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一名女國中生
因不滿同學跟老師打小報告,在同學飲用水中添加硼砂,導致對方身體不適,後來這位學生被移送法辦。但 #少年法庭法官 認為,少女並不符合殺人未遂要件,只是行為不當,已裁定保護處份。
你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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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少年法庭說明: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93-388348-7b934-1.html
針對部分媒體報導「某少女拿硼砂摻同學水壺,少年法庭法官勸諭被害人以3萬元和解」一
事,提出澄清說明如下:
一、本件經法院調查後,認為依現有證據並不足以認定少年的行為已符合殺人未遂的要件,並當庭解釋給被害人知悉。但少年的行為確實不當,故仍對少年裁定保護處分,日後將交由少年保護官輔導。少年並已自行於本案發生後轉學,避免造成被害人困擾。
二、另外針對和解的部分,是法官在詢問被害人可以接受之金額後,少年家屬表示只能負擔3萬元,故3萬元之金額並非法官提出,特此澄清。經法官勸諭雙方後,少年家屬雖有提高和解金額,但因差距過大而破局。法官當庭告知被害人本件雖然和解不成,日後被害人仍可對加害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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