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提案說明
需要長期照顧的失能人口持續成長,為擴增長照服務量能、促進長照相關資源發展,以滿足失能者之多元長照需求,因此提出部分條文修正。
本次修法,新增第八條之一,要求 #照管中心 及縣市政府應確實按 #失能程度 核定長照需要等級及給付額度。
另為避免長照服務特約單位削價競爭,以確保長照服務品質,明定長照特約單位應向長照服務使用者收取應自行負擔部分之服務費用,不得減免。並配合修正長照特約單位違反收費規定之 #罰責。(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
其次,新增第三十二條之一,讓長照給(支)付制度與長照服務提供者的”#特約機制”取得明確法律授權。規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長照服務提供者簽訂特約之申審程序、不予特約之條件及違約之處理等相關事項,授權長照服務提供者特約制度之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另外,新增第三十二條之二,因為目前長照機構的組成樣態多元,為保障長照特約單位所屬長照人員之 #社會保障 及 #勞動條件 等權益,增訂長照特約單位應為其所屬長照人員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的義務。
參照 #老人福利法,新增第三十九條之一,為確保身心失能者之權益,並提升主管機關查核未立案長照機構之效率,明定主管機關之檢查義務,且長照機構(受檢查者)應予配合。
增列第四十七條之一,並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針對未依規定申請設立許可為長照機構者,明定其違法態樣及罰責;就合法設立許可長照機構違規處罰類型調整其規範體例,另為保障服務對象權益,增列 #公布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增列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提供長照服務,仍適用原法令繼續提供該服務之機關(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其實際執行長照服務人員之認證、繼續教育、登錄及處罰,適用本法之規定。
公布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兒少機構虐嬰罰則明顯不足
兒少法應儘速修法,提高相關罰則!
近來兒虐事件頻傳,讓許多家長看了十分憂心,台南市托嬰中心遭爆傳出上百支虐童影片,竹東幼兒園也有外籍教師施暴的情況。兒虐事件一再發生,除了憂心、憤怒,我們還能做什麼?
同樣身為家長,我和大家一樣,看到兒虐事件一再登上新聞版面時,那種心疼與害怕。
而身為立法委員,我能做的,就是讓法律更加完善,讓我們的孩子受到更多保護!
針對台南托嬰中心虐童案,台南市府昨日依兒少法對托嬰中心裁罰 24 萬元,勒令停辦 1 年,還對負責人等 4 人,裁罰 6 至 12 萬元,並公告其姓名。
但這樣的裁罰,我們認為是相當不足的!
以台南托嬰中心為例,雖然台南市社會局已根據現行兒少法的授權範圍,處以幾近上限的裁罰處分,然而,僅僅「停辦一年」的裁量結果,卻令人難以接受。
另外,托嬰中心受裁罰情形的資訊公開規範,目前僅限「情節嚴重」時,才需要公布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但若只有機構照顧人員對兒童的身心虐待行為,則無需公布機構名稱。
托嬰中心過去是否曾發生過不當照顧事件,是家長選擇托嬰中心時的重要依據,也是機構自律、建立兒童照顧者專業性的誘因之一。然而,現行法令對於托嬰中心過往事件歷程資訊公開的規範,卻仍有所不足。
因此我們認為,應儘速修正兒少法中針對「公眾監督資訊」及「處罰規範」的相關條文!
現行罰則中,罰緩金額僅處 6 萬以上, 60 萬以下,我們認為應提高至「30 萬元以上至 300 萬元」。而情節嚴重的機構,其停辦期限也應從1個月至1年,提高到「6個月至5年,或廢止其設立許可」;托嬰中心若發生虐童狀況,虐童者及機構名稱、負責人,也都應該公開。
相關的修正條文,目前我們已著手進行草擬,未來會儘速在衛環委員會中提出。
給下一代更安全的環境、讓家長更安心,是我們一直努力的目標。當然,我們也明白,只有提高罰則是遠遠不足的,小朋友和我們一樣,應該擁有基本人權和人格尊嚴,關於兒童權利公約的各項精神:包括兒童之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我們也會努力讓更多人了解、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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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4條第2項,教保服務機構違反本 ... 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 違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 其姓名或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