潛在的結盟對象(李登輝在立院嫡系的集思會,和以宋楚瑜為首的國民黨青壯派)。
👉 他們肯花兩年的時間去做研究、去不間斷透過學術研究、街頭抗爭、目標調整與朝野協商,多方位分進合擊,一步一步往目標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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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觀現在的時力當權派,能有1990當時民進黨與黨外的決心、毅力與水磨功夫嗎?
現在的時力當權派,有三大弊:
1️⃣ 搞不清楚政治的現實是什麼。蔡英文有誠意和時力合作,但不可能完全無視黨內保守派的民意;而柯文哲恨不得挖盡時力的牆角,才是真正站在時力的對立面。
2️⃣ 不願意花心思去瞭解競合的對手政黨,去找出可以結盟的對象。我不只一次聽到時力的人把民進黨當成一塊鐵板,甚至模仿柯文哲的語氣,講得彷彿民進黨所有人都是萬惡「新潮流」似的。先不說他們似乎也搞不清楚什麼是新潮流,花媽、賴神和胖周瑜是不是同一路人物…我甚至去年有聽過時力粉一直堅持「陳其邁是新潮流」的,真不知道該笑還是該哭。
3️⃣ 政治目標設得比天還高,卻不願意真正撩下去做功課,又不願意和他人虛心協調。往往一開始嗆很大,好像眾人皆醉我獨醒似的。結果週六週日在助理辦公室急就章熬了兩天,送出來的只是一個民進黨版「加蔥」的版本。偏偏時力這些要不就加蔥,要不就沒有可行性的法案,民進黨要是不照單全收、逕付二讀的話,就是混帳王八蛋騙選票。
一百零一招,時力當權派只學會了在媒體上咆哮,躲在道德優越感的高塔裡面孤芳自賞。這類人,如果只是在體制外清談坐壁上觀,倒還沒什麼傷害性;偏偏他們在體制內、國會裡,老是打著改革的大旗做反效果、妨礙改革的事,這就真的是令人搖頭嘆息了。
更糟糕的是,他們甚至連做人做事的基本態度,都有點缺陷。有些人看不下去時力當權派的惡搞,不出惡言、和平退黨,結果被時力鐵粉割蓆、羞辱、糟蹋成什麼樣子。
更不消說,時力當權派的如意算盤,就是改革成功的好名聲,我加點蔥就要整盤端走;改革失敗被反撲,爛攤子要你民進黨概括承受。這世界上哪有那麼盡享好康的事情?這根本不是做實事的態度,而只是己願他力、想快速炒短線出名的態度。
政治是人的工作,做人的基本態度,就是政治不可或缺的一部份。當年的民進黨尚且有不畏殺頭向前衝的氣魄,現在的時力當權派呢?恐怕只有躲在媒體背後當雞農的氣魄吧?
拿2019年的時力和1990年的民進黨比?真是XX比雞腿…
不真正競合法條競合 在 同須進一步判斷是否有不真正競合之情形(即與罰之前、後行為)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倘經判斷為行為單數者,繼又判斷並無不真正競合之情形(即法條競合),即屬真正競合而成立想像競合,產生從一重處斷之法律效果;如經判斷而屬行為複數 ... ... <看更多>
不真正競合法條競合 在 111律師上榜心得給覺得自己很爛的你和妳- 法律人 - Dcard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這篇主要是分享我準備國考的故事,想鼓勵很多跟我一樣準備過程很不順利 ... 也因為這樣,我在考試當天都花很多時間審題和找法條,因為不知道怎麼下筆 ... ... <看更多>
不真正競合法條競合 在 Re: [問題] 刑法之問題-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 引述《FashionQueen (時尚女王)》之銘言:
: ※ 引述《tmrt (可可香)》之銘言:
: : 大家好
: : 我要考刑法,考申論題,而我從來沒碰過刑法的東西
: : 更何況是考申論題,最近我再怎麼努力地看
: : 總覺得考試時我一定無法掰出那麼多字,還得解悉正確
: : 所以請教各位,應該怎麼準備才好
: : 另,刑法裡有說到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 : 這是什麼意思呢?
: : 還有我常看到書上寫 "客體",我也不懂是什麼意思?
: : 請教各位了,謝謝~
: 所謂一事不二罰原則,指對同一違法違規事件,不得處以兩種以上性質相同或刑名相同的
罰則而言.簡言之,一行為應只受一處罰,但若處以兩種以上性質不同之處罰者,,則並無不可
.此原則亦有例外:一事不二罰,在行政制裁適用上,往往同一行政上之違法行為,同時牴觸數
個行政目的不同之行政 k律,此乃行政犯違法之[法規競和]
同學....你確定你真的懂什麼是想像競合嗎.....??
要了解什麼是想像競合之前,你必須要懂什麼是行為的意義,再者,什麼是真正競合
什麼是不真正競合,也必須有一定的基礎,在這方面,德派跟日派的學者見解有點不
同,筆者以德派學者很簡要大概敘述。
向下看之前,一定要去看"行為"的概念到底是什麼。(注意唷,這邊行為指的仍然是
刑法上所要處罰的行為為前提。)
德派所謂的行為概念,分為自然意義的ㄧ行為,以及自然行為單數和構成要件行為單
數。自然意義的ㄧ行為,乃指一般人生理狀態上的表現,例如一人舉起手,被法律評
價為一行為,又比如一人左右手同時舉起,被評價為兩個行為,重點不在時間的同時
,在於生理上究竟有幾個動作,決定有幾個行為數。自然意義的ㄧ行為,論者有謂,
ㄧ個由意思啟動的行為連鎖,表現於外,客觀上外人得以判斷此行為和別行為不同於
一般行為的行為,例如,甲洗澡,不可能把每回上肥皂,沖水的行為評價為複行為,
而是被整體評價為ㄧ行為。構成要件的ㄧ行為,則是法律明文化規定,什麼樣的行為
構成什麼罪,例如強制性交,強制行為與性交行為,在法條中被規定為此罪的構成要
件,強制行為與性交行為也被這法條評價成為一行為(法律上的ㄧ行為)非對強制評價
一次,性交部分評價一次,乃至於過程中可能傷害的部份再評價一次,行為人基於概
擴犯意行為,評價三次,分別成立數罪,加起來數罪併罰結果可能甚至比內亂外患罪
情形還要重的刑度,處罰不均。而此分類方法可免對"同一行為"主觀過度評價
結論:此三種重點在於,行為到底什麼時候被評價或被分割,是最適合的情形,避免對
行為人主觀雙重評價,罪刑不均。而甚至後來出現了夾結原則。(不贅述)
----------------上述很簡單說明,若看不懂下面理解也可能出現問題----------------
----------------上面可參考陳志輝老師老師在月旦法學122發表的文章---------------
真正競合(實質競合)包括想像競合以及數罪併罰,不真正競合包括法條競合與不罰的
前後行為。(下面的ㄧ行為請在上面的文章理解)
真正競合: 1. ㄧ行為而侵害數法益:想像競合
2. 數行為侵害數法益:數罪併罰
不真正競合: 3. ㄧ行為而侵害單一法益:法條競合
4. 數行為侵害單一法益:不罰前or後的行為
ex1.甲以手榴彈丟到人群中(想像競合)
ex2.乙侵入他人住宅,將屋主打傷(數罪併罰)
ex3.丙以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意思,而偽造有價證券(法條競合)
ex4.丁殺人後將屍體棄置山區(不罰的前or後行為)
ps.須注意者,在財產法益和人身法益,同樣在加害人的摡擴犯意中而侵害,例如以概
擴犯意偷竊ㄧ輛從台北到台中的火車上的乘客物品(被評價為一行為)但在行為人以
摡擴犯意殺甲.乙則不會被認為侵害ㄧ法益,而是數法益!
很簡單扼要的說明,不過這邊是競合論的特大重點,一定要找文章ㄧ看再看,我今年大
四了,大三下逼自己要弄懂,多翻幾次,你一定有很深的體會。如果我這麼笨都弄得懂
想必對大家也不是很困難的事,畢竟一開始唸感覺是很抽象的!請您有問題一定要去翻
月旦法學雜誌那篇,第一篇是陳志輝老師,第二篇是林鈺雄老師的"新刑法總則與新同
一案件"的文章,No.122(我有點忘記是不是122或是123),看完後就不會有這些疑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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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wretch.cc/album/album.php?id=pome&book=1&page=1
楊蛋捲的相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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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0.6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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