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 ANSWERED THANK YOU!🙏
🙏謝謝問題已經被回答了🙏
親愛的台灣朋友們~
我拍了關於同性結婚之後,今天有一個還蠻神奇的事情發生。我需要你們幫我回答一個問題。
今天一位來自菲律賓的人用我的粉絲專頁聯絡我。他跟他的伴侶(都是菲律賓人)聽到台灣的好消息後想趕快在台灣結婚。
不過我影響中是我以前有聽過,法律通過了之後,還會有一個小條件關於國際。就是,雙方都需要是來自已經結束同性結婚的國家才能在台灣結婚。
因為菲律賓還沒通過這種法律,如果我剛剛講的是正確的話,他們兩不能結婚吧。😢😢😢
我希望我聽說過的有錯,不過我自己也不太清楚,也不太知道如果要幫他研究這個問題我最好去哪裡找法律的條件。
你們可以告訴我這個問題的答案嗎? 兩個來自沒有同性結婚法律的國家的人在新的法律下可不可以結婚?
謝謝各位的支持跟幫忙。我希望我可以盡快告訴那對他們能不能也享受台灣新的法律。
謝謝
Brian
Dear Taiwanese friends and friends living in Taiwan~
After posting my video regarding Taiwan’s gay marriage law passing, something very special happened to me, and I need your help to answer a question.
Today, a person from the Philippines contacted me and told me that, after hearing the about the good news in Taiwan, they and their partner want to hurry and get married in Taiwan.
However, I feel like I remember hearing, before the law passed, that if it were to pass, there would still be a stipulation regarding nationality. That is, both parties registering for a marriage license would have to come from countries that already recognize same-sex marriage.
Since the Philippines doesn’t recognize same-sex marriage, and they are both from the Philippines, if this is the case, they would be unable to marry, right? 😥😥😥
I hope that what I heard was incorrect, however, I’m not very certain myself, and I don’t know where I could go to look up the articles and specifics of the marriage bill.
Can you tell me the answer to this question?
Can two people from countries that do not recognize same-sex marriage or have same-sex marriage laws get married in Taiwan under this new law?
Thanks everyone for your support and help. I hope I can quickly reply to them and let them know if they’ll be able to enjoy the benefits of Taiwan’s new law.
Thanks,
Brian
#TaiwanMarriage #LoveWins #TaiwanCanHelp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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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ipulation法律 在 本土研究社 Liber Research Communit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檔案的重要性
【中共法老先烈在前,王振民說錯了什麼?】
近日,「中共護法」中聯辦法律部部長王振民大放厥詞,稱凡是《基本法》沒有規定的問題,憲法的有關規定都會自動適用於香港(註一),在本地引起軒然大波。
但究竟中國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如何?有沒有所謂原意與初衷?還是可以給一位法盲小部長任意詮釋?我們可以嘗試追溯到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有關設立特別行政區的條文(註二)。我們翻查1980年代有關《基本法》的英國解密檔案,發現英方記錄當時中國「法學泰斗」張友漁和不同中共領導人,都有著意論述過憲法第三十一條原意,似乎是今日王振民在談論中港憲政關係時的時令讀本。
1982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三十一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寫入憲法當中。有份參與制定「八二憲法」、新中國法制建設重要奠基者張友漁在1984年12月3日,即《中英聯合聲明》簽署前兩周,在大陸報章撰文回應中國內部對「一國兩制」合憲性的質疑。
張友漁指出,中國憲法規定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而《中英聯合聲明》規定香港的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皆保持不變。張友漁指「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在全國必須實行社會主義制度,但不排斥在個別地區保存資本主義制度,如香港、台灣,在修改憲法時就已考慮到了,作了第三十一條規定。這條所說『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當然是指不同於全國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的另一種制度,否則就不必作這條規定。」(“The system practised in the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refers, of course, to another system which is different from that implemented throughout the country. Otherwise it would not be necessary to make such a stipulation) 張友漁強調這不會製造「一中一港」的情況,而是認為成立與大陸不同的制度有必要性,亦即是說,憲法第三十一條的原意,正是為了將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與中國憲法中列明的社會主義制度區隔而訂立的。
到1985年6月中,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秘書長、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漢斌接受《鏡報》月刊訪問時,《鏡報》主編問及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是否與中國憲法有矛盾。王漢斌指出憲法第三十一條的意思是「將來香港實行的制度不受中國憲法序言關於四項基本原則的約束」,即「必須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必須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必須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王指「香港人想不開,以為(憲法)序言一定要遵守。其實,第三十一條就是例外條款。」可見王漢斌的言論進一步確認憲法第三十一條將香港與中國社會主義制度區隔的特性。
除此以外,檔案亦記載了中共八大元老之一、人大常委委員長彭真在1985年的演講內容,當中清楚交代中國憲法與香港的關係。這份文件前前後後皆被英國外交部引用《資訊自由法》規定的例外情況而封存,不予公眾查閱(註三)。但唯一保留的一頁,記錄了彭真表述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內容。
彭真強調,所有憲法條文均在中國適用,但只有憲法第三十一條適用於香港 (all the Articles of the Constitution are implemented in China, but for you, only Article 31 is applicable)。彭真這段「一錘定音」的文字得到英國外交部官員劃線強調,並在旁以「important」標註,充份顯示出英國亦認為這一段文字清晰有力。
從這些檔案看到,北京原本構想的「一國兩制」之於中國憲法具有不能約化的特別性,憲法的內容只有第三十一條在香港落實,並以《基本法》規定香港的社會制度,與中國的社會制度區隔,在中共法老先烈面前是清清楚楚的,並非如今日王振民所講的「基本法沒有規定的,中國憲法自動適用香港」。在他們眼中,「特別行政區」之所以「特別」,不單是社經制度安排上的「特別」,更是在中國憲法之下具有特別性。王振民之言無視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原意,將憲法其他條文強加於香港,陷中國憲法於邏輯矛盾之境地,不僅是純粹的法盲,更是「違法違憲」,愧對中共革命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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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立場新聞(2018.7.14):【一制】王振民:基本法沒有規定的,中國憲法有關規定自動適用香港,處理港問題非按港法律,http://bit.ly/2L1KwMr 。
註二:憲法第三十一條列明,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註三:根據英國《資訊自由法》第27條(1),假如檔案內容會損害:(a) 英國與其他任何國家的關係;(b) 英國與任何國際組織和國際法庭的關係;(c) 英國在海外的利益,或;(d) 促進或保護英國在海外的利益,英國政府可將該檔案封存。惟任何人都可以循《資訊自由法》上訴相關封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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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FCO 40/1859 Future of Hong Kong: Sino-British Joint Declaration (Part A)
FCO 40/1868 Future of Hong Kong: Basic Law (Part A)
FCO 40/1869 Future of Hong Kong: Basic Law (Part B)
張友漁(1984.12.3):實施憲法的偉大成就,中國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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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ipulation法律 在 黃之鋒 Joshua Wong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1984年12月3日,新中國法制建設重要奠基者張友漁在《中英聯合聲明》簽署前兩周指出:「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在全國必須實行社會主義制度,但不排斥在個別地區保存資本主義制度,如香港、台灣,在修改憲法時就已考慮到了,作了第三十一條規定。這條所說『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當然是指不同於全國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的另一種制度,否則就不必作這條規定。」
// 1985年6月中,全國人大常委會秘書長、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漢斌指出憲法第三十一條的意思是「將來香港實行的制度不受中國憲法序言關於四項基本原則的約束」,即「必須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必須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必須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香港人想不開,以為(憲法)序言一定要遵守。其實,第三十一條就是例外條款。」
// 1985年,人大常委委員長彭真強調:所有憲法條文均在中國適用,但只有憲法第三十一條適用於香港 (all the Articles of the Constitution are implemented in China, but for you, only Article 31 is applicable)。//
【中共法老先烈在前,王振民說錯了什麼?】
近日,「中共護法」中聯辦法律部部長王振民大放厥詞,稱凡是《基本法》沒有規定的問題,憲法的有關規定都會自動適用於香港(註一),在本地引起軒然大波。
但究竟中國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如何?有沒有所謂原意與初衷?還是可以給一位法盲小部長任意詮釋?我們可以嘗試追溯到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有關設立特別行政區的條文(註二)。我們翻查1980年代有關《基本法》的英國解密檔案,發現英方記錄當時中國「法學泰斗」張友漁和不同中共領導人,都有著意論述過憲法第三十一條原意,似乎是今日王振民在談論中港憲政關係時的時令讀本。
1982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三十一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寫入憲法當中。有份參與制定「八二憲法」、新中國法制建設重要奠基者張友漁在1984年12月3日,即《中英聯合聲明》簽署前兩周,在大陸報章撰文回應中國內部對「一國兩制」合憲性的質疑。
張友漁指出,中國憲法規定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而《中英聯合聲明》規定香港的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皆保持不變。張友漁指「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在全國必須實行社會主義制度,但不排斥在個別地區保存資本主義制度,如香港、台灣,在修改憲法時就已考慮到了,作了第三十一條規定。這條所說『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當然是指不同於全國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的另一種制度,否則就不必作這條規定。」(“The system practised in the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refers, of course, to another system which is different from that implemented throughout the country. Otherwise it would not be necessary to make such a stipulation) 張友漁強調這不會製造「一中一港」的情況,而是認為成立與大陸不同的制度有必要性,亦即是說,憲法第三十一條的原意,正是為了將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與中國憲法中列明的社會主義制度區隔而訂立的。
到1985年6月中,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秘書長、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漢斌接受《鏡報》月刊訪問時,《鏡報》主編問及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是否與中國憲法有矛盾。王漢斌指出憲法第三十一條的意思是「將來香港實行的制度不受中國憲法序言關於四項基本原則的約束」,即「必須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必須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必須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王指「香港人想不開,以為(憲法)序言一定要遵守。其實,第三十一條就是例外條款。」可見王漢斌的言論進一步確認憲法第三十一條將香港與中國社會主義制度區隔的特性。
除此以外,檔案亦記載了中共八大元老之一、人大常委委員長彭真在1985年的演講內容,當中清楚交代中國憲法與香港的關係。這份文件前前後後皆被英國外交部引用《資訊自由法》規定的例外情況而封存,不予公眾查閱(註三)。但唯一保留的一頁,記錄了彭真表述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內容。
彭真強調,所有憲法條文均在中國適用,但只有憲法第三十一條適用於香港 (all the Articles of the Constitution are implemented in China, but for you, only Article 31 is applicable)。彭真這段「一錘定音」的文字得到英國外交部官員劃線強調,並在旁以「important」標註,充份顯示出英國亦認為這一段文字清晰有力。
從這些檔案看到,北京原本構想的「一國兩制」之於中國憲法具有不能約化的特別性,憲法的內容只有第三十一條在香港落實,並以《基本法》規定香港的社會制度,與中國的社會制度區隔,在中共法老先烈面前是清清楚楚的,並非如今日王振民所講的「基本法沒有規定的,中國憲法自動適用香港」。在他們眼中,「特別行政區」之所以「特別」,不單是社經制度安排上的「特別」,更是在中國憲法之下具有特別性。王振民之言無視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原意,將憲法其他條文強加於香港,陷中國憲法於邏輯矛盾之境地,不僅是純粹的法盲,更是「違法違憲」,愧對中共革命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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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立場新聞(2018.7.14):【一制】王振民:基本法沒有規定的,中國憲法有關規定自動適用香港,處理港問題非按港法律,http://bit.ly/2L1KwMr 。
註二:憲法第三十一條列明,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註三:根據英國《資訊自由法》第27條(1),假如檔案內容會損害:(a) 英國與其他任何國家的關係;(b) 英國與任何國際組織和國際法庭的關係;(c) 英國在海外的利益,或;(d) 促進或保護英國在海外的利益,英國政府可將該檔案封存。惟任何人都可以循《資訊自由法》上訴相關封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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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FCO 40/1859 Future of Hong Kong: Sino-British Joint Declaration (Part A)
FCO 40/1868 Future of Hong Kong: Basic Law (Part A)
FCO 40/1869 Future of Hong Kong: Basic Law (Part B)
張友漁(1984.12.3):實施憲法的偉大成就,中國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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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ipulation法律 在 [字彙] provision & stipulation - 精華區Eng-Class - 批踢踢實業坊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想請問provision 與 stipulation 當作條款時的差異
我查Longman上是寫說:
provision
- a condition in an agreement or law
stipulation
- something that must be done, and which is stated as part of an agreement, law,
or rule
不過還是不太清楚兩者在使用時的差異說 XD ~~
example:
conversion provision - 証卷轉換條款
law-making stipulation - 立法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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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3.216.124
> -------------------------------------------------------------------------- <
作者: whereyou (^^) 看板: Eng-Class
標題: Re: [字彙] provision & stipulation
時間: Wed Feb 15 21:50:09 2006
stipulation應譯為「(契約)規定」;而provision則多指「(法律)規定」
資料來源:
https://www.chinalaw.gov.cn/jsp/contentpub/browser/contentpro.jsp?contentid=co1384879940
自問自答:P
順便post一個找意思比較的好方法:
假設我要比較provision 與 stipulation
我就去Google輸入 provision stipulation,然後用中文查詢,多半都會找到比較的文章
和大家分享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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