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法律行為無效之回復原狀/陳自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陳自強教授本文將焦點放置於民法第113條及第114條第2項法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回復原狀之規定,系爭立法之妥當性及規定必要性,備受質疑,然此二者並非憑空而降,而有大理院判例及民國民律草案為其先鋒;日本2017年民法修正增訂類似於我國民法第113條之規定,確認有償契約給付之返還有其特殊性,性質上接近契約解除之回復原狀關係,並非利益返還,而為給付返還,受領人不得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此等法則或思想也出現在最近的債法修正或國際契約法統一文件,可謂國際共識。契約無效給付返還與契約解除回復原狀整合為統一的給付返還關係,此其時矣。透過從過往至今之判例分析回復原狀之內涵,並提出法制建議,執得一讀。
✏關鍵詞:法律行為無效、回復原狀、日本民法修正、事實上雙務關係說、價額償還說
✏摘要:
民法第113條及第114條第2項法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回復原狀之規定,立法妥當性及規定必要性,備受質疑,然此二者並非憑空而降,而有大理院判例及民國民律草案為其先鋒,倘再參考極可能參與制定前二規定學者的看法,民法第113條之制定乃單純地對民法第182條之善意、惡意之認定標準予以微調,既非獨立的請求權基礎,亦非關於返還請求權要件的規定。日本2017年民法修正增訂類似於我國民法第113條之規定,確認有償契約給付之返還有其特殊性,性質上接近契約解除之回復原狀關係,並非利益返還,而為給付返還,受領人不得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此等法則或思想也出現在最近的債法修正或國際契約法統一文件,可謂國際共識。契約無效給付返還與契約解除回復原狀整合為統一的給付返還關係,此其時矣。
✏試讀
🟧日本民法契約無效或被撤銷之回復
898年施行的日本民法法律行為章、第四節「無效及撤銷」,僅於民法第121條但書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僅於依其行為現存利益之限度內,負返還之責,並無類似我國民法第113條之規定。日本民法並不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原則,物權變動係因債權契約之效力而生,契約被撤銷前已為契約之履行,契約撤銷後,發生不當得利返還關係,契約撤銷前因買賣契約而生之所有權移轉效果不發生,出賣人仍為所有人,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即可請求返還所有物,然是否尚有或唯有不當得利規定之適用,甚有爭論。學者我妻榮援用占有不當得利之觀念,認為因標的物仍由相對人占有,實質上有利益存在,以無效或撤銷為由請求返還,不論所有權歸屬如何,均應適用不當得利之規定,藤原正則則認為應承認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返還之競合關係。無論如何,買賣標的物交付買受人後,若原物返還不能,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已無濟於事,如何處理給付返還,2017年民法修正前,聚訟紛紜。
🟧我國民法何去何從:大理院判例
我國民法總則制定於1929年,在此之前,並無形式意義的民法(民法典)。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未及施行,中華民國建立,孫中山建請參議院以「大清民律草案」作為臨時適用法律,但被拒絕,到1930年中華民國民法施行前,均以「大清現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作為民法一般法。大清現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與契約有關之條文不過20餘條,因陋就簡,大理院判例與解釋彌補民法典空白。關於無效被撤銷法律行為之效果,幾則大理院判例,對將來我國民法第113條及第114條第2項之制定,影響深遠。法律行為無效方面,大理院4年上字第521號判例:「締結無效契約之當事人,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明示當事人負有回復原狀義務,大理院4年上字第371號判例:「被撤銷之法律行為,視為從始無效,故一經撤銷之後,須各回復其未結契約以前之狀態。」及大理院6年上字第1178號判例:「浪費人之處分行為,經保護人撤銷後,其撤銷之結果雙方應各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故所受相對人之價金,決無可以不當利得而不予返還之理。」更確認法律行為被撤銷,雙方亦負與無效相同的回復原狀義務。
🗒全文請見:法律行為無效之回復原狀/陳自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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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2021.7)
【本月企劃】勞動者權益保護展望
勞動權之保障,理應包括工作型態之選擇、工作權益之切實保障與相關救濟管道之完善。而因應當代社會之多樣化發展,邇來也產生了傳統定期僱傭契約以外之各種勞動可能性。有鑑於此,本期特別邀請到林佳和教授、邱羽凡教授與張譯文教授,分別針對釋字第740號解釋後之勞動趨勢、自營工作者之相關比較法經驗與勞務供給契約之定性困境等議題,進行最新學理與實務之闡述。
在各項新興議題之更新部分,本期則有陳家駿律師就新冠肺炎疫苗專利與國際衛生法與國際人道法之互動、許育典教授就可能不同於憲法緊急狀態的防疫第四級警戒,都提供了即時之國際與國內法制評析。此外,比較法研究部分,王冠璽教授與阿力木江博士生,就美國法上關於情緒勒索與侵權法制之應用可能,提供了嶄新的法學思考;甚者,法思齊教授也以日本情色報復受害防治法為中心,提供相關比較法制之借鏡。
專題連載部分,陳自強教授繼續就契約返還關係中日本民法修正對我國法律行為無效之回復原狀可能之啟發、簡玉聰教授就釋字第753號解釋引發的健保行政法規競合關係,均有深度之剖析。而相關實務見解部分,繼續由陳忠五教授就新近重要之民事裁判、邵慶平教授就重要之商法裁判,均進行了重要的精篩與評析。最後,汪漢卿法官就專利舉發對審新制中限制提出新證據之正當性,也提出了詳實之實務觀點分析。
📒本期目錄
【本月企劃】勞動者權益保護展望
🔸後釋字第740號解釋之勞動趨勢分析/林佳和
🔸自營作業者之勞動保護與「準勞工」立法之初步分析──以德國法為參考/邱羽凡
🔸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與區分標準 ──以定性的困境為中心/張譯文
【法學論述】
🔸COVID-19疫苗專利與全球公共衛生人道衝突下之衡平協調機制探析/陳家駿
🔸論情緒勒索或精神控制導致他人自殺的因果關係判斷與民事法律責任/王冠璽、阿力木江.依明
【專題講座】
🔸契約返還關係之七:法律行為無效之回復原狀 ──日本民法修正之啟發/陳自強
🔸社會法專題研究系列之十:健保行政法規競合關係之探討──以釋字第753號解釋與一行為不二罰為主要素材/簡玉聰
【實務選評】
🔸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
🔸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
【時事法論】
🔸不同於憲法緊急狀態的法治國防疫措施/許育典
🔸論專利舉發對審新制限制提出新證據之正當性/汪漢卿
【寰宇法訊】
🔸論以刑事法規範復仇式色情(Revenge Porn)之可能──以日本情色報復受害防治法為中心 /法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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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自強教授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給付返還
http://www.angle.com.tw/news/post28.aspx?ip=5207
本文欲對於現行法上契約解除回復原狀及不當得利返還雙軌並行之制度進行挑戰。為避免二者法律適用結果之價值矛盾,有識之士力主統一的契約給付返還制度,法國2016年債編修正更以「返還」專章落實。臺灣債編修正倘認為建構統一給付返還制度為值得追求的目標,則可考慮將第259條回復原狀規定之適用範圍擴大到契約無效或被撤銷,原物返還不能則改採價額償還模式,並設免償還義務之例外。陳自強教授從法律史之流變衍伸到現行制度以及比較法之觀點,內容豐富,精彩萬分,值得讀者細細咀嚼
◎本文出處:統一的契約給付返還關係,陳自強,月旦民商法雜誌第70期
📙契約之成立與生效──契約法講義 I|陳自強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10228
📙契約之內容與消滅──契約法講義II|陳自強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10141
📙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契約法講義Ⅲ|陳自強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11909
📙違約責任與契約解消─契約法講義Ⅳ|陳自強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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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自強教授 在 可快速掌握陳教授的... - 民商法學-最新裁判學理見解研究中心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這篇報導將陳自強教授近年在契約法的研究作了一個體系式的整理,可快速掌握陳教授的契約法理論思維,文章中以下這一段論述值予重視: 2006年出版「代理權與經理權之間─ ... ... <看更多>
陳自強教授 在 關於陳自強教授的契約法- 法律人板 - Dcard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關於陳自強教授的契約法. 法律人. 2022年11月3日05:39 (已編輯). 對於債總已經有一定基礎,請問如果要更加精進,陳自強老師的契約法可以拜讀嗎? ... <看更多>
陳自強教授 在 [評價] 108-1 陳自強民法總則- 看板NTUcourse - 批踢踢實業坊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 本文是否可提供臺大同學轉作其他非營利用途?(須保留原作者 ID)
(是/否/其他條件):是
哪一學年度修課:108-1
ψ 授課教師 (若為多人合授請寫開課教師,以方便收錄)
陳自強
λ 開課系所與授課對象 (是否為必修或通識課 / 內容是否與某些背景相關)
法律系必修
δ 課程大概內容
民法總則:導論、法律行為總論、契約自由、能力之欠缺、意思瑕疵、代理、契
約不生效力、消滅時效、權利主體論、權利客體、權利行使
Ω 私心推薦指數(以五分計) ★★★★★
有自習習慣者:★★★★★
想學通說者:★★★★
已經學過通說者:★★★★★
反思現行通說體系:★★★★★
現代化債法:★★★★★
德國小強:★★★★★
這是從德國抄~來~的~:★★★★★
自強粉:★★★★★
η 上課用書(影印講義或是指定教科書)
無指定教科書,但基本上授課內容與老師的《契約之成立與生效》無異,建議要
預習、複習並知道老師想法的話可以購買。當然也可以使用王澤鑑老師的《民法
總則》或陳聰富老師的《民法總則》,只要能夠知道老師上課講什麼就好。
偷偷推一下契約法講義系列,這四本小書真的是重新思考通說的神書!
μ 上課方式(投影片、團體討論、老師教學風格)
老師上課以自製簡報為主,並會放上CEIBA提供給同學。簡報內容基本上為老師
書本的濃縮精華,並會在簡報上放上不少實務見解與提出問題,進而去挑戰現行
通說見解的不合理之處。上課時大多是單方講授,有時也會夾雜老師對學習的看
法並突如其來的發表出爆言(舉例言之:老人是一塊很大的市場,因為他們又
有錢又愚蠢、立法院現在有很多人就像看不出來的監護宣告者一樣,精神耗弱到處
跑、禍國殃民等),對上老師電波就會覺得很有趣xD
特別在講笑話或各種看法或爆言時,倘若台下反應不佳老師就會默默縮回去講課
;如果台下捧場又會起勁地繼續下去,超可愛。
而且如果對通說感到不解也可以去詢問老師,老師在挑戰通說見解上很有自信!
只能說老師對契約法這領域十分有研究,真得建議認真學習。老師上課常說一句
:「課前預習、課後複習,同學你們不是帶一張白紙來等著老師填滿。」只能說
老師這想法影響初入大學的我很深。但其實老師本身是個很不一般的神人就是了
,我也記得老師曾說:「你大學吼,一本教科書就花兩天看完一遍,反覆閱讀
才能夠加深你的記憶力。」我也十分認同老師說的反覆閱讀,但老師即便速讀兩
天內讀完根本沒學過的東西是鬼吧Orz,我還記得大一因此數小時看不到100頁感
到很挫折QQ
只能說老師您的大腦構造和學生不太一樣RRRRR(當然可能是我資質駑鈍sad
σ 評分方式(給分甜嗎?是紮實分?)
扎實甜,有在上課或課後讀老師小書絕對甜到爆,你有花時間讀書就有分。
而且老師對送分很大方,有時候考超出範圍很願意給分,若題目有爭議也會願意
妥協,所以我想要拿高分並不是很難的事!
ρ 考題型式、作業方式
期中期末都是考全選擇題,因為老師認為國考一試有考選擇題也很重要,但有的
學期也會考申論題。基本上期中考後老師會詢問全班期末是否想考申論,當初幾
乎全班都決定維持選擇(可能是因為聽聞隔壁班的曾記麻糬慘案......)。
ω 其它(是否注重出席率?如果為外系選修,需先有什麼基礎較好嗎?老師個性?
加簽習慣?嚴禁遲到等…)
老師不太重視出席率,因此常常可以見到考試時才人滿為患的場面囧。修課基礎
的話沒有也可以上,但還是建議課前預習,上課吸收效果超好!
加簽的話本系生不限全簽,外系生的話要求同時修老師的債編總論一才能夠加簽
,而且我記得老師好像對外系比較嚴的樣子?老師認為既然外系想要學法律就要
展現那份熱誠,而不是隨便應付。
Ψ 總結
我覺得這篇文應該算是翻案文,但也可以理解成我有粉絲濾鏡。自強老師在法律
系評價兩極,我認為老師本身上課有點電波並有些跳躍,但若接收到的話想必可
以有不小的收穫!有問題的話也可以下課詢問老師問題,老師很常留下來解惑。
再來還是很推薦自強老師的教科書,建議一定要購買,倘若大一當下一知半解,
事後重看肯定能發現新世界。
再來個人想法,聰富老師的民總也可以在台大OCW觀看,那沒上自強不是很虧嗎
(?。總之個人很推薦也很喜歡自強老師,而且上債總時常常感受到這東西自強
講過卻被我還回去的感覺很神奇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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