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禧在議會向地政處長質詢,宜蘭縣審計室於106年9月查核發現,縣府當年以設置學校為目的,徵收蘇澳擴大都市計畫內文小四等4處計7.79公頃土地,已徵收逾20餘年仍空置,未依都市計畫作為學校使用。
嗣後宜蘭縣政府辦理學校用地檢討變更及廢止徵收評估作業,蘇澳擴大都市計畫內文小四等4處已徵收之土地,已獲內政部同意於107年12月4日廢止徵收。
但鴻禧發現以下三點問題,請地政處檢討改進。
🕵️對於如此重大政策計畫之變更,其金額高達1億3千6百多萬餘元,縣政府竟將該項收回經費逕以併決算之方式來處理,直接跳過預算法定程序,明顯有違預算法之規定。何以當初決策辦理用地徵收時(民國77年)既有提計畫與預算送議會審議,於完成立法程序後始辦理徵收,如今辦理還地予民,收回當初徵收補償金,竟不用列計畫與預算送本會審議,此又視議會職權於何地?
🕵️土徵條例第9條規定得辦理之條件「⋯⋯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蘇澳都市計畫文小四土地徵收一案,是在民國77年即已公告,超過上開條文所定20年以內之規定,且該條例施行細則,亦無就超過20年者得以用何價格收回而有所補充敘明,但縣政府卻逕自援引上開條文,作為以原價補償費收回之依據,顯然有問題。
🕵️申言之,上開條文中明定於公告徵收20年內如縣府廢止徵收,原地主只要繳還原受領之補償金,即可領回被徵收之土地。但本案於民國77年徵收公告,已30餘年,遠遠超過該條文20年內之規定,此項限制其用意即在於物價指數隨經濟發展而有價額上之差異。
舉例言之,倘民國97年徵收公告,其用地補償金每坪土地為3,000元,於107年公告廢止徵收,因為符合在20年內之規定,自可依該條文之規定用徵收時原價格每坪土地3,000元予以收回,然本案於民國77年即已公告徵收,達30餘年之久,其經濟發展與物價指數差異太大,縣政府地政單位竟恣意引用該條文之規定以原價收回,其任事用法,顯有違誤!
📝「土地徵收條例第 9 條」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
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經查明合於前項規定時,應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後,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六個月內繳還原受領之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
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係因不可歸責於需用土地人之事由者,不得申請收回土地。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開始使用,指興辦事業之主體工程動工。但依其事業性質無需興建工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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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以人民納稅錢做政令宣導、政策行銷,皆有明確法律規範,《預算法》第62-1條便明定:「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另《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1條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不得播送受政府委託,而未揭露政府出資、製作、贊助或補助訊息之節目。」《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亦規範,「廣告」兩字字級大小要符合比例原則;廣播媒體辦理者要在廣播結束時說明「以上廣告由XX機關提供」或「以上為XX機關廣告」等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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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錯油,賠償方案退一送一】
今天經濟委員會的議程是審查「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適逢台灣中油公司產製一千萬公升的九五無鉛汽油,因銅片測試品質不合格,恐造成油箱液位感知器銅片腐蝕,估計北部六縣市約五七九個加油站、估逾二十萬車次都受影響。因此,就台灣中油公司管理問題,請教戴謙董事長。
第一、加錯油,賠償方案退一送一
然台灣中油公司功倍之理賠方案,只限跟車輛液位感知器有關之故障零件,草案只受理到今年底,戴謙雖承諾在延六個月。但短期用不合格油品,難以判斷損害,日後也會造成求償的無窮盡官司。因此,建議台灣中油公司修正補償方案:
1, 增加油料費補償方案,憑發票可到加油站全額退費,並再給予一次油箱加滿免費服務。
2,對於不合格油料回收後的後續處理,應於台灣中油公司網站公告周知。
第二,超額盈餘納入油價公式回饋消費者
10月7日台灣中油公司宣布油價凍漲到年底,外界質疑這是選舉考量,董事長戴謙的說法,主要是基於分析目前走勢及營收狀況,中油尚能負擔,不希望油價因素影響經濟動能而凍漲至年底。這樣說法太過含蓄,民眾聽不懂。
根據台灣中油公司107年預算,法定盈餘為120.9億,但是截至九月底,中油的盈餘已經高達456億,超額盈餘高達3百多億,凍漲是要避免超額盈餘繼續擴大。我也建議,台灣中油公司的盈餘只要達到法定盈餘後,超額盈餘應該納入油價公式,採減價或凍漲回饋消費者。
第三、夜點費訴訟,一審敗訴不應互相折磨
「輪班津貼」或「夜勤津貼」等具有工資性質給付,雇主常以「夜點費」或「誤餐費」名義發放,以減少平均工資給付責任,以減輕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負擔。行政院於94年6月14日修正刪除勞基法施行細則「夜點費」或「誤餐費」不列入工資的規定。有關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之規定個案認定。
目前公營事業有發放夜點費或誤餐費者,有台電公司、中油公司、台灣自來水公司、中華郵政、台灣鐵路局、台北自來水公司、捷運公司等,目前發放退休金時計算平均薪資均不包含「夜點費」或「誤餐費」。目前中油多位退休員工,分案集體提告要求中油支付短發的退休金差額,審判結果大部分是員工獲得勝訴,每人補發金額為2萬左右。由於「夜點費」或「誤餐費」雖有其過去歷史淵源,然而時代變遷,已經質變為夜勤津貼,應視為工資之一部分,現採個案認定,讓每位公營事業退休員工勞師動眾,也耗費司法資源。
我要求經濟部研議:
1,對於所屬國營事業有發放「夜點費」或「誤餐費」統一更名為夜勤津貼,徹底解決訴訟爭議。
2,目前訴訟中案件,國營事業一審敗訴,應放棄上訴,以一審判決補發退休金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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