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創作者權益
#請原民基金會停止傲慢對待創作者
#不合理採購契約應重新處理
#政府採購契約範本也有保護創作者權利
#原民基金會請看看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前幾天,知名廣播節目主持人 馬世芳 寫出他與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 的 #原住民族廣播電台 爭取著作財產權的過程,最終被迫只能在「放棄節目著作權」和「離開電台」兩條路中選一條。(原文可參 https://reurl.cc/q8ADeD )
馬世芳的遭遇是對所有創作者最大的傷害,我也立刻了解究竟發生了什麼事?
初步理解,原民基金會侵害創作者的著作人格權,而且處理過程中,態度相當傲慢。
以原民台11月20日公告的「110年度原住民族廣播電臺製播暨主持-大眾娛樂類-年代音樂節目」勞務採購案為例( https://reurl.cc/r8G8lN ),關鍵點是契約中這一項「乙方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甲方,乙方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讓每集2小時節目,原民台只要花4300元製播費就 #買斷創作者所有的著作財產權,還逼創作者 #放棄行使自始就有的著作人格權,更別說這4300元除了給主持費之外,還要包含製作費跟來賓車馬費!
馬世芳文章一刊出,原民基金會以非常快速的方式回應新聞「依法處理智財問題」,還發聲明稿說是「以政府採購法之程序,通案規格、對外徵案,以公開公平之方式統一辦理」( https://reurl.cc/A8m1xj )。
但經過我辦公室緊急查證,原民基金會的這些採購案,根本就沒有公告在「政府電子採購網」中,哪來的以政府採購法之程序?
就算是真的以政府採購法程序來辦理,原民基金會不管是在採購案的處理、和馬世芳的討論過程以及最後發的公開聲明,不只不尊重合作的創作人,連最基本的依法行政都有問題。
原民基金會就像是拿著國家的經費,惡霸的欺壓創作人。
❌原民基金會說以前跟馬世芳約定「著作財產權為甲、乙雙方共同擁有」是特別協議、特案辦理。
✅但事實上,工程會的勞務採購契約範本,未要求機關一定要取得全部著作財產權,且曾在106年11月做過一次大修正,最重要的就是針對智慧財產權各種權利完整處理,範本裡面有至少10種以上權利處理的選擇,以廠商為著作人或雙方共同享有權利,根本就不是特例!
✅還不只如此,工程會為了更加完善的處理媒體服務的權利問題,在今年1月另外公告了「媒體服務採購契約範本」,這也是屬於勞務採購的一種,但更加完整。
✅還有!為了更進一步保障藝文工作者權益,避免文化藝術商業化,使藝術價值未受到應有的尊重。文化部於去年(108年)11月22日發布施行「文化藝術採購辦法」,對於各機關採購文化藝術作品、藝文創作展演與研究、出版或相關藝文服務等,須優先適用。
依據該辦法第17條: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廠商履約結果涉及履約標的所產出之著作權者,機關依案件之需要,應於契約內就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訂定合理必要之約定。
機關經評估有利用著作財產權之情形者,以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得取得部分或全部著作財產權。」
所以在國家保護藝文工作者的宗旨下,是以「乙方擁有著作財產權」為原則!
😡原民基金會到底為何如此傲慢?令人難以理解。
原民基金會不只使用舊的採購範本,還把所有責任都推給政府採購法,營造出我們國家的政府採購案都預設要欺壓創作者。但實際情形並非如此,工程會不只修改一般勞務契約範本,還新增媒體採購範本;文化部也跟工程會合作,施行「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政府針對創作和藝文,不僅沒有預設權利全歸政府所有,而是可以由雙方共享,甚至已經走到機關僅擁有利用權為原則了!原民基金會為何要違反政府原則?!
❌原民基金會說將於110年度徵案評選時,於評選會議中實際討論關於著作財產權之權益問題。
✅但依據採購法,招標公告所附的契約書已經載明權利處理方式,是不能再在評選會議中改變的。
因為這會影響投標者所規劃的節目企劃、邀請來賓、經費編列等內容,怎麼可以投標後再來討論權利處理,這樣完全沒有符合公開公平的方式!
原民基金會98年成立,是政府出資50%以上成立的基金會,由原民會監督管理,宗旨是「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經營原住民族文化傳播媒體事業」。每年都由原民會編列預算捐助,110年總計政府投入8.38億(含捐助4.66億元捐助、以及增撥基金3.72億)。
拿著國家這麼多經費要傳承原民文化的基金會,竟然連尊重創作人這麼基本的原則都做不到!?
當然,契約雙方可以有各種約定,但是拿著國家資源成立營運的原民基金會、原民電台,更需要站在創作者角度思考、保護文化及創作能量。
我到今天都不明白,到底原民基金會高層為何堅持要拿到節目全部的著作財產權,還要創作者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
原民基金會非常重要,是傳承原民文化的重要平台。所以,確實保障創作者權利是關鍵,我會努力溝通,希望在合理合法的範圍內,修正採購標案契約,保障創作者權利。
維護創作者的權利,是讓創作能量持續爆發的動力,這是台灣最重要的軟實力。我也期待,文化部能夠負起保護創作者的責任,給與創作者更多的支持與知能。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工程預算編列範本 在 林欽榮Charles Lin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市府與專業公會攜手合作 營造優良公共工程採購環境
今天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鄭純茂理事長、傅鎮貴副理事長及多位理監事來訪,肯定高雄市政府對於執行公共工程合約已領先其他縣市政府,並提供實務上的小建議供本府參考,例如服務費用、模糊契約條款及監造人力良莠對於工程品質提升等之議題,經過交流實務經驗暢談,讓我進一步思考如何營造優良的採購環境。
首先,我認為都市設計審議應該要整併,試想建立常任主任委員及副主委,都審程序可以隨到隨審,一定會提高行政效率。另外我也責成工務局邀集法律顧問及專業技師公會協助訂定高雄市政府公共工程採購通則、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及一般工程契約範本並透過滾動式檢討,然後適用市府團隊所發包的各式各樣採購契約,力求採購契約以公平合理原則明確訂定,不要有模糊空間。
我也請工務局成立專案小組,通盤檢討營建人力短缺、市場價格變動、勞工基本薪資調漲、為了符合本府零公安的目標願景而應該有的公共工程品質來訂定高雄市公共工程工料單價參考表,保護我們第一線執行採購的同仁,讓工程主辦機關於編列預算時有所依循,營造友善採購環境,價格合理透明,經得起檢驗。
十九年前我在高雄市政府擔任工務局長,如今我又回到這人情味滿滿的高雄,我也要呼籲公共工程採購不要迷信國際競圖,歷經時代變遷,資訊發達日新月異我們台灣的建築技術專業人才輩出,我們台灣已有相當國際水準站上世界的舞台。
#都市審議創新
#加速都審效率
#公平合理檢討採購契約範本
#發包單價合理化
#營造友善採購環境
#律定市府統一採購價格
#公務同仁採購安心辦
#市府團隊一體適用
#不要迷信國際競圖為唯一良徑
工程預算編列範本 在 傾聽您的聲音 嘉義市議員鄭光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決策草率╴第二衛生大樓預定地遭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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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16 20:12更新:聯合即時新聞🔜🔜🔜
嘉義市長黃敏惠今天下午帶隊跟國產署長曾國基提案設備保留,由嘉義市府代管,國產署要求不可以再增加新設備,市府欲花100多萬元做第二期工程應廢止,市府6月底前向國產署申請代管,並承諾一到二年內不會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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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高齡化社會並打造嘉市成為高齡友善城市,市府106年選定衛生局旁機關用地,斥資450萬,以荷蘭「老人遊樂園」為鏡,打造「嘉市樂齡運動遊樂園」,孰料工程驗收後,國產署以違反當初無償撥用目的為由,揚言收回土地,致數百萬器材閒置至今,市民大呼可惜。
🗣據悉,該筆土地為「機關用地」,約600坪,民國96年嘉義市政府以興建第二衛生大樓向國產署提出無償撥用獲行政院同意核撥,期間礙於中央與地方財政困窘,無法籌措2.5億元建設經費,陸續在民國101年及103年規劃辦理「失智症照顧專區」及「食品藥妝管理中心」。
🗣民國104年審計室審核市府無償撥用國有不動產管理情形,督促需活化該筆土地,因此隔年市府便著手規劃「樂齡運動遊樂園」。
🗣民國106年,市府以荷蘭「老人遊樂園」為範本,編列450萬預算獲議會審議通過,建置「樂齡運動遊樂園」,孰料工程驗收後,國產署以該設施違反當初無償撥用興建第二衛生大樓為由,揚言收回土地,108年4月16日雙方溝通未果,行政院函文廢止撥用,
⭕️衛生局若未能在今年6月底前向國產署嘉義辦事處申請委託管理或經營,取得土地使用權,便須在期限前將地上物騰空並移交土地恢復原狀返還。
工程預算編列範本 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Facebook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工程 會「財物採購契約範本」修正囉! ... 對營建資材價格資訊有興趣之民間團體或個人等,正確且詳盡之概估工程預算、編列發包預算、核定底價與估價投標等重要參考資料。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