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豬元年,法律不該成為政治的工具!
地方自治條例與中央法規牴觸者失效,雖然法有明訂,但是如果自治條例規範比中央嚴格者,是否當然失效,其實是可以討論的!
大法官釋字第738號解釋文:「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自治條例之規定,尚無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二限制級:……應距離幼稚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圖書館一千公尺以上。」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前條營業場所(按指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包括普通級與限制級),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九百九十公尺以上。」(已失效)及桃園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告自同日起繼續適用)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八百公尺以上。」皆未違反憲法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惟各地方自治團體就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距離限制之規定,允宜配合客觀環境及規範效果之變遷,隨時檢討而為合理之調整,以免產生實質阻絕之效果,併此指明。」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很多事情是可以討論與溝通的,所以台北市政府多次主動在行政院院會提出建議,源頭管理清白標示,讓人民自由選擇,真的那麼難嗎?
其實萊豬案並不需要走到這一步,如果可以源頭管例,清楚標示,讓民眾可以自由選擇,就像日本的超市,會有福島的蘋果,也會有其他地區的蘋果都擺在架上,價錢不一樣,但絕對清楚標示。
台灣為了國際外交及經濟利益需要開放萊豬進口,大家都可以理解,執政黨說萊豬佔進口豬肉比例很低很低,但我們為何要為了這樣低比例的萊豬弄得全民皆兵,未知的恐懼,才是人民沒辦法體諒的主因!
政府至少可以做到讓人民清楚知道,並決定要不要買,任何食品都一樣,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這才是憲法應該保障的基本人權!
#台北市政府
#憲法要保障的是人民的基本權利
#行政院不是憲法解釋機關
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講解】
—— by 西門慶老師
更新:剛剛有一個地方筆誤所以刪掉重發避免影響大家的觀念
—————
今年的這幾份行政法題目其實沒有到太難,是大家在準備上一定會讀到的東西。下面我沒打算解好解滿,畢竟可能會去選總統,所以大概跟大家講講答題的方向,學習發大財的方法(?
【第一題】
甲為某領有普通級營業級別證之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卻於營業場所內擺設限制級機具。經民眾檢舉,乙縣政府乃以該遊戲場業有混合營業級別經營之情事,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對甲處以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罰鍰,並限期15日內改善(A函)。於改善期間屆至後,乙縣政府派員訪查,發現甲仍有混合營業級別經營之情事,遂對甲處以40萬元之罰鍰(B函),並限期15日內改善。其後,乙縣政府確認甲一直處於未改善之違章營業狀態,遂陸續對甲處以60萬元罰鍰並限期15日內改善(C函)及80萬元罰鍰並限期15日內改善之處分(D函)。請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5條之規定,說明乙對甲所為之A、B、C、D函有無裁量權行使之瑕疵?(25分)
參考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5條:電子遊戲場業有混合營業級別經營者,處負責人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解析
#這題沒在考行政罰
本題就是罰了四次,在這個時候會覺得是不是要考行政罰一行為不二罰的問題,但是這邊有因為四個行政處分而被切成四個行為,所以不會有一行為不二罰的問題。
#這題在考裁量
(1)仔細看題目可以發現,這題問的是裁量,裁量是在行政法第一個章節行政法緒論中,行政與司法的關係那一個單元中,主要就是問題什麼時候裁量會合法、什麼時候是違法。
(2)裁量是不是違法,要回歸法律,看行政行為到底在法律的範圍之內還是之外。看了給的法規,發現,20萬以上、100萬以下,而這幾次的處罰都是在範圍之內,不小心就會寫了一個裁量都合法的答案。
(3)但是!!!這邊要仔細看法條,法條的效果是:混合級別營業→處罰→不改→廢止級別證。所以第一次的行政行為有一個選擇裁量,可以選擇處罰的金額,但是第二次的行政行為中是沒有裁量的,行政機關必須廢止前面的行政處分,如果用其他的數額來做處罰的話,一定是違法的行政處罰。
#所以大家不要被數額給騙了,重點是法律的解釋!
【第二題】
經濟部水利署河川局基於某河川防汛之需要,依法定程序報經內政部核准徵收該河川沿岸土地,以實施堤防興建工程,並於徵收案公告期滿後,發給土地所有權人各50萬元補償費。請問:
(一)甲為土地所有權人之一,反對提供土地作為堤防興建工程之用,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10分)
(二)乙為另一土地所有權人,認為50萬元補償費過低,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10分)
(三)於甲提起之訴訟中,堤防興建工程已完成,行政法院如認定徵收案違法,但認為堤防工程有公益上之需要,得為如何之判決?(5分)
☆解析
#關鍵實務班直接命中!
西門慶老師不才,沒有開太多班,但是這一題的內容在關鍵實務班的時候有直接講到一模一樣的爭點!
#徵收三大考法
土地徵收的考法有三種:
第一個是考徵收處分是誰做的,不服如何救濟?
第二個是對於補償費不滿,要對誰打行政訴訟?
第三個是如果沒有在期限內發補償費的話,如何救濟?
這題就是在考前兩個爭點!
#徵收程序跑一遍
土地徵收規範在土地徵收條例裡面,請搭配下圖服用:
①需用土地人請求徵收核准機關(內政部)徵收土地
②徵收核准機關於做成徵收的行政處分後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③直轄市、縣市政府接收到通知後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④需用土地人將應發給的補償費繳交給直轄市縣市政府
⑤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發給土地所有權人補償費
#所以
(1)徵收處分是內政部做的,不服徵收處分,就對內政部打「撤銷訴訟」!
(2)補償費處分是直轄市政府作的,不服他的數額,想要一個更高額的補償費,就要對直轄市政府打「課予義務訴訟」!
(3)至於補償費沒有在期限給的話,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的規定徵收處分會失效,所以要打「#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
#情況判決
第三題小小考了一下情況判決,一個在行政法上特殊的判決模式,就是行政處分違法,但是基於公益不去撤銷。這個在律師司法官還有司法特考都有考過了,在這邊問題應該不大,大家可以順便批評一下這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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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講解】
—— by 西門慶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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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
甲為某領有普通級營業級別證之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卻於營業場所內擺設限制級機具。經民眾檢舉,乙縣政府乃以該遊戲場業有混合營業級別經營之情事,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對甲處以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罰鍰,並限期15日內改善(A函)。於改善期間屆至後,乙縣政府派員訪查,發現甲仍有混合營業級別經營之情事,遂對甲處以40萬元之罰鍰(B函),並限期15日內改善。其後,乙縣政府確認甲一直處於未改善之違章營業狀態,遂陸續對甲處以60萬元罰鍰並限期15日內改善(C函)及80萬元罰鍰並限期15日內改善之處分(D函)。請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5條之規定,說明乙對甲所為之A、B、C、D函有無裁量權行使之瑕疵?(25分)
參考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5條:電子遊戲場業有混合營業級別經營者,處負責人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解析
#這題沒在考行政罰
本題就是罰了四次,在這個時候會覺得是不是要考行政罰一行為不二罰的問題,但是這邊有因為四個行政處分而被切成四個行為,所以不會有一行為不二罰的問題。
#這題在考裁量
(1)仔細看題目可以發現,這題問的是裁量,裁量是在行政法第一個章節行政法緒論中,行政與司法的關係那一個單元中,主要就是問題什麼時候裁量會合法、什麼時候是違法。
(2)裁量是不是違法,要回歸法律,看行政行為到底在法律的範圍之內還是之外。看了給的法規,發現,20萬以上、100萬以下,而這幾次的處罰都是在範圍之內,不小心就會寫了一個裁量都合法的答案。
(3)但是!!!這邊要仔細看法條,法條的效果是:混合級別營業→處罰→不改→廢止級別證。所以第一次的行政行為有一個選擇裁量,可以選擇處罰的金額,但是第二次的行政行為中是沒有裁量的,行政機關必須廢止前面的行政處分,如果用其他的數額來做處罰的話,一定是違法的行政處罰。
#所以大家不要被數額給騙了,重點是法律的解釋!
【第二題】
經濟部水利署河川局基於某河川防汛之需要,依法定程序報經內政部核准徵收該河川沿岸土地,以實施堤防興建工程,並於徵收案公告期滿後,發給土地所有權人各50萬元補償費。請問:
(一)甲為土地所有權人之一,反對提供土地作為堤防興建工程之用,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10分)
(二)乙為另一土地所有權人,認為50萬元補償費過低,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10分)
(三)於甲提起之訴訟中,堤防興建工程已完成,行政法院如認定徵收案違法,但認為堤防工程有公益上之需要,得為如何之判決?(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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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實務班直接命中!
西門慶老師不才,沒有開太多班,但是這一題的內容在關鍵實務班的時候有直接講到一模一樣的爭點!
#徵收三大考法
土地徵收的考法有三種:
第一個是考徵收處分是誰做的,不服如何救濟?
第二個是對於補償費不滿,要對誰打行政訴訟?
第三個是如果沒有在期限內發補償費的話,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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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需用土地人請求徵收核准機關(內政部)徵收土地
②徵收核准機關於做成徵收的行政處分後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③直轄市、縣市政府接收到通知後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④需用土地人將應發給的補償費繳交給直轄市縣市政府
⑤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發給土地所有權人補償費
#所以
(1)徵收處分是內政部做的,不服徵收處分,就對內政部打「撤銷訴訟」!
(2)補償費處分是直轄市政府作的,不服他的數額,想要一個更高額的補償費,就要對直轄市政府打「課予義務訴訟」!
(3)至於補償費沒有在期限給的話,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的規定徵收處分會失效,所以要打「#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
#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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