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實在的,我搞不懂我高中到底是怎麼畢業的。很少去學校,如果不是有人關說早就「五犯畢業」。
在那個大學跟大學生都很少的時代,我也搞不懂怎麼考上的。老師超驚訝,居然跟同學說,我怎會考上。
其實他應該更驚訝的是,我差點就帶刀就去收拾他。(我從國中就開始帶刀,而且很聰明,帶的是我老爸的,這樣至少被抓到時少一個人罵)
填志願的時候,我根本沒考慮過法律系這回事。我填的是歷史系跟外文。我想去考古啊。當時受到二個人影響,一個是李敖,一個是被李敖揶揄的柏楊,都是考古出身。他們的書都是國民黨當政時的禁書,高雄在哪看?在鹽埕埔大仁路上有名的色情書攤,當然現在已經收攤了。
不過,到最後我還是臣服在金融惡勢力之下,因為我已經升天的老爸當時說,如果要讀這些系,自己付學費。乾,我真是俗仔,立刻就把志願卡擦掉讓他自己填。
但是自己喜愛的還是持續在看,床邊的書幾乎沒有法律書籍(讀法律已經夠歹命了,睡前還看?
世界史從絲路到大航海時代早就一路串連了,事出必有因。看的歷史書,當然不是國立殯儀館編的那種完全不串連,沒完沒邏輯的書(只講結果不講原因那種
照片的主角,鳥居龍藏,日本四國德島人,從小不愛上學。小學一年級被留級過兩次,小三被退學。但目前留存下來百年前臺灣原住民的照片,有45%是他拍的。他也是第一個在考古學界,把攝影機應用在田野調查的人。
底下的照片可以看到他在四年內「走過」台灣多少地方做過調查。包括現在所看到公視的「斯卡羅」。
你走過台灣多少地方?
(我知道你是沒勇氣的懶鬼,這題可以不用回答
後面幾個禮拜可以一邊威士忌一邊看著書(法律學者的書可以配威士忌的大概就是黃榮堅老師的靈魂不歸法律管
進入9月,有個很鳥的節日,教師節。
這幾年教書超有感觸,導致我很鼓勵教師節回去殺老師。
教師節回去殺老師,比較好紀念。殺的是那些只教你背,教到你以為只有一種答案一種方法一種論述,教到你懶得思考的老師。殺他是因為對你而言,他是有害廢棄物。如果你曾經是幼苗,那他就殘害過你這顆幼苗。
對了,上面是昨天睡覺時,玉皇大帝來托夢交代我說的。你如果要認真執行,偵訊時,絕對要講是聽了玉皇大帝的意旨,絕對不是因為我的教唆。
考前講座連結
司律一試民法
👉🏻https://youtu.be/nFL7pdy6r9A
司律一試民訴
👉🏻https://youtu.be/aM45na2xSe0
警特刑法選擇題
👉🏻https://youtu.be/PRtPK4TJ1wU
#書可以借但沒還書的會爛屁股以後都交不到男朋友女朋友
同時也有1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萬的網紅852郵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立即贊助《852郵報》: http://www.post852.com/support-us/ 852郵報 http://www.post852.com...
黃榮堅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元照新書賞閱📚月旦簡明六法
【編 者】黃榮堅.許宗力.詹森林.王文宇
【本書簡介】
一、法規適中,體系分類
考量讀者使用頻率及攜帶便利性,增刪法規;並重新調整法規順序,以期符合法體系要求。本書收錄法規共計191種,依其性質分為: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事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國際法及法律倫理九大類、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至806號解釋文,俾供參考
二、立法動態,迅速掌握
為使讀者瞭解立法、修法之原由,及新舊條文之差異,擇要摘錄近年之立法、修正、增刪理由及舊條文附於相關條文之後,並收錄重要法規之立法、修正草案,俾供讀者參考。
三、實務見解,查詢便利
為便利讀者查找條文相關判決、判例、決議、釋字等實務見解,本書針對主要法規遴選重要條文,輔以實務見解要旨及相關字號分類整理。
四、解釋要點,一目瞭然
本書就大法官會議解釋文整理並擇要以不同字體標示重點,俾供讀者迅速掌握解釋文要點。
五、簡目索引,檢索快速
針對本書內容設計「主要法規簡目」及「法規筆劃索引表」,搭配內文法規分類色塊,便利讀者迅速查找法規。
六、條理分明,閱讀舒適
法規條文以楷書編排;其他相關資料則以細明體編排,層次分明且閱讀舒適。
七、西式橫排,與時俱進
配合行政院推動公文書橫式書寫計畫,及「公文程式條例」、「中央法規標準法」之修正,本書重新排版改為西式橫排,冀能與時俱進並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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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榮堅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173號刑事判決】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騎乘機車肇事致人傷害而逃逸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業於110年5月28日修正公布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並自同年月30日起生效施行,是其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
比較上揭新舊法結果,新法關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罪之法定刑(即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較舊法所規定者(即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輕,新法即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規定對上訴人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新法論科。原審未及為上揭法律變更之新舊法比較,而依法定刑較重之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對上訴人論罪科刑,其適用法則尚非允洽。
___________________
關於「法律變更」的概念,廣義來說,包含:(1)從無罪變有罪;(2)從有罪變無罪;(3)從重罪變輕罪;(4)從輕罪變重罪等情形。然而,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已明示情形(1)不為罪,故刑法第2條要處理的,剩下(2)、(3)、(4)等情形。
當立法變動的情況為上述情形(2)或(3)時,依照從輕原則,係適用輕法(不過,就(4)的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本文規定,適用行為時的法律,本質上仍是從輕原則的適用)。刑法185條之4關於致人受「輕傷」而逃逸的新舊法比較適用,即係情形(3)之情形。
* 以上部分內容係參考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2012年3月四版,頁111-112。
黃榮堅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黃榮堅:民主機制失靈 就可行使抵抗權
有人認為非暴力、公開性、良心訴求等條件存在,公民不服從才能成立。台大法學院教授黃榮堅則認為,必須從個別情況、依照比例原則檢驗。以「非暴力」來說,專業者的講法應該是「寧可不要使用暴力」,因為武力是獨裁者的強項,為什麼要拿對方拿手的強項跟他競爭?黃榮堅也說,不管是獨裁者還是公民運動,都希望吸引人民的支持,獨裁者透過教育、文宣進行洗腦、收編跟分化,公民運動則訴求道德跟理念,對於人民來說,暴力或是非暴力的訴求,哪一個會比較容易被接受?
黃榮堅以《獨裁者的進化》一書為例,認為民主運動一旦變成暴力抗爭,首先激怒跟疏離的便是專制政府裡同情運動的人,而運動的成功與否,也會影響正當性的認定。書中回首1990到2006年間的不服從運動,非暴力有一半以上的成功機率,但若是使用暴力或是槍桿子出政權的運動,成功率僅有25%,黃榮堅認為,非暴力不應該是不服從運動的定義要件,只是在個別情況下使用暴力,可能不符合比例原則。
「當突尼西亞發生公民抵抗運動,埃及總理穆巴拉克就說我們不是突尼西亞,我們是民主國家。當埃及變天,馬來西亞首相也說我們不是埃及,我們是民主國家。」黃榮堅以此反駁行政院長江宜樺所稱,認為抵抗權只有非民主國家才存在。黃榮堅認為,只要民主機制失靈,就有行使抵抗權的正當性。
黃榮堅認為,318佔領行動,具備抵抗情狀與抵抗行為本身的必要性,所以有法律的正當性,可以視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排除不法。對於裁判者來說,即使認為客觀上不存在抵抗情狀、或是行為必要性,但在刑法結構的主觀不法要求下,行為人頂多只是誤認,不構成不法故意。過濾後,剩下的罪行也只有過失犯罪,而妨害公務、毀損、侵入住居等罪,在刑法上也沒有處罰過失的規定。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5/01/%E5%85%AC%E6%B0%91%E6%8A%97%E7%88%AD%E8%88%87%E4%B8%8D%E6%9C%8D%E5%BE%9E%E9%81%8B%E5%8B%95%E7%9A%84%E6%B3%95%E5%BE%8B%E8%A9%95%E5%8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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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世界閱讀日,推薦黃榮堅老師這本靈魂不歸法律管給大家,不管你是法律新鮮人、專業人士,或是門外的朋友,這本書都會帶給大家很多的思考。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