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了兩個禮拜,來講一下我在今年某幾個遊行所舉的牌。
(照片分別是10/30 跨性別遊行 和10/31在台北的 臺灣同志遊行 Taiwan LGBT Pride ,分別感謝 Raycoslight 和 Queer as Photo 攝影)
認識我的應該都知道我一直有關注性交易的倡議,而有接觸過這個議題的應該也知道,以前社維法是「罰娼不罰嫖」,後來被大法官宣告違憲,再後來改成「性專區內不罰」的制度。
但是,專區制寫進社維法並且施行,是2011年11月6日,也就是已經超過9年了。
到了21世紀,一部已經上路9年的法律,卻仍然沒有被實際執行,足以論證:現行法的專區制度根本就是失敗的立法。
(其實我國一直以來都是性專區制,根本不是當年修法參考荷蘭紅燈區;而且專區制也並不是「只要在專區內的成人性交易就OK」。想知道更多請看我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的文章,或是邀請我去演講)
而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性交易議題這麼久沒有被好好討論了?
【性交易和性平教育 不能一起做嗎?】
這個標語我想指的並不是在性交易的當下進行性平教育(雖然我以前有在接客的時候的確偶爾會對客人灌輸一點性平觀念或性知識),而是議題倡議的選擇。
近年的性別運動,特別是2013年到2018年,都著重在同性婚姻;2018年後期,除了公投之外,性別團體們有意識地把心力再度漸漸放回幾近失守的性平教育議題。
然而,在傳統的性道德秩序裡面,「婚姻」和「中小學教育」就是跟「性交易」完全不相容的議題。因此,性別團體們也很難同時推動婚姻平權或性平教育的時候,又去進行性交易的倡議。
但,真的不行嗎?
我們在講性愉悅的時候,不也掃興地進行了衛教宣導嗎?
我們在幫多P轟趴去汙名的時候,不也強調知情同意,還有性暴力背後的性階級秩序與壓迫嗎?
而前幾年通姦除罪也是在新的釋憲案之前有被廣泛討論啊,那不也是違反性道德秩序的事嗎?
婚姻平權通過的時候, @靠北男師 就有人問:那有人願意跟性工作者結婚嗎?
各種對於酒店公關以及性工作者、AV女優的情感生活的渲染,也顯見這兩個議題是相關的啊。
而回到我標語所說的:性交易和性平教育,我想問的是:中小學不能投票,我們還是可以教公民課;那未滿18歲不能從事性交易,為什麼我們不能跟他們說「性工作也可以是你們成年後的選擇」?
依照現行法的確是不行,因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款規定高中以下要每年進行「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那這個規定在性專區制正式入法後,沒有問題嗎?不需要討論嗎?
為什麼我們法制上好像接納了性工作和性產業,但實際上不但沒有落實,還在中小學教育裡面否定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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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跟一些朋友在籌備 性產業勞動者權益推動協會-性勞推 T S I W R A ,希望可以促成新的運動方向,例如讓「性產業」的討論不要總是侷限在傳統的娼嫖關係,而也包含網黃拍攝A片G片,或是各種不涉及性交的性展演及情慾陪侍,甚至連色情文學或圖像創作這種也受到國家法令限制的產業,也都可以囊括進來。(大家知道二次元創作也可能構成兒少性剝削嗎?)
我個人對組織的期待是,可以在明年藉由「性專區入法十週年」的時機,串聯性別團體們,再激起一次大眾們不只對於「性交易管制」而還擴及「性產業發展」的討論,以及重新檢討目前社維法性專區制的缺失、提出更完善的措施——讓願意從業的可安全安穩不受剝削地工作,讓不願意/不適合的也有不輸該行業的工作與生活水平,讓願意消費的可不受歧視壓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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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我要睡覺了
這兩週要爆肝了
今天還打算去台中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 防 制 條例 第 39 條 第 1 項」的推薦目錄: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 防 制 條例 第 39 條 第 1 項 在 葉大華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預防N號房,如何接住網路世代的兒少」 公聽會發言重點
(數位女力聯盟代表/台少盟秘書長 葉大華)
1999 年維也納召開打擊網路兒童色情國際會議,其結論要求世界各地將「兒童色情」之製作、散布、出口、傳送、進口、意圖持有及廣告依刑事法規論處。
但目前台灣現狀是,「查緝率低、起訴率低、成罪率低與判決輕」。
我們認為,現行法令可能也容有修正空間:
第 38 條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等,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等行為,對受害人所造成之身心影響應較第 36 條犯行更嚴重,然其刑度卻比第 36 條為輕,應酌予修正。
此外,針對兒童「自拍」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照片等行為,行為人係未成年兒少,如涉及「未經同意的色情影像/復仇式色情」等數位性別暴力問題,應如何論處?是否皆適合援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第 36 條第一項或第二項?需要進一步釐清法律的適用性。
另針對第 39 條「持有」兒童色情圖片等行為,相較於其他國家早已將持有
者行為刑罰化,我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並未完全跟上國際兒童人權腳步。
建議應進行兒童權利影響評估,依據《CRC 第 16 號一般性意見書-商業對兒童權利影響》第 78 點,為確保各級政府在制定和實施商業相關立法和政策時,以兒童的最佳利益作為首要考慮,需要不斷進行兒童權利影響評估。.
在開展兒童權利影響評估時,可以制定不同的方法和做法,但至少要使用《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框架,以及委員會發佈的相關結論性意見和一般性意見為基礎,並特別注意所考慮的措施對兒童的不同影響。
針對是否應將兒少網路誘拐獨立成罪,聯盟認為,刑法第 241 條已有略誘罪,網路只是其中一種介面,故應不用考量另行獨立成罪,但需要強化檢討近年來刑法 241條略誘與和誘罪,有無透過網路誘拐兒少而成罪,現行起訴率或成罪率是否偏低?應先檢討現行法令的實務狀況。
即便強化iWIN的權責,iWIN終究不是犯罪偵查單位,連要求媒體自律都很難。
與其期待新的專責單位,不如先行檢視現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否已落實相關政策。如與兒少網路安全最直接相關的兩大部會:NCC 與衛福部,其中 NCC 於 2011 年已有《兒少通訊傳播權益政策白皮書》,早已訂定保護管制。
納入社安網的建議,不等於只是強化社工量能,查緝的量能也很重要。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 防 制 條例 第 39 條 第 1 項 在 李麗芬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第一線通報很!重!要!】
針對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質詢,我以實務執行問題與教育部進行討論,希望實務界夥伴體認每個工作崗位的重要性。
最近,我接獲高中專任輔導人員訊息,學校中有名入學2週的新生透過網路與別人交換性私密照片,但當輔導人員想通報、開案處理時,學校輔導老師卻說由於新生註冊手續尚未辦理完成,孩子學籍不在學校,因此學校不具管轄權、不應通報及開案。我想這應是個案,多數學校輔導人員對於學生還是投入許多心力照顧。
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7條明定「教育人員」通報責任,且教育部和地方政府每年會舉辦在職訓練,卻仍出現學校輔導教師明顯違法行為。更何況,我在106年就已經與教育部協調確定,針對國中畢業生的後續追蹤及輔導工作,學年度7月31日以前由國中教職員負責;8月1日後由高中教職員負責,這樣才能確保所有國中畢業生是有教育人員可以支持和協助。
因此,我特別請教育部葉俊榮部長除了修法作業外,更應該加強宣導專業知能並加以落實法定事項,確保兒少的權益不受損;葉部長也承諾,即使案子可能需要釐清,但相關人員的通報責任是不容忽視,教育部會與一線工作者共同維護學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